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只是抽象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还需实务中研究与完善,本文试着对该制度相关问题作浅入的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概念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此可以认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由上可知,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仅仅是指通常意义上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社会调查,还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
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我们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
一 一
理 研 论究
以温 州 市苍 南县 为例
口林 俊
( k 市苍 南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温, 2 8 0 温, t 1 350 ) l ’ I
摘 要: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数量 日 益增多。 立足检察职能 , 结合本地 实际 ,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 开 了 未成年刑 事方 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 对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 对遏制 未成年人犯罪 高发势头具有 重要 意义。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刑事 检 察 配 备 了三名 工作 人 员; 08年 3月 l 20 8日, 未成年 人刑 事检 察科 也 建立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必 要性 在 湖北 的 的十堰 张湾 区检 察 院挂牌 成立 。 ( ) 一 未成 年犯 罪形 势严峻 的要 求 三 、 建本 地特 色的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 创 随着 我 国现代 经济 的 发展和信 息 教育 的提前 ,社 会形 势变 得 苍 南县 检察 院地处 福建 省和 浙江 省 的交界 处 , 来人 口多 , 外 集 越 为错 综复 杂 , 在刑 事 犯罪方 面 , 也呈现 新 的趋 势 , 即未成 年犯 罪 所 治安环 境 复杂 。 苍 南县 检察 院 而 在 整个刑 事犯 罪的 结构 中逐年增 大 , 引起 社会 的重 视 , 其 是立 中镇经 济 发达 , 在 县教 育先进 , 应 尤 承办 大量 案件 , 批 捕情 况来看 , 从 未成年 法 和司法 方面 的重视 。 以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批准逮 捕 的案件 为例 , 在 全省 也被 列为 A类 院 , 20 02年 1 2月 2 6日至 2 0 09年 6月 2 5日为止 ,共 受理 公 安机 关 人 犯罪 形势 严峻 ,作 为改 革先 锋的温 州 市检 察 院下 的苍南 县检 察 院一直 以来 也是 积极探 索 改革 发展 之路 , 在全 国 的前头 。在很 走 5 0 件 , 中未成 年犯罪 案件 J 5 4 68 其 共 3 案件 , 占整 个犯罪 量的 9 2 . %。 5 2 0 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 ,其 中未成 年案件 有 5 件 , 占 03 8件 0 早 以前 , 苍南 即重视 及探 讨对 未成 年人 的保 护 , 极配 合教 育部 门 积 近年 来 也积极 开展 慎捕 、 未成 年案 每案 必审制 63 %. 2 0 .7 , 0 4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件 , 中未 成年 案件 有 5 开 展法 制宣传 活动 , 8 其 9 件 , 71 %; 0 5 占 . 4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8 2 , 中未 成年案 件 有 度 ,但 目前相 关制 度还 无法 满足 和适 应解 决未 成年 人 犯罪 问题 的 1件 其 尤 有 6 件 , 7 8 20 4 占 . %; 0 6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8 3件 , 中未成 年案件 需 要 , 其在机 构 设置 上 , 必要 设立设 立和 运 行未成 年人刑 事检 8 5 其 苍 专 有 7 件 , 8 0 2 0 度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9 4 , 成年 案件 有 察 制度 。相对 应 的 , 南法 院很 早就 有少 年庭 , 门负 责审理 未成 6 占 . %; 0 7 9 3件 未 7 件 , 8 5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9 9件 , 中 未成年 案件 年 人案 件及 其他轻 微 的刑 事案 件 。因此 ,在检 察 院 内部也有 这个 8 占 . %; 0 8 3 5 其 有 15 , 1. 20 度 上半年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4 2 , 中 4 件 占 51 %;0 9 8 件 其 必 要建 立一 个相对 应 的起诉 部 门 。 针对 苍 南的特 殊情 况 , 者认 为 , 以设立未 成年 刑事检 察工 笔 可 未成 年案 件有 6 件 , 1 . %。 由上观 之 , 2 占 26 8 在每年 刑事 案件 逐增 的基础 上 , 未成年 案件 的 比重也在 逐年 上升 , 并且 其发 展趋势 比非 作特 殊 制度特 殊机 制 , 在操 作上 可 以如 下进行 : 通过 设立未 成年 人检 察室 ( 未检 科 )专 门负责 未成年 人刑 , 未 成年人 案件 的增 长速度 还要 快 。这五 年 的实践 经验 来看 ,一个 起诉 工作 , 时参 与开展 法律 知 识竞赛 、 制教 育等 形式 同 法 专 门针对 未成年 刑事 犯罪 的检察 制度 有必要 在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 事逮 捕 、 设立 。 的青 少年 维权 活动 ; 以及对 未成 年 人犯 罪现 象调研 及预 防工作 。 二、 必须提 前介 入 未成年 犯罪 案件 , 重 未成年 犯 人格特质 的 注 ( ) 策导 向及 司法 解释 的要 求 二 政 全 身 身 性 近 年 来 , 着我 国加入 相关 保护 人身 权利 的 国际条 约及 国内 随 收集 , 面收集 未成 年犯 的学 习经 历 、 体状 况 、 心特 征、 格特 立 法方 面 的变化 , 在人 权保 障和刑 事犯 罪 人身上 倾 向于 以” 防 为 预 点、 成长环 境等 方面 情况 的证据 , 掌握 未成 年犯 的人 格特 质 , 以着 主 、 罚为 辅” 同 时倡 导 了宽 严相济 的刑 事司 法政 策 , 关 司法解 重考 量其 人身 危险 性 。 惩 , 相 三 、 捕 少捕 , 慎 防止 未成 年人 ” 交叉污 染” 探 索暂缓 起 诉 , 分 ; 充 释 在未 成 年人刑 事方 面 的保护 也越来 越完 善 ,逐渐 形成 完整 的理 推 约 论体现 。 例如 2 0 — 11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未 成年 人刑 事案 行使 不诉权 , 行三项 劝诫 制度 : 见未成 年人 及其 监护人 并劝 诫 0 60 . l 件 具体 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门作 出针对 未 成年 人刑 事犯 教育 , 专 认识 危害 ; 不起 书后 , 制作 《 戒书》 以理 服人 , 劝 , 以情 感人 ; 跟 掌握其 思想动 态 , 帮助解 决学 习生活 问题 。 罪 的特 殊处 理方式 2 0 0 6年底最 高检 修订 了《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成 踪不起 诉后 的劝诫教育 , 人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此 外 ,随后 在 2 0 年 l 06 2月 2 9日全 国人 四 、 何运 行及 解 决未成 年 刑事检 察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如 大常务 委 员会修 订 了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未成 年保 护法 。未 成年 人作 《 民检察 院办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人 要求 , 民检 察 人 为特殊 群体 的保护 越 来越 引起社 会 的重视 ,在立 法和 司 法层 面展 院一般 应 当设立 专 门工作机 构 或者专 门工 作小 组办 理未成 年人 刑 开 了对 未成年 刑事 方面 的理论 探索和 思考 , 实践 上 , 应 的制度 事案件 , 具备 条件 的应 当指 定专 人 办理 。