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比较教育:是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当代外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找出教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发展趋势,以作改革本国教育的借鉴。
2、租赁学校:是一种将学校的经营管理委托给非营利性的民间教育团体、个人或企业,教育当局根据合同进行管理、检查的一种体系。
3、文化联邦主义:是把教育制度有关的立法权和管理权都交给了各州,这种在文化教育领域各州拥有极大权力的现象,叫做文化联邦主义。
4、儿童中心课程:主要是以儿童的能力、兴趣及需要为中心来计划学习的活动,注重在各种社会实际活动中培养儿童的能力和个性。
又称活动课程或经验课程。
5、小队教学:一般是指3-7名不同学科的教师组成一个小队,在小队范围内,协同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6、发现教学法:是一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对一些事实和问题进行独立探究和思考,自己发现并掌握与此事实或问题相应的原理和结论的教学方法。
1.萨德勒:萨德勒是比较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时代”的先驱者。
萨德勒明确指出,比较教育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国外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来学习别国的教育经验,改进本国的教育工作。
2.比较法:是通过观察,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它是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
3.各种学校:所谓”各种学校“是实施类似学校教育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总称。
:
4.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59—1962年拨款8亿多美元资助教育改革。
内容:联邦政府增拨大量教育经费,加强普通公立学校的数学、科学和外语教学,加强现代技术教育,资助高等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奖励科学研究,建立“国防奖学金”,培养第一流的科技人才,以增强国防能力。
5.比较四步法:比较教育的系统研究分为区域研究和比较研究。
区域研究包括:描述和解释两个阶段;而比较研究包括并置和比较两个阶段。
上述四个阶段构成了其著名的比较四步法。
1.双轨制:是一种形象的比喻,是说体制的运行有多套制度或方法。
2.公学:公学是新型的寄宿制私立文法学校,是公众团体集资兴办,培养目标以“公职”人员为主,得名公学,设备条件优越,师资水平高,学费昂贵。
3.朱利安:法国人,第一个提出比较教育的人,于1817年发表《比较教育研究计划与初步意见》提出以下建议:组建一个国际教育委员会,聘请常任公务人员承担比较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用问卷的方式向各国收集资料,以便国际委员会能够提出适当教育改革建议;建立师范学校网,用最新的方法培训师资;发行各种语言的教育定期刊物,传播教育改革的建议。
朱利安的其他教育著作:《体育、德育和智育概论》(1808)、《裴斯泰洛齐教育方法的精髓》(1812)。
贡献:提出比较教育;确实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教育;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范例;提出了问卷的编制。
4.比较教育:比较教育学是指以整个教育领域为研究对象,对当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进行跨文化比较研究,探讨教育发展规律及特定表现形式,借鉴有益经验,推动本国或本地区的教育改革和教育研究的一门科学。
5.双元制职业教育: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校进行,分为三大类: 1.商业类,2.技术类,3.服务类,
6.因素分析法:又称指数因素分析法,是利用统计指数体系分析现象总变动中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包括连环替代法、差额分析法、指标分解法、定基替代法。
1.“借鉴时代”: 19世纪,随着欧洲民族国家制度的兴起和产业革命的爆发,欧美各国争先恐后地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
当时人们相信把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各国都积极向国外派遣专家,从教育先进的国家学习经验,以期为我所用。
比较教育因此得以产生和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的考察大多是表面化的、百科全书式的,往往忽视别国教育与当地社会生活的联系,忽视对别国的教育经验在本国的可行性的深入讨论。
比较教育史上称这一时期为“借鉴时代”。
2.公学: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私立学校,具有重要的传统影响。
公学以纪律严格、学习成绩优异、培养绅士风度而著称于世。
公学实际上是指包括9大公学在内的一批建于中世纪和20世纪20年代初、具有全国声望的奇宿学校和教育质量优异的走读学校。
公学招收预备学校毕业生,在学年龄为13—18岁。
绝大多数公学学费昂贵。
20世纪70年代后,公学进行了改革。
开始实行男女合校,纠正宗教排外性,注意改善师生关系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放松对学生生活方面的限制;改变传统观念,增加社会服务活动,强调学术成绩,加强科学、数学和经济学科目的发展。
3.《杜塞尔多夫协定》: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事实上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西德州与州之间的教育统一和协调成为问题。
于是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了这个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各州各类学校的统一名称、学期长短、考试认可、分数等级,规定学校依次为一至十三年级,达十年级的学校为中间学校,达十三年级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凡完全中学的毕业生均可升入大学。
这是西德文化联邦主义的第一个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