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1)
cha 5国家责任.ppt
Recalling the Draft articles on the Prevention
ofdous Activities,
Aware that incidents involving hazardous
(8)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行为视为该 国的行为;
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 其管辖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国家 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视为新国家的 行为;
2、解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1)同意 (2)自卫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难:彩虹勇士号案 (6)危急情况
Concerned that prompt and effective respons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minimize the harm and loss which may result from such incidents,
Noting that States are responsible for infringements
《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的国际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 家责任公约》等条约。 国际习惯法 正在制定的草案/Draft Principles on the Allocation of Loss in the Case of Transboundary Harm Arising out of Hazardous Activities
(3)受一国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个人接受国家的指示实施不法行为;
个人在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实施不法行 为。
例如:斯蒂芬斯案。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1.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 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 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作者:费昂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通过是国家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然而其内在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主要受限于归责条件的模糊与政治因素的不确定。
本文以该《草案》文本为依据,分析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构成中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一、国家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国家不法行为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会议提出国家责任是“如果由于国家机关未能履行国际义务,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一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即当侨民在其境内受到损害,可拒绝当地司法救济,直接寻求国际法手段,采取外交干预。
这种对国家责任的传统解释显失公平,曾一度被西方强国滥用。
尽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在保护西方国家的殖民活动,甚至干涉他国内政。
国家责任理论的重要转折点在196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持续对其缺陷进行研讨,并于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责任条款》还未生效,但是作为该领域极有分量的条约,确实具备研究价值。
国际不法行为作为引起一国国家责任的原因之一,是20世纪70年代最早关于国家责任产生的研究结论。
此后,国家责任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展,包括了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甚至国际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并处于发展中。
《国家责任条款》解释了由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归责问题和法律后果,属于国家责任制度中发展较早的一部分。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认定方面的分歧是国家责任制度相关条约无法促成的重要因素,这体现在《国家责任条款》的第1章,在一般性原则的规定中明确了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 (一)同意(consent)
• (二)自卫 (self-defense)
• (三)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 (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 (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四、国家责任的形式
• (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
• (二)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
• (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
• (四)补偿(compensation)
• (五)抵偿(satisfaction)
五、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 会的条款 六、程序规则
ul acts)
1、国家责任的基础
2、具体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
系
3、国际不法行为是否一定要伴随物质损伤或损
害?
(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3、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4、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5、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
关键词 国际不法行为
国家行为
一、国家责任概说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 行为国对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义务的行 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即为“国家责任”或 “国家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1. 研习重点该案文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并由其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
在该案文中,国际法委员会用编篆和逐渐发展的方式拟订了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草案主要规定了根据国际法认定国家应对其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的一般条件,以及这种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案文主要内容包括: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等。
2.法律文件内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1.条款草案案文76.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条款草案案文载录如下: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一部分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一章一般原则第1条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第2条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3条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
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
第二章把行为归于一国第4条一国的机关的行为1.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 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5条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虽非第4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第6条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
第7条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詹姆斯·克劳福德国际法教授剑桥大学劳特帕赫特国际法研究中心历史背景和编纂发展关于国家责任的议题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已被视为一项重大关注领域。
