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整理版]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理学也逐渐形成了几个不同的流派。
本文将介绍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自然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流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将法律视为一种理性的良心准则。
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超越了人们的意志和权力。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原则之上,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古代的自然法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等,强调法律与自然法的内在联系。
而近代的自然法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强调法律的理性性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确立法律秩序。
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方法,近代自然法学采用了更加理性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二、实证法学流派实证法学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和社会背景,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
实证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是社会规范的产物。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来制定和解释。
实证法学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特沃尔德、霍尔伯特·哈特等。
他们主张通过对实际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描述,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征。
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的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法律实用主义流派法律实用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用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根据其实际影响来制定和解释,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有欧内斯特·尼克兹伯格、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来制定和解释,否则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效力。
法律实用主义注重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效果的研究,强调法律的实践价值。
四、法律形式主义流派法律形式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规则和程序准则。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
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的知识容易出选择题(P64-65)法学流派代表人物古典自然法学派P64启蒙思想家分析法学派P64边沁、奥斯丁历史法学派P64萨维尼、梅因哲理法学派P64康德、黑格尔社会法学派P64耶林、庞德、弗兰克、卢埃林新自然法学派P64夏蒙(法)、施塔姆勒(德)、拉德布鲁赫(德)、富勒(美)纯粹法学派或规范法学派P65凯尔森新分析法学派P65哈特新哲理法学派或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P65继承、改造和发展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和法律思想为显著特征经济分析法学派P65波斯纳综合法理学派P65博登海默下表中的人物作品知识容易出选择题姓名国家著作页码哈里斯英国《法哲学》P36魏德士德国《法理学》P38波斯纳美国《法理学问题》P39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P39 黑格尔德国《法哲学原理》P39贝格博姆奥地利《法理学和法哲学》P39奥斯丁英国《法理学讲演集或实证法哲学》P39《法理学范围的确定》P42严复中国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法意》之名移译到中国P4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P44 王振先中国《中国古代法理学》P44庞德美国《社会法理学论略》P44李达中国翻译日本学者穗积陈重的《法理学大纲》P44弗里曼英国《劳埃德法理学总论》P52博登海默美国《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P52庞德美国五卷本《法理学》P52费里德曼英国《法律理论》P55《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P68莫里森英国《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P55霍尔美国《法理学基础》P55伯罗茨海默德国《各国法律哲学》P55考夫曼德国《法律哲学》、《后现代法哲学》P55科殷德国《法哲学》P5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P66孟德斯鸠法国《论法的精神》P5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P57德沃金美国《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P68哈特英国《法律的概念》P58波斯纳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P58斯坦、香德英国《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P66柏拉图《理想国》P6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P66盖尤斯《法学阶梯》P66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P66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P67马基雅维里《君主论》P67康帕内拉《太阳城》霍布斯英国《利维坦》P67洛克英国《政府论》P67葛德文英国《政治正义论》P67边沁英国《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P67梅因英国《古代法》P67密尔英国《论自由》P67莫尔英国《乌托邦》P67哈林顿英国《大洋国》P67戴雪英国《英宪精义》P67鲍桑葵英国《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P67巴克英国《英国政治思想:从斯宾塞到现代》P67拉斯基英国《国家的理论和实践》P67哈耶克英国《法律、立法和自由》P67拉兹英国《法律体系的概念》P67鲍曼英国《立法者和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和知识分子》P67麦考密克英国《制度法论》P67罗素英国《西方哲学史》P67汤因比英国《历史研究》P67伯特兰..罗素英国《权力论》P67卢梭法国《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P67 罗伯斯庇尔法国《革命法制和审判》P67霍尔巴赫法国《自然政治论》P67勒鲁法国《论平等》P67马布利法国《马布利选集》P67摩来里法国《自然法典》P67德萨米法国《公有法典》P67圣西门法国《圣西门选集》P67托克维尔法国《论美国的民主》P67狄骥法国《宪法论》P67达维德法国《当代主要法律体系》P67康德德国《法的形而上学原理》P68费希特德国《自然法权基础》P68萨维尼德国《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P68尼采德国《权力意志》P68韦伯德国《经济和社会》P68洪堡德国《论国家的作用》P68哈贝马斯德国《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P68 拉伦茨德国《法学方法论》P68霍恩德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导论》P68汉密尔顿美国《联邦党人文集》P68威尔逊美国《国会政体》P68比尔德美国《美国政府和政治》、《美国宪法的经济观》P68罗尔斯美国《正义论》P68伯尔曼美国《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P68 康芒斯美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P68 萨拜因美国《政治学说史》P68梅里亚姆美国《美国政治思想》P68贝勒斯美国《法律的原则》P68霍贝尔美国《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P68昂格尔美国《现代社会中的法律》P68诺内特美国《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P68施瓦茨美国《美国法律史》P68。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
