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制度
论商法构造的制度变迁:以商主体和商行为为中心
在 发 明 法 律 , 仅 仅 是 在 表 述 法 律 , 用 有 意 识 的 而 是 实 在 法 表 达 精 神 关 系 的 内 在 规 律 。 因 此 , 究 形 研 式 商 法 的 表 述 , 然 要 求 凝 炼 商 事 关 系 的 内 在 规 必 律 , 结 商 法 生 长 的 历 史 逻 辑 , 讨 商 法 制 度 x- 总 探 , j  ̄ 会 系 统 的依 存 。 在 大 陆 法 系 商 法 体 系 中 , 主 体 商 和 商 行 为 是 商 法 理 论 与 商 事 制 度 的 核 心 构 造 。 本 文 将 综 合 现 行 理 论 观 点 和 实 证 资 料 , 理 商 法 构 梳 造 的制 度 变 迁 , 讨 商 法 构 造 的 内 在 特 征 , 结 商 探 总
一
个 过程 。作 为对 法律规 范 维护 的各 种权 力 和职
从 身 份到 契 约 是 梅 因提 出 的著 名 命 题 。 梅 ② 因 的 历 史 方 法 论 与 古 典 自然 法 哲 学 形 成 对 比 , 后 者 强调 理 性 , 为包 括 商 法 典 在 内 的近 代 法 典化 认 运 动 是 理 性 法 发 展 的结 果 , ⑧而 前 者 强 调 进 化 论 , 这 种 分 歧 提 示 我 们 对 商 主 体 的认 识 需 要 有 立 体 视
势呢? 有 研 究 者 从 内在 人 格 和 外 部 利 益 两 个 角 度 总
结 了 商 自然 人 的 缺 陷 和 企 业 法 人 的 优 势 : 是 自 一
然人 人 格不 能 涵 盖 企业 人 格 而 带 来 的人格 冲 突 ,
身份 调整才 是 判断 身份 和契 约关 系转 变 的补 充依 据 。换 言 之 , 份 社 会 不 会 有 契 约 法 律 , 是 契 约 身 但 社 会 可 能 有 身 份 法 律 。 这 一 引 论 使 得 我 们 解 释 中 世 纪商 法有 了理论 依据 。 中世纪 的商业 萌芽 是 农 业 文 明发 展 的必 然 , 但 它始 终 处 于 非 正 统 地 位 并 不 能 获 得 政 治 合 法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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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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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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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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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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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商法的主体
• 在我国,合伙企业、公司在立法上都是以商主体来定位的。 在设立的时候都要求有投资者出资,出资者出资形成初始 财产,初始财产加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及 其他收入形成企业财产,那么这种企业财产在两个法律主 体之间如何界定权属,如何理解和协调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基于企业财产而产生的权益冲突?
案情分析
2008 年 3 月 10 日,李某找赵某要求抽回投资额,并分配火 锅店的财产及盈余,赵某以火锅店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 某的要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赵某在2008年1月27日停止火锅店的经营后,并未积极寻 找新的经营场所,火锅店实质上已经呈现停业无法继续 经营下去的状态,但由于火锅店未进行解散清算,所以 法律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 商主体维持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其各种问题在合法的 程序下解决。从商业的实践来分析,商事营业所牵连的关 系是非常多的。比如商事主体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和原 料供应商、销售商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商主体与征税机关 等也存在多种公法上的关系;再比如该商事主体与其雇员 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很可能依赖这份工作维持一家人的生 计;如果这样一个商主体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话,会有若干 社会公众将资金投入其中,即使是非上市公司或其他商事 主体,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也因经营的状况而利益攸关,更 别说商主体的营业终止对其造成的影响了。所以,从事实 角度观察,一个商事企业营业的维持,于各方利益都是非 常重要的问题。商业社会越发达,这种普遍的连带性越广 泛;维持一个商事企业的存在,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意义 。
确定职工地位制
• 除了资本要素,人的要素也乃商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没 有人的因素便无商主体的生存。商法关于商使用人即非独 立商辅助人的规定即成为商主体维持原则中一项不可缺少 的内容。对此,如公司法中关于经理的聘任和经理职权的 规定、关于职工权益的规定等等,都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商 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一、立法体系的演变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议商主体制度逻辑思维理论
议商主体制度逻辑思维理论一、引言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
由于。
商行为在实质上还是民事行为。
时代进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进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
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实质性演变。
商法,究其根源或者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构成的各类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同时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要紧局部,经济进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1]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由于,假如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难题。
民事主体制度通常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关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
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
否具有法人资格、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
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股东权利等细节问题却没有涉及。
因此,能够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总则有关制度、扩展有名合同种类,以解决新型商事交易对商行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很难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来解决股东权益保护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
再则,很多新型商行为与商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最典型的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
商行为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实质是对商主体的法律限制。
诸如,某个商主体务必履行某种法定义务或者职责的行为,务必服从国家强制机关的管理。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法的困惑要紧是商主体法的困惑。
时代对商法的挑战,也要紧是对商主体法的挑战。
能够归结为下列三类:如何认识并确认商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
如何处置商主体的组织性与内部关系。
商法概论总论【1】商与商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 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 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2.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 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 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 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 还有公法属性;
法律意义上“商”的范围 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 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 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即买卖商)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包括货物运送、 仓储、包装以及各类商事中介行为,如代理、 居间、行纪等。)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 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 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 领域,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 加工、出版、印刷等。 )
1、运用多维的思维方法 逆向思维:反转型、转换型、缺点研究 注重商事法律制度的变革、理解但书 2、概念分析法 6、价值分析法 3、历史分析法 7、逻辑演绎的方法 4、比较分析法 5、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
从商法知识的顺向逻辑结构上看,基本 贯穿理(商法的理论精髓)——法(商事立 法的形式与具体内容)——案(商事活动中 发生的实际案例与司法判例)的线索,打好 “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 论),又将“三实”(实战、实用、实务) 结合起来,最终参悟出商法之道。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 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如广告宣 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 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
二、商法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三种表述:商法是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律;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二、特征: (一) 法定性 各国均以商法典或单行法的方式对商事主体 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与民事主体资格有显著区 别)、权利与义务、名称及类别、行为的范围及 效果等作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二)营利性 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关于法定性的理解