该题目曾被国际联盟选定进行编纂,并且是未获成功的1930年海牙大会主要议题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被选定为这一新机构处理的首批14个专题之一。
负责本题目的首任特别报告员加西亚·阿马多尔(古巴)于1956年开始这项工作,他在该年至1961年期间提交了6份报告,将国际法委员会的重点放在外国人及其财产受到伤害时的国家责任上,同时也讨论一般责任问题。
由于承担着其他任务,国际法委员会未详细讨论这些报告。
到1962年,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应将关注重点转向“定义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一般规则”(阿戈)的观点占了上风。
阿戈教授(意大利)是负责该题目的第二任特别报告员,他在1969至1980年期间提交了8份报告以及一部内容翔实的增编。
在此期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35项条款,为关于国家责任的起源和根本特征条款奠定了基础(现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第一部分,下称《条款》)。
1980至1986年,第三任特别报告员里普哈根(荷兰)提交了7份报告,他对本议题辩论的主要贡献是推动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关于“受害国”的详细定义。
里普哈根先生的继任者是阿兰焦-鲁伊斯(意大利),他在委员会工作期间(1988到1996年)提交了8份报告,到其任期结束时,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份全面的条款草案案文及评注,阿兰焦-鲁伊斯先生对此做出的主要贡献包括编制了赔偿和反措施、“国际罪行”的后果以及争端解决等章节。
1997年,委员会任命克劳福德(澳大利亚)担任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在1998至2001年期间对条款草案进行了二读。
1998至2000年期间,委员会审查了整个案文并通过了一套新的条款草案,将其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
国际法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1)可归因于国家①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①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3)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4.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与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A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完整版)《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引言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①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决议明确指出:“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
”②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就国家责任制度达成一项公约,将是继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及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条约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当代国际法编纂的又一重大进展。
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又通过决议:“敦促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递交书面意见”。
③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征集各方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也义不容辞,积极献计献策。
本文将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尝试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国家责任条款》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④“国际不法行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
如何理解wrongful?为什么中文本将之译为“不法”?⑤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评注》)(简称《评注》)⑥在解释该第1条中“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术语时,侧重于“行为”,而非“不法”,且比较了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并不论及中文。
据参与该条款起草的贺其治教授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国家责任条款》征求各国意见时,曾有过是否要在第1条中增加“受害国”的争论,但是,对“不法”一词没有任何争论,且最终未对第1条作任何修改。
⑦因此,不难理解国际社会已公认,以“wrongful”作为国家承担其国际责任的前提。
可见,这是无可争议,且极其重要的措词。
在现代国际法的文献中,“wrongful”的用法至少可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于1604年秋至1605年春写就的《捕获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林昊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又包括了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损害责任。
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自己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受害国据此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法所能运用措施和程序,促使承担责任的国际法主体履行义务或从该国际法主体得到赔偿。
损害责任是指又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或称"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当一国和其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给他国造成损害性结果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早期的国际责任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
哈佛国际法研究部起草的关于国家责任条约的草案、国际法委员会自1953年起的最初十几年中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以及西方学者关于国家责任的专著的主要内容都是如此,"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海外扩张、保护其投资利益的需要",故此,早期的国际责任实际上也被称为"国家责任"--"为了维持必要的国际秩序,国家通过自我限制对自己的一些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
这就把国家责任的概念引进了国际法领域。
"随着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在的国际责任也涉及对个人和国际组织地位的考虑",但由于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从而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损害责任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民用核活动、航天航空活动、国际河流与共同水域的运用、远洋石油运输、海洋开发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引起的跨国界损害日趋严重,从而通过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献所逐渐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因此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传统内容,在实践中已发展到形成一套较为稳定和完整体系的程度。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林昊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又包括了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损害责任。
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自己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受害国据此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法所能运用措施和程序,促使承担责任的国际法主体履行义务或从该国际法主体得到赔偿。
损害责任是指又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或称"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当一国和其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给他国造成损害性结果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早期的国际责任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
