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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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四、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一)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哪些活动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一般要由商法加以规定。现代商法,对商主体的认定,不再是单纯从身份出发,而是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出发。因此,不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人,就不是商主体。

(二)职业要件

商主体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因此,偶尔从事一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因其非以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为职业,也不能算作商主体。

(三)财产要件

商主体必须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一则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二则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四)组织要件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独资、合伙等。因此,商主体总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织起

来的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组织体。

(五)名义要件

商主体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主体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事名称。从性质上讲,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乃其法律人格的标志。

(六)登记要件

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要想成为商主体,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商主体进入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2)行为规范不同。商主体的营利性目标要求调整它的行为规范能够促进交易的功能,如交易迅捷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短期失效原则等都是为了适应资本尽快地增值的需要。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如无明确约定,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推定为无偿;而对于商主体,当事人如无约定,一般推定其行为为有偿的行为。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以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范围,而对于商主体而言,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很大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这表现在商主体设立的严格程序主义商事登记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等方面,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主体独立的价值

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最终要通过立法来加以确认才能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人可以经商,经商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如何,都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定。

七、目前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各法对商主体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一下问题:

(1)商主体设立程序的复杂化。各国对商主体的设立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响应的登记要件。

(2)商法公法化现象严重。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的有机融合,是受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目前,在商法理论中强调企业表面和形式化的东西,而很少关注市场经济下主体之自由性的价值和意义。

(3)商主体立法过于强化。我国各商事单行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过于僵化,不利于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4)对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研究显得滞后。我国对于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理论研究还仍限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任何人设立某种商主体,都只能在法律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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