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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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8·第16期门,对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经费按近三年的实际支出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基数,此项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并作专款拨至省级侦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根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跨区办案和侦查协和的情况,本着“倾斜基层院、照顾协作单位”的原则,按制度下拨;二是由省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制订相关制度,对协作的公用支出,在该案没有返还收入的情况下,由省院给予适当补贴;对请求协作单位追回赃款赃物上缴本地财政,政府有返还政策的,请求协作单位应按一定比例给协作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办案补助费用;对协作单位派出的协作人员的加班补贴、差旅费等支出由请求协作单位据实予以报销。

(四)完善协作考核评价机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侦查协作工作应纳入考核侦查部门办案成绩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各地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分别制订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考评标准,但在标准中没有体现侦查协作的内容。

因此,建议高检院、省级院要及时修改检察统计管理系统,将侦查协作办案的数量、质量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并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考评考核标准,明确将协查案件的数量、质量纳入工作量评分,综合计算个人绩效,对协作的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单位专家组立功受奖的,上级侦查指挥中心,要通知协作单位及时给协作有功人员表彰和奖励。

通过建立侦查协作工作业绩与协作部门和侦查人员的工作实绩挂钩,使协作部门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积极推进横向协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参考文献][1][2][4]王祺国,刘周,张利祥,童可兴.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立法问题研究[A].中国检察(第14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8.135.[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A].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有关规定选编[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37.[编辑:李娜]将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基本犯的唯一定罪标准是否妥当,是否应该有其它定罪情节,敲诈勒索罪是否应该增设罚金刑,敲诈勒索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是否有必要提高,这些都是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困惑,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做如下思考。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加之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更是与抢劫罪存在相似之处。

对于两罪相交的中间地带,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本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及诈骗罪等都极易混淆。

此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观目的及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是目前造成司法界在本罪的法律适用上还比较混乱的原因。

下面将就上述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索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并不包括人身权利(法律/刑法论文/)。

其理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不再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而是其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或者以就被害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相威胁,进而索取某种价值相对较低的,或者被害人无关紧要的财物。

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有失偏颇。

虽然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不法利益,但由于“恶害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的违法性,即便是包含正当权利的事项,如果作为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手段来使用时,也可能成为胁迫行为。

”即刑法之所以要把行为人将被害人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予以揭发这样一个行为作为威胁的行为,不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揭发他人,而是以此为手段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来达到自己勒索财物等犯罪目的。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暴力行为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

二是使用恐吓、威胁、暴力行为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

这些手段可以是言语威胁、暴力恐吓、打击报复、诽谤中伤等。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即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

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我们可以从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出发,研究他们为何选择了敲诈勒索这种犯罪行为,以及他们对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和反应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他们在面对敲诈勒索时的应对策略、心理反应以及后续影响。

我们可以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探讨社会结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因素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动机和后果中的作用。

我们还可以从法律层面对敲诈勒索罪进行研究。

包括对敲诈勒索罪的界定、立法目的与意义、证明要件、刑罚幅度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探讨。

考虑到敲诈勒索罪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否应该增加相应的刑罚幅度,以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

针对新兴的网络敲诈、勒索手段,也需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应对新的犯罪形式。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对该罪行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成因和影响因素,也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对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金 ;数 额特别 巨大 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 别巨 大 或“ 其 他 特别严 重 的 情节 的情 除 了所 有权 外的权能 ( 如 占有 、 收益 、 处分
重情节 的 ,处 1 0年以上有 期徒刑 , 并 形。根据 司法解释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 的权利 ) 带来 的可 以转 化的经济性 的财产
大” 、 “ 数额 巨大 ” 、 “ 数额 特别巨大 。
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 绑架等严 价值。实际上我 国的刑事立法并不严格区
比之原 有刑法 , 有 如下改变 : 将多次 敲 重侵 犯公民人身 权利犯 罪相威 胁敲诈勒 分财产和财 物 , 因为刑法的总 则规定 了公 诈勒索 入罪 , 增加 了罚 金刑 , 提高加重 索的 ; 股票 、 债券 和其 他 以黑 恶势力名 义敲诈勒 索的 ; 利 用 民 的财 产包 括 了股份 、 处罚 情形的法 定刑。根据该 司法解释 或者 冒充国 家机 关工作人 员 、 军人 、 新 闻 财产。但 是在 刑法的分则当中却对犯罪对
辽 宁公安 司 法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象直 接表 述 为 “ 财物” , 这 二 者根 本 没 罪论处 。 有 形成统一的表达 。但是 , 按照立法意 图和立 法原则 ,应 该秉承 着总则 对分 ( 二)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是 复杂性 犯罪 , 同时侵犯其财产权 和人 身 权利 , 在利用胁 迫的方式进行抢劫和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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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种,且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敲诈勒索罪⼜是属于占有型中的公然强取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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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对财物所有⼈或保管⼈进⾏威胁讹诈,⾮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不利的⾏动。

