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者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起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者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声誉风险。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我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我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及银监部门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各单位和全体干部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相应职责第四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监督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六条建立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黄美静副组长:刘金辉、李耀忠、王洪刚、崔洪彬、谢世平、胡汝森成员:闫树生、秦景良、孙茂新、张春侠、崔金海、高军、刘德福、赵秀英、赵金龙、边志军总行纪检监察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部门。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复杂性的不断增加,银行在管理声誉风险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银行声誉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银行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了行业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我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强化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办法内容、优点、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办法内容(一)声誉风险的范围《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银行声誉风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信誉风险: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员工等建立的关系,以及与其它利益相关者建立的关联等,可能对银行商业信誉风险造成重大影响。
2、品牌声誉风险:银行的品牌是银行在市场上的形象和认知度,银行的品牌声誉风险主要包括银行的品牌形象受损、品牌影响力下降等。
3、社会责任风险:银行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陷,可能会对银行的声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二)声誉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和流程,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职责。
2、风险识别和评估:银行应该通过对银行业务、客户、市场等各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和识别可能对银行声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声誉风险。
3、控制和防范:银行应该通过建立合理的控制措施,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的发生。
4、风险应对和处理: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应对声誉风险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声誉风险事件,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与定性。
(三)监管要求1、报告要求:银行应该通过定期报告、主题报告、事件报告等方式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时披露声誉风险信息。
2、审计要求: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监管机构也将加强对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审计和评价。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4)
引言概述:银行保险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声誉风险隔离和控制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角色等五个大点逐一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1.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1.1声誉风险的定义1.2声誉风险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1.2.1潜在客户流失1.2.2合作伙伴不信任1.2.3法律诉讼和罚款1.2.4市场价值下降2.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1维护客户信任2.2提高市场竞争力2.3遵守法律法规2.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3.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3.1内部评估方法3.1.1市场情报收集和分析3.1.2声誉风险事件历史数据分析3.1.3规模、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评估3.2外部评估方法3.2.1信用评级机构评估3.2.2媒体和市场舆情监测3.2.3竞争对手评估4.声誉风险的隔离和控制措施4.1内部控制体系建设4.1.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4.1.2设立声誉风险指标和阈值4.1.3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4.2外部声誉管理措施4.2.1发布透明度高的财务报告4.2.2加强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实践4.2.3建立合规与监管沟通机制5.监管部门的角色5.1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3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5.4依法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采取适当的声誉风险评估方法和隔离控制措施,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有效应对声誉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健全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本《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减少声誉风险带来的影响,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本办法依据《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管理框架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框架,明确责任分工并设立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章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第一节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进行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包括内外部环境的分析、声誉风险因素的识别、风险程度的评估等。
同时,应建立综合评估模型,量化声誉风险,并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节控制与防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声誉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对外部合作方的监督等。
在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品牌推广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应急处置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应急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发生的声誉风险事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旦发生声誉风险事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遏制风险扩散,并及时向上级机构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第一节机构管理层银行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应对声誉风险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管理层应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政策,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并定期评估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风险管理部门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声誉风险管理情况。
第三节内部控制部门银行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部门应对声誉风险的控制与防范负责。
内部控制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并对声誉风险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声誉风险评估模型表格附件二:声誉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附件三: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指标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X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有效维护经营活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主要包括媒体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恶意歪曲本行形象的负面报道;本行商业秘密被媒体知悉,可能或已经进行了报道;在经营、管理或服务中出现了突发事件,引起了媒体关注或已经被媒体报道等。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本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指识别、监测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通过主动、有效的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风险事件的妥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本行、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是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做好舆情搜集、研判,排查、分析声誉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信访事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培训和奖惩;相关信息的管理,记录和存储;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本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应把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部门(支行)的日常工作当中,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监测、识别、评估、预警、报告和处置声誉风险。
第二章管理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第五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维护本行社会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声誉事件对本行、客户、同业银行、股东、投资者和银监部门等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2《中国工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各种因素引发,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我行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对我行声誉产生损害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我行声誉造成损害的相关行为、事件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风险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树立预防第一的原则,随时注意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存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当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目标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风险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格禁止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每个部门、每位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总行直属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按《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机构(以下简称并表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负责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匹配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监督战略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村镇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模版
XXX村镇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声誉风险,进一步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我行形象,保证我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我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我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行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识别、监测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所有声誉事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我行声誉风险的管理原则是全员有责、动态预防、及时报告、审慎管理。
第五条我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取向是主动防范。
即通过积极主动的预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将利益相关方对我行的负面评价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我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六条我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声誉风险的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以建立和维护我行的良好形象,推动我行持续、稳健、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我行专门设立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小组下设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声誉风险管理小组由领导班子组成,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一)指导并督促制定适用于全辖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二)对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三)指导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四)督促检查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五)授权并听取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开展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由风险部、办公室、科技保卫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具体制度和要求,重要的声誉风险制度提请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审批;(二)明确我行各部门、各网点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应及时向声誉风险管理小组报告;(四)确保我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我行的良好声誉;(五)每半年向声誉风险管理小组出具本行声誉风险管理书面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防范措施;每周对舆情进行监测,定时向声誉风险管理小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声誉风险。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第三条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银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潜在损失,强化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持续稳健经营。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管理、措施得力、快速反应、处理得当”的原则。
