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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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24日6时40左右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郑瑞芬私人在建房屋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名施工人员在使用升降机搬建筑材料时,升降机从3楼掉落到一楼,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2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监第一分局、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建筑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郑瑞芬,男,61岁,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虎门镇白沙庙角一巷11号,为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在建房屋业主。

蒋流平,男,51岁,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向阳村5组,为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在建房屋包工头。

蒋流军,男,46岁,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向阳村5组,为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在建房屋工人。

蒋芳炮,男,61岁,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道县万家庄乡五洲村12组,为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在建房屋工人。

单端金(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双牌县五里牌镇大叶江村村委会,为虎门镇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在建房屋工人。

(二)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地址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白沙一村山兜秧地106号的郑瑞芬民房建筑工程,房屋主体建设承包方为由蒋流平牵头的包括蒋流平、蒋流军、蒋芳炮、管在桥、单端金五人在内的施工队。

虎门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4日15时14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加德利超市路段发生一起重型普通货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现场死亡及车辆、路面设施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交通、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二)驾驶员情况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唐家成,驾驶证号:,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白龙岗村六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5年08月11日,有效期至2021年08月11日,准驾车型:C1,状态:正常,但其未能提供个人从业资格证,2018年1月4日17时唐家成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尿液毒检呈阴性。

(三)货物运输单位情况(四)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1月4日15时14分许为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大岭山森林公园,北往怀德路,西往加德利超市,东往怀北路,十字交叉型路口,水泥路面。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

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在2017年9月9日上午9时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巷1号在建民用住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质监第一分局、工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东莞市建筑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业主谭庆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4月24日,53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一巷5号,是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巷1号的业主。

陈代标,男,汉族,个体户,出生日期:1967年7月4日,50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荆竹铺镇武东村5组5号,是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巷1号在建房屋的包工头。

林建洋(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61年05月23日,56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荆竹铺镇漠溪村3组1号,是陈代标施工队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事故房屋基本情况1、事故房屋情况2、提升机情况提升机的标准步距为每格构1.5m,与楼层建筑高度不一致,楼层口处于提升机水平撑的上方,因高差较大,施工单位便将水平撑拆除(此法破坏提升机受力结构,降低提升机结构刚度)。

提升机结构尺寸:2100×2100mm,提升机结构材料角钢的边长约为50mm,提升吊栏两侧下部设有水平角钢防护栏杆。

虎门镇“8.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8.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位于虎门镇赤岗社区的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损失约人民币84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供电、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检测、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二)事故人员情况李光礼(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1月22日,33岁,身份证号:,户籍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沙井村13组,是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8月31日在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后面的通道水泵旁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使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李光礼(男,33岁,身份证号)触电死亡,因李光礼去水泵房检查水管故障导致触电。

2017年8月31日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按照惯例开展月底资产盘点工作,下午14时左右生产工人李光礼独自一人去到生产车间后面通道的水泵前检查水泵抽水故障(为分析:因生产部门主管朱尉青于14点拨打过李光礼电话有通无人接听),生产部门主管朱尉青到16时08分未见李光礼回车间,再次拨打李光礼的电话,此时电话已关机。

朱尉青见事情异常,立即去寻找工人李光礼,当朱尉青找到水泵房时,发现死者李光礼趴倒在水泵房地上(地面有积水),以为是摔跤跌倒在地,马上用手去拉李光礼,当手接触到死者李光礼身体时有麻痛感,朱尉青意识到李光礼可能触电。

朱尉青马上跑到车间关闭电源总闸,同时叫生产车间主管蔡玲玲拨打厂长晋大红电话。

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open your eyes and see things as they really a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大宁社区南部湾万科城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96714E,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88号万科紫台27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铺、写字楼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高科技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注册号:44190000098618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石井3#综合楼309室,法定代表人:胡柱,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租赁:建筑机械;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事故单位:单位名称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具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二、事故经过具体日期,在作业地点,起重机正在进行作业内容。

当时,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启动了起重机,并开始吊运吊运物品名称。

在吊运过程中,由于详细原因,如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起重机故障等,吊运物品突然脱落。