这个不利的⾏动,或是对被害⼈或其亲属实施暴⼒(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的财产(包括放⽕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的隐私;或不让被害⼈实现某种正当要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从⽽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暴⼒或者其他对被害⼈不利的⾏动相威胁,⼤多是事后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欺骗的⽅法使被害⼈信以为真,从⽽仿佛“⾃愿地”将财物交给⾏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法,使被害⼈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被迫交出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

“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价值。

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产的⼀种⽅法,应以破坏集体⽣产论罪。

以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罪、爆炸罪等。

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损失严重、破坏⼿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敲诈勒索早已不再是一种偶然事件,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财物,强取、勒索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以非法手段强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事实、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犯罪事实2. 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的主体。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必须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威胁和恐吓,并以此为目的进行强迫,最终获得利益。

敲诈勒索罪还分为两种:简单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敲诈勒索罪。

1. 简单敲诈勒索罪简单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主体以单独或者两人以上的方式,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简单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拘役和罚款。

聚众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主体以组织、结伙、集体等方式,组成了一定的人数,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不同的角色,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敲诈勒索罪与简单敲诈勒索罪相比,并无本质区别。

但由于聚众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一般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敲诈勒索罪的危害非常大。

其一,敲诈勒索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没有及时管制,社会上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敲诈勒索的行列,从而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其二,敲诈勒索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往往成为敲诈勒索的目标。

其三,敲诈勒索会阻碍社会的经济发展。

如果商人或其他人不得不支付敲诈勒索者要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阻碍社会的发展。

为了有效地应对敲诈勒索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适用实践一、理论界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简要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即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敲诈勒索的规定及《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以适应一些新形势的要求,二零一一年二月份的时候,在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调整:首先增设“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为入罪标准,从而使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标准比之前更低;其次是增设了一档全新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如果是涉案数额度特大以及有别的严重作案情节的,可以判刑超过十年,同时缴纳一定的罚款”,这有效提升了这一范围行为的判刑最高标准;然后是针对所有量刑档次全增设了相应的金额处罚刑。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但刑法的规定毕竟较为笼统、原则,为了实际运用的便捷,针对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产生了。

在这一文件中,一共涉及了九条内容,包括下面几点:1.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几点的判断准则;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总值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就可判定为数额较大;总值超过3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30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而仅 仅危害 到其中 的某项或 某几项权 能 ; 三, 其 它 带 来了很 大的 困难 , 本文拟 从理 论 匕 对敲诈 勒索罪 的客 体与客观 所有权 的整体 , 方 面存在 的 问题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和探 讨 。

