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述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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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

一、定义

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4。

(二)广义说

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450页。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美国学者杰赛普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跨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他认为在分析超越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时,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类术语是不确切的,主张在探索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时,使用“跨国法”这一概念。

美国教授斯泰纳和瓦格茨在其所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对“跨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从各个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对上述跨国问题的约束和影响。他们同杰普赛一起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美国学者杰克逊通过将跨国法的研究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使国际经济法从跨国发展成长出来。在他的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中,他分析指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保险法、公司法、冲突法等;第二层次是有关国家政府用以管理上述商务往来的法律,包括有关国家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第三层次是对上述商务往来发生影响作用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故,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与交融,不应将其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

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持广义说。如姚梅镇在其《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5。

我所赞同的观点是广义说,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是调整国家、国家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

现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法律部门。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看似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然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国际经济法其实蕴含了自身内在的体系。中外法学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本身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

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即国家调节的局限,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

5车丕照,《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6。

在国际法学者中,库雷西(Asif H. Qureshi)的教科书具有更加自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意识,该书第一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三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归入国际发展法。该书第二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则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要素流动法和国际发展法四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成为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还包括了国际劳动法,另外,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被作为国际财政法也被归入国际要素流动法。在该书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之中,作者都特别强调,不同领域的国际经济法需要放在国际经济法整体语境之中予以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广阔视角的法律分析是要把握不同领域国际经济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确保国际经济(法)在自由与福利两极之间保持中道平衡7。

另外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吴志攀在其所著的教科书《国际经济法》中,则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此外若进一步划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这与美国学者杰赛普所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很不相同,这里只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规范8。

支持学者余劲松和吴志攀的观点,将体系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此类学说明确直观,也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概念。

三、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主体、调整对象、规范和法律渊源方面9。

(一)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也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经济组织10。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根据其属人法来确认。此外,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很重要,自然人具有某一国的国籍

6漆多俊、漆彤,《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当代法学,2004 年第2 期,第3-16页。7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83-85页。

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9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6页。

10王国良,《国际经济法简论》,江西大学学报 1985年第11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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