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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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院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特修订本制度。

1、因工作需要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者,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特殊病例需院长批准,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2、疑难危重病人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前,必须先本院多学科会诊。

3、违反专科收治及手术的病例,不得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

4、与其他科室关联密切的手术,如三个普外科、两个骨科、耳鼻咽喉科与头颈外科、妇科与产科间,申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前,必须先请本院相关科室专家会诊或多学科会诊,但家属主动要求的可以除外。

5、应邀专家由申请科室负责提名和联系,但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有专科特长。

6、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确定会诊或手术时间,填写会诊邀请函,医务科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会诊医疗机构或交由应邀专家。复印件留医务科和科室保存。

7、患方主动要求或科室建议下患方采纳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患方全部支付。

8、特殊病例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决定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院方承担,由医务科核实后交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签字后交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9、受邀专家在院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按本院的医疗事件处理,除特殊情况,不追究专家个人及所在医院责任。10、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否则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该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违背本规定者,通报批评,医院不报销费用外,另罚款科主任100元每次。

12、本规定自一医社区医务科公告栏发布日起实施,原同类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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