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
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法理论文——约翰奥斯汀
关于约翰·奥斯汀的法律思想概述【摘要】约翰·奥斯汀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学派的奠基者,在其著作《法理学范围》①一书中对法的定义、法与道德的关系、实在法等方面作了认真评述。
他首次对法与其它社会现象进行了系统细致的区分,并围绕“主权-命令-制裁”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实在法主张。
他的“法的命令说”和“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分离”的思想是其分析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法哲学思想对英美法理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学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在分析法学中所起的奠基性的作用以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批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如主权、命令、制裁、服从、义务等等,极大地推进了法学理论的研究,并由此使得法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较独立的学科。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约翰·奥斯汀在法理学领域的思想建树仍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约翰·奥斯汀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思想一、奥斯汀的生平及学术概述约翰·奥斯汀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分析法学派奠基人。
他于1790年3月3 日生于东英格兰索夫克郡一个富有的磨坊主家庭,16 岁时应征入伍,当过陆军军官,在 1 812 年退役后攻读法律,并于18 18 年取得律师资格。
简要回顾约翰·奥斯汀的一生,在其生之年就承受着生活的艰辛和理论的落寞。
他于1818 年开始成为执业律师,但是只办过很少的案子,以至在1825年他就不得不从法律实践领域退了出来,之后,他在刚成立不久的伦敦大学获得了法理学教席,主讲法理学课程。
但由于他的理论过于抽象,显得曲高和寡,听者寥寥。
1835 年, 他在无奈中辞去了伦敦大学的教职。
为了谋生,他又在内坦普大学承担了类似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也不尽人意。
再后来,他曾短期地为英国刑法委员会服务,还担任过驻马耳他大使,等等。
在公职方面,奥斯汀的一生充满了失望和对未来完成事业的期待。
曾有人这样评价过他的遭遇:“奥斯汀的易紧张的性格、差劲的健康状况、抑郁的个性以及唯美主义的追求妨碍他走得更远。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法理学重点归纳
法理学重点归纳一、法学与法理学 1)古罗马乌尔比安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理学”是日本穗积陈重所创造。
二、法学历史。
A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一词是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
B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的代表作有《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经典的法治定义。
C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即将法律分为四类,分别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类法。
D古典自然法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E 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F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主要观念由萨维尼提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
G法理学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并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H 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I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凯尔森。
J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庞德。
社会学法学派也是研究实在法,总的来说属于实证法学,但是和新分析法学不一样的在于其不是以语言哲学作为分析工具,而是以社会学作为分析法律的方法。
三、法与法律。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
其含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
3.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引证法
国法大全
xx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xx留、xx、xx休斯;
第二阶段:
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xx法学:
一、特征:
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
二、代表人物:
xx——《论xx》、《论法律》
——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
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
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
二、哲理学派: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用抽象推理的方法为研究方法,肯定或解释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
三、历史学派——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
创始人:
胡果代表人:
xx
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四、功利学派
xx、xx
五、分析实证学派
xx《法理学的范围》
xx——提出主权、命令和制裁三要素说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法理学中必须知道的法学家,流派
美
《法律在探讨自己》
新自然法学派
庞德
美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社会法学派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社会控制说
德沃金
美
《认真对待权利》
新自然法学派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
波斯纳
美
《法理学问题》
格劳修斯
荷
《战争与和平法》
孟德斯鸠
法
《论法的精神》
法理学中必须知道的法学家,流派及其著作
姓名
国籍
著作
其他
霍布斯
英
《利维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人意说
洛克
英
《政府论》
边沁
英
《政府片伦》
功利主义法学派命令说
奥斯丁
英
《法理学的范围》
分析法学派命令说命令模式论
梅因
英
《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
历史法学派
哈特
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
新分析法学派规则模式论规则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
卢梭
法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
萨维尼
德
《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
历史法学派民族精神说
黑格尔
德
《法哲学原理》
凯尔森
奥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纯粹法学派规则说
阿奎那
中世纪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神学法学家神意说
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
《政治学》
柏拉图
古希腊
