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
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运营管理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方在进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时的行为规范。
邮储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部部门应当结合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细则。
第三条邮储银行要坚持“稳健经营、服务实体、风控为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商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第四条邮储银行业务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基本定位,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和安全、合规。
第五条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客户权益、遵守行业规则、保护客户信息的原则。
第二章运营管理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由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各项运营活动。
第九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防范的能力。
同时,邮储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运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章运营管理的内部管理第十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保障客户利益。
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的内部标准和流程,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规范运营管理风险。
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系,规范运营管理中的信贷行为。
第十四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运营管理中的风险。
第四章运营管理的合规管理第十五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履行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规范运营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监管机制,对运营管理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试行)1通用.doc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试行)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话银行的服务,促进电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话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95580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外的统一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号码,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包括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电话银行运营模式目前采用总行集中管理模式,即由总行设立电话银行自助交易系统及客户服务中心。
第五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体系由总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各级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各级业务部门、营业网点组成。
第六条总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下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为直接隶属关系。
客户服务中心是提供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的窗口,各级2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的延伸渠道,其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客户服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总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管理全行电话银行业务,制定电话银行发展规划,指导全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工作,推动电话银行业务健康、高效地发展;(二)负责制定全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管理、考核各级分支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制度落实的情况;(三)负责建立、完善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体系;(四)根据客户服务中心上报的分类、汇总分析报表及相关资料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客户服务质量分析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五)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总行多部门间的客户投诉、建议等;(六)负责组织培训各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负责制定全行客户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并定期通报各级分支行客户服务情况;(七)负责受理、审批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各业务部门的电话银行业务参数变更申请,并授权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参数修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 六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六十八条(最新版3篇)目录(篇1)I.引言II.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的内容III.制度的意义和影响IV.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储蓄业务在银行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储蓄业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了储蓄业务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的内容1.制度的制定背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旗下的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储蓄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该银行制定了储蓄业务制度。
2.制度的主要内容(1)明确了储蓄业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2)规定了储蓄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客户身份认证、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
(3)强调了储蓄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
(4)规定了储蓄业务的收费标准和费用分摊原则,包括收费公开透明等方面。
3.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机制,同时对员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三、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储蓄业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管理储蓄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客户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体验。
目录(篇2)I.引言II.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概述III.储蓄业务制度的六个方面IV.储蓄业务制度的监管和改进V.结论正文(篇2)I.引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系统下的一家重要金融机构,其储蓄业务制度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对其储蓄业务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II.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概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业务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账户管理、存款、取款、结算、利率管理以及利率保护。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客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III.储蓄业务制度的六个方面1.账户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话银行的服务,促进电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话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95580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外的统一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号码,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包括自助交易和人工服务方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电话银行运营模式目前采用总行集中管理模式,即由总行设立电话银行自助交易系统及客户服务中心。
第五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体系由总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各级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各级业务部门、营业网点组成。
第六条总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下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为直接隶属关系。
