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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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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关系
六.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WTO法律体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目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 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应用
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
系)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二.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
主体
三.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
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四.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问:如何完成跨国贸易(经济活动)?
人——贸易主体 工具——合同、运输、保险、支付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5组)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 三.国际货物运输法: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
五.国际贸易支付: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的法律
部门法概述
宪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社会法 刑事法 诉讼法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以营利为目 的)活动
二.通过买卖“标的”获取盈利(货物、知产、服务)
三.通过投资获取盈利(直一.核心内容:货物贸易
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
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

国际经济法【整理】

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课程介绍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本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主要采取老师讲授 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 合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 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经 济全球化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 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 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 配置
• 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 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 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 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 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 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
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 受任何外来干涉。
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 二战前 (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 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 (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 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 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 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
(二) 二战后
(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 则的制定。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 民商法。 (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 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 争。
战后新秩序
第三节
• • • • •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 (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 (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 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 等。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1、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
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以及
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 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 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 照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以将经 济关系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排除了国家、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 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际、国际组织间的属 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与此同时,又囊括了大 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 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c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理由除上述外,还有以下几项: (1)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国 际、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参与其中,并具有 紧密联系; (2)在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乃至 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始 终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不仅 参与国际官方经济活动,如签订国际条约、管理经济活动,而 且直接参与国际民间经济活动,特别是与私人间从事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如国际采购、发行供私人购买的国际债券,他们相 互间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不是任何一个传 统法律部门所能调整的,它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问题也不 是任何法律部门所能解决的。

国际经济法概述word资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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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一、定义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

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

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家间就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并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测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贸易和商业活动。

然而,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即国际法的公认原则逐渐渗透到经济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加速,主要得益于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I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以及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

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首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设置任何歧视性关税或贸易限制。

其次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本国市场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和平等的经济竞争条件。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多个层级和条约组成。

在全球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规制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管国际贸易规则。

在区域层面,欧洲联盟(EU)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国家进行经济一体化和规范化。

此外,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也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保护各国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领域,影响着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加,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概论word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word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A、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C、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D、1910布鲁塞尔《关于船舶碰撞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关于海上援助和求助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E、1924、《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F、1929、《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G、1930、1931票据,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

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

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1.狭义说认为,各类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法律关系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答:错误。

改“狭义说”为“广义说”,删“法律”。

2.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答:正确。

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并可进行修改。

3.有限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

“要求”前加“不”。

有限责任说强调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区别,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其他的法人。

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

4.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其全部法律规则。

()答:错误。

改“法律规则”为MTA。

WTO法律文件中,MTA要求“一揽子接受”,PTA属于选择接受的内容。

5.国际经济条约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答;错误。

改“国家”为“缔约国”。

6.赫尔主义出现,表明发达国家有条件承认国有化的合法性。

()答:错误。

改“发达国家”为“美国”。

7.适当补偿和“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有时表达同一个含义。

()答:正确。

适当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不同的主体对它的理解不同。

8.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

改“特定”为“任何”。

9.1971年,欧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

()答:错误。

改“欧盟”为“欧共体”。

10.《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典型实践。

()答:正确。

《洛美协定》的一方是欧共体(欧盟)国家,代表了“北”,另一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代表了“南”。

11.某英国人在美国登记一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是美国公司。

()答:错误。

没有确定公司国籍判定标准。

12.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答:错误。

加“一般情况下,”。

1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南北国家共同组成。

()答:正确。

该贸易区由美、加、墨三国组成。

14.非主权实体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国。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 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体的普遍性(二)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三)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其中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 分为三个层次济交往关系,如国际 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 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 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 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 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 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 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 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 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 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 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 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 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公平与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公平 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指交 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其竞争优 势地位;“互利”是指交易双方相互取得实际经济利 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必须注意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在经济实力悬 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不仅要消 除不等价交换关系和歧视待遇,而且应实行非对等的 优惠待遇。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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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3、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5、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7、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8、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9、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word资料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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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 产生;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 建立;
(三)区域性经济条约和组织的发展;
(四)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
(五)跨国公司的发展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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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 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学说.判例及示范法等)
国际经济法
黄河科技学院 何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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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 概念 二. 特征 三.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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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概念
“国际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伦敦大学1948 年的课程安排中,而对于该如何对国际经济法下一 个明确定义的问题,却引起学者们长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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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大规范性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决议具有讨论 和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某些被广泛 认可的决议应当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比 如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通过的一系列重要 决议:
1、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2、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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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学说的评价
狭义说: 严守传统法学分科标准,将国际法与国内
法,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别;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 为地割裂开来,将自然人与法人排除在国际经济关 系之外,不符合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际.
广义说: 从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实际出发,认识到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面向实际,有 所创新;发达国家个别学者广义说的观点,不是无可 非议的.比如杰塞普.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跨国民商关系:国家与外国私法主体 跨国私法主体间关系
1. 国际法新分支说:

