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二、核准和备案的区别1.核准:核准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投资行为。
核准主要是为了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2.备案:备案是指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提供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以备监督和管理。
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明确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对于不同范围和分类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流程、审查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确保核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3.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流程、备案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和解决项目问题等。
4.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限制: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当今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商业世界里,企业投资项目就像是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
而在这场旅程中,有一套规则像是导航仪一样指引着企业前进,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我还记得之前有一家颇具规模的制造企业,准备上马一个全新的生产线项目。
这可把企业的老板和管理层忙坏了,因为他们得搞清楚怎么按照规定来走这个核准和备案的流程。
咱们先来说说核准这一块。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通过的,得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
就好比这个制造企业的新项目,得看看是不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啦,是不是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啦,还有资源的利用是不是合理高效等等。
要是不符合这些要求,那可就没法通过核准。
比如说,要是这个新项目会消耗大量的稀缺资源,而且又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那很可能就会被卡在核准这一关。
再说说备案。
备案相对核准来说,可能没那么复杂,但也不是走过场。
企业得把项目的基本情况,像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预期效益等等,老老实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备。
这就像是跟老师报告自己的作业完成情况一样,得真实、准确。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不能马虎大意。
有一次,一家企业因为在备案材料中写错了一个关键数据,结果被要求重新提交,这一来一回就耽误了不少时间。
所以啊,填写备案材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
还有啊,这个管理办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比如说,为了鼓励某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对相关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条件进行优化。
这就要求企业要时刻关注政策的动态,不然可能就会错过一些好机会。
总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就像是一道关卡,也是一道保障。
它既能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又能为企业的投资项目提供规范和引导。
企业只有认真遵守这个办法,才能在投资的道路上走得稳、走得远。
就像那家制造企业,经过一番努力,最终顺利通过了核准和备案,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所以,各位企业老板和管理者们,可一定要把这个管理办法放在心上,让它成为您投资路上的好帮手,引领企业走向成功的彼岸!。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质量要求:
一、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政策是支持性的和保护性的,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就是为此而制定的。
二、宗旨
本办法旨在更好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使其融入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发展规划,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按时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四、管理原则
(1)按规定流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新企业注册、已有企业变更、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项目特别要求的流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核准和备案工作。
(2)公平、公正: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和备案的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得非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明确权责: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和备案的部门,应当清楚地知悉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加以阐述,共计2000字。
一、背景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企业实现增长和扩张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投资活动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这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二、内容该条例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两个方面内容。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是指国家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条例明确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核准,以及核准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一些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项目等都需要进行核准。
核准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查、批准等环节,核准的条件和要求包括项目的市场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条例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备案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一些不需要进行核准的项目、非重大项目等都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核、登记等环节,备案的要求包括项目的合法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影响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该条例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限制了一些不合理和不良的投资行为。
通过核准和备案的程序,能够杜绝一些盲目投资、无效投资和投机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在核准和备案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确保这些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备案环节中,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以保证投资项目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吉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稳定经济运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政发(2023)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的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总投资20额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乐《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五份,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合格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九条对准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下发准予备案的下式文件,并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网上公告;对不准予备案的项目,应书面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下是一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推荐文本,全文共计1200字左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便捷的原则,依法采取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核准管理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协助完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依法进行。
核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文件的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尊重企业自主权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设置无理限制和门槛。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束后,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时移交给企业,并向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地方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依法进行。
备案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和备案文件的存档等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并向企业提供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备案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移交给企业,并向上级发展和委员会报送备案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评估等活动,确保项目依法落实。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促进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起实施,共计1200字以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要求。
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具有投资行为的企业项目。
对于投资额较大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经过核准程序,其他项目则可直接备案。
这一规定有助于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其次,办法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查、决策等环节;备案程序则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并使投资主体能够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该办法还强调了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公众对项目信息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该办法还指出了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例如,对于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加以解决。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总的来说,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企业投资,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吉发改外资规【2018】425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外资规【2018】42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规范和引导全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5日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吉林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吉林省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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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省、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目录》中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省级备案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政府备案机关,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