具有财 产性 的 内容和 利益 , 即具有 财产 价值和 经济 价值 。 国外 立法例对敲 诈勒索 罪的犯罪 对象是 否包括财产 性利益 ,

犯 罪 客体 与犯 罪 对象
敲诈勒索 罪是常 见多 发的侵犯财 产类犯罪 , 其犯罪客 体当然 主 要有两 种模式 : 第一 , 敲诈勒索 财物 和敲诈 勒索 财产性 利益 将 应 当有财 产权利 , 此外其 犯罪 客体是否 还包含其他 法益昵 ?我 国 分 开规定 为两 个犯罪 , 例如《 日本刑法 》 2 9条规定 : ( 恐 第 4 “ 一) 学 者对 此有 不 同的理解 。 吓他 人 , 其交付财 物者 , 1 以下之 惩役 。 二 ) 使 处 0年 ( 以前项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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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要 我 国现 行刑 法对 敲诈勒 索罪 的规定是在 17 刑 法的基础 上进行修 改 的, 99 加上 最 高院关于数 额标 准规定 。这些规 定 不够 明确 , 司法 实践 中具 体操作 往往 会遇到 不少 问题 , 在 实践 中对敲 诈勒 索罪的认 定争议 颇 多, 一些案 件难 以定性 、 罪 定
变 ” 将 有 的学者 认 为敲诈 勒 索罪 的客体 是简单 客体 ,即财 产所 有 得财产 上不法 之利 益或使 他人得 之者 , 同 。 第二 , 敲诈 勒索 权, 敲诈勒 索无论 是采用何 种方式 , 也无论 它涉及到 多少种权利 ,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4-07-20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现对《解释》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黑恶势力将敲诈勒索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的惯用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鉴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幅度,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两高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认定标准《解释》在综合考虑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基础上,立足于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盔圈匡;竺堡!型圭!f叁垄!圭垒金敖谁勒察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楚丹丹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0—03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它发案率高。

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加之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更是与抢劫罪存在相似之处。

对于两罪相交的中间地带,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本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及诈骗罪等都极易混淆。

此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观目的及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是目前造成司法界在本罪的法律适用上还比较混乱的原因。

下面将就上述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索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并不包括人身权利。

其理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不再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而是其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或者以就被害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相威胁,进而索取某种价值相对较低的,或者被害人无关紧要的财物。

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有失偏颇。

虽然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不法利益,但由于“恶害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的违法性,即便是包含正当权利的事项,如果作为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手段来使用时,也可能成为胁迫行为。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罪名构成要件、犯罪手段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对敲诈勒索罪进行深入研究。

一、罪名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1. 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敲诈勒索行为是为了自己非法获取财物。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能构成该罪。

2. 手段:手段是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敲诈勒索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手段可以包括威胁、恐吓、利诱等,只要是以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法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3.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需要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为手段,即通过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所导致的危害。

二、犯罪手段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威胁:威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进行威胁,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以暴力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以泄露他人的隐私来要挟,以破坏他人名誉来勒索等。

2. 恐吓:恐吓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对他人的恐惧心理,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发布恐吓信件、电话,威胁他人的亲属或朋友等。

3. 利诱:利诱是指通过给予他人利益,使得他人为了获得这种利益而受到操纵,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通过贿赂、诱惑等手段,使他人屈从于敲诈者的意愿。

4. 暴力威胁:暴力威胁是指以直接的暴力手段来胁迫他人交付财物,比如以打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

5. 社会影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对他人进行勒索,比如一些江湖人物、社会底层人士利用自己的地位进行勒索等。

三、影响因素敲诈勒索罪的发生和存在有一定的影响因素:1. 社会矛盾:社会的不平等、贫富差距大、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是敲诈勒索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反思与改进以中德刑法比较为视角

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反思与改进以中德刑法比较为视角

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反思与改进以中德刑法比较为视角在现代刑法体系中,敲诈勒索罪是一项备受关注的罪名。

其不仅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的维护。

通过对中德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比较,我们能够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从而对我国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与改进。

在德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被视为一种侵犯财产权和个人自由的犯罪行为。

德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着较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其强调行为人必须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

德国刑法对于威胁、恐吓的手段和程度的认定相对较为严格,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也有其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威胁、恐吓”手段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弹性和解释空间。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中德两国刑法在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然而,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差异。

德国刑法更注重对威胁手段的实质审查,强调其对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剥夺;而我国刑法在实践中,对于威胁手段的认定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具体的案情和法官的判断。

在刑罚设置方面,德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刑罚相对较为多样化,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设置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而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主要以数额为依据,同时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

这种比较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

首先,在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上,我国可以进一步细化对于“威胁、恐吓”手段的认定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在刑罚设置上,可以适当借鉴德国的多样化量刑模式,更加精准地对不同程度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处罚。

为了改进我国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
他方法,强行让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敲诈
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性质恶劣、危害性大,属于社会危
害性极强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使他人交出财物或
者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敲诈勒索罪,人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占有的要素: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其非法占有是罪
名成立的必备要素。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被害人的财物被加害人通过非
法手段侵吞占有,而非合法的占有行为。

2.强迫手段的要素:敲诈勒索罪通常要求加害人使用强迫手段,
即暴力、威胁或其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手段,才能被定性为敲诈
勒索罪。

