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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8•【文号】司发[1998]018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司发〔1998〕018号)部机关各司局:《司法部工作规则》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司法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司法部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行使职权,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司法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

司法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司法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部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九条司法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司法部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现就湖北省《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收件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姚荣联系电话:************邮编:430071电子邮箱:1164278461 在本页面底部,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2020年1月12日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北京市各司法局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司法局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司法局通讯录1、北京市司法局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邮编:1000352、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地址:东城区和平里6区16号电话:邮编:1000133、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地址:西城区南小街社保大厦605室电话:邮编:1000354、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地址: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电话:邮编:1000265、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中540室电话:邮编:1000976、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地址:丰台区丰北路75号114、116室电话:邮编:1000737、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电话:邮编:1000438、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地址:大兴区兴政街17号电话:邮编:1026009、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电话:邮编:10310010、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地址:昌平区东环路146号电话:邮编:10220011、北京市东通州区司法局地址:通州区新建街17号电话:邮编:10114912、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地址: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电话:邮编:10140013、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地址:房山区拱辰北大街甲29号电话:邮编:10248814、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地址:平谷区府前西街12号电话:邮编:10120015、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6号电话:邮编:10230016、北京市密云县司法局地址:密云县鼓楼西大街12号电话:邮编:10150017、北京市延庆县司法局地址:延庆县东外大街96号电话:邮编:10210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司办通[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司办通[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于近期制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颁(换)发执业证书的范围(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员执业证》。

1.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2.《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换发执业证书。

3.2006年3月1日前,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符合担任公证员的原规定条件,并已经省(区、市)司法厅(局)任命,尚未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1.有《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11.17•【文号】[88]司发办字第300号•【施行日期】198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88]司发办字第300号1988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的“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化、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制定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时,可参照司法部这一方案的规定。

本方案提出“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秉公履行职责,司法部以及司法厅、局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类管理。

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今后任免司法厅、局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助理员,按国务院批准的上述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上午,李鹏同志生情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用法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司法部“三定”方案(司法部1988年10月15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政府的法制工作,合并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理顺关系,司法部的职能要加强等指示,司法部拟强化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强化参与立法的职能,将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法规司,统一对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立法工作。

二是为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将公律司分解为公证司和律师司。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1年第4号)精神,现就江西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江西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24个县(市、区):莲花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修水县、吉安县、广昌县、广信区、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的户籍为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司办通[2002]第86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02]第86号2002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是重要的综合性部门,在辅助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中担负着繁重的任务。

办公厅、室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行政系统从事办公厅、室工作的全体同志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当前实际,要在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中,突出重点,进一步畅通信息、调研、新闻、督办和信访工作渠道,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畅通信息工作渠道,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加强信息工作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须臾不可缺少。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方式,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共性信息多,个性信息少;初级信息多,高层次信息少;报喜信息多,报忧信息少;信息报送不平衡,综合程度不高等。

各地要正视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要在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上狠下功夫,做到搜集及时、处理迅速、传递对路。

要根据中央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性地确定每个时期的信息报送要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综合、反馈信息。

加强值班工作,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上情下传,下情上达,特别是监狱劳教所的重大案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反映、及时上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起草的《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19年5月9日《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充分发挥新时代司法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起草了《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司法所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载体,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保障能力,整合优化资源,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现将《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为规范“12348”法律援助热线(以下简称“12348”热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公共法律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社情舆情分析等职能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12348”热线的服务宗旨是面向社会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12348”热线平台维护、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12348”热线运行、律师值班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12348”热线所需经费列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确保“12348”热线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12348”热线部门协作机制。

(一)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12348”热线接待咨询、分流、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业务范围、办事程序、注意事项、许可条件、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清理、更新、汇总,输入“12348”热线信息系统,作为开展法律咨询的信息来源。

(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处理“12348”热线分流转办的问题。

(四)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保障“12348”热线信息技术稳定和畅通。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12348”热线的宣传,并在便民服务接待窗口醒目位置公布热线电话,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全国基层司法行政信息管理平台