《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查士丁尼
古罗马
《法学阶梯》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施塔勒姆
P259
20是基础很有影响的德国哲学家,期望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的统治地位、代之以新康德主义。他的法学理论,20世纪初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影响巨大。
《以唯物主义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哲学思想的代表)《法学理论》《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p261
德国经济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纳粹政权认为他是一个“不可靠的史官”,对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哲学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获得了“功在文化与法哲学”纪念奖
斯宾诺莎
p127
进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早期诞生的荷兰著名启蒙思想、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奠定近代自由理论基本框架
《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笛卡尔的哲学原理》《神学政治学》(政治法律启蒙著作)《政治论》
第十章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律思想
霍布斯
P134
著名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君主专制制度拥护者,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之一。
托马斯阿奎那
P86
欧中中世纪发展和繁荣时期经院主义哲学家,“天使博士”神权政治最大代表。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马西利
P94
中世纪意大利反对教权主义、反映市民阶级要求的思想家、宗教改革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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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中国法律传统的内容(进阶P317)
二, 论述题
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势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谈谈法治精神的内涵和其对法治的意义.
2.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要求,为法制工作中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 试论述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
一、智者学派
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
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
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
苏格拉底
二、柏拉图
《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3 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树立人本法制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 论述"人本"法律价值观
4 十七大报告指出"着力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权力与权利失衡、官本位、野蛮执法、衙门作风等突出问题,重视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兼并、城市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公民和企业的私权保护,加强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着力解决司法领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保护主义,以及权钱交易所导致的司法不公、审判迟误、裁判执行不力等问题,"
论述法律的正义价值(进阶P170)
5 试结合我国贫富差距加的现实,论述法律的平等价值(进阶P121)
6 评价我国选择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法略的意义(初阶P258)
7 法律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进阶P138)
8 论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及其不足
9 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进阶P82)
10和谐社会构件的法律保障(进阶P349)
——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罗马法学:
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
二、代表人物: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解析: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价值分析方法,该话为马克思所说;恶法亦法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所说,属实证分析方法;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大法官霍姆斯所说,属于社会分析方法
辅导班法理题目
一, 简述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初阶P112)
庞德:社会控制论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者
四、其他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
代表人物:波斯纳
批判法学
代表人物:昂格尔
法理选择题:“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恶法亦法”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三句话分别代表哪种法学方法?为什么?
A.价值分析方法 B。实证分析方法
用抽象推理的方法为研究方法,肯定或解释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
三、历史学派——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
创始人:胡果 代表人:萨维尼
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四、功利学派
边沁、密尔
五、分析实证学派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提出主权、命令和制裁三要素说
2.2十七大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包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试论述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19AD以后:
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
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
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
二、哲理学派: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三、概念比较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律体系\法学体\法系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律事件与法律事实
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
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法律制裁
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公民权与人权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人治
第十章各种法律分类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
三、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Leabharlann 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