实践 中 , 在 相 不 已有不 少 已经 设立和 发展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制度 , 在不 断创 新工作模 式 , 并 采用 建 也 同样 在一 些地方 的法 院 、 察 院建立 起 来 。 检 立 ” 人 负责 , 专 分案 审查 , 流程 提速 ” 的办 案模式 。 合而 言 , 综 未成年 二、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起 源和 发 展 中国 的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始 于 1 8 9 6年 上海 市长 宁 区检 察 刑 事检 察制度 , 对于 专人 、 门工作 小组 而言 , 相 专 更具规 范化 、 制度 形 总体效 果 良好 。但 目前也 存在着 院起 诉科 内设立 的” 少年起 诉组 ”后 改为未 成年刑 事检 察科 )其 职 化 , 成 了科学 系统 的一 个制度 , ( , 些 问题 , 主要 是一 下几个 方面 包 括人 为 、 度等 的 问题 : 制 责 是专 门负 责审 查起诉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而 在这 一此之 前 ,上 海 市长 宁 区法 院 已于 l 8 9 4年 率先 建立 了中 国第一 个专 门审理 未 办案 人 员素质 的进 一 步加 强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工作 是更 成年 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 法庭 ( 当时只是” 少年刑事 案件合议 庭”1 8 具 探讨 和社 会意 义 的工作 ,对 象的特 殊性 对 办案人 员 也有着 更高 98 年 才开 始独 立建 制 ) 。司法 系统 在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治理 青少 年 犯 的要求 。办 案人 员尤其 应 当符 合专 业性 要求 ,同 时必 需具备 教育 罪放 方面 取得 引人 注 目的效 果 。但 是截 然不 同 的是 , 最 高人 民 学 、 在 心理 学 、 社会 学和犯 罪 学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 , 并有一 定 的实 际 法 院的关 注和 指导 下 , 长宁 区的 成功 经验很 被 广泛 推广 , 多省 、 很 工 作经 验 。 二 、流程 提速 造成 批捕 环节 的紧 迫 。 由于 不及 时有 效地 对犯 市、 自治 区的法 院纷 纷 响应 , 仅两 年 , 仅 少年法 庭 就发 展到 10多 0 个 。到 l9 年 底 ,全 国的 少年法 庭 已经达 到 2 0 90 4 0余个 。 。截止 罪 人进行 矫治 , 其犯 罪心 理和 行 为就有 可能 定型 , 尤其 尚未成 熟的 19 9 8年底 , 国共有 3 9 全 6 4个少 年法 庭 。 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虽 然 曾 未 成年 人 的负 作用 更 为 明显 。《 合 国少 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标准 规 联 经也 重视 并试 图引进 上海 市长 宁 区的做法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起 则 ( 在 北京 规则 ) 》第二 十条 明确 规定 : 每一 案件 从一 开始就 应 迅速 ” 诉 厅 内设 立 了” 少年 起诉 组”但 是后来 却又 取消 掉 了。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之我见
f 一1 我 国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察 制 度 不 足 之 处
1 . 立 法 欠 缺 目前, 我 国 关 于 未成 年 人 的立 法 只 有 《 未 成 年 人 保护法》 、 《 预 防 未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 此 外 就 是 一 些 司法 解 释 和 《 刑
事诉讼法》 、 《 刑法》 等基 本 法 中一 些 零 星规 定 瑚 比 国外 较成 熟 的
关键 词 : 未成 年人 刑 事检 察 制度 理 论 基 础 基 本原 则 创 立 与发 展 未 成 年人 犯 罪是 当 今 世界 各 国普 遍存 在 的 一 个 严 重 社 会 问 题. 我 国 的 未 成 年 人犯 罪 形 势 也 十 分 严 峻 如 何 有 力 地 教 育 与 感 化 涉 罪未 成 年 人 迷 途 知 返 、 重新 回 归 社 会 . 成 为 一 个 紧 迫 的 现 实 问题 由于 检 察 机 关 执法 领 域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全 过 程 , 因此 积极 探 索 中 国 特 色 的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 察 制 度 成 为有 效 遏 制 未成 年 犯 罪 、 构 建 和谐 丰 十 会 的关 键 。
双 向保 护 原 则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在 对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未 成 年 人 所 社 会 防卫 色 彩 . 不 具 有 保 护 处分 的性 质 4 . 未 区 分适 用 批 捕 条 件 逮捕 是 剥 夺 犯 罪 嫌 疑人 人 身 自 南的 进 行 的司 法 活 动 中 . 既要注重保护社会 秩序 .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社 会 公 众 的利 益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 法惩处 . 又 要 注 重 保 护 犯 种 最 严 厉 的 刑 事 强制 措 施 。我 国确 立 了 “ 少捕 、 慎捕” 的刑 事 政 罪未成 年人 , 并在 司法程序 、 司法行 为方式 、 刑罚 适用上 体现 国 策 .但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和成 年 人 的 逮 捕 条 件并 未具 体 区分 适 用 . 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突出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办案人员专业化;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有力地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探索有利于其未来发展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
新刑诉法更加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
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 , 刑事污 点即是指的 刑 事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刑法理论认为 , 刑事污 点作为一种 罪 行记录 , 是证明一个人具有犯罪 历史的有效 证据。它证明 某 人人格曾存在缺陷 , 因而理应在入 伍、 就 业、 升 学等方面受 到 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更多的限制 ; 在 有刑事污 点的人再次 犯 罪时 , 证 明该人 恶习难 改 , 主观上恶 性深 , 应受 到法律、 社会 的更严厉制裁。因此 , 刑 事污点 制度 有利 于改造 罪犯、 预防 犯罪、 区别对待、 保障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刑事污 点消灭 制度 , 指的 是对 未满 18 周岁 且 实施了违法犯罪行 为的未 成年 人 , 在 其被 人民 法院 判处 刑 罚并且执行完毕以后 , 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并经 过本人的有 效 申请 , 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裁定取消 其刑事污 点记录的裁 定 ( 或者不经法院裁 定 , 直接自 动取 消刑事 污点 记录 ) , 从此 该 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记录 归于消 灭 , 视为 未曾犯 罪 , 当然 其 人事档案记录和户籍档案里也没有相关 的犯罪资料 , 并且 在 入学、 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人 同等的权利。 德国有关未 成 年人的法律对此制度规定得十分详细具 体 , 并 且在其他很 多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 都有 相关 规定 , 虽然 我国# 预 防未 成 年人犯罪法∃ 第 48 条规定 : ! 