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发电厂并网过程的安全性,确保能源供应的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类型的发电厂。
第三条评价目标1.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2.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3.评价发电厂与电网的协调配合程度和相互影响。
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和发电厂之间的电量匹配度;2.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电压、频率稳定性的保障措施;4.发电厂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5.发电厂的技术设备状态、运行记录和检修情况;6.发电厂的检测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准确性;7.其他可能影响并网安全性的因素。
第五条评价程序1.评价由省级能源监管部门统一组织;2.发电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评价过程中的检查、测试等工作;3.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提交给能源监管部门和发电厂。
第六条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评价结果作为发电厂并网许可证颁发和续期的重要依据;3.发电厂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评价。
第七条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的发电厂,能源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八条安全监督能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有关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一)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一)1总则1.1总体原则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第六章发电曲线偏离考核第七章一次调频考核第八章 AGC考核第九章无功考核第十章旋转备用考核第十一章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第十二章其他管理考核第十三章考核结算与奖励返还第十四章附则- 2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风电场和其它电厂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35.并网发电厂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其中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
一、项目背景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电力消耗量巨大。
近年来,为了应对能源紧缺,上海市加强了节能减排的力度,实施了大量节能措施,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
然而电力供应始终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高峰时期的电力需求总量急剧增加,因此上海电网需要进行调度,通过节能手段来减少电力消耗,提高供电效率。
二、调度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电网的节能发电调度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节能措施
为减少电力消耗,上海电网需采取多项措施,例如在展览馆、商场等大型建筑内大力推广LED灯和节能灯的使用,减少空调、暖气等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加强能源管理的宣传等。
2. 发电计划
上海电网需要按照地域、时段、负荷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发电计划。
要围绕市场需求,协调各个发电企业,保证电力供应的平稳运行。
3. 负荷控制。
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3(1)
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1.1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二条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解释:发电企业自归调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
1.2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七条(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操作方式:本条适用除风电、光伏外的其余并网发电厂机组被迫停运和临检的界定,以发电厂是否在日前计划中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为依据。
未提出临时检修申请的机组按1类非停10分/万千瓦考核;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的机组,按2类非停5分/万千瓦考核。
1.3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八条(二)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 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 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 状态改变次数X 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X)。
操作方式:AGC一投一退算一次状态改变(四)2.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标准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考核分数在原有单机模式考核分数的基础上乘以深调考核系数m。
操作方式: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当月历次平均调节速率的平均值。
火电机组AGC月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数在月内应按深调和非深调两大时段分别统计计算,之后用二者所占时长比重作加权平均求得,即火电机组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深调时长所占比重+非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非深调时长所占比重。
1.4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九条(一)2.风电场、光伏、光热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考核功率上升阶段和下降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沪经信法[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2]94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电力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协商,做好供电安全隐患排查,逐步加以整改完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做好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相关工作,加强运行管理,共同确保供用电安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上海市综合需求响应试点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19〕248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上海市综合需求响应试点工作的批复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同意开展上海市综合需求响应试点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19〕248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域综合需求侧响应工作的请示》(国网上电司销〔2019〕426号)收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各部委关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关于开展综合需求响应工作的请示。
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是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请按照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积极探索“海绵城市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新模式,统筹结合本市各领域需求响应试点,系统有序的组织开展规模化削峰填谷、局部精准响应等各项需求响应工作,切实提升上海市电力运行安全和保障水平。
二、要以确保电力和用户安全为前提。
坚持用户自愿参与、采用市场化手段柔性调节负荷;坚持科技创新,深入研究特大型城市受端电网泛在电力物联网应用场景,积极探索互联网、智能用户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储能、蓄能技术、充电桩等新技术应用示范;坚持优质服务为先,积极探索提高供应保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模式;坚持宣传科普,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你公司充分借鉴国内经验,周密完善方案,精细化实施,安全平稳地开展需求响应工作。
三、同意探索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形成需求侧响应补偿标准。
根据国内和本市历年需求响应试点经验,补偿价格暂按竞价交易报价上限(基准值)为削峰响应30元/(千瓦?年),填谷响应12元/(千瓦?年),单用户需求侧响应年度参与次数不多于10次,总时长不超过10小时(按电量折算报价上限分别为3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根据通知时间提前量、单次响应量、年度响应参与度进一步计算补贴系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要求,提高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对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的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细则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季度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条并网考核是指电网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四方面对发电厂进行详细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水力发电厂、光伏电站和风电场(以下简称:各电站)。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两个细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两个细则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的最新动态,按照季度做好各电站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统计分析,发布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信息通报,及时向公司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两个细则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专工、值班长、值班员在两个细则管理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对两个细则考核所涉及的具体工作标准进行明确。
(二)指定专人负责两个细则管理工作,加强与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
(三)每月在本单位会议上对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分析讨论考核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并落实。
(四)定期总结两个细则考核改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奖惩。
(五)开展两个细则考核的横向对标工作,通过与同区域单位、系统内单位横向对标发现问题,并持续改善两个细则考核,提升本单位电站运营管理水平。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并网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要求。
二、发电厂准备阶段1. 发电厂应在投产前完成系统连接、试运行、调试等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
2. 发电厂应定期对关键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机组控制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发电厂并网前准备1.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2. 发电厂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备发电计划,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发电厂的发电计划。
3. 发电厂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要求1. 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力调度命令、电网企业的要求进行发电调度,严格按照调度计划进行发电。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参与电网调度和协调,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状态符合电网要求。
3. 发电厂应配备专门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发电机组状态、电网负荷等运行参数,并及时上报。
4.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发电厂内部安全生产和运行。
5. 发电厂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运行数据,以备日后参考和分析。
7. 发电厂应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处理电网企业提出的运行问题和要求。
8.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配合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9. 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发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发电厂运行数据报告1. 发电厂每日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报送运行数据报告,包括发电量、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事故和停机等情况。
六、发电厂事故处理1. 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告。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沪价公[2008]0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4号)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服务收费,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安全、稳定、经济,根据《上海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发电部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内容本通知所指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内容,是按照《上海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的,对本市范围内所有并网的发电企业提供的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和相关服务,具体包括电能质量、绝缘、电测、热工、金属、化学、节能、环境保护、继电保护等专业技术监督工作(详见附件)。