而此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受害者姓名未能及时躲避,被脱落的吊运物品砸中。

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在到达时间赶到现场,对受害者进行了紧急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受害者最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脱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前未对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检查标准规定不明确。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操作员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主要责任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在操作起重机前未认真检查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未能有效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处理建议(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具体处罚,如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的处理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建议给予具体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虎门镇“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21日7时10分左右,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的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二厂2号仓库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住建、城管、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法定代表人:赵宗礼,注册资本:贰亿柒仟柒佰陆拾肆万港币,成立日期:1995年06月23日,营业期限:1995年06月23日至2019年06月22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家私,产品内外销比例按批文执行。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胡景旺,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7月7日,36岁,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美仁10号,现住虎门镇北栅小学对面出租房。

胡景旺是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二厂2号仓库铁皮瓦翻新项目的一手承接人。

从2010年起,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维修厂房的项目均由胡景旺承揽。

陈神财(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12月20日,34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金鸡村委会泗围一组13号。

陈神财是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二厂2号仓库铁皮瓦翻新项目的二手承接人。

陈神财长期从事水电、铁皮安装工作。

虎门镇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虎门镇“1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1月23日17时左右,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社区树田路313-1号一私人建筑工地因一部起重机侧翻造成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管部门派员组成虎门镇“1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邓家俊,男,汉族,29岁,广东东莞人,身份证号码:,中共党员,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路313号,虎门镇树田社区树田路313-1号在建房屋房东。

廖国芬,男,汉族,57岁,广东化州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播扬镇新冲村18号,自1988年7月来虎门从事建筑行业,被房东邓家俊聘为虎门镇树田社区树田路313-1号在建房屋的施工总承包商。

罗福似,男,汉族,39岁,广西兴业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兴业县北市镇洋塘村苑坡一队28号,是桂K93998汽车起重机的车主和起重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

覃光辉,男,汉族,30岁,广西兴业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西斗34-1号,借了5万元给罗福似支付桂K93998汽车起重机的首付,不是桂K93998汽车起重机的车主和起重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

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

电动机触电事故案例2017年8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位于虎门镇赤岗社区的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损失约人民币84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供电、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一、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8月31日在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后面的通道水泵旁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使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李光礼(男,33岁)触电死亡,因李光礼去水泵房检查水管故障导致触电。

2017年8月31日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按照惯例开展月底资产盘点工作,下午14时左右生产工人李光礼独自一人去到生产车间后面通道的水泵前检查水泵抽水故障(为分析:因生产部门主管朱尉青于14点拨打过李光礼电话有通无人接听),生产部门主管朱尉青到16时08分未见李光礼回车间,再次拨打李光礼的电话,此时电话已关机。

朱尉青见事情异常,立即去寻找工人李光礼,当朱尉青找到水泵房时,发现死者李光礼趴倒在水泵房地上(地面有积水),以为是摔跤跌倒在地,马上用手去拉李光礼,当手接触到死者李光礼身体时有麻痛感,朱尉青意识到李光礼可能触电。

朱尉青马上跑到车间关闭电源总闸,同时叫生产车间主管蔡玲玲拨打厂长晋大红电话。

三、事故救援情况朱尉青拨打120电话后,叫来一名保安,两人将死者李光礼从水泵房抬到厂门口实施抢救。

120救护车大概10分钟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在现场进行抢救后证实李光礼已经死亡。

该公司总经理杨敏拨打了110报警,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赤岗社区安全办,10多分钟后安监、公安等部门到达事故现场。

四、事故现场及勘测情况在东莞市球元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后面一条临时用铁皮瓦搭建的大约二米宽的长方形过道,兼作杂物放置和水泵房。

地面脏乱且潮湿,水泵安装在小房间尽头处与自来水管连接,用来提升水压用。

虎门镇“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3日11时许,位于虎门镇镇口第一工业区33栋3楼尹积青承租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住建、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东莞市星妮服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曹元勇向万伟江(厂房出租业主)租用了虎门镇镇口第一工业区33栋厂房2层、3层及4层的一半厂房作制衣厂,同时租用了整栋宿舍楼。