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 判处非监 管 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刑罚执 行完毕的 未成年人 ,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 人享有同等 权利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我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第 44 条 也 作了同样内容的规 定。但是 目前 我国法 律对 此项制 度只 有 总体的呼吁性规定 , 并未从法律意义 上对其作 出明确的实 体 确认并从实践中取消其不利影响。 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 污点消灭制 度, 给失 足的未成 年人 自我反省和改过 自新的机会 , 不会 给他们带来因为有 刑事记 录而受到社会、 他人的歧视 , 从而对他们的 入学、 就业、 生活带 来不利影响 , 令其不 会再有因 犯罪而承受 的心理压 力。 这对 未成年人的道德、 心理、 行为等 方面进行自 我矫正 , 避免 他们 重蹈覆辙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他们会在 刑罚执行完毕 以后 , 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观、 价值观 , 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去。 这无论是对其本人还 是对社会都 是有益的 , 从而达到! 双赢∀ 的效果 , 而这 正是我们刑法和刑事 诉讼活动所追求的 目的所 在。当然 , 从另一方面来说 , 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灭制度 以后 , 未成年人在其后 又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 , 相应 的, 他 是不 构成累犯的。首先 从社会公 平来说 , 实 行未成年 人刑事 污点 消灭制度是对社 会上每一个未成年人 都适用的 , 而不 是因为 其以后没有犯罪 就取消其记录 , 而 当你犯罪则视为有 犯罪前 科。虽然这对打击 违法犯罪 具有不利的 一面 , 但 是从总 体来 说, 这一规定是利大于弊的 , 这正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所追求 的目的之一 : 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一种客观表现。 参考文献 :
检察理论论文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研究多停留在审判阶段。
实践表明这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际上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有关规定。
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形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依据、现状、原则与内容及其完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其目的在于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在办案中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未成年人犯罪一、前言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人民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较大,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感知能力与成年人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他在逐渐社会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外来不良现象的侵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未成年这一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己被联合国一系列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严峻,这不仅给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也凸显了我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保护的不足。
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即如何在检察视野中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既要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要达到矫治失足未成年人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①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及在开展犯罪预防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包括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背后的原因和刑事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涉及领域广泛,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性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足、社会环境不良等。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国家还实行教育、挽救的方针,注重对其改造和重新社会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争议问题(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和受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过早地对其施加刑事责任。
(二)惩罚与教育的平衡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如何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平衡是一个重要问题。
过重的刑罚可能对未成年犯罪人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影响其重新社会化;而过于轻视刑罚则可能使未成年犯罪人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改正的动力。
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二)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应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社会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和资源。
浅谈构建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 法 制 园地
2 0 1 3・3 ( 中)
浅谈构建 以 “ 法律监督” 为核 心的未成年
人犯 罪刑 事检 察制 度
张 洪斌 赵学 刚
摘 要 针对当前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 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实际情况, 本文试构建以法律监督为核心、 以“ 一个机构、 六项制度” 为主要 内容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 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检察的方针和原则, 发挥检察
( 二) 实行 对 未成年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进行社 会调 查的审查
监督 制度
新《 刑事 诉讼 法》 第2 6 8 条规 定 : “ 公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人
“ 社 区配套制度 不健全 ” 、 “ 外来 人 口犯罪 风险管理 机制不配 套” 等 民法院办 理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 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旧问题短 期 内难 以得 到解 决 , 如何提 高检 察官 、 法 官在办 理未成 人、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 原因 、 监护 教育等情 况进行 调查 。 ” 高