客户服务中心是提供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的窗口,各级2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的延伸渠道,其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客户服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总行客户服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管理全行电话银行业务,制定电话银行发展规划,指导全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工作,推动电话银行业务健康、高效地发展;(二)负责制定全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管理、考核各级分支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制度落实的情况;(三)负责建立、完善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体系;(四)根据客户服务中心上报的分类、汇总分析报表及相关资料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客户服务质量分析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五)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总行多部门间的客户投诉、建议等;(六)负责组织培训各分支行客户服务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负责制定全行客户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并定期通报各级分支行客户服务情况;(七)负责受理、审批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各业务部门的电话银行业务参数变更申请,并授权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参数修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汇总 推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录总则 1第一编基础管理 (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1)第二章机构职责 (2)第三章人员管理 (4)第一节岗位管理 (4)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7)第四章尾箱管理 (10)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10)第一章客户管理 (10)第一节客户号管理 (10)第二节客户群管理 (11)第三节VIP客户管理 (13)第二章账户管理 (14)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14)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16)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18)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21)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 ............................... <![endif]-->24 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 . (2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27)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 (28)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 (30)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 (30)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 (32)第三编业务规定 (34)第一章基本业务 (34)第一节基本规定 (34)第二节活期储蓄 (37)第三节定期储蓄 (38)第四节定活两便 (41)第五节通知存款 (42)第六节一本通 (43)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 (44)第二章转账业务 (46)第一节基本规定 (46)第二节预约转账 (48)第三章绿卡业务 (50)第一节基本规定 (50)第二节制卡的管理 (53)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55)第四节绿卡通业务 (59)第五节联名/认同卡 (62)第六节商易通业务 (65)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 (67)第八节ATM交易 (68)第九节POS交易 (69)第十节对账单业务 (72)第四章其他业务 (73)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 (73)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 (75)第五章跨行业务 (7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 (77)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79)第六章特殊业务 (81)第一节查询 (81)第二节挂失 (84)第三节止付 (90)第四节取消 ....................................... <![endif]-->92 第五节冲正 (93)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 (94)第七节密码维护 (96)第八节冻结、扣划 (96)第九节急付款 (100)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 (102)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 (105)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 (105)第二节交接班规定 (10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 (106)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 (10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10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110)第三章档案管理 (110)第五编风险管理 (111)第一章事后监督 (1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1)第二节监督内容 (113)第二章安全管理 (118)附则 (119)附件 (121)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7•【文号】银监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32号2004年5月27日)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
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储银行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储银行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银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高效便捷、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邮储银行实行总行、省分行、市(地)分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六条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客户咨询、业务受理、资料审核、审批、操作执行、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九条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业务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章人力资源第十四条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六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信息安全第十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十九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费用报销、资产管理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开通须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开通须知第一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开通须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开通须知【开通方式】1、电视自助注册开通进入电视银行登录界面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成为自助注册客户,客户可办理查询、小额缴费、本人信用卡还款、绿卡通定活互转交易。
2、营业网点注册开通客户可以在任何一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轻松开通电视银行服务,注册成功后,客户可办理查询、转账、缴费、信用卡还款、电视支付等电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项功能。
3、个人网银注册开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银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后开通电视银行服务,并选择导入共享账户,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电视银行享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项功能。
【开通条件】1、证件要求:客户要有申领卡、折时使用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暂不支持护照、军官证等其他证件;2、账户要求:客户需要注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定的账户类型,包括留密存折、借记卡、信用卡。
客户需要注意的是,留密存折是指本币结算账户;借记卡包括普通绿卡、本外币绿卡通主卡。
【开通流程】1、自助注册自助开通电视银行,客户可以办理查询等非账务类交易,绑定机顶盒后还能够办理小额缴费、绿卡通定活互转和信用卡本人还款。
• 进入电视银行主界面,选择“登录-注册”• 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确认“同意” • 输入身份证号码、注册卡(账)号、账户密码、登录密码,确认• 注册成功2、网银注册网银开通电视银行,客户可以办理查询等非账务类交易;UK客户同时可以办理所有账务类交易,电子令牌和手机短信客户同时可以办理除行内转账外的所有账务类交易。
• 进入个人网银主界面,选择“申请开办”• 选择“开通电视银行”,点击“开通渠道”• 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勾选“我接受此协议” • 选择签约账号,点击“确认”• 设置电视银行登录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 注册成功3、柜面注册柜面开通电视银行,客户可以办理所有的非账务类和账务类交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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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电视银行业务处理,保障客户及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电视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以双向数字电视网络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电视银行可以自助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缴费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
总行提供统一的电视银行服务界面,统一负责电视银行系统开发和维护,开展电视银行业务。
各分行开发分行特色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由总行组织开发。
第四条电视银行服务对象为在我行开立有借记卡(绿卡通副卡、军人保障卡等除外)、信用卡(附属卡除外)、本币结算存折的客户。
第五条各级机构(含邮政代理机构)经办电视银行业务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六条电视银行业务发展相关各级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其中,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营业机构包括所有邮政金融网点和一、二级分行营业部或直属支行营业厅。
第七条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电视银行业务,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与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二)负责对电视银行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三)负责全国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四)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章程协议的制定;(五)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功能场所、设备标准的制定;(六)负责办理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资格;(七)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及技术人员培训;(九)负责电视银行品牌的创建;(十)负责电视银行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组织电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十二)负责电视银行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及系统维护与升级;(十三)负责对全国电视银行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四)负责与金融同业和全国性电视支付商户沟通与交流,以及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合作方案,或授权一级分行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十五)其他职责。