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各 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 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渊源为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 法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 法规范的总称。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3、渊源的多样性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一)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2、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

法国卡洛等人著《国际经济法》美国杰克逊教授:《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认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1)国内私法:如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涉外经济法: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 (3)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侧重2、 3层次的法,即管制性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 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规范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一)联系
1.调整对象有重合部分 2 .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4.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是共同的

(二)区别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涉及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国际贸易、跨国投资、金融合作等各个方面。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求。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都有利益保护和交流合作的需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法律规则和机制来保护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

首先,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来促进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规则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组成,通过降低贸易壁垒、禁止歧视性措施等方式,鼓励各国自由开展贸易活动。

这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其次,国际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和反垄断。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的平衡和公正有负面影响。

国际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这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全球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规范了跨国投资行为。

跨国投资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产业分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投资保护机制、规范投资方式和行为,提供了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吸引和保障跨国投资。

这有利于推动资源的跨国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经济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合作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条约,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跨国金融监管规则、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等措施,维护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国际经济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利益分配不均、经济体制不同等问题,使得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变得复杂。

同时,全球经济体系的不稳定性和金融危机的频发,也给国际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治理效力带来了一定挑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遵守和改进国际经济法规则;通过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加强信息分享和技术交流,提高各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教育与研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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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一、定义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

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

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4。

(二)广义说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450页。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美国学者杰赛普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跨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分析超越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时,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类术语是不确切的,主张在探索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时,使用“跨国法”这一概念。

美国教授斯泰纳和瓦格茨在其所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对“跨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从各个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对上述跨国问题的约束和影响。

他们同杰普赛一起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美国学者杰克逊通过将跨国法的研究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使国际经济法从跨国发展成长出来。

在他的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中,他分析指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保险法、公司法、冲突法等;第二层次是有关国家政府用以管理上述商务往来的法律,包括有关国家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第三层次是对上述商务往来发生影响作用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故,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与交融,不应将其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

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持广义说。

如姚梅镇在其《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5。

我所赞同的观点是广义说,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是调整国家、国家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现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法律部门。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看似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然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国际经济法其实蕴含了自身内在的体系。

中外法学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本身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

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

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即国家调节的局限,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5车丕照,《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

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6。

在国际法学者中,库雷西(Asif H. Qureshi)的教科书具有更加自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意识,该书第一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三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归入国际发展法。

该书第二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则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要素流动法和国际发展法四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成为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还包括了国际劳动法,另外,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被作为国际财政法也被归入国际要素流动法。

在该书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之中,作者都特别强调,不同领域的国际经济法需要放在国际经济法整体语境之中予以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广阔视角的法律分析是要把握不同领域国际经济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确保国际经济(法)在自由与福利两极之间保持中道平衡7。

另外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吴志攀在其所著的教科书《国际经济法》中,则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

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此外若进一步划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这与美国学者杰赛普所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很不相同,这里只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规范8。

支持学者余劲松和吴志攀的观点,将体系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此类学说明确直观,也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概念。

三、特点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主体、调整对象、规范和法律渊源方面9。

(一)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也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经济组织10。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根据其属人法来确认。

此外,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很重要,自然人具有某一国的国籍6漆多俊、漆彤,《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当代法学,2004 年第2 期,第3-16页。

7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83-85页。

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9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6页。

10王国良,《国际经济法简论》,江西大学学报 1985年第11期,第93页。

,才将其视为该国的国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才受该国的外交保护,享有该国的优惠政策。

国际上通常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

法人是种拟制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同时产生、同时灭亡,且受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活动章程的限制。

对于法人这个特殊的主体,在确定其在内国是否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受本国标准与内国标准的双重约束。

首先,内国应根据法人本国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其次,外国法人来内国进行活动时,其还必须满足内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外国法人也受内国法律的约束。

一般而言,外国法人符合了内国法与本国法确立的双重标准后,其便可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且履行一定的义务。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国家名义参加国际经济流转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国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或参加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在本国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法律调整;同时,还直接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新兴的主体,是种派生主体,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活动仅限于自己的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国际组织在进行活动时,不得滥用其所有的权利,更不得干涉内政11。

(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学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

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一国自然人、法人同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经济统治关系(纵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同时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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