哈佛国际法研究部起草的关于国家责任条约的草案、国际法委员会自1953年起的最初十几年中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以及西方学者关于国家责任的专著的主要内容都是如此,"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海外扩张、保护其投资利益的需要",故此,早期的国际责任实际上也被称为"国家责任"--"为了维持必要的国际秩序,国家通过自我限制对自己的一些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
这就把国家责任的概念引进了国际法领域。
"随着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在的国际责任也涉及对个人和国际组织地位的考虑",但由于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从而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损害责任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民用核活动、航天航空活动、国际河流与共同水域的运用、远洋石油运输、海洋开发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引起的跨国界损害日趋严重,从而通过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献所逐渐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因此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传统内容,在实践中已发展到形成一套较为稳定和完整体系的程度。
试析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
法学家 2007年第3期 [法学专论]试析 国家责任条款 的!国际不法行为∀张乃根[摘 要]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持之以恒地编纂 国家责任条款 ,2001年联合国大会已通过 国家责任条款 草案,并建议就此缔结有关国际公约,2004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政府提出有关意见。
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国际法学界以此为前沿研究课题。
本文尝试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 国家责任条款 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问题,做初步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联合国 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Abstract] It is the one of main issues of c onte 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that stat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its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The International C ommi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has been working on the Articles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 for more than fifty years The United Nations Assembly adopted the drafted Articles in 2001and suggested to make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is subject In 2004,the United Nations Assembly called for Me mbers to submit proposals Chinese government paid its attention on it while scholars are taking research on it This paper intents to ana lyze the meaning of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to give a comment on preliminary rules and sec ondary rules,to discuss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mestic laws in the hope to study the im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as well as its conditions and attribution under the Articles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The United Nations;States Responsibility;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引 言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一部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的每一个国际不法行为都会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第二条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行为是由下列作为或者不作为构成的,就产生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1)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该国家;(2)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三条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为国际法所规范。
其认定不受国内法把同一行为认定为合法所影响。
第二章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第四条国家机关的行为(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国际法下都应当被看作是该国的行为,不管该机关行使的是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其他职能,不管它在国内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如何,也不管它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机关还是作为该国地方政府的一个机关。
(2)一个机关包括根据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五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ARTICLE 6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The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n act of the former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第七条超越授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八条为一国所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九条在缺乏或者没有获得正式授权情形下做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十条叛乱或其他运动行为(不应看作国家行为)……第十一条为一国自己所承认并采取的行为(不应看作国家行为)……第三章违背国际义务第十二条违背国际义务的发生如果一国的行为与其国际义务所要求它做出的行为不一致,就发生了该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不管有关义务的起源和性质如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2. 一国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
(a) 有关国际义务排除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或
(b) 该国促成了该危急情况。
第26条 对强制性规范的遵守
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一国,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作为解除其任何行为之不法性的理由。
第11条 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第三章 违背国际义务
第12条 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
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
2. 在下列情况下第1 款不适用:
(a) 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它因 素一并导致;或
(b) 该国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第24条 危难
1. 就一国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而言,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且一直不遵守该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3. 一国违背要求它防止某一特定事件之国际义务的行为开始于该事件发生的时刻,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事件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义务的整个期间。
