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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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格 执行 国际渔业条 约 、 双边渔 业协 定和有 关管 理规
( ) 极推进 渔 业安 全 通信 网络 建 设 。加快 定 , 法从事 渔业 生 产 活 动 ; 五 积 依 渔业 执 法 机构 要 加 强
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 中的应用 , 完善卫 星、 在 重点敏 感海 域 的巡 航 护 渔 、 管 检查 工 作 , 止 短 监 禁
( ) 二 工作 目标 。到 “ 一 五 ” , 十 末 扩建 新 建 一 的企业 , 强对制造 、 加 改装 、 口渔船 以及 船用安 全 进 强 批 安全避 风 、 配套 完善 的渔 港 , 全 国海 岸线 平 均 设备 的检测 检验 , 化 渔 船修 造 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使
备, 健全法律法规 ,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 口消防和照明设 施、 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 施设
防灾避 险能力 , 力构 建 渔 业 安全 生 产 长效 机 制 , 备 , 努 提高安 全保 障能力 。 有 效遏制 渔业 安全事 故 , 实保 障人 民群众生 命财 切 产 安全 , 促进 渔业经 济安 全发展 。 ( 大力提 高渔船 安 全 质量 。严 格 渔船 建 造 四) 企业 资格认 可制度 , 法取缔 不具 备渔船 生产 资质 依
波、 超短 波 、 动 电话 “ 网合 一 ” 移 四 的安 全 通 信 网。 渔 船 违 规进 入 敏 感 争议 水 域 作业 ; 交 、 政 、 外 渔 海 加 强渔船 通信终 端设 备配 备 , 大近 海 和 内陆 水域 事 、 扩 公安边 防 、 海洋 等部 门要 加 强沟通 协调 , 做好涉 无线 电信 号覆盖 范 围 , 洋 渔 船 要 配备 卫 星 电话 , 外渔业 事 件 的防范处 置工作 , 远 防止 引发 渔业安 全事 为安 全信 息播发 与 接 收 、 急 遇 险报 警 、 救 指 挥 故 。 紧 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7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7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推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顺利实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是高风险行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渔业生产列入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畴。

渔业船员的生产技术与安全意识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因素。

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船舶事故的发生,80%是人为因素造成,特别是碰撞事故的人为因素更高达95%。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事关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关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对于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渔业船员管理专业要求高,涉及层面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贯彻落实《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现阶段针对渔业船员管理的综合性指导文件,整合了原有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比例减少了海洋职务船员岗位和等级,增加了考试评估体系中实操内容,更加切合实际和基层管理现状。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组织宣传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相继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民用老旧渔船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民用老旧渔船管理的对策建议

2019.08老旧渔业船舶因安全隐患多、事故发生率高、可操作的监管政策依据少等问题,一直是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大障碍,也是基层渔业主管部门的一大隐忧。

如何建立配套完善的老旧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形成老旧渔业船舶制度化管理和退出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老旧渔业船舶的界定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中表述“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

”《通知》中对不同材质、不同船型的船龄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木质捕捞船:船长<12米,一般船龄为13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18年以上;12米≤船长<24米,一般船龄为18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23年以上;船长≥24米,一般船龄为20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25年以上;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一般船龄为25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30年以上。

《通知》从渔船使用年限角度,给出老旧渔业船舶的标准尺度,成为推进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基本遵循。

2 老旧渔业船舶的分布及营运现状从目前的入渔状况看,老旧渔业船舶存量比较大。

全国现有作业渔船约100万艘,25%是老旧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老旧比例更高,全国约20万艘木质渔业船舶,50%以上是老旧渔业船舶,其中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占20%左右。

以青岛西海岸新区为例,现有登记在册的各型渔船3158艘,船龄分布统计表如下: 分类数量 正常使用渔船一般老旧渔船限制使用老旧渔船船舶数量(艘)12851071802从运营状况看,大量老旧渔船特别是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仍然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潜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

通过对青岛市近3年发生的11起渔船自沉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有9起是因为船龄较长、船体老化而造成的,另外2起自沉事故虽然船龄未达到老旧渔船标准,但也是因为维修保养不当,导致个别部件锈蚀损坏而造成。