3.情节轻重的评估:在审理敲诈勒索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加害
人行为的性质、手段的残忍程度、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等,对罪行的
情节轻重进行评估,以确定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具体幅度。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加害人而言,不
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还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生命
安全威胁。

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厉行法治,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
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非法侵犯财产罪,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对受害者的生命造成了威胁。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勒索、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主观方面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即客观行为要求有对他人进行勒索、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的目的性强,即犯罪行为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二是手段的多样性,即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三是侵害面广,即犯罪行为侵害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等。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即敲诈勒索罪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敲诈勒索罪的危害及原因分析敲诈勒索罪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造成了直接的伤害。

二是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是对法制的影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敲诈勒索罪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使得一部分人利用手段非法获取财物。

二是法制建设不完善,导致了法律制裁的滞后,使得一部分人觉得蛮横无理是可以获得利益的手段。

三是社会风气的败坏,导致了一部分人认为敲诈勒索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不愧为一种手段获取财富。

三、敲诈勒索罪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敲诈勒索罪,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对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敲诈勒索罪的警惕性,形成社会共识,共同抵制敲诈勒索行为。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浅析敲诈勒索罪提高量刑的必要性

浅析敲诈勒索罪提高量刑的必要性

浅析敲诈勒索罪提高量刑的必要性作者:王友谊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7期王友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点和弱点,或者欺骗手段编造缺点和弱点,用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中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有助于实现不同财产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协调,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增加了量刑档次,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法律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憾,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等财产性犯罪相比,后者侵犯的只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数额认定标准不应高于盗窃罪和抢夺罪等财产性犯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现行刑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化,以便在司法实跋中具有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以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即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与盗窃罪、抢夺罪等数额认定标准相比较,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偏高,应该调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干元以上就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及抢夺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且同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从理论上讲,它们的数额认定标准应该相近。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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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

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

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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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 (3)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5.结论 (10)参考文献 (10)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

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

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前言中国刑法第274条为敲诈勒索罪提供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的理论并未对敲诈勒索的定义给出清晰准确的结论。

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一些复杂的案件,确定敲诈勒索罪和非犯罪罪已成为特别困难的事情。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中,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人们之间的权益纠纷,特别是经济纠纷,正在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勒索和敲诈勒索以实现其权益是否构成刑法下的勒索罪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分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成熟,但他们的观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迄今为止,作为判例的英国和美国通常不将敲诈勒索罪视为敲诈勒索行为,只是在详细的识别标准上稍有不同。

都是法典法律体系的德国和日本,在确定此类行为的性质时,基本上都注意了行为者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但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特别的工作,但是闲散地存在于各种期刊文章中。

在研究主题方面,重点也有所不同。

有的分析了“高要求与勒索之间的界限”,有的分析了“过度的权利保护与勒索之间的界限”,当然也有一个整体的分析,即“权力行使与勒索”。

勒索的界限。

“全面分析中国的权利行使与勒索和勒索的决定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未定论”,“无罪论”和“折衷论”。

然而,对汉语的研究有关此问题的学者在该方法中没有系统的起点和逻辑上的着陆点,这使得对该问题的研究在分析层面上令人困惑。

基于此,本文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重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从而解决了具体认定争议焦点的混乱。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1.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生活中的共同财产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未明确这一罪行。

因此,敲诈勒索罪在我国目前只有理论上的概念。

关于犯罪的定义,学者们对犯罪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张明凯教授认为,犯罪的定义应该是:犯罪是指恐吓受害者,要求和要求对非法拥有更大的正义的目的私人财产。

陈兴良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者以恐吓和胁迫财产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手段,为非法占有目的而获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但是,中国的学术界认为,敲诈勒索是指为非法占有,恐吓和恐吓而索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我认为敲诈勒索的目的很复杂,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客体只是财产所有权,因此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只包括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而不是人。

1.2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在基于本罪行为的内在逻辑基础上,我们再对“敲诈勒索”行为的特点进一步分析。

首先,在实施行为时候必须在主观上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的内容是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比如名誉、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商业信誉等等,而胁迫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具有厉害关系的其他人。

其次,敲诈勒索行为必须能够使得受害者心生恐惧心理,而后在该心理状态下被索取了财物。

敲诈勒索行为的外观形式表现多样,可以是恐吓、暴力威胁,也可以是欺骗、揭露隐私等,但基于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要求,内在的要求该行为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外观做出,都要求能引起被害人的畏惧心理进而处分财物,因而如果被害人仅仅是基于同情、可怜交付财物,不能构成本罪。

