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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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13]3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4.26
【实施日期】2013.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大教[2013]3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所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挖掘我市中小学名师典型,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中开展“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现将《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评选工作。
大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6日
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挖掘我市中小学名师典型,市教育局决定开展“首届大连市中小学十大名师”评选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教师(含幼儿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中率先垂范,师德师风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认可。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强的创新能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文化素养,教学风格独具特色,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在全市中小学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三)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承担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对全市基础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推动作用,一般应在省级以上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了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练习册、论文集等)。
(四)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优良;获得过市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五)能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
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为教师队伍建设做出过贡献。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符合交流条件的要有异校交流或到农村支教一年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