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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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青大校教字〔2014〕4号校内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2014年1月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2014年3月4日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求课程平均成绩≥70分,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达到青海大学规定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位分数线。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可在次年申请缓授予学士学位:1、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2、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第五条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也不缓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除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其他受记过及其记过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较为突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可以在毕业当年恢复其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9至25人组成。

校学位委员会中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潍坊学院文件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学校、院部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21—25人组成,包括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院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一般7-9人,由本院部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2.审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经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2.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3.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4.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1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说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那么上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3、受过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4、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者;5、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未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并参加学校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不及格者;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7、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8、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新疆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

新疆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

新疆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篇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可在国务院教育部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的学科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

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祖国医疗科研事业服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篇细则第一章博士学位学术性学位博士第一条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4、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收录,发表论文排名要求如下:(1)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4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2)5≤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3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3)2≤影响因子<5,最多可授予2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4)影响因子<2,可授予1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

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专业学位博士第一条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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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1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订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2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于答辩前15日返回送审院(系)。

如果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

如果有两名以上(含增聘评阅人)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五人及以上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位外单位的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授权点负责人与教研室商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3二、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四、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五、答辩委员会会议(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表决。

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四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4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和写作能力。

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订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两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5出明确的意见,于答辩(或预答辩)前15天返回送审院(系)。

如果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

如果有两名以上(含增聘评阅人)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应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已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预答辩未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论文,用纸质的形式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人及以上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二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授权点负责人与教研室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二、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6四、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五、答辩委员会议(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表决。

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席一人,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二人,分别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委员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一名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7坚持原则、非院(系)党政负责人的有指导研究生工作经验的教授组成,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任期四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或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现任院(系)党政负责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核批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名单;二、审定本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三、遴选与审核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制订院(系)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二、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三、审查并建议设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四、审查并建议批准院(系)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五、审查并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8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七、研究并提出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决议时,应至少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参加,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没有投票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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