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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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

前言

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

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②新修订的刑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新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

①刘佑生,和谐社会的检察权[M].中国检察官,2006 (1).

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A].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

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此次修改吸纳了此前理论界的一些有益探讨,充分考虑了新形势下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肯定了在未成年刑事检察中的一些成熟的做法。如,强制辩护制度和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将以往实践中所提倡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原先“可以”的内容,变更为“应当”的法律强制。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8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这就促使我国无论从现实需要上还是国际人权保障要求上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和实践探索。

(一)立法方面

我国在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精神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基本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999年分别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追求的实质正义。

在检察机关,为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本思想以及结合自身检察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该法律文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做出了重要规划。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颁布了多种法律文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的特殊情况,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上述法律及法规的颁布,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方面

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6 年,又率先在公诉科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主要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方式、教育挽救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序幕。

截至2012年2月底,全国成立了298个专门的、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河北省检察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检察院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此外,各地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

这些专门机构的成立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践行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7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稚嫩到趋向成熟,制定出一套与未成年人特殊性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与成年人案件相区别,最大限度的从程序角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不仅推动了检察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而且大大提升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实践探索

2013年由最高院颁布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工作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在施行之初,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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