第15条 一复合行为违背义务
1. 一国通过被一并定义为不法行为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情事,发生于一作为和不作为发生的时刻,该作为和不作为连同其他的作为和不作为看待,足以构成不法行为。
2. 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导语:国家行为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地位,其承担的责任也更为重要。
一方面,国家对自身行为负有责任,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和规范;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对其领土上或由其政府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文将讨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探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Ⅰ.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基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源于国家主权与国际共同生活的需要。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存在的规则体系,旨在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的主要基石是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它们为国家责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这些法律文书规定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国家违反了其义务,即存在国家责任。
无论国家是通过承认义务还是通过国际公约的规定,其实施不当行为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国家之间的争端。
Ⅱ.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
不法行为既可以涉及国家对他国采取的武力,也可以涉及其对本国人民的行为。
下面将重点探讨这两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
1. 国家的侵略行为及其责任国际法明确规定,任何一国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如果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采取侵略行为,将导致严重的国际法违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侵略行为的责任通常需要通过国际法庭或国际机构来判定。
一旦国家被认定为侵略行为的责任者,其可能会被要求赔偿所侵害国家的损失,同时被迫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被破坏的平衡。
2. 国家对本国人民的不法行为及其责任国家对本国人民的不法行为也是国际法上的重点问题。
国家必须负责保护本国人民的基本权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和制裁非法行为。
如果国家忽视了这一责任,就会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常见的例子包括:国家对本国人民的迫害、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侵犯劳工权益、不提供足够救助等。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OfficeofLegalAffairs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詹姆斯·克劳福德国际法教授剑桥大学劳特帕赫特国际法研究中心历史背景和编纂发展关于国家责任的议题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已被视为一项重大关注领域。
该题目曾被国际联盟选定进行编纂,并且是未获成功的1930年海牙大会主要议题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被选定为这一新机构处理的首批14个专题之一。
负责本题目的首任特别报告员加西亚·阿马多尔(古巴)于1956年开始这项工作,他在该年至1961年期间提交了6份报告,将国际法委员会的重点放在外国人及其财产受到伤害时的国家责任上,同时也讨论一般责任问题。
由于承担着其他任务,国际法委员会未详细讨论这些报告。
到1962年,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应将关注重点转向“定义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一般规则”(阿戈)的观点占了上风。
阿戈教授(意大利)是负责该题目的第二任特别报告员,他在1969至1980年期间提交了8份报告以及一部内容翔实的增编。
在此期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35项条款,为关于国家责任的起源和根本特征条款奠定了基础(现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第一部分,下称《条款》)。
1980至1986年,第三任特别报告员里普哈根(荷兰)提交了7份报告,他对本议题辩论的主要贡献是推动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关于“受害国”的详细定义。
里普哈根先生的继任者是阿兰焦-鲁伊斯(意大利),他在委员会工作期间(1988到1996年)提交了8份报告,到其任期结束时,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份全面的条款草案案文及评注,阿兰焦-鲁伊斯先生对此做出的主要贡献包括编制了赔偿和反措施、“国际罪行”的后果以及争端解决等章节。
1997年,委员会任命克劳福德(澳大利亚)担任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在1998至2001年期间对条款草案进行了二读。
1998至2000年期间,委员会审查了整个案文并通过了一套新的条款草案,将其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引言国际法是规范国与国之间干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了确保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法赐予国家一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起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基础包括国家主权、国家间对等原则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干系。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原则,意味着每个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内政和外交政策。
然而,国家主权并不是无限的,国家行为务必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和标准。
国家间对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对等的地位和权利,互不侵略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因此,国家间存在着互相尊重和对等待遇的责任。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干系是国际法赐予国家的责任基础。
国家应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国际和平与公正。
而国家之间不公正、不法的行为将违反国际法,产生责任并可能导致国际争端和紧张局势的升级。
二、国际不法行为及其形式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违反国际法规定或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侵略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例如,军事侵略、武力干涉或颠覆他国政权等行为,严峻侵略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 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针对本国公民或他国公民的种族卑视、酷刑、强制劳动等侵略人权的行为。
3. 支持恐怖主义:国家支持或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庇护、资金、武器和训练,使其能够实施恐怖攻击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
4. 违反国际协议和条约:国家不恪守或违反已签署并获得普遍承认的国际协议,例如核武器不扩散条约和巴黎气候协定。
5. 其他不法行为:例如网络攻击、经济制裁的滥用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原则和形式1. 原则性的责任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禁止各国使用武力恐吓或武力侵略他国、解决争端应实行和平方式、尊重人权和国家主权等。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本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下称“该条款”)旨在
确定本国承担的国际责任和赔偿义务,以解决可能发生的国际不法行
为所带来的一切损害问题。
该条款完整地总结了本国国际法律义务,
尤其是对其国家内部或跨国范畴中行为的责任。
它涵盖了一般不法行为、国家责任、被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补偿、国家间调解和国际法律
程序指引等重要条文。
