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
遗赠、婚外同居与公序良俗
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并发布‘审判执行统计年报“和‘审判执行统计季报“,对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各类办案数据,包括检察机关批准㊁决定逮捕人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次以及审查后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㊁采纳人数以及诉前羁押期限,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人数㊁一审和二审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等情况进行完整㊁准确㊁权威的发布㊂各机关发布的相关数据应当做到标准统一㊁时间连续㊁前后衔接,能够真实地反映实践中适用羁押措施的情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㊂为了贯彻法治原则,减少超期羁押㊁非法羁押以及不必要的长期羁押,公安机关㊁监察机关㊁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把执行羁押措施的期限情况作为一项单独的业绩考核指标:凡在各环节各阶段的普通羁押期限内办结刑事案件的,一律作为加分项目;凡是延长羁押期限才办结案件的,一律作为减分项目,加㊁减分的具体数额应当与案件的类型㊁犯罪的严重程度等相匹配;对采取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除扣减相应的分值以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其中因非法羁押㊁超期羁押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A b s t r a c t M o d e r nc o u n t r i e su n a n i m o u s l y d e m a n dt h a t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s h o u l dn o te x c e e da r e a s o n a b l e p e r i o d ,a n d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m u n i t y h a s r e a c h e d a c o n s e n s u s o n t h e c r i t e r i a f o r d e t e r m i n i n g w h a ta r e a s o n a b l e p e r i o d o f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i s.T h et w o m a j o r l e g a ls y s t e m c o u n t r i e s n o t o n l y h a v em a d e c l e a r r e g u l a t i o n so n t h ed u r a t i o no f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 i nd i f f e r e n t w a y s o f l e g i s l a t i o n,b u t a l s oh a v ee s t a b l i s h e da n d i m p l e m e n t e dan o r m a l i z e dr e v i e w m e c h a n i s m f o r t h ed u r a t i o n o f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T h i s m e c h a n i s m i s m a i n l y r e f l e c t e di nt h r e es p e c i f i c p r i n c i p l e s:t h e j u d i c i a l i z a t i o no f d e t e n t i o n p o w e r,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i z a t i o no f d e t e n t i o nr e a s o n s,a n d t h e l e g i t i m a c y o fd e t e n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s.I nc o n t r a s t,t h ed e s i g no fC h i n a s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 p e r i o da n di t se x t e n s i o ns y s t e m i sb a s i c a l l y i n f l u e n c e d b y t h ei n t e r e s t so f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a n d p r o s e c u t i o n,a n dt h e r ea r et w o p r o m i n e n t p r o b l e m si n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f i r s t,t h e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 p e r i o d i s t o o l o n g,a n d t h e r e a r e l o n g-t e r ms i t u a t i o n s o f a r b i t r a r y a n d i l l e g a l d e t e n t i o n; s e c o n d,t h e r e i sn on e u t r a l j u d i c i a l a u t h o r i t y f o ra u t h o r i z a t i o n,r e v i e w,a n dr e l i e fo fd e t e n t i o n d e c i s i o n s,a n d d e t a i n e e s h a v e n o e f f e c t i v er e m e d i e sf o ra r b i t r a r y a n di l l e g a ld e t e n t i o n.T h e f u n d a m e n t a l r e a s o n f o r t h e s e p r o b l e m s i s t h e l a c ko f s y s t e m a t i c a n de f f e c t i v e r e g u l a t i o n so nt h e d u r a t i o no f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i nt h el e g a ls y s t e m.T oa c h i e v et h er a t i o n a l i z a t i o no f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 p e r i o d i nC h i n a,f r o ma l o n g-t e r m p e r s p e c t i v e,i t i sn e c e s s a r y t o p r o m o t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c h a n g e s i n t h e d e t e n t i o n p e r i o d i n t h em o d e r n i z a t i o n p r o c e s s o f t h e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 s y s t e ma n d e v e n t h e e n t i r e c r i m i n a l j u s t i c e s y s t e m;i n t h e n e a r f u t u r e,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f u r t h e r i m p r o v e t h e d e t e n t i o n r e v i e w m e c h a n i s ma n d r e l a t e d s u p p o r t i n g m e a s u r e s.K e y w o r d s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D e t e n t i o nP e r i o d,R e a s o n a b l e n e s s,T h eP r i n c i p l eo fP r o p o r t i o n a l i t y, J u d i c i a l R e v i e w(责任编辑:樊传明)交大法学S J T U L a w R e v i e w N o .1(2024)遗赠、婚外同居与公序良俗孙维飞*目次一㊁问题之提出二㊁未规定特留份有利或不利的论据?