曹元勇随后又将自己租用厂房的三层及四层的一半共计约1000多平米分租给尹积青(身份证:)作制衣厂。

尹积青在租用后对原厂房进行装修改造,包括更换铝合金门窗及墙壁批灰等改造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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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虎门港“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沙田镇虎门港“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沙田镇虎门港“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3月25日15:30,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施工工人高空坠落伤亡事故,造成一名人员(韦树全,身份证号:)受伤,该人员2017年3月26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组织成立了沙田镇虎门港“3.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虎门港管委会委员苏植锐任组长,镇港安监分局分局长陈荣昌任副组长,镇港监察室、总工会、应急办、住建局、安监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工商分局、司法分局及阇西村委会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并邀请东莞市第一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概况(一)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编码:NO.0658595法定代表人:谢俊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位置: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注册资本:9240万人民币;营业执照期限:1991年06月24日至2021年06月23日;经营范围:建设石东港,经营石东港至港澳的水上运输代理,码头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代理报验、报检业务。

(二)邓省林与李有超(临时施工队)。

邓省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城北乡军房村0047号,身份证号:;李有超,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车田街115号502房,身份证号:。

邓省林与李有超共同承接了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进口预包装食品库的顶棚漏水翻新工程,并组织人员组成临时施工队。

虎门镇“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2月9日10时左右,位于虎门镇赤岗社区骏马路1号熊猫产业园B5栋的东莞市合丰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CEC协调办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张军(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2月24日,49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3号,为东莞市合丰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购买社保。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2月8日,张军(身份证号:)接到公司品质部的产品“偏光板不良”报修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偏贴车间偏光板贴付装置偏贴一线进行修复,当天未能完成修复工作;2018年2月9日上午,在另一名工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即组织一名实习生唐辉浩(身份证号:)和两名工人进入偏贴车间开展修复工作,上午10点50分左右,张军指挥唐辉浩去偏贴一线出料口取样分拣,张军则继续在偏光板贴付装置偏贴一线下流TFT贴盒部位进行调试,唐辉浩取样分拣完成后回到下流TFT贴盒部位,发现张军的头部被夹在贴盒与输送线之间,唐辉浩随即启动紧急停止按钮,用工具将张军从机器中解救出来,并通知其他员工上报事故和拨打急救电话。

“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张军因伤势过重,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9日凌晨01时36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金洲第二工业区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受伤、摩托车驾车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陈浩华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中心支公司,保单号:AHEFFY1CTP17B013075A(交强险)、AHEFFY1Y1417B013089P(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

经查,该车近两年来共有1次交通违法记录,已经接受处理。

2、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该车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韦有龙,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同德乡楞村村冷水屯1号,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1、皖K62716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何万杰,住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桂塘村学堂屯62号,身份证号:,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5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8日,状态:正常,其同时持有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3年08月14日。

虎门镇“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1日19时47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君悦东方花园路段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人受伤、自行车乘客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交通、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二)事故人员情况粤BCZ35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冯诚,驾驶证号:,户籍地址:广西鹿寨县寨沙镇寨沙村金袍屯179号之二,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07月27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7日,准驾车型:C1,状态:注销,其未能提供个人从业资格证,2018年07月02日16时冯诚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尿液毒检呈阴性。

二轮自行车驾驶人:赖彬,男,汉族,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雷坪村四组,车辆实际支配人:赖彬,2018年07月02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案发后抽取的血液进行酒精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

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二轮自行车乘客:陈谊,女,汉族,1984年10月0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西三排1号,身份证号:。

虎门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虎门镇“9.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2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路东社区虎门吉富电子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损失约人民币2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供电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9.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邓长和(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56年2月16日,61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长坪村委西岭脚村02-2号,为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员工。