1、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独立从事商业活动
商业登记 商事活动
法国商法典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 德国商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二、商主体的分类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商人中心主义 (一)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分: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为营业 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P36 9种基本商事行为:货物和有价证券的买卖、承揽 产品的制造或加工、银行、运输等。 凡从事其中之一者,都是商人,无论是否进行了商 业登记。
商事主体属法律拟制主体,由法律赋予其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经过商 业登记。
(1)能依据各国商事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向注 册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办理商业登记手续;从 事金融、证券等特殊行业经营的商事主体的成立还必须获 得特许审批。 (2)自然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都不需通过商业登记程序。
民事能力中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一 致。自然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的差别只因其智力发育和精神状态而有所区别。
3、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对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能力-法 各国规定不同: 承认 -日(第五条:未成年人经营前条 的营业,应进行登记) 有限制--德 我国:A、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也 不得成为合伙人。 B、公司股东身份的继承? (2)对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关于陕西神木法官讨要 红利案件) 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禁止公务人员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证券。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管辖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划分,即商事主体向哪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二、登记种类商事主体的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设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时,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公告,商事主体取得法人资格。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事项,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登记行为。
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因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经营,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终止主体资格,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
三、登记程序商事主体的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核准和发照四个阶段。
申请是指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或者网上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行为。
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的行为。
发照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经核准的商事主体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四、登记事项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等事项。
这些事项是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的事项,也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登记法规商事主体登记法规是指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关于商事主体登记的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商事主体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登记监管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注册的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信性,为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合同订立、合作联营、合资合作等商事活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强制、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事主体应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自由选择合作对象,自主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
二、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商事主体应及时了解、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商事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用良好。
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诚实经营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利益。
四、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商事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权益负责。
五、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串通投标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
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
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
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
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 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 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
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 相同点
»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
– 不同点
»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 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 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 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 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 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商主体
4、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者和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者。
(三)商主体的种类
1、依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对商主体的分类法,具普遍意义。) (1)商个人(又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 ~是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独立的人格。 商事能力:即商主体的能力(有学者称其为商人的营业能力),是商主体在核 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独立地从事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商行为,从而享有商事 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能力的范围:一种说法认为包括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பைடு நூலகம்为能力;另一说法 认为包括商主体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及商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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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 商人(应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可为商人或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又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行为作为经营标的、不以在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 册为成立要件的商人。
依《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法定商人主要是指从事以下业务的商事经营者,如 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转让买卖,非纯手工为他人加工和处理货物(加工制作), 有偿保险业务(保险)、银行及货币兑换业务(银行),海上客货运输业务(海商运 输),行纪运输行纪和仓储业务(类似于信托),代理或居间业务(代理与居间), 出版业(出版)以及书籍或艺术品交易业务,非手工经营的印刷业务(印刷)等。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在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商业的运行也顺应国家法治制度的建设颁布相关条文规定,其中就有商法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呢?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商主体就是商人,商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尽应尽的义务。
在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商业的运行也顺应国家法治制度的建设颁布相关条文规定,其中就有商法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呢?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商主体就是商人,商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尽应尽的义务。
