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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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历史 , 初步 实 现 了有 法 可依 的 目标 , 基 本 满 足 了我 国 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 民事案件 中的基本规则 , 法官不 这 就说 明民法在 社会对 法治 的需求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的形 能 援 引其他 的法 律运 用 于 民事 案件 , 成, 在 我 国法 治建设进 程 中竖 立 了一 座丰碑 。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

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

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

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

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高洁涂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那么,如何定义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为何在此时提出?对于普通人来说,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又意味着什么?对此,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等权威民法学专家,他们将对广大网友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什么是民法典?】王利明:顾名思义,民法典一般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都曾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

【为什么要修民法典?】王成:民法典如宪法一样重要。

那么可能有人就要问,既然这么重要,为何现在才编纂呢?其实以前我们有相关的法律。

打个比喻说,以前没有编纂民法典前,我们“变批发为零售”,很多法律法规早已单独存在,只是现在我们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王利明:第一,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缺乏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无法展示中国法治文明的水平与高度,还会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第二,法典化的灵魂在于体系性,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促进民事立法形成完善有效的体系;第三,民法典可以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为法官裁判提供法律保障;第四,民法典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民法典有利于促进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民法典跟普通人有什么关系?】王利明: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

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确立现代社会的基本交往规则,不仅能够有效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来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1-15浏览次数:9612字体大小:大中小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这就是说,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

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如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要归入物权法,保证制度要归入合同法。

再如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要归入民法典的债和合同制度之中,但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要归入总则,涉及物权的规则要编入物权法中。

采纳这样一种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则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综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一)罗马式。

该体系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剔除其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在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这种模式也不无优点,但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的这种罗马式模式。

仅仅只是对该法典第三编,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在谈到该编时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1【内容提要】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

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关键词】民法典、制订、内容、体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

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工作,使这些法律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我国在下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王利明主要学术观点

王利明主要学术观点

王利明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观点民法总则、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王利明主要学术观点1、就民法而言,自然生长论的观点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说更是行不通。

一方面,中国根本没有民法的传统,就连“民法”这个词都是舶来品。

至于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精神,在我们民族的精神中更是无立锥之地!甚至对私权中财产权的保护,历来也是不充分的。

黄仁宇先生在讨论中国为什麽没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未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中国历史上尽管颁布很多法典但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所有权、债权等制度。

所以从中国的传统习惯中是不可能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制度的。

另一方面,在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的需要大量借鉴国外民法的经验与文明成果。

尽管这种借鉴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但毕竟凡是人类都有基本的共同的需要,如生命的保障、财产的保障、自由平等、亲情爱情、自我实现等等。

任何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制度设计、科学技术都是人类可以共享的文明成果。

2、中国民法典应借鉴德意志式,设立总则编,可以在总则编中将民法具体制度的共性抽象出来,从而实现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指导。

就其他的编章而言,则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不必过分拘泥于德意志式。

3、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格权制度应该而且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以人格权为主的人身权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法的两根支柱之一。

正如我们无法否认财产权中债权、物权的独立价值,我们同样也无法否认人格权的独立价值。

主体的人格与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纯的主体制度是无法涵盖人格权的。

最后,我们必须看到的是,人格权制度同样也无法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行为法能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在产生了新的人格利益后,侵权行为法无法确认它。

4、侵权行为法应该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为世人翘首以盼。

在我国是否制订民法典关系我国民事立法模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是否完备,关系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民法典的制订将怎样糅合国外民事立法经验与我国现实状况?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带着上述问题我走访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

问:王教授,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民法学者纷纷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制订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法典。

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这种呼声越来越高。

您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我想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王教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名称上没有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经具备了法典的功能和特点。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

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许多学者曾呼吁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立法机关又加快了物权法制订工作的步伐。

毫无疑问,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必将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但为什么要制订民法典(必要性),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应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仍然需要学者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因为,在我看来,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涉及是否要制订民法典的问题,更关系到我国民事立法所采取的模式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

问:那么,请问王教授,您是否赞成我国目前就制订民法典?王教授:就我个人而言,我是赞成目前就制定民法典的。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

Nov,2019(No.ll,General No.271)2019年11月(第11期,总第271期)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博导新论】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在民法典编纂中存在着以法律汇编代替民法典编纂的思路。

文章认为,虽然法律汇编也有助于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但是由于法律汇编欠缺规则和价值的体系性,因此本质上不是法典化。

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实现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体系化的法典与法律汇编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民法典编纂中也需要保持民法典与单行法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单行法的入典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法律汇编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 2019)11-0018-10前百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国计民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 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编排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制度和规范的集合,它 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

大陆法系常常被称为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是因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 典。

E 编纂民法典,就是要用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全部内容,为 民众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更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根本的保障。

然而,在民法典编纂中,一直存在一种以法律汇编代替民法典编纂的思路。

此种观点认为,民法的体系化可 以采取法律汇编的方式,即将已经颁行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整理、编排,从而实现民法的体系化。

法律 汇编方式简便易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民法体系化的效果,同时,由于法律汇编程序简单、灵活简便,较 之于法典而言更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使民事立法可以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及时进行废、立、改。

笔者认为,法律 汇编虽然也是民法体系化的一种方式,且有助于民法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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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时间:2001年2月23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

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

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王利明:大家好!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