首先,本国将负责担保和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此外,本国将对
任何破坏本国在国际法律上建立的公约或国际友好行为的行为或行为
负责。
因此,一旦国际不法行为发生,本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
涉及的权利赔偿损失或破坏。
其次,该条文明确规定,本国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承担向外国人抚
慰性赔偿的义务。
当外国公民遭受其国内法律统治范围以外的损害时,本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赔偿。
由此可见,本国的行为必须遵守国际法的
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际法得到妥善执行,并确保双方公平平
等地享受权利和义务。
最后,该条款规定,任何针对本国实施侵犯行为的国际追究行为
将遵循国际法法规。
针对国家责任的错误行为,必须作出准确的补偿,以弥补受害者在实质上发生的所有损失。
总之,本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本国国际法律义
务的一部分,也是其保护其在国际范围内的权利和赋予自己的义务的
一部分。
该条款规定了本国作为一个国家担保其遵守国际法律义务的
责任,并在必要时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确保该条款得到全面高效的执行,以减少国际不法行为可能
带来的一切损害。
2012司法测试考点精讲之国际责任
2012司法测试考点精讲之国际责任一、国家不当行为要件(熟悉)(《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一)归因于国家的行为(00年)(08年32)1.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如地方政府);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或不法行为(04年30);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00年);单独或共同的责任;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2.例外:①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责任);②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二)违背国际义务:(08四川32)1.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2.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3.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4.国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对一般义务的违背)(05年29)和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三、排除不当性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熟悉)(02年18)四、国际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了解)五、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家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责任,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建立的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双罚原则”)六、国际赔偿责任问题3种制度-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营运人赔偿,1998年《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条文草案》、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03年59、09年98)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02年16)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点击下载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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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
为”(1)
关于《《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引言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① 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决议明确指出:“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
”② 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就国家责任制度达成一项公约,将是继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及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条约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当代国际法编纂的又一重大进展。
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又通过决议:“敦促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递交书面意见”。
③ 目
前,我国政府正在征集各方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也义不容辞,积极献计献策。
本文将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尝试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
《国家责任条款》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④ “国际不法行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如何理解wrongful?为什么中文本将之译为“不法”?
⑤ 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评注》)(简称《评注》)⑥ 在解释该第1条中“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术语时,侧重于“行为”,而非“不法”,且比较了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并不论及中文。
据参与该条款起草的贺其治教授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国家责任条款》征求各国意见时,曾有过是否要在第1条中增加“受害国”的争论,但是,对“不法”一词没有任何争论,且最终未对第1条作任何修改。
⑦ 因此,不难理解国际社会已公认,以“wrongful”作为国家承担其国际责任的前提。
可见,这是无可争议,且极其重要的措词。
在现代国际法的文献中,“wrongful”的用法至少可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于1604年秋至1605年春写就的《捕获法》。
格老秀斯在谈到国际法上应有的法律和规则时,写道:“我们已明白何为‘权利(right)’[法(ius)],由此概念而演绎出‘不法(wrong)’
或‘损害(injury)’之定义,这种推论以如下基本信念为指导,即该术语是指任何与权利相悖的行为。
相应地,根据许多规则(rules)和法律(laws),某一权利理应赋予一当事人,其行为则是正当(just)的,性质相反之行为则是不正当(unjust)的。
”⑧ 这里所说的“权利”(right)与“法”(ius)同义,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西方法理念——法(ius)源于正义(justice);法与正义的观念导致各种规则和法律(lex,人定法);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合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是正当的,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按照这样的推演,正当行为是符合权利的行为,当然也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法行为。
“不法行为含有对他方造成‘损害’的意义”。
⑨ 由于“损害”与“侵权”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国际法学界前辈周鲠生教授在谈到国家之直接责任时,曾将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自身行为,称为“国际侵权行为”(internation al delinquency),⑩ 并认为“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侵权行为,首先是指国家的政府或其他机关或者被政府授权的个人侵害别国权利的不法行为”。
(11)
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第2条(b)款,就国家责任而言所涉“不法”(wrongful),泛指“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这不仅指违背对该国有拘束力的条约义务之“不法”,而且包括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之“不法”。
可见,相对于本源意义上的“法”与“权利”而言的“不法”,在英文上以“wrongful”,而不是“unlawful”表示,显然说明《国家责任条款》所说的“法”,决不
限于具体的条约法。
事实上,《评注》引用了许多国际习惯法,而传统意义上的习惯法,又与当代国际法上的“强行法”(jus cogens),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