未年 的人生 道路上 健康 成长 。具体表 述 为 2 6 6条第一款 : “ 对 犯 获得 诉讼权 利 与轻 罚的先 决条件 ( 不认 罪可 能会被 剥夺取 保候
罪的 未成年 人实行 教育 、 感化 、 挽 救的方 针 , 坚持 教育为 主、 惩 罚 审 、 附件 件不起诉 等权利 ) , 这与欧美 日等 国家优先保 障未成年人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 关于未 成年 人刑事 诉讼程 序 的突 出变 是其运 作 未成年 人犯罪诉讼 程序 主要指 导思维 。 。 例如 , 修法生 化的核心 是加强 对未成 年人犯罪 的司法保 护 , 以促进 未成年人 在 效后 , 检 察官 、 法 官往往 会将 未成年 人被告人 的“ 认罪 、 悔罪 ” 作为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其相伴随的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和特殊心理认知的不理解、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方式的单一等。
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旨在从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从而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概述: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与追诉等方面。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次研究预期能够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建议和措施,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本研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水平,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繁荣发展的目标。
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
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检察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
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人才,担当着重要的使命。
然而,日益严重的未成年刑事犯罪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我地区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年龄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之间。
2013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7件11人,其中这11人均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数的100%。
第二,受理起诉罪名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3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强奸罪9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81.8%,抢劫、盗窃罪2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18.2%。
第三,未成年人多为脱离了家长的管教,在社会上游荡,朋友良莠不齐,加上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加之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他们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何界定和追究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施,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涉及范围广泛,从轻微的财产犯罪到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有所涉及。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低龄化趋势明显,二是个别案件的暴力程度较高,三是团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些特点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需要从法律、教育、家庭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量刑原则包括:从宽处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处理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界定模糊:当前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如对于“情节严重”等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
2. 司法实践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等问题都存在一定困难。
3. 家庭和社会因素:家庭环境不良、社会教育缺失等因素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细化量刑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评估和教育矫正,平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
3.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有效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并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一、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原则和职责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教育改造的作用,优先采取非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方式;并注重下列职责:1.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积极介入相关工作;2.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到人到案制定,确保未成年犯罪案件实现全过程跟踪;3.在未成年人审判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隐私及姓名权,不得采取媒体宣传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公开曝光;4.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汇总相关专业意见和建议,为未成年人改造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优先启动救助机制,采取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犯罪事实,依法普遍适用管制、拘留、劳动教养、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累犯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止步期限、缓刑、监禁、转社区矫正等处罚决定。