(二)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和邓长和关系的基本情况甲方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于2012年12月31日和乙方邓长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甲方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安排乙方邓长和在该工厂注塑部从事工作;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甲方以计时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9月2日15时10分左右,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一楼注塑机车间,加料工人邓长和(男,身份证号)和现场工人王素梅(女,身份证号)正在给一台立式注塑机加料,正常加料应该采用专用加料架上下加料,但是加料工人邓长和为了图省事,直接从立式注塑机相邻停用的卧式注塑机工作台爬上去,右脚站在停用注塑机工作台上面,左脚站在立式注塑机工作台上面,双手拿着塑料的袋子,往料斗里倒料。

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10日20时35分,在东莞市虎门镇镇口东引桥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车逃逸。

1、湘J4288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车辆识别代码:LGAX4DD33A3026619,注册日期:2011年0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沙顺,行驶证登记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郝坪乡墟场,该车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1910kg,核定载质量12895kg,事发时该车有装载货物。

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往沙田镇民田市场工地卸货,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1人。

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没有购买交通事故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保险单号:AGUZ121CTP17B030194C(强制险)。

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08221706021532,电动机号:B01-20″48V240W171012730,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1、湘,2008年2:1J42885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后轮挤压变形、后轮制动鼓卡滞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前轮制动功能有效,后轮制动摇臂工作行程正常;车把偏转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转向系统功能尚存;配备前照灯。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鉴定,检测结果为该车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四)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入户和年审情况???经查,该车于2011年01月27日通过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查验入户,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

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3日4时40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富民路西头市场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封闭货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201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品牌型号:北京牌,车辆识别代码:LHB14T3E3GR136450,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8层802内03室。

该车核定载质量605kg,载客2人,事发时未载货,未载人。

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保单号:10143003900205253841(交强险)。

经查,该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张昌国,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店子坪村一组21号,身份证号:,驾驶证:经公安网上查询张昌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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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8.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19日18时左右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何少锋私人在建房屋装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虎门镇委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要求:一是吸取事故教训,部署推进安全生产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住建、城管、质监、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何少锋,男,汉族,47岁,虎门赤岗人,身份证号码:,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在建房屋房东,系何少冰的委托代理人。

何少冰,女,汉族,47岁,虎门赤岗人,身份证号码:,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在建房屋房东,与何少锋系夫妻关系。

赵广福,男,汉族,38岁,广西北流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北流市石窝镇黄田村屋地田组16-2号,初中文化,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房东何少锋聘请的房屋主体施工及室内装修包工头和升降机安装使用的权属人。

张亚银,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住址: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向阳路(老房子),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房东何少锋请来的室内水电安装工人。

张德林,男,汉族,22岁,初中文化,广东化州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青山山心村36号,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房屋室内水电安装工人。

张火宝(死者),男,汉族,19岁,广东化州市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青山山心村37号,是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房屋室内水电安装工人。

张火宝不是赵广福的施工队人员,是房东何少锋请来的水电安装工人。

张火宝是水电安装工张亚银、张德林的堂侄子。

(二)工程背景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何少冰民房建筑工程。

民房建设工程申报占地124平方米,高度为27米,建筑面积1102平方米,但实际民房建设工程占地124平方米,建筑高度为30米,建筑面积为1444.5平方米,该工程为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17年12月封顶;2、项目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4、建筑主体施工及室内装修方:私人包工头赵广福,承包工程造价为每平米358元,目前工程款已经结算9成多,因为房屋还没有装修完成,同时还要做封阳台,提升架口等工作所以工程尚未完成;5、室内水电安装施工方:张亚银,民房水电安装工人张德林与张火宝为张亚银招揽,三人平均分配工程款项,民房1-7层水电安装施工按照13元一平方的价格,民房8-11层为家装线槽工程,工程价格为3000元,整个水电安装工程先期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为工程完成结清。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在建房屋系虎门镇赤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属地管辖。

该房屋通过民房建设报备手续后,与赤岗社区签订了《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在施工过程中社区城建办巡查人员每周对施工现场巡查2至3次。

2017年12月11日房屋建设至报备高度时,社区城建办人员向该房屋施工单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停止建设。

2018年2月22日社区巡查人员巡查时发现该房屋利用节假日已抢建至10层半,随即社区城建办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撤出施工人员并封存所有电源及建筑设备。