“全面管理”是指声誉风险管理应涵盖全行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各个岗位和操作环节。
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都应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正确、及时识别和评估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控制声誉风险损失。
“措施得力”是指全行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时,应积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声誉风险隐患,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积极处理声誉风险事件等各种有效措施。
“快速反应”是指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声誉事件,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应对方案,迅速处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处理得当”是指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处理声誉风险事件时,应从维护公众信心、解决客户问题、消除负面不良影响、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我行良好社会形象和品牌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章声誉风险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结合本行实际,按照风险成因、事件类型等标准对声誉风险进行分类,按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标准对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分级。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暂行)模版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提高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水平,减少声誉风险的损失,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声誉风险是指银行因为管理不善、道德失范等原因,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失,从而影响到银行的经营和发展的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从业务拓展、道德管理、监管合规、人才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银行声誉与运营风险的统一。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强化风险情报搜集与分析,定期评估声誉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并进行监控和反馈。
第五条银行应当制定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监测和内部报告程序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六条银行应当设立声誉风险管理机构,由总行或分行成立,负责银行声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银行声誉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二)负责对银行声誉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三)制定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负责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定期向决策层报告;(五)积极开展声誉管理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八条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别银行声誉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赋予声誉风险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职责。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业务拓展和宣传推广等方方面面的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因业务推广而导致的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道德教育和道德评价,加强对员工的道德约束,防范因员工失范而导致的声誉风险。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监测第十二条银行声誉风险评估应当覆盖银行的各种经营活动和业务领域,定期进行并构建声誉风险评估模型。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监测和分析,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声誉风险进行独立评估,并将风险信息及时上报声誉风险管理机构。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维护我行良好品牌形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我行经营管理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我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我行品牌价值,不利于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向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我行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总行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银保监局、商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机构对我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五条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总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建立与声誉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声誉风险的管理与处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问责与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X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有效维护经营活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主要包括媒体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恶意歪曲本行形象的负面报道;本行商业秘密被媒体知悉,可能或已经进行了报道;在经营、管理或服务中出现了突发事件,引起了媒体关注或已经被媒体报道等。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本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指识别、监测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通过主动、有效的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风险事件的妥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本行、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是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做好舆情搜集、研判,排查、分析声誉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信访事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培训和奖惩;相关信息的管理,记录和存储;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本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应把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部门(支行)的日常工作当中,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监测、识别、评估、预警、报告和处置声誉风险。
第二章管理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第五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维护本行社会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声誉事件对本行、客户、同业银行、股东、投资者和银监部门等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架构与授权 (5)第一节组织架构 (5)第二节风险管理职责 (7)第三节授信审批授权 (12)第三章授信流程管理 (13)第一节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 (13)第二节授信风险评级与风险评估 (16)第三节授信审批 (18)第四节授信合同 (19)第五节放款审核 (20)第六节授信后管理及风险分类 (21)第七节不良资产管理 (24)第四章客户及关联方授信管理 (27)第五章授信风险限额管理 (28)第六章授信产品管理 (30)第七章授信担保(信用风险缓释) (32)第八章授信档案管理 (33)第九章风险报告及信息披露 (34)第十章附则 (35)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和《xx银行xx年全面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风险是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三条我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或交易对手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遵循统一的原则、规定和方法对客户(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予信用,并进行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不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提升风险识别及量化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持续加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打造稳健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把信用风险控制在风险偏好范围内,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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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我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我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及银监
部门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各单位和全体干部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相应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监督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六条建立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黄美静
副组长:刘金辉、李耀忠、王洪刚、崔洪彬、谢世平、胡汝森
成员:闫树生、秦景良、孙茂新、张春侠、崔金海、高军、刘德福、赵秀英、赵金龙、边志军
总行纪检监察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部门。
具体分工:债券、操作和挤兑风险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安保突发事件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信贷风险由贷款经营部负责,吸存违规由存款经营部负责,服务及案件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遇有媒体、网络曝光事件由办公室和相关部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声誉风险的检查、评估、报告及风险提示。
第七条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办法。
(二)协调处置全行性的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三)组织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报告和评价,确保各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四)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示风险。
(五)负责全行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报告。
(六)负责新闻媒体联络,开展有效外部沟通。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声誉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与本部门相关的声誉风险,并定期向风险稽核部报告。
(三)负责处置涉及本部门业务职责的声誉事件,并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处置声誉事件。
(四)在制定、实施本部门产品或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声誉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产品或业务相关政策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针对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和相应的应对预案报风险稽核部。
(五)根据识别出的声誉风险因素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有效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六)监督和指导本专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行、总行各部室中心负责本辖内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本机构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辖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在
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有效地组织实施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定期向总行风险稽核部报告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声誉风险状况的信息。
(四)对声誉事件及时报告,并积极处置辖内声誉事件。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内容
第十条对声誉风险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和风险评价等6个方面。
第十一条声誉风险的识别。
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银行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各单位应定期汇总辖内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并将其中可能影响我行声誉的风险因素提炼出来。
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声誉风险驱动因素:(一)业务、产品运行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二)内部组织机构变化、政策制度变化、财务指标变动、系统调整、机构裁撤变更和产品价格调整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三)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动向、客户投诉、内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合规检查等揭示出的声誉风险因素。
(四)涉及司法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声誉风险的评估。
各单位对于已经显现的声誉风险,应认真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
同时,要将潜在声誉风险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声誉风险的控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各单位应按照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
(一)对于已经发生的声誉风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