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

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

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

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

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

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

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

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来讲,民法典制定的起算时间不应是现在,而是可以追溯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民法通则》的总则将构成民法典总则部分,合同法成为债编重要部分,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也将会在民法典中出现,物权法也会被归入民法典。

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是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不是突击的,一步到位。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

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全盘接受,剔除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

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这种罗马式模式。

我查资料中发现,旧民法学者梅仲协推崇法国民法罗马式体系,他认为这种体系优点在于人法独立成编,因为人皆有母、丐亦有妻,把亲属法列入民法典之首,避免重物轻人的趋势,是这种体系合理之处。

现代民法学者徐国栋也极力主张这种民法典体系,回复罗马法,因为罗马法是罗马人创造的,罗马法中把人法臵于物法之前,体现为对人的尊重。

我认为在立法中难以接受这种体系。

因为罗马式缺乏内在完整的逻辑体系,没有总则,内容十分杂乱。

由于没有完整的体系,它难以区分一般法的规则或特别法的规则,在法律规则适用效力上也没有严格区分。

尤其是没有抽象出民法中共性的原则,造成体系的杂乱。

它也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对于财产权适用带来了许多困难。

我认为大陆法中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观点是非常科学的,英美法中虽然没有相对应的部分,但在学理与判例中都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

另一方面,罗马法式中的"人法"与我们现代意义的人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罗马法式的人法实际是亲属法,并不是对人的尊重和强调,也不是我们讲的人格权法。

如果把亲属法放在民法典首位,在民法理论中讲不通。

第二种是德国式,潘德克顿在注释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在与德国,台湾民法学者交流时,他们讲最早德国式可能由萨维尼提出的,因为潘德克顿等罗马法注释法学家是萨维尼的学生,德国民法典最早的草案是萨维尼准备的。

据有人考证在1890年前后,萨维尼已完成了德国民法典的草稿,后来民法典起草人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

所以他们推测德国式体系最早始于萨维尼。

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

有些学者批判概念法学派,但就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创立而言,概念法学有它精道之处,据我了解,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我国制定民法典也应积极地继受,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是有选择的借鉴。

如对总则的借鉴,区分物权与债权经验。

但是否采取五编制,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总则的设立,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则是先进经验,要很好地借鉴。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之分。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见仁见智,但商法的形成是有共识的。

形成于中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立了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

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

1804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

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王的命令基础上,1807年制定了商法典。

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立。

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的转化。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我曾在日本等国作学术交流,与民法学者探讨该问题时,他们都主张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与商法学者研讨时,他们对民商分立模式更感兴趣,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在澳门时,也是同样的现象,一位商法学家给出许多民商分立的道理。

细究起来,这些道理难以成立。

民商分立模式支持者的主要理由:第一,主体的特点,强调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性质上的区别。

比如,他们认为银行的借贷行为区别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区别在于一方有商人参与交易。

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中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如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按民法解释学,根据196条借款合同定义,银行参与的借款合同推定为有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

为什么这样考虑呢?因为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贷的机构,靠借贷营利,这样的营利主体必然决定了行为的营利性。

所以合同法中区别了这两种情形,借款合同按银行信贷合同作一般性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进行特殊规定。

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清的,按主体进行法律推定。

第二,现代社会中大型公司日趋增多,与大型公司交易的多是普通公民,即消费者,这种由商人与消费者构成的交易关系中,更需要用商事特别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查阅了许多国家的法律,其中明确提出"消费者参与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更多的义务给交易方。

如有些法律中规定,在消费者参与的格式合同中,对交易方(大公司)添加更大的提请注意义务。

支持民商分立模式的学者认为这类条款是商法规则,不是民法规则。

我认为不应以主体不同来区别民法与商法。

因为民法中所讲的"人",范围广泛,包容性极强,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两种角色相互转换,难以明晰界线。

如一个普通公民购房一套用于自住,按商法学者的观点,他是民法的自然人,不是商人。

又如他见房价颇低,以后有增资的机会,多购臵几套,期待地产增资,以获商业利益。

这时他又以商人的身份参与到商品交易中。

所以,自然人与商人的身份总是在不断转化的。

我查阅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商法典起草人最感困难的事情是对商人下定义。

有些国家为避开表述之苦,用列举出几十种例外来明确商人的范畴,或者直接列举出哪些人是商人,造成立法的繁琐与司法的不便。

第三,商行为的标准。

商法学者强调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如我上面讲到的银行信贷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

从商法上讲,即使双方没约定报酬,原则上推定是有偿的。

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也遇到同样问题,委托合同部分起草中,德国民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无偿。

德国商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有偿,这表明民法与商法的不同。

在这个问题中,起草组成员考虑到公民的委托关系大多基于人身信赖,事务简单,争议标的不大,实没有规定的必要。

只规定有经纪人参与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了,"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推定为有偿的,许多外国学者看不懂,几个德国学者问我,你们怎么把商人的商行为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第四,民事法律行为不注重形式要件,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商行为特别强调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的,许多商行为还要求公证,登记等。

一个日本学者讲,建筑承包商是商人,承包合同一定是书面的,因为商行为有形式要件的要求。

按民法来讲,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书面的。

因此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采取民法的立场来考虑。

合同是一种交易行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是为了证明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内容的外在表现,起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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