▲一、《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规定如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什么是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一、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1、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在采纳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大多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
民法与商法都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并无根本差异,两者实际上还都具有共同的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都以调整市场经济作为其根本使命。
但民法总则应当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这一固有属性和地位决定其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法总则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
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使各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共同构成统一的民商法体系。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另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统一调整民商事活动,不需要制定独立的商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更为抽象和一般的规定,为其在商法领域内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商事特别法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或者创造新的商事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简论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009-12-31 04:51:10)转载▼标签:杂谈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甚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法基本原则,它的出现可以说为现代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为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安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一原则在近现代商事活动中是怎样出新的。
从中世纪开始,自第一家商业公司在荷兰鹿特丹成立,世界商事关系由原来简单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开始转变。
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世界特别是欧美的商事活动越来越多,诸如各类公司的产生,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的信用度越来越差,传统的商主体的确立原则得到了严峻的考验。
市场的交易、商事间的交往越发显得不安全,诸如在法国《商业登记法》等一系列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典里,开始对商主体的资格经行限制,要求对商主体的成立经行登记,并希望通过以此来确保商主体的公信力。
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危机就是有自由主义经济的非正常发展引起市场泡沫经济的繁荣而最终发生引起美国信贷危机而引起的,并最终导致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商法典中应用。
那么,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从现代各国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已经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法律予以明确限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的资格。
所以投资者在创里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等是我国存在的商主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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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
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四、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一)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哪些活动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一般要由商法加以规定。
现代商法,对商主体的认定,不再是单纯从身份出发,而是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出发。
因此,不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人,就不是商主体。
(二)职业要件
商主体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
因此,偶尔从事一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因其非以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为职业,也不能算作商主体。
(三)财产要件
商主体必须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一则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二则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四)组织要件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独资、合伙等。
因此,商主体总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织起
来的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组织体。
(五)名义要件
商主体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主体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事名称。
从性质上讲,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乃其法律人格的标志。
(六)登记要件
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要想成为商主体,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商主体进入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2)行为规范不同。
商主体的营利性目标要求调整它的行为规范能够促进交易的功能,如交易迅捷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短期失效原则等都是为了适应资本尽快地增值的需要。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如无明确约定,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推定为无偿;而对于商主体,当事人如无约定,一般推定其行为为有偿的行为。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以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范围,而对于商主体而言,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很大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这表现在商主体设立的严格程序主义商事登记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等方面,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主体独立的价值
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最终要通过立法来加以确认才能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人可以经商,经商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如何,都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定。
七、目前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
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各法对商主体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一下问题:
(1)商主体设立程序的复杂化。
各国对商主体的设立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响应的登记要件。
(2)商法公法化现象严重。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的有机融合,是受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
目前,在商法理论中强调企业表面和形式化的东西,而很少关注市场经济下主体之自由性的价值和意义。
(3)商主体立法过于强化。
我国各商事单行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过于僵化,不利于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4)对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研究显得滞后。
我国对于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理论研究还仍限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任何人设立某种商主体,都只能在法律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类
型,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资格,不能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该认知看到了商主体形态中法律的因素,但忽视了机遇社会事实特别是当事人的利益选择的因素,商主体法律形态必须能够适切地反映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而不能将强行法理论简单地套在一个或几个主体模式上。
八、发展和完善商主体制度的措施
(1)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向商主体转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辅助商主体的繁荣。
(3)通过立法建立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以适应未来多变的国际市场。
总之,我国现行商法中对商主体制度的一些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我国需要大力改革现有制度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逐步健全商事法律,力争解决商主体制度中的不足,以促进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2页
[2]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3]崔巍岚《论商主体的价值》河北法学
[4]秦建军《浅论商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年
[5]吕有晨金小彤《简论商主体》税务与经济 1995年
[6]翟文峰《论当代商主体制度的演进与完善》法治视野
[7]徐强胜《商主体的类型化思考》当代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