三㊁继承不劳而获?四㊁赠与㊁遗赠与夫妻财产关系五㊁总括的分析与结论摘要 ‘民法典“继承制度延续了‘继承法“,最终并未采纳特留份制度㊂自比较法角度看,‘民法典“继承制度的重要特色在于注重扶养或需要,避免不加限制的 不劳而获㊂在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情形中,生存配偶非基于扶养或需要而主张违反遗嘱意思的继承,不符合我国继承制度缓解 不劳而获思想的特点,可不予支持㊂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法律行为,若不涉及金钱和婚外同居的交换如与婚外同居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应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其无效㊂婚外同居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在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中寻求解决之道㊂关键词 遗赠 婚外同居 公序良俗一㊁问题之提出二十多年前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法院判决将身后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者的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 引发多方争议㊂ 2 诸多争议,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关系如何,公序良俗原则与具体规则的关系如何,其实与该案解决无甚关联㊂3 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无效,乃法条明文规定,4 亦是对法律行为内容管制的基本要求,在不否认法条效力的前提下,并无争论余地㊂‘民法典“颁布后,应如何处理类似遗赠案,* 12 3 4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㊁法学博士㊂黄某诉蒋某某追索财物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终字第621号㊂参见刘亚林:‘张学英诉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案观点综述“,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7期㊂参见贺剑:‘认真对待案例评析:一个法教义学的立场“,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第181 182页㊂‘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㊂如何于此类案型中适用第153条第2款,是本文关注的主题㊂本文采用的主要方法是 寻找立法者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确立的关于婚姻㊁情感㊁家庭责任等的价值判断 5 ,分析‘民法典“颁布后相关条文的不变与变,结合比较法,追踪继承制度在立法上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并进而对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给出粗略的回答㊂考虑到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宪法条文所具有的极度概括性,本文并不企图在宪法相关条文的指引下通过 基于宪法的解释 方法进行分析以给出答案㊂ 6 另外,围绕向婚外同居者遗赠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各种解释方法和法理思想都已经在文献中呈现, 7 本文仅希望提供一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以供评判,并不在意在解释方法和法理思想上的深入论证㊂婚外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点似乎未见争论,亦作为本文的前提㊂由于婚外同居为事实行为,而向婚外同居者遗赠为法律行为,且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并不包含请求或允诺婚外同居的 权利 或 义务 ,因此,从概念逻辑上看,不能由婚外同居行为背俗直接推出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法律行为背俗㊂该问题的争论集中在价值观上,其重点为继承制度中遗嘱自由与(夫妻)身份伦理维护等价值考量㊂继承制度中身份伦理维护在比较法上有特留份制度,本文即从此处说起㊂二㊁未规定特留份 有利或不利的论据?罗马法上即有 基于伦理感,对于遗嘱自由之限制 的义务分(亦即特留分或特留份)制度㊂ 8 以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为例,其第1187条规定: 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㊂ 依其第1223条之规定,得主张特留份权利之人为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定比例㊂此种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即可享有不得被遗嘱剥夺的一定比例遗产分配权利的特留份制度,在有关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中多被提及㊂ 9 由此,本文思考的问题是:假如一国立法中并未规定特留份制度,那么针对认定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背俗无效的结论来说,这种 未规定 的制度事实究竟为不利还是有利的论据?作为有利论据的可能逻辑是:正因为立法上未规定特留份制度,认定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有效则不能有力地维护夫妻身份伦理,所以,有必要将该种法律行为认定为背俗无效从而加强夫妻身份伦理的维护㊂作为不利论据的可能逻辑是:正因为立法上未规定特留份制度,可见对夫妻身份伦理的维护在配偶遗产分配上的强制性并不强,所以,从立法价值观上看,将该种法律行为认定为背俗无效的正当性尚不够充分㊂本文更赞成将其作为不利论据的逻辑,理由是:若采前一种逻辑,其价值观更偏向法外价值观, 10 尽管其是经由 公序良俗 这一管道输入的;而采后一种逻辑,其价值观更偏向法内价值观,是从现行实证法体系得出的价值观㊂后一种逻辑可更好地防止司法者以自身主观的价值观代替法条所透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5678910 黄卉:‘论法学通说“,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页㊂此种研究参见李想:‘论宪法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 遗赠非法同居人案 为例“,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㊂参见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 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何海波:‘何以合法? 对 二奶继承案 的追问“,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黄伟文:‘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 对 泸州遗赠案 的反思“,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石毕凡:‘ 泸州遗赠案 的利益衡量方法透视“,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王琳:‘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关系的法哲学分析 技术中立说 与 技术修饰说 之批判与重构“,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㊂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 607页㊂参见吴国平:‘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第41 42页;杨立新㊁和丽军:‘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151页㊂例如,主张必须采用法外价值观考量的文章,见前注 7 ,郑永流文,第187页㊂露出的客观的价值观,从而伤及法治㊂ 11 采后一种逻辑时,并不意味着从未规定特留份这一制度事实立刻就可推出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有效,只是意味着主张无效者将承担更重的论证负担,并意味着鼓励司法者积极挖掘现行实证法所透露出的价值观,尽力做到依法而来的更中立的评判㊂我国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并未规定特留份制度,直至‘民法典“制定,学者多有呼吁继承法修订应加入特留份制度,尤其是前述泸州遗赠案发生后,呼吁声更盛㊂ 