可见,因船龄老化陈旧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制约着平安渔业、和谐渔区建设,也影响了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正文:----------------------------------------------------------------------------------------------------------------------------------------------------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23日以农渔发[2002]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三、明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渔业船舶建造前检查。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并将开工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对已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文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开工前检查应在每艘渔业船舶建造前进行,由承担该船初次检验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传真:010-59199288。
E-mail:yangli@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1.1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类。
3.1.2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
3.1.3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一级木质建造企业应配备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1.2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本文中的船长均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定义的公约船长)
1.2.1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为五级:
a)一级企业:建造各尺度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b)二级企业:建造船长≤60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c)三级企业:建造船长≤45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d)四级企业:建造船长≤24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农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章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定,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可提 请渔船检验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涂改检验证书;不得擅自变更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载重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渔船: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的生产船舶。 (二)渔业辅助船: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 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三)渔业船舶:上述渔业辅助船和渔船的统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不适用下列渔业船舶: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 (二)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 (三)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章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 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 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3年第35期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本刊讯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 区、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 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0 号) 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两个翻一番目标本刊讯 9 月4 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黑龙江召开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经营总收入超过8000 亿元,比2010 年翻一番;各地农机装备布局比较科学合理,由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作业服务、维修服务能普遍达到行业标准;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主要农作物主要环节实现全覆盖,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同步推进。

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本刊讯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 月23 日起正式施行,与2004 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 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3.14【实施日期】2010.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2010年3月14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87年开始,国家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渔业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海洋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之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渔民和社会各界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捞渔船盲目增长的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渔船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渔船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人口数量多、就业压力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捞强度仍然超过资源的可承载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

禁止在相关水域从事非法捕捞、养殖、采砂等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二、规范渔业生产行为。

严格遵守渔业生产相关规定,确保渔业生产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渔业执法力度。

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护渔管理,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请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渔业资源。

特此通告。

XXXX年XX月XX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1995年2月15日农渔发[1995]19号)沿海各有关省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利用鲜销渔业船舶直接向周边国家鲜销水产品,是改革开放后渔业系统水产品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90年代渔民的一条致富之路。

但是,随着此项业务的拓展,也暴露出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为此,我部渔业局曾多次行文,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的管理,并于今年6月初在山东省荣成市召开了鲜销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座谈会。

根据会议精神和近几年对鲜销渔业船舶的管理经验及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的管理通知如下:一、从事国际渔业鲜销业务须经农业部批准,并根据生产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农业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审批一次。

二、从事国际鲜销业务的单位,需经省或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报批时须附送下列材料或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文件或者具有水产品自营出口权的证明;3.鲜销渔业船舶的产权证明;4.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Ⅰ类航区适航证书;5.船员名单及持证情况;6.鲜销渔业船舶及船员已参加保险的证明。

经农业部审批合格的申请单位,凭批件到省渔港监督局(处)办理“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组织船员参加外事纪律教育培训班;省渔港监督部门应定期将发证和办班情况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业局。

三、船长对鲜销渔业船舶在境外的一切活动负责,应注意教育船员遵守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外事纪律,避免不良涉外事件的发生。

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外交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农渔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公安厅、局,各有关海关,驻有关国家使(领)馆:发展远洋渔业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我国远洋渔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已成为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之一。

但是,近年来,一些渔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从事渔业活动、非法从事公海流网作业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损害了合法作业渔民的利益,在国际国内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维护国家声誉,保障我渔业企业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一、坚持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各级渔业、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外交大局、保护企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正确处理发展地方经济和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赴境外生产渔船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加强密切协作和配合,努力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违规作业渔船的查处力度。

要采取海上巡航和港口检查等措施,加强对辖区内渔船的监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伪造船名号、在公海非法从事流网作业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从速处理。

严禁未经批准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出境生产,对已经出境的要责成渔船所属企业或船东将船召回。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1985年5月22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厅(局),大连市水产局,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各渔业公司: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为发展海洋渔业生产,从国外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愈来愈多。

但从进口的旧船情况来看,问题不少。

一是船舶的图纸资料严重不全,给船舶的初次检验和以后修船带来极大困难;二是船舶在国外修理时,对监修不重视,船舶质量达不到要求。

为了保证进口船舶的质量,使之既能满足海上安全生产的要求,又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现就有关加强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的适用于外海或远洋捕捞生产的旧渔船和所有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旧渔业辅助船(以下统称“旧船”)。

二、获准进口旧船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船检验处报告。

旧船到达我国港口后,应向渔船检验处申请初次检验。

三、进口旧船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符合我国船舶现行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进口旧船的技术状况应基本达到我国的有关规定。

从事远洋渔业的旧船还应满足《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要求。

五、为了使进口旧船达到上述要求,进口单位出国考察、确定国外修船项目以及在国外修船等,应尽可能有渔船检验部门的验船师参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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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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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管理。

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

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表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3
表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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