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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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的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商行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三条商行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类贷款业务按照具体用途和对象,可分为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其它消费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其它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不办理展期贷款,具有特殊原因确系办理的,经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认定和原担保人同意报商行业务、风险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审贷委员会研究同意,批复后可办理相关展期手续。各支行、分理处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
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商行贷款利率和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统一为每季末20日,正常贷款按季清息面,农村网点要达到90%以上,城区网点要达到95%以上。具体利率执行均按《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商行申请授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贷款本金没有清偿的,必须以现金方式偿还10%以上,借款人并对所欠贷款已经做了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商行贷款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商行申请贷款时,所需资料要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提供。
第二十条商行发放的贷款,应以抵押、质押贷款为主。如确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从严审核(在满足本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受理),除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其他类型的信用贷款。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比率一般以设定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行的储蓄存单、其他金融机构经兑保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