12 但是,最终出台的‘民法典“并未规定特留份制度,即立法者依然不肯认可仅依身份而强制获得一定遗产份额的权利㊂由此,中国继承制度的这一特色依然保留着,并未改变㊂从比较法上看,欧陆民法中大多规定了特留份制度,英美普通法则少有规定㊂ 13 但即使在不涉及特留份时,以美国法为例,其继承法中的推定 不当影响 (u n d u ei n f l u e n c e)制度依然有较强的注重身份关系而非实际关系(a c t u a l r e l a t i o n s h i p)的特点㊂在此制度下,一个照顾被继承人的人若并非被继承人近亲属,其被遗嘱指定为受益人时,由于照顾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相比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非自然的,其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情感付出会被认为具有对被继承人施加不当影响的可能性,此种可能性下制作的遗嘱因而被推定为受到不当影响㊂受到不当影响的遗嘱是可撤销的㊂由此可见,此种继承制度仍有更注重身份(s t a t u s),而非需要(n e e d)㊁功过(d e s e r t)或情感(a f f e c t i o n)的特点,以至于有学者称其为家模式(t h e f a m i l yp a r a d i g m)㊂ 14 从比较法上看,不论是特留份制度还是推定不当影响制度都反映了遗产继承在维护身份伦理上的强度㊂此种强度在中国的继承法中并未有体现㊂特留份思想或许反映了伦理或道德的观念,但此种观念在法律上是否得到认可尚须从实证法角度进行考察㊂与此类似,伦理道德中对婚外同居须进行制裁等观念在实证法中是否以及如何体现也应进行考察㊂由于公序良俗中的价值观探寻无须仅局限于‘民法典“,判断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法律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对包括公法规范在内的实证法整体的考察也都与其相关,上述考察有助于评估法律在维护身份伦理上的强度,也可构成判断该法律行为无效时相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㊂首先,我国法上并无通奸罪㊂中国传统上一直有对通奸可予刑事处罚的做法,比较法上通奸罪也并不罕见㊂ 15 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尽管有处罚通奸罪的司法判例,但规定通奸罪的刑法草案并未颁行㊂1979年‘刑法“颁布后,对通奸罪的处罚彻底不复存在㊂ 16 尽管偶有呼吁增设通奸罪, 17 但历次刑法修正皆未增设㊂其次,在我国,不同于卖淫嫖娼,针对通奸或婚外同居并未设置治安管理处罚㊂卖淫嫖娼所抵触的是性伦理,通奸或婚外同居抵触的是夫孙维飞遗赠㊁婚外同居与公序良俗11121314151617 由此,道德习俗中的价值观经由 公序良俗 概念管道进入法律,在司法适用上应有一定的谦抑性㊂参见于飞:‘<民法典>公序良俗概括条款司法适用的谦抑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4期,第53 54页㊂参见李贝:‘民法典继承编引入 特留份 制度的合理性追问 兼论现有 必留份 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85页㊂S e eA n d r e w D e L a R o s a,S u c c e s s i o na n d F o r c e d H e i r s h i p D i s p u t e s,i n S t e v e n K e m p s t e r,M o r v e n M c M i l l a n&A l i s o n M e e ke d s.,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T r u s tD i s p u t e s,O x f o r d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2010,p.4748.在美国法上,死者之配偶(子女不在其内)可获得不可剥夺的法定继承的一定份额,英国制定法则规定了有需要的近亲属等可申请法院判决 合理的财物供给 的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㊂参见[美]劳伦斯㊃M.弗里德曼:‘遗嘱㊁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沈朝晖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 58页㊂S e eF r a n c e s H.F o s t e r,T h eF a m i l y P a r a d i g mo f I n h e r i t a n c eL a w,80N o r t hC a r o l i n aL a w R e v i e w 199,240(2001).参见侯学宾㊁曲颢:‘忠诚协议制度化的法经济学考察“,载‘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第81页㊂参见张训:‘家事犯罪理论的初步构设 基于家庭安全的需要“,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103页㊂参见师宗正:‘我国刑法应当增设通奸罪“,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㊂妻身份伦理㊂性伦理禁止性与金钱的交换, 18 夫妻身份伦理则要求夫妻履行忠实义务㊂‘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66条以及早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通过,2006年废止)第30条都有针对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但并无针对通奸或婚外同居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㊂从上述观察可以看出,与禁止卖淫嫖娼的性伦理维护不同,在维护夫妻身份伦理上并无针对通奸或婚外同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仅在婚外同居达到重婚的情形才可能因抵触刑法从而构成犯罪㊂ 19 由此,若一个人违反夫妻身份伦理而与他人通奸或同居且未达到重婚程度时,由于并未发生性和金钱的交换,公法上对其并无处罚后果㊂而若发生性和金钱的交换,则会引发治安管理处罚的后果㊂也就是说,比较卖淫嫖娼和婚外同居,从公法角度看,维护身份伦理的强度不如维护性伦理的强度㊂上述实证法中身份伦理维护强度的事实体现了实证法的价值判断,应作为处理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参考㊂尽管从上述规定中无法推出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法律行为有效的结论,但是从上述实证法规定可以看出婚外同居行为在法律上并未受到较 严苛 的待遇,这为主张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无效施加了较大的论证负担㊂从比较法角度,从卖淫嫖娼和婚外同居的比较角度,上述所考察的制度事实对认定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无效应构成更不利的论据㊂不过,针对向婚外同居者遗赠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尚需更有针对性地考察继承制度的根据及其与身份的关联㊂三㊁继承 不劳而获?改革开放后,民事领域率先有了‘婚姻法“(1980年通过),继承法的立法却面临着争议,核心即为继承制度的正当性㊂在社会主义国家,继承制度正当性遇到的问题系继承人继承遗产所具有的 不劳而获 的特性㊂反对继承制度的人认为: 保护遗产继承权,会给继承人带来寄生思想,它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不符㊂ 20 也有观点主张为了缓解继承制度中的 不劳而获 特性,应征收遗产税,以增添继承人 生产建设的积极力量 ㊂ 21 支持继承制度者则从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继承制度的经济基础入手,强调 在私有制社会里,一切形式的继承权,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㊂而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物质基础则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㊂ 22 强调遗产的来源并非剥削所得, 23 强调在国情还不能使得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公有化的社会发展现状下,继承制度是与保护公民个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相伴生的㊂ 24 就此可做进一步的申述,保护公民个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即为遗嘱自由㊂例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18192021222324 