二、电力技术监督服务收费标准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按照发电装机容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单机600兆瓦等级及以上燃煤火力发电机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50元;2、单机125兆瓦等级及以上、600兆瓦等级以下燃煤火力发电机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千瓦2.00元;3、所有燃气轮机联合循环机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50元;4、单机125兆瓦等级以下燃煤火力发电机组,收费标准由技术监督执行单位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要按照《上海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合同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上海市电力技术监督收费工作执行内容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一上海市电力技术监督收费工作执行内容二、技术监督范围内抽查、校验、检查的监督项目┌─────────┬────────────────────────────────┐│监督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内容│├─────────┼────────────────────────────────┤│热控监督│热控保护联锁功能、报警、保护设定值抽查核对。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然而,由于并网考核制度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并网活动进行非法经营、传销、诈骗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为此,建立并网考核管理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二、并网考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须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当经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2. 创新发展原则。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要不断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积极倡导创新,促进并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公平公正原则。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科学规范原则。
并网考核管理制度要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并网考核标准和程序,提高并网考核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并网考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平台监管建立并网服务平台信息备案制度,所有提供并网服务的平台均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接受监管。
同时,明确相关平台的责任,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平台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 经营许可对提供并网服务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许可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撤销经营许可。
3. 广告监管对并网广告进行严格管理,明确并网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维护广告真实性和公平竞争,制定明确的广告审核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并网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4. 信息安全建立并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并网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加强对并网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并网信息安全。
5. 交易纠纷处理建立健全的并网交易纠纷处理机制,规范并网交易程序和规则,加强对交易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从事违法违规并网活动的个人和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沪经信运〔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20〕113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关于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请示》(国网上电司交易〔2019〕1427号)收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各部委有关要求,为落实国家能源安全储备制度,提升需求侧调峰能力,完善电力调峰机制,提高电力供应安全与应急保障水平,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关于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请示。
虚拟电厂是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发挥稳定电网安全作用的有效模式,也是本市电力需求响应试点和上海电力市场建设的重点工作,请你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需求响应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深化提升本市电力需求响应试点能级。
二、同意你公司申请,在《需求响应年度交易单边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增加《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补充规则》。
请你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城区(黄浦)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的复函》精神,以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电能服务商、负荷集成商、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资源整合优势,积极开放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勇于探索虚拟电厂等商业模式,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挖掘调峰资源,参与系统调峰,加快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在节假日等用电低谷时段,探索开展鼓励用户用电的需求响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
(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30%×容量电价。
当机组非计划检修超过72小时后,按第六条第三款处理。
第六条当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非计划检修时,非计划检修工期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检修工期批复,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正旋转备用容量(正旋转备用容量指机组退出正旋转备用容量)后的运行方式,修改或编制其次日的发电计划出力曲线。
并网发电厂按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出力曲线执行,并对并网发电厂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1.并网发电厂提出机组非计划检修申请后,机组发生强迫停运(包括降负荷运行),或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提前停役(含降负荷运行)时,按第五条第一款处理。
2.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1日或D+2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按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3.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3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或原定的计划检修工期延期,其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运行的机组,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对并网公用燃煤电厂,扣减机组停役期间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的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对并网自备电厂,按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对并网调峰发电厂,按机组额定容量或损失容量的2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上网电价(非计划停运小时数≤48)。
(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20%×容量电价。
公用电厂扣减年度基数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千瓦时)并网发电厂申请D+1日以后的非计划检修工作,可使用机组年度非计划允许停运时间。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当月考核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分配的容量费用。
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第七条上海电网公用电厂的调峰能力要求达到60%,即最低技术出力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40%。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日11:00之前上报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据此编制各电厂的次日发电计划出力。
1.当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40%时,按机组的额定容量每天进行如下考核:(1)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40-55%时,按1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2)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55-70%时,按2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3)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70-85%时,按3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4)当机组的技术出力>85%时,按5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电网出现调峰困难时,应电网调度需要,公用燃煤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容量的40%时,对该机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5-40%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奖励。
(2)当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0-35%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100元/兆瓦时奖励。
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第八条当电力调度机构按技术标准规定,要求调峰机组并网时,并网调峰机组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时(允许时间误差在30分钟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1.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及以下时,按启停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的25%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25%。
2.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60分钟以上时,按启停严重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的考核费用为:∑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其批准的容量电价。
第六章发电曲线偏离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1.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
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式中,P为n P至1+n P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n P为96点计i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为96点计划曲线1+n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取值为0~179。
2.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3.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
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
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
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4.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5.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5分钟(水电)、1小时(火电及其它)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机组AGC模式切换过程。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0)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
第七章一次调频考核第十条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一次调频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2.未投运时间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Q 一次调频=10000/一次调频αt P N式中,Q 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N P 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 为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3.性能考核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
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 )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 ,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DX =△QsY /△QjY (当DX <0,则:DX =0) 式中:DX 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 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其中,式中, △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 或50-△fsq 的时刻;t 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PST 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 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 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 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