第八条一级分行负责管理辖内电视银行业务,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电视银行业务的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二)负责辖内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三)负责贯彻实施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制定实施细则;(四)负责按照总行关于电子银行功能区的建设标准,建设电子银行体验区,并为电视银行客户提供体验与宣传;(五)负责向总行上报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级机构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六)负责辖内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七)负责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需求,协助总行开发和测试电视银行产品,组织投产后的验证及业务推广等工作;(八)负责辖内电视银行品牌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九)负责辖内电视银行业务的推广、营销和客户拓展;(十)负责拓展电视支付商户并上报总行,在总行授权下与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十一)负责对辖内电视银行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二)负责与同级银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与同级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十三)其他职责。
第九条二级分行负责本地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执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业务的规划和部署;(二)负责本地区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三)负责贯彻实施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施细则等;(四)按上级机构贯彻实施电子银行体验区电视银行功能分区建设工作;(五)负责对本地区内电子银行体验区电视银行功能分区进行维护、管理、指导,自助终端的日常维护;(六)负责向一级分行管理部门上报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级部门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七)负责本地区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品牌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九)负责本地区电视银行业务的推广、营销和客户拓展;(十)负责对所辖一级支行、网点电视银行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负责与同级监管部门协调与沟通,与同级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十二)负责受理和处理电视银行业务的投诉;(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条一级支行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二级分行电视银行业务的规划和部署;(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三)负责贯彻实施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施细则;(四)按上级机构贯彻实施电子银行体验区建设工作;(五)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功能分区进行维护、管理、自助终端的日常维护;(六)负责向上级机构管理部门上报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将上级机构的批复通知所辖营业网点;(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品牌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九)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产品的推广和营销;(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的推广、营销和客户拓展;(十一)负责对所辖网点电视银行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十三)负责与同级监管部门协调与沟通,与同级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十四)负责受理和处理电视银行业务的投诉;(十五)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职责(一)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二)负责电视银行柜面注册等业务的办理;(三)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的介绍、宣传、营销,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四)负责将电视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客户投诉、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五)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分工(一)渠道管理部负责电视银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电视银行建设规划、电视银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牵头组织电视银行各项业务需求和系统业务测试,牵头制定电视银行资费和手续费分配原则,组织电视银行客户发展与注册、组织电视支付商户拓展等;(二)各业务部门负责电视银行渠道各自业务的发展、管理和风险检查监督;负责提出电视银行各自业务需求,参与系统测试,参与电视银行客户和商户的营销发展;(三)科技部门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投产、运行维护及技术安全等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时解决电视银行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四)计财部门负责电视银行的资费管理及有关资源配置;(五)会计部门负责电子令牌等重要凭证的日常管理,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电视银行日常资金清算、结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工作,负责电视银行前台业务的会计稽核工作;(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将电视银行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七)总行95580客服中心和信用卡客服中心共同负责电视银行客户的业务支持工作,负责处理客户通过客服电话进行的咨询和投诉;(八)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审计计划对电视银行业务开展审计,对以上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本行电视银行业务组织、业务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保证电视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人员权限管理为做好电视银行渠道管理,控制风险,在电视银行系统中设置电视银行主管和电视银行管理员权限。
(一)电视银行主管1.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用于系统页面展示、安全控制及后台监控等系统参数;2.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客户交易限额、密码错误次数等业务参数;3.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客户群和设置黑名单;4.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所属机构的业务功能;5.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电视支付手续费分配比例;6.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通过电视银行系统发布有关业务方面的公告信息、内部通知信息和定制短信;7.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辖内所属机构信息;8.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商户信息;9.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人员信息;10.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通过电视银行系统发布站内消息;11.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查询客户信息;12.查询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及辖属机构的电视银行各级主管登录电视银行后台系统进行操作的交易日志;13.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辖内缴费信息;14.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运营商信息;15.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机顶盒信息。
(二)电视银行管理员1.在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用于系统页面展示、安全控制及后台监控等的业务参数;2.在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客户交易限额、密码错误次数等业务参数;3.在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客户群和设置黑名单;4.在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所属机构的业务功能;5.在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通过电视银行系统发布有关业务方面的银行公告、产品信息、内部通知信息和定制短信;6.在总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总行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电视支付手续费分配比例;7.在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辖内所属机构信息;8.在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商户信息;9.在总行、一级分行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辖内缴费信息;10.在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维护人员信息;11.在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通过电视银行系统发布站内消息;12.在电视银行主管授权下,同级机构电视银行管理员查询客户交易信息;13.查询机构信息、人员信息、系统参数、业务参数、机构业务功能、客户业务功能等除客户信息外的电视银行系统信息。
第十五条电视银行后台管理人员在后台系统中通过编号管理,一个管理人员分配一个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编号,管理人员的增加或变更须填写《个人电子银行人员维护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后台管理人员临时离岗,或临时调换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在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人员停用;复岗后及时做人员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