在禁止卖淫嫖娼的性伦理视角下,此种交换将人当作手段而非目的,有违人的尊严,是不当的肉体商品化㊂参见郑戈:‘以法律实施道德的可能性及其局限 比较法视野下卖淫嫖娼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128页㊂个别观点主张仅稳定同居一段时间即可构成重婚,参见赖传祥:‘论重婚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第86页㊂黄子鸿:‘关于继承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载‘法学“1982年第4期,第52页㊂参见伍再阳:‘我国应当对公民的遗产继承实行征税“,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第28页㊂另外,在历史上,马克思和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就废除继承权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参见覃天云:‘学习马克思关于继承权著述的体会“,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第24 25页㊂冀凤丽:‘浅议马克思主义的继承权思想“,载‘社会科学“1989年第9期,第8 9页㊂王遂起:‘简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观“,载‘政法论坛“1983年第1期,第50页㊂参见张佩霖:‘试论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存在的必要性“,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1期,第17 18页㊂参见郭道晖:‘马克思主义对继承权的态度“,载‘法学“1985年第7期,第4页㊂如,一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不同于一个人拥有房屋居住权:前者房屋所有权人享有通过遗嘱进行死因处分的权利,若无遗嘱,房屋所有权亦可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而被继承;而后者居住权因死亡而消灭,不发生继承的问题㊂由此可见,取消继承权实际上会使得所有的权利都变成因死亡而消灭的权利,从而根本上也就取消了所有权;限制遗嘱自由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㊂ 251985年‘继承法“通过并施行,其对扶养和需要而非身份的强调,学者认为具有缓解继承 不劳而获 特性之作用㊂首先,学者解释强调继承制度中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原则㊂ 只有在继承中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有利于鼓励人们发扬团结互助的共产主义道德精神,抵制极端个人主义㊁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㊂ 26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配偶㊁子女㊁父母㊁兄弟姊妹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㊂为什么做此规定, 仅用亲属关系来解释,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㊂应当注意到,这些法定继承人是依据法律对被继承人 除了存在亲属关系之外,都相互负有法定的抚养㊁赡养或扶养义务 ㊂ 27 另外,依据‘继承法“第12㊁13和14条,虽有亲属关系但未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而虽无亲属关系但尽了扶养义务的则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可直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㊂这些规定在解释上都可认为是继承法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㊂ 28 其次,‘继承法“第19条的必留份制度以及第14条的继承人以外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有需要者可适当分得遗产制度,都体现了保护有需要者的养老育幼原则, 29 从而也有减轻社会负担的作用㊂ 30 没有独立维持生活能力的老㊁幼㊁病㊁残等人 获得帮助,不能被说成是 不劳而获 ㊂ 31总结上文所述可以看出,承认继承权和遗嘱自由制度是认可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必然结果㊂另外,尽管我国‘继承法“在缓解不劳而获的思想基础上所具有的较为注重扶养和需要而非一味倚重身份的做法可能与本土的家文化传统或习惯观念不太吻合, 32 但在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中,上述做法或特性被保留了下来㊂ 33 从比较法上看,这些也正是中国继承法的主要特孙维飞遗赠、婚外同居与公序良俗252627282930313233 有学者认为: 古今中外继承权制度,其设立的用意,最主要的,大概就是保证遗产在亲属圈之内的正常传承 , 血缘关系的存在,就是她们得到遗产的最大理由 ㊂参见范忠信:‘遗产赠与的伦理与法理 杭州 小保姆受遗赠案 的几点分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 19页㊂此种看法的缺陷在于轻视了承认继承权和遗嘱自由制度与认可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之间的紧密关联㊂单云涛:‘略论我国民事继承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载‘政法论坛“1984年第4期,第66 67页㊂郑立㊁曹守晔:‘我国继承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6期,第4 5页㊂也有学者认为为了防止认为权利义务是量上对等的,宜称其为 权利义务不可分 原则,参见刘铁鹰:‘ 权利义务不可分 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载‘政法论坛“1984年第4期,第69 70页㊂参见王家桢:‘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继承法“,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33页㊂参见刘春茂:‘划清两种遗产继承权的界限“,载‘法学“1984年第6期,第35页㊂见前注 23 ,张佩霖文,第18页㊂参见李平:‘论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策略与实践中的家文化坚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第120页㊂‘民法典“第1129 1131条基本重复了‘继承法“第12 14条的规定,但是,在第1128条第2款中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张,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并不会有一定条件下赡养义务的侄子女或外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㊂不过,这一扩张虽然具有增加遗产在有亲属关系人之间传承的倾向,但尚不至于改变第1129 1131条规定所体现的我国继承法注重扶养和需要的基本特性㊂另外,与‘继承法“第14条相比,‘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适当分得遗产,取消了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限制,放宽了无特定身份关系之人因为需要而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从另一侧面看对有特定身份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也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㊂而认为这种抑制作用,与警惕不劳而获思想有一定联系,并不过分㊂参见张兴利:‘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1131条的解读“,载‘中国公证“2022年第5期,第55页㊂色之所在, 34 其注重扶养而非单纯依赖身份的特性也被认为属于美国法应予借鉴之处㊂ 35 在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的情形,夫妻基于身份相互强制获得遗产的正当性越强,则该遗赠无效的可能性越高㊂而从现行实证法角度审视基于身份获得遗产的正当性,不可忽视由1985年‘继承法“开启而在2020年‘民法典“中得到保留的实证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即通过对扶养和需要的强调从而缓解继承中所含有的不劳而获的特性㊂例如,在泸州遗赠案中,生存配偶并非基于其对死者生前的扶养或在死者死后其生存需要而主张遗嘱无效从而分得遗产㊂其仅从身份出发而强制获得违反遗嘱规定的遗产份额,缺乏实证法价值观的支撑㊂正因为夫妻基于身份相互强制获得遗产的正当性从实证法整体价值观的视角上看尚不足,从而主张向婚外同居者的遗赠无效的正当性亦不足㊂ 36 不论是未规定特留份或者是对基于身份不劳而获的警惕,都侧重于保护有身份一方(遗赠方配偶)的权利及维护其正当性㊂事情的另一面是有身份另一方(遗赠方)的义务及其限度,与向婚外同居者遗赠相关的,尤其是该义务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限度㊂接下来即考察实证法就此所做的规定㊂四㊁赠与㊁遗赠与夫妻财产关系(一)法律如何防止家产外流?