三、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系统和专家顾问制度未成年人涉罪的最大特点是社会性和综合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统一、多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有效的收集未成年人案件信息,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效率。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专业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专家顾问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和检察前置审查工作,同时为检察干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优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务科应当与司法所、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联合办案的机制,统筹调度和资源,从源头上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前置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检察服务。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作者:郑艺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2期郑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 201701【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我国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发展呈现出颇有收获。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但是犯罪“质量”令人惊叹。
现有的未检体制面临诸多的缺陷,不能达到我们立法时以期达到的社会效果。
为了弥补未检体系中的缺陷,促进未检机关在司法各环节上的功效,提出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检察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其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处理上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检察改革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与发展。
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代表,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责无旁贷,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更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1]一、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待攻克的世界性难题。
近年来,我国社会生产生活方式迅速变化,科技应用水平的提升等对人才的要求愈发严格,高压下的未成年人因社会节奏加快而身心对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差难以平衡,心理上的无法排解在特殊时间和地点就易演化成激进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目前未成年人所暴露出的犯罪问题,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迫在眉睫。
首先,完善未检制度是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体制需要。
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需要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协作,而检察机关通过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发挥其在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目前已经逐步形成“捕、诉、监、防”一体化格局,成立独立的机构部门已经成为趋势。
其次,提升未检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未检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即可以促进未检制度的运行与完善,也可以更快锁定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所在。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同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现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界定。
总体上,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屡见不鲜,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争议。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轻重、处罚方式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一)争议焦点1.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应适度降低或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2. 处罚方式的合理性:现行处罚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及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程度。
(二)面临的挑战1. 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犯罪动机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2.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不足,导致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 学校教育压力: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建议与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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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
”②新修订的刑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新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①刘佑生,和谐社会的检察权[M].中国检察官,2006 (1).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A].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此次修改吸纳了此前理论界的一些有益探讨,充分考虑了新形势下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肯定了在未成年刑事检察中的一些成熟的做法。
如,强制辩护制度和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将以往实践中所提倡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原先“可以”的内容,变更为“应当”的法律强制。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8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这就促使我国无论从现实需要上还是国际人权保障要求上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和实践探索。
(一)立法方面我国在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精神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基本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999年分别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追求的实质正义。
