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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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实验)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实验)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202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202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202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一、综合素质1.遵纪守法,极端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育理想和职业道德。

2.追求事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研究教育教学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

3.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协调能力。

4.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与发展,能够为学生提供积极的心理健康指导。

二、教育教学能力1.具备较高的教师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主导和展示教育教学过程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在教学能力上拓宽实践研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教改建议和解决方案,并取得实际效果。

3.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能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应用。

4.能够不断改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三、教学成果1.在教学实践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教学观点、教学设计、教学资源等,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项目和校际合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教学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成果等。

3.参与学术研究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教育论文、教科研课题等,并能在相应领域发表论文或获得奖项。

四、教学管理能力1.能够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指导学生学习并提高学习效果。

2.具备较高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过程和学生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五、师德与师风1.守法遵纪,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与师德建设活动,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师德风尚和教学秩序,做到言传身教,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榜样作用。

六、教师荣誉1.有一定的学术声誉,能够获得教育行业或学术界的荣誉称号或奖项。

2.通过教育教学竞赛或评优评先等活动,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2024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主要侧重于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成果、教学管理能力、师德与师风以及教师荣誉等方面的评价。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精品管理资料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精品管理资料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统计)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统计)

黑龙江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统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的统计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与统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二)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或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三)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出版统计专著、译著、教材、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成果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1,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2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 年以上。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学术条件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学术条件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助理研究员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三、实验师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副研究员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或译著,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三、高级实验师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XX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XX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X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X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X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评审资格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最新).doc

评审资格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最新).doc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 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实验)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实验)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黑龙江省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黑龙江省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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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晋级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晋级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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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助理研究员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工程师(实验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副研究员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助理研究员(一)专业理论知识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一定了解。

2、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能够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具有独立编写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2、市(地)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3、县级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至少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6)作为参加者,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一)专业理论知识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比较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具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2、市(地)级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2项;3、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6)参与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2项,并通过市(地)级鉴定或验收;(7)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8)编写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好效果,能够独立解决科技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三、实验师(一)专业理论知识1、掌握实验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1、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

2、能够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常规检修、调试和故障排除,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

3、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比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2)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3)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独立完成相关实验任务,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4)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5)创造实验条件,节约较多实验经费,或通过实验工作为本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县级以上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证明)。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副研究员(一)专业理论知识1、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4、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1、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能掌握本专业的研究方向,并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有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并指导和组织完成科研项目全过程的能力,或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年均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研究任务。

2、主持或负责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3)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4)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级奖或省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级一等奖2项(第一名);(2)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3)获全国丰收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5)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6)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并通过国家或省(部)级鉴定或验收;(7)较大科技成果1项,或较好科技成果2项(主要负责人),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6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2000万元;(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9)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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