在夫妻财产关系中,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则一方向婚外同居者为生前赠与时,可面临两项限制:一是用共同财产赠与时,转移财产在处分权上的限制;二是赠与合同可能面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限制㊂司法实践中就处分权限制,多数法院的做法是,不考虑处分的共同财产是金钱还是其他形态财产,而直接认定处分行为因未经配偶同意而全部无效, 37 并不接受对共同财产中一半份额有处分权的说法㊂ 38 仅自处分权限制的角度,法院可支持赠与财产全部返还的主张㊂不过,法院往往还会同时强调该种赠与合同所具有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特点㊂ 39 不同于遗赠,向婚外同居者为生前赠与时,该赠与和同居关系之维持常被认定为有联系㊂有这种联系时,虽然不一定谈得上是性交易,但认其为违背公序良俗,亦可接受㊂ 40 不过,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时,依赠与而转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34353637383940 S e eT h o m a sE.S i mm o n s,AC h i n e s e I n h e r i t a n c e,30Q u i n n i p i a cP r o b a t eL a wJ o u r n a l124(2017). S e eF r a n c e sH.F o s t e r,L i n k i n g S u p p o r t a n dI n h e r i t a n c e A N e w M o d e l f r o m C h i n a,1999W i s c o n s i nL a w R e v i e w1199,1257(1999).F r a n c e s H.F o s t e r,T o w a r d sa B e h a v i o r-B a s e d M o d e lo f I n h e r i t a n c e T h e C h i n e s eE x p e r i m e n t,32U n i v e r s i t y o fC a l i f o r n i a a tD a v i sL a w R e v i e w77,124126(1998).不过,需说明的是,缓解 不劳而获 的特性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时,法定继承人基于其身份,在和扶养和需要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亦可能继承遗产㊂完全排斥意味着生前赠与也可能被禁止,从而使得个人所有权自由受到限制㊂因此,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依身份违反遗嘱 强制 获得遗产的正当性才是本文着力的主题㊂参见吴晓芳:‘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第110页㊂2018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朱某与陆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丈夫出轨赠与 第三者 财物法院判决赠与无效;2021年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之五:戴某某与平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㊂在个别案件中,法院仅支持赠与金钱后向赠与人配偶返还一半财产,例如:张某㊁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3203号㊂不过,在赠与人配偶起诉时,若已经离婚的,有法院支持返还一半,例如:陈某㊁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4555号;也有法院支持返还全部,例如:吴某某㊁刘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809号㊂例如:郑某㊁颜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4民终1166号㊂认其为违背公序良俗,即意味着对通过赠与而达到有利于维持婚外同居关系之目的的否定评价㊂这种目的在法官判决中会径直加以认定,应是采生活常理,不再额外解释㊂例如:范某㊁段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8民终2323号㊂。
身份法视角下的婚外同居补偿协议
他人同居 . 为解 除 同居 关 系约 定 了财 产 性 补 偿 , 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 , 人 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但 合 法 婚 姻 当 事人 以侵 犯 夫 妻 共 同财 产 权 为 由起 诉 主张 返 还 的 , 人 民法 院 应 当受 理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处理 。 ”
2 0 1 4年 第 9期
法 治研 究
身份法视角下的婚外 同居补偿协议
陈信 勇
摘 要 : 婚 外 同居 补偿 协 议 常被 司法界 和 学界 视 为合 同和 财 产行 为 , 某 些 法 院也依 据 合 同法 处理 婚 外 同居 补偿 协 议 引起 的 纠纷 。 但 这种 处理会 产 生 消极 的社 会 效 果 。 从 身份 法 的视 角分析 婚 外 同居 补偿 协 议 , 我 们 可 以发 现 该协 议属 于无名 身份 协 议 , 不属 于财产 法 上 的合 同 , 法 院 受 理 婚 外 同居 补 偿 协 议 案 件 于 法 无 据 。 依 据 公 序 良俗 原 则 , 法 院 对 协 议 双 方 均 不 应 予 以 司 法保 护 。 因此 . 本 文建 议 法 院对 基 于婚 外 同居补 偿 协 议提 起 的给付 或返 还 之诉 不应 予 以受
( 一) 关 于 婚 外 同 居 补 偿 协 议 的 效 力 1 _ 有效说 。 在“ 岳 红 云诉 李 志 国支 付 解 除 同 居 关 系补 偿 费 纠纷 案 ” 中, 李 志 国 与 岳 红 云 因 网 聊 相识 , 而后 同居违 反 . . . …・ ” 种 观 点为 不少 学 者 所赞同 , 如蒋 月 教 授也 持此 种 观点 。 ④ 附条件 有 效 说 , 也 可 以称 之 为 区分 效 力 说 。 3 . 部 分 有 效说 。 巫 昌祯 教 授 在 评论 广 西 北 流 市人 民法 院 审理 的 “ 甘 甲任 夫妇 诉 卢小 燕返 还 房 屋纠 纷案 ” 时认 为 : “ 丈 夫没 有权 利 擅 自处 理夫 妻 的共 同财产 , 因为财产 中有一 半属 于他 的妻 子 , 如 果 买 房 子 花 了 5万 元 , 那么, 这里面有 2 . 5万 元 属于 他 的妻 子 。 他 对 于属 于 自己的那一 部 分财 产 的赠 与是 有效 的 . 而 对 于 属 于 自己 妻 子 的 那 部 分 财产 的赠 与是无 效 的。 ” 这 种 学说基 于如下认 识 : 夫妻 双方 对 共 同财 产享 有按 份共 有 权 . 各 享有 一 半 的份额 。 婚外 同居补 偿 者用 夫妻 共 同财 产赠 与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返还多少
赠与“小三”的财物能讨回多少?时间:2012年07月19日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案例分析■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赠与“小三”的财物全部返还郑晓燕和胡健强是一对夫妻,家住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
38岁的胡健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两年前,他与某大酒店营销主管范丽丽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
为讨好对方,2010年圣诞节,胡健强瞒着妻子郑晓燕偷偷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送给了范丽丽,并登记在范丽丽名下。
2011年春节刚过,胡健强与范丽丽的关系暴露,使得胡健强夫妻俩大吵一场,并向妻子交代了赠送范丽丽轿车的事情。
郑晓燕一气之下,将胡健强与范丽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健强未经郑晓燕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范丽丽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晓燕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201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轿车属夫妻共有财产,胡健强赠与范丽丽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范丽丽应将小轿车返还给郑晓燕与胡健强。