在检察机关,为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本思想以及结合自身检察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该法律文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做出了重要规划。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颁布了多种法律文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的特殊情况,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上述法律及法规的颁布,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方面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1986 年,又率先在公诉科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主要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同时在案件的审理方式、教育挽救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序幕。
截至2012年2月底,全国成立了298个专门的、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
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河北省检察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检察院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
此外,各地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
这些专门机构的成立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践行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7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稚嫩到趋向成熟,制定出一套与未成年人特殊性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与成年人案件相区别,最大限度的从程序角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不仅推动了检察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而且大大提升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实践探索2013年由最高院颁布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工作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在施行之初,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制度虽然确立,但具体地措施及配套建设还有待完善,以下,就对新刑诉法设立的部分新制度进行探讨和学习。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表现欲望及自我价值肯定欲望较强,在这个年纪,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出于盲目的模仿或偏激的冲动走上犯罪路线。
然而,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行为动机并不包含对社会的报复或对被害人具有针对性的恶意。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往往比较集中,反复较多,团伙作案的情况比较常见,甚至其犯罪手段往往比成年人犯罪更为凶残和暴力。
在这类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多大的仇恨,甚至素未谋面,其暴力行为或仅仅是由于恐慌、无畏甚至是为了彰显气概为获得同伴的赞扬而过度地实施暴力,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面对这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若简单地适用法律,且不说不能教育未成年人是非曲直,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叛逆心理的驱使下,恐怕就连法律的教育、引导和评价作用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①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专业化”要求,也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呼应,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
这也是立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后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
从条文以外,我们可以认识到,立法者之所以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提出专业化要求,是为了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获得有效的,相对全面的教育和引导。
在制度规则之外,这份心意和理念,需要实践工作者认真理解和把握。
(二)全面调查原则制度化的重点全面调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还要基于挽救、教育的目的,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全面调查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社会环境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以查明犯罪的原因,以及国家、社会、未成年人谁应当负更多的责任等问题②,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③。
①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②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第709页③王雪梅:少年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完善「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192页.全面调查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中都有体现,很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全面调查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必①经程序,少年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全面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才能宣告刑罚。
该项政策的确定在于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找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探究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以便‘对症下药’,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对全面调查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文中,我们只看到了对成长经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建议,对此行程的调查报告具体如何支持办案,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考量情况,怎样影响司法实践并不明确。
这些调查情况似乎仅以报告的形式提交法院,此后由法院对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和裁度。
笔者认为,立法者要求做出调查并不是只是为了形成一份报告,而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程序,使得办案人员主动或者被动地贴近未成年人,使办案人员能深入的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从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做案背后的原因有个整体的把握。
一份仅以简历介绍形式,而没有目的指向的报告,仅在制作之初便不能起到引导办案人员深入了解涉案人员的作用,更①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第76页.不用奢望这种报告在广泛的实践中对办案和教育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