全国基层司法行政信息管理平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基层司法行政信息管理平台篇一:关于启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统计平台的通知关于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所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各县司法局,海螺沟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促进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启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xx]257号),决定于今年年底正式启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网上管理平台,开展基层工作统计年报网上填报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基层司法行政信息统计平台使用说明该平台依托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站建立,利用互联网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可以通过宽带、电话线、无线拨号等方式接入因特网,输入平台网址:(也可以直接输入网址.cn/)即可登录。

打开平台后,会出现两个连接,分别指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网页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页。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网页主要包括涉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司法部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决策、会议,各地开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统计报送系统等。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页主要包括协会简介、章程、内设机构、理事会名单,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库,调解典型案例,调解方法技巧,各地调解经验,调解模范人物介绍,调解立法情况,国外调解工作介绍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进入平台后,可以根据需要了解查询相关信息,咨询政策,交流工作。

该统计系统由6张统计报表组成,其中人民调解工作2张表,司法所工作2张表,社区矫正工作2张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社区矫正表位月表,其余为季报表。

对于州局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仍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二、基层信息统计报表的使用说明1、用户权限。

该信息系统分为乡、县、市、省、中央五级,每级用户可以登录本级管理系统并查看本辖区内全部下级管理系统。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1994年9月27日)部机关各司、局、厅、部、委、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机关的具体情况,现就各司局人员编制及处级机构设置通知如下:1.办公厅编制61人(含现职部长、副部长秘书)。

内设10个处(室):总值班室、部长办公室、秘书处、新闻处、机要处、保密保卫处、统计处、档案资料处、信访处、技术处(对外称信息中心)。

2.监狱管理局编制79人。

内设12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与监管技术处、工业处、农业处、劳动管理处、计划处、财务处、科技管理处。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编制43人。

内设9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场所保卫处、生产处、计划处、财务处。

4.法学教育司编制25人。

内设4个处:高教管理处、成人教育管理处、职业教育管理处、法学科研与教材管理处。

5.法制宣传司(全国普法办公室)编制21人。

内设4个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理指导处、法制报刊出版管理处、法制影视文艺管理处。

6.律师司编制20人。

内设5个处:业务管理处、从业资格管理处、机构管理处、驻华外国律师管理处、行业协会指导处。

7.公证司编制17人。

内设4个处:资格机构管理处、民事公证管理处、经济公证管理处、港澳台公证管理处。

8.基层工作司编制16人。

内设3个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和“12348”热线平台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现将《“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省厅反馈。

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10月9日“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以下简称山东法网)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根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法网主要包括网络、手机APP、官方微信微博等,通过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化、均等化。

第三条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原则,按照“集中受理、上下联动、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要求,实行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XXX处理便民务实、专业准确、及时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平台建设维护,制定工作制度规范,组织数据分析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各主管行业机构、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维护,更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流程,办理转办件、联办件等业务范围内相关事项。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1998年11月16日司发〔1998〕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邮电管理局:今年年初以来,山东省菏泽地区东明县司法局和县邮电局密切配合,开设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寻求法律帮助的“连心桥”、“开心锁”。

这一尝试的方向是正确的,基本作法是可行的。

全国各地都要积极推广这一经验,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线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有利于强化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对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疏导和防范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治安状况的好转;有利于基层政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部关系,增强政治凝聚力。

这项工作是实施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积极举措,是司法行政系统和电信系统落实国务院要求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公告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举办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告》规定,现就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22年1月2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月20日10时,通过“江西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江西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或直接登录报名网站http://39.106.114.67/JXEXAM/public/index.jsp,查询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提出核查成绩的书面申请。

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已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考试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三、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及考试合格证明申领2022年1月27日10时,江西省司法厅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在江西省司法厅网站和“江西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江西省司法厅将适时发放考试合格证明书,考试合格人员也可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分为A类和B类。

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四、咨询方式有关2021年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政策事项可登录江西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或在工作日拨打咨询电话*************、87709084、877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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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街117号
31、青海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247369 邮编:810000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三路11号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2318198-2801 邮编:83000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7号
33、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厅联系电话:4826197 邮编:83001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号
34、河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900613 邮编:450003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
35、甘肃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417595 邮编:730000 通讯地址:兰州市皋兰路100号统办一号楼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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