和郑晓燕一样,周蓉作为一个已婚女士,也深深痛恨着“小三”。
然而,和郑晓燕不同的是,自己的丈夫竟然送了一套房子给“小三”。
周蓉和丈夫陆运1987年结婚,陆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这给步入中年的陆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蓉发现。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中,男主(已婚人士)和小三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赠与合同的纠葛。
男主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三出手那叫一个“大方”。
他给小三送了豪车、名牌包包、高档住宅,还有不少现金转账,这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纸包不住火,男主的这些行为被原配发现了,于是原配就像一位捍卫家庭领土的勇士,毫不犹豫地把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小三返还所有财产。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就生效了。
但这个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问题。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男主送给小三的这些财产,大部分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主未经原配同意,就擅自把这么多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就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一个锅里的饭,男主自己一个人把大半锅饭都偷偷送给别人吃了,这对原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男主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种包养小三、背着妻子给小三送大量财产的行为,是社会大众所不认可的,是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
在法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做坏事还想得到法律保护,那可不行。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必须返还所有的财产给原配和男主(这里财产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这就像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让那些破坏家庭、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人美梦破灭。
# (二)判决理由。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例子哈。
就有这么个事儿,老张在外面有了个情人小李。
老张对小李那是百般讨好,有一天呢,他脑子一热,就跟小李签了个赠与合同,说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小李。
老张的老婆可不知道这事儿啊。
一、合同的有效性分析。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来看,婚外情本身就是不被社会道德所提倡的。
老张把房子赠与小李,这种行为是建立在他对婚姻不忠的基础上的。
就好比你在一个规则明确的游戏里,突然自己定了个破坏大规则的小规则,这怎么能行呢?法律虽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得在公序良俗的框架内啊。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赠与合同很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都讲诚信的市场里,你搞欺诈交易,那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2.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老张要赠与的房子啊,如果是他和老婆的共同财产,那他可不能自己一个人说了算。
这房子有他老婆的份儿呢。
他就像一个保管人,只能保管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不能随便把别人(他老婆)的那份也送出去。
他这么做就像是拿着别人的东西去送人,还觉得自己挺大方。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赠与合同在未经老张老婆同意的情况下,对于涉及他老婆份额的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二、可能的处理结果。
1. 老张老婆的权利主张。
如果老张的老婆发现了这个事儿,她肯定是有权去法院主张这个赠与合同无效的。
她就像一个被偷了东西的主人,要去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来。
法院呢,一般会审查这个房子的产权情况,看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那老张老婆就有很大的胜算。
而且法院也会考虑到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平衡,不会让老张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得逞。
2. 小李的处境。
小李这边就比较尴尬了。
她本来以为自己能得到一套房子,就像捡到了一个大馅饼。
可是现在呢,这个馅饼可能要飞走了。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她就得把房子交出来。
她可能会觉得很委屈,觉得老张答应她的事情怎么能不算数呢?但是她忽略了这个赠与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小三第三者案例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三第三者案例⼈⽣好⽐爬⼭,只是有的⼈才刚爬到半⼭腰就放弃了,看到的只是⾝边⼩⽚的风景;只有坚持下来的,会当凌绝顶的⼈,才能⼀览终⼭⼩,收获⼤⽚⼤⽚美丽的风景。
欢迎您的观看!⼀、基本案情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开始婚外同居,当⽉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购买轿车,冯某某⽤该款购买轿车⼀辆且登记在⾃⼰名下。
2004年6⽉,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套,向开发商⽀付530500元购房款。
2005年4⽉,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2005年10⽉⾄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2⽇,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李某某诉⾄⼀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为⽆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辆、蓝湾俊园住房⼀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以情⼈⾝份与之同居⽣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出⾃善意。
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为⽆效。
第三⼈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
据此判决:(⼀)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由程某某承担;(⼆)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 (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效力分析
收 稿 日期 : 0 l 2一 6 2 1 一1 O
作 者 简介 : 志红 (9 1 )女 , 杜 18 ~ , 山西 寿 阳人 , 南 大 学 讲 师 , 士 , 究 方 向 :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 西 硕 研 婚
4 4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投 稿 网址 ht :/ b jtS 1c t / x gX. WL n p .