何少冰在建房屋超出民房建设报备范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其立案处理(立案编号为:2018-3-0343)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施工行为。

2018年2月1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组织工人对其切除顶层柱铁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施工行为。

2018年2月9日再次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施工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年8月19日下午张德林和堂侄子张火宝在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19号房屋建筑工地8到10层半的楼层负责水电安装。

6点左右,包工头赵广福施工队的工人已经下班离开了,张德林和张火宝收拾工具从10楼走楼梯下去,走到9楼的时候,张火宝走到升降机口和张德林讲他去开升降机上来拉工具下去。

工地的升降机控制开关在6楼,张火宝走楼梯到6楼搭乘升降机到9楼,升降机升至9楼时控制开关失控,升降机停不下来,继续往10楼升,张火宝心慌害怕,赶紧从升降机平台往9楼跳,在跳的过程中张火宝的头撞到10楼平台的水泥板,身体失去平衡往下坠。

张德林在九楼的升降机口伸手去拉张火宝,没有拉到。

张火宝一直坠落至地面1楼升降机井架处,张德林立即跑到1楼去扶张火宝,看到张火宝左脚弯曲流血,头上有血,神智还清醒。

张德林问他哪里痛,他说双脚很痛,呼吸困难,张火宝叫张德林扶他到屋里面,张德林把张火宝扶到1楼屋内。

张德林马上拨打110电话让110叫救护车过来,10多分钟后120救护车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对张火宝伤口进行清理包扎,腿部上了夹板并给予输氧后送上救护车,送到第五人民医院急诊进行抢救。

负责抢救的医生出来说张火宝伤势很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凌晨1点多医生告诉家属张火宝心跳停止了,医生又实施心肺复苏对张火宝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

死者张火宝,男,汉族,出生日期:1999年3月8日,19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青山山心村37号,其属于房东请来的水电安装工人。

医院认定为:脾脏破裂、肺部出血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一)事故原因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1、直接原因死者张火宝为图方便,私自使用携带式控制开关操控设备载物平台并搭乘载物平台上行9楼拉作业工具,升降机在上升过程中未能在预定楼层9楼停止运行,升降机继续往10楼上升,张火宝慌忙从升降机平台往9楼跳,在跳跃的过程中头部撞到10楼平台的水泥板后坠落到升降机架体内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现场设备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未能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进行消除。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包工头赵广福未能依照规范进行管理,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允许人员乘坐等。

(3)张火宝不熟悉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在雨天私自操作升降机,且人进入升降机平台,与载物平台一起上升,在设备失控后,盲目自救,酿成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虎门镇“8.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张火宝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升降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赵广福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升降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升降机;未对升降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维护、保养、检测升降机记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责任认定赵广福作为房屋建筑施工包工头,是升降机安装使用的权属者。

赵广福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升降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升降机;未对升降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维护、保养、检测升降机记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事故认定上,赵广福负有责任。

张火宝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升降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规搭乘升降机,由于对升降设备不了解,采取了不适当的自救措施,结果坠落。

在事故认定上,张火宝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1、包工头赵广福作为升降机安装使用的权属者,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升降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升降机;未对升降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维护、保养、检测升降机记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赵广福进行行政处罚。

2、何少锋、何少冰夫妇虽然取得《虎门镇民房建设备案表》(编号:06-17-025),批准建设高度为27米(九层加电梯间)、用地面积为124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102平方米。

但工程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为124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至10层封顶(10层加电梯间),总建筑面积约为1444.5平方米,存在超出民房报备范围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城市管理综合局对其进行处理。

3、鉴于张火宝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事故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行业主管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部署推进安全生产整改落实工作,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加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对工人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冒险操作,提高建筑工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强化警示教育。

2、包工头赵广福要对建筑工地提升机设定专人管理,提升机应经彻底检修,保证设备性能很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工地的电气设备、提升机、脚手架、楼梯口、各防护栏杆全面检查、整理、加固。

配备提升机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既要管生产也要管安全,发现有工人违章操作要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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