再次,要求该行为要能导致受害者交付财物并且因此遭受损失。

敲诈勒索罪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生活中普遍出现的情况是交付财物的人与被威胁者是同一人,但有时也会出现交付财物人与被胁迫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但是此时被威胁人要求对损失的财物拥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处分权或管理权。

事实上,生活里不时发生一些“得到后勒索”的例子,例如行为人先前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后被害人要求其偿还,行为人以胁迫、威胁等方式使得受害者放弃主张。

出现此种情形时,虽然受害人也同样受到了财物的损失,与先勒索后取财的损失一致,但是这里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便在于该财物并非因为交付而是因为先占。

2.1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目前为至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利益属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客体。

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专家们认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各种公共财物和私有财物”,本罪与诈骗罪两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应有较强的可比性,所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财产利益。

但是许多数学家是积极的。

本文同意以财产利益为犯罪客体,扩大对犯罪客体的解释。

这里所提到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狭义(普通)财产以外的财产利益。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威胁、胁迫或者轻微暴力使被害人害怕。

被害人基于害怕而交付财产或者转移财产利益。

该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诈勒索罪主要手段以威胁、敲诈勒索、轻微暴力等。

在形式上,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明示的,有的是默示的,有的是直接发送给被害人的,有的是通过第三方传递给被害人的。

例如:李某控制孙某个人隐私,暴露孙某个人隐私的威胁,要求孙某交出5000元,对受害人孙某构成直接威胁。

另一个例子:小玉和小马是一个组织的同事。

一天,小玉收到了一封来自小马的电子邮件,说他有小玉腐败的证据。

只要小玉给了小马6000元,他就不会报案。

这种情况属于威胁使用现代通信设备完成等。

从内容上看,威胁或者胁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威胁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威胁损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财产等。

应当指出的是,威胁、敲诈勒索或者轻微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害怕,进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但是,如果犯罪人实施的手段并没有让被害人害怕,而是因为他对犯罪人的同情,如何认定司法机关。

例如,当甲方得知乙方犯罪时,威胁乙方支付5万元而不披露犯罪事实。

事实上,乙方的犯罪明显较轻,不构成犯罪。

甲方的行为不会使乙方感到恐惧和恐惧。

面对甲方生活的艰辛,乙方出于同情给了甲方5万元。

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甲方的行为。

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要考虑的问题。

专家认为,犯罪应当是犯本罪的行为人基于恐惧威胁或胁迫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付财物的方式,这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犯本罪的一般主体,是已经满16周岁以上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包括单位。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给予敲诈勒索罪处罚。

但是,违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与两项罪名相比,敲诈勒索罪具有较少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应定罪。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有害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直接的意图。

这说明,犯罪人在主观方面须具有的犯罪,这表现于犯罪故意和目的这两个方面:第一,敲诈勒索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威胁,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实施敲诈勒索或轻微暴力,进而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但行为人仍在积极追求的结果。

第二,侵犯财产罪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罪,主要目的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强迫被害人得到利益。

首先,犯本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为目的,也有利于区分该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取得他人债务,这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威胁是要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这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方从乙方处非法窃取电视机,乙方将其返还给乙方,乙方将威胁伤害甲方儿子并返还乙方财产。

甲方将电视机归还乙方,以免损害其儿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这个案子不是犯罪。

3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问题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3.1.1案情简介某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

徐州两名男子和一名冒充记者的男子向一家采石公司索要30万元曝光环境污染。

经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和三年。

2018年3月,为低价从当地一家采石公司获得转售原材料,家住徐州的张某、张某想到向企业索要“封口费”,并通过媒体曝光了该采石公司承包业务的想法。

后来,张某联系上自称在人民日报徐州办事处工作的付某,采访了这家矿业公司,并曝光了该公司的环境污染,让他以记者的身份向该公司索要“封口费”。

2018年3月12日晚,张某带领付某到采石公司拍照,并留下付某的联系方式。

3月13日上午,付某在当地一家酒店附近会见了采石公司高某。

付某以“环保不达标、非法生产”威胁采石公司,并索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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