第 l O卷 第 3期 21 0 2年 3月
西 南 农 业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So t we tAg iut r lUnv r iy S ca ce c iin) o r a u h s rc lu a ie st ( o ilS in e Edt o o
殊性 , 考察“ 三者” 否善意。在一般情况下 , 配偶者赠与善意“ 三者” 并 第 是 有 第 的行 为 有效 , 与恶 意 “ 三 者 ” 赠 第 的行 为 无 效 。“ 三 第 者” 否善意是判断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是 关 键 词 : 配 偶 者 ; 与 ;第 三 者 ” 财 产 ; 律 效 力 有 赠 “ ;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2 1 )3—04 —0 1 7 —5 7 (0 2 0 03 4
财 产权 之实 。第 二 种 观 点 看 似合 理 但 经 不 起 推 敲 ,
因为 在实行 法 定夫 妻 共 同财 产 制期 间 , 然 双 方 享 虽
夫 妻一 方 无 权 擅 自处 理 夫 妻 的共 同财 产 , 外 婚
同居 的夫 妻一 方对 属 于 自己 的那一 部分 财产 的赠 与
有 平 等处 理财 产 的权 利 , 但在 离婚 之前 , 如无 法定 重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解析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一)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婚姻与继承篇(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效⼒认定(第50辑)【案情摘要】王某与李某⾃由恋爱结婚,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作。
2012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交往的暧昧邮件,⼜发现李某与他⼈同居的证据,双⽅发⽣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双⽅签订离婚协议⼀份,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贷款李某归还,李某⽀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等。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
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协议书处理,李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未⽣效,要求驳回对房产、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双⽅同意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处理】⼀审判决离婚,李某⽀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
⼆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最⾼法院民⼀庭意见】⼈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时,应依法审查协议这⾮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
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权益的处分且当事⼈在诉讼中明确表⽰对该⾮财产分割条款表⽰反悔的,⼀般应认定该⾮财产分割条款没有⽣效。
⼆、登记在外籍夫妻⼀⽅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问题(第52辑)【案情摘要】黄某与张某均为第⼆代美籍华⼈,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在中国⼯作期间于某市购房房产⼀套,权利⼈等级为张某。
2007年黄某于该市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应当适⽤当事⼈国籍法,不应适⽤中国法律,要求驳回。
【法院处理】⼀审及⼆审均已本案应当适⽤美国法,黄某未提供美国法律,适⽤中国法律有明显的规避⽬的为由,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最⾼法院民⼀庭意见】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第⼆⼗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协议协商选择适⽤⼀⽅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适⽤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解除居住地法律的,适⽤国籍国法律。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一般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那么,具体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呢?详细内容,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遵守如下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婚外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咱就说啊,这婚外赠与合同,那可老多故事了。
一、案例情况。
就有这么个例子,老张在外面有了个红颜知己小王。
老张呢,那是被爱情(也可能就是一时头脑发热)冲昏了头脑,他和小王签订了一个赠与合同,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小王。
这房子可是老张和他老婆辛苦打拼多年才有的啊。
老张老婆呢,那是个精明人,后来发现了这事儿。
二、法律层面的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得明白,老张名下的这套房子,虽然写的是他的名字,但如果是在他和老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那这房子大概率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种的树,结的果,不能老张一个人说摘给别人就摘给别人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张这种擅自把房子送给小王的行为,就侵犯了他老婆的权益。
就像一个蛋糕,两个人都有份,你不能自己偷偷切一大块送给别人呀。
2. 赠与合同的效力。
从表面上看,老张和小王签了赠与合同,好像是个挺正式的事儿。
但是呢,这个赠与合同因为涉及到损害老张老婆的权益,所以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有点悬了。
如果老张老婆知道了这事儿,她要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很可能会认为这个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为啥呢?因为老张没有权利单独处分这么大一笔夫妻共同财产啊。
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你拿别人的钱去送人东西,超市能认吗?肯定不行啊。
三、道德层面的思考。
1. 老张的行为。
老张这事儿做的可就不地道了。
他对自己的婚姻不忠诚,还想瞒着老婆把房子送给外面的人。
这就像在玩火啊,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老婆,也违背了婚姻的承诺。
在道德上,他这就是背叛家庭,是要被大家谴责的。
2. 小王的情况。
小王呢,她接受这个赠与也有点说不过去。
她知道老张是有家庭的人,还接受这么贵重的赠与,就有点像是在破坏别人的家庭。
虽然她可能会说自己是真的爱老张,但是这种建立在破坏别人家庭基础上的所谓“爱情”,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
四、最终结果和启示。
1. 结果。
就这个案例来说,如果老张老婆起诉了,那法院很可能判决老张和小王的赠与合同无效。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7篇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出于自愿,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同居期间向乙方进行财产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目的甲方基于对乙方的感情和信任,愿意在双方同居期间向乙方进行财产赠与,以表达甲方对乙方的关爱和诚意。
二、赠与财产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动产等,具体详见附件《赠与财产清单》。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及双方约定,适时将上述财产过户或交付给乙方。
三、赠与条件1. 甲乙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同居关系,共同维护双方的感情和生活。
2. 甲方在赠与财产时,应确保财产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3.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愿,妥善保管和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毁损。
4. 若甲乙双方感情破裂或分手,乙方应将受赠财产返还给甲方或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决定赠与的财产、时间、方式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赠与事宜。
2. 乙方有权接受甲方的赠与,但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受赠财产。
3.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关心、支持,共同维护双方的感情和生活。
4.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赠与财产进行违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转让、变卖或毁损受赠财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财产或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若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分手,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受赠财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5篇
非婚同居赠与合同5篇篇1甲方(赠与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处于非婚同居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对乙方的赠与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目的甲方出于诚意及对双方关系的重视,愿意向乙方赠与一定的财产。
乙方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承诺妥善使用该财产。
二、赠与财产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列表,如房产、车辆、现金、有价证券等]。
2. 赠与财产的具体价值及权属情况:[具体价值及权属情况说明]。
三、赠与条件1. 本赠与在甲乙双方处于非婚同居关系期间有效。
若双方婚姻关系确立或解除同居关系,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个人意愿,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生活及合法权益。
3.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和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处置。
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撤销赠与,乙方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四、财产交付1. 甲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
2. 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及流程:[具体交付方式及流程描述]。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乙方应如实告知。
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赠财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
3. 若发生财产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财产纠纷,双方应共同应对并处理。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擅自处置受赠财产或未妥善保管导致财产损坏、丢失,应返还全部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返还婚外情支付的赠与款)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第三人刘**自年月至年月期间赠与被告李**款项元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李**返还原告孟**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刘**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
年月,原告发现第三人刘**与李**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经常在一起非法同居。
第三人刘**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自年月至年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转账元,并为李**购买手镯、耳坠、手机等物品元。
第三人刘**的赠与行为,未经原
告同意或事后追认,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违反了我国民法典有关婚姻制度的规定,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道德,应属无效,被告李**应返还原告元。
据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陈岑[基本案情]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
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1[审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
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
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
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评析]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向婚外同居人的遗赠无效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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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的民法理论相印证 #此案被告与原告的丈夫发生婚外情甚至同居, 违反了公 序 良俗 , 由此产生的财产给付 , 不应予以返还 #如果判决 二奶 返还财产 , 这就意味着 包二奶
的男人 , 既可 以得到 人 , 也不损失金钱 , 这会造成社会误解和恶劣影响 #
二是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 , 婚外同居者的赠与, 其 目的在于建立 ∀ 维持或者加强双方之间的 不法性关系 , 因此有损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任何人都不应 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 #根据 民事 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 这类赠与应 当归于无效 # 即使是 同居一方不知对方已 婚而与之同居的, 不知情者也不宜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获得财产不宜予以允许 #按照 无效说 , 因已婚者蒙骗而与之同居的当事人一方, 获赠财产同样损害公共秩序 ,其主观 不知情 不改变其
我 国现行 ∃ 婚姻法 %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现实生活中 , 确有部分婚姻 当事人在婚 外与他人同居 ,且在同居前后或者同居期间向对方赠与财产或支付补偿的现象 #近十年来 ,相关 利益主体为此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甚至有人去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当初承诺方履约的 #相关人 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 , 引发了人们对案件裁决的议论 #因此 ,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务 上看 , 都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类争议的处理规则 #201 年 1 月 巧 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了 ∃ 0 关于 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草案), 其中的第 2 条规定 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的, 一
有这类赠与无效 , 是否与情不通 ∀ 于理不合 , 从而 于法无据? ,该观点根据 当事人动机不 同把婚 外同居者的赠与行为区分为两类 :一是具有性交易性质的赠与, 赠与的动机是为了继续保持婚外 同居关系 ,甚至将此作为赠与的条件 ;二是基 于彼此之间感情或共同生活的需要 而将财产赠与对
方 #例如 , 双方在中断同居关系后 , 为了纪念或者对彼此 曾经相依相伴 的 日子的感激而为的赠
房产以 8 万元价格 卖与他人 , 并将其 中的 3 万元蜡与儿子 # 2( 1 年初 , 黄永彬 因患肝癌住院, 期 间一直 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 # ) X 同年 4 月 2 日, 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 沪州市纳 澳区公证 处对该遗 嘱进行 了公证 , 并 出具 了(2( l 沪纳证字第 1 号公证 书 # 0 ) X ) 8 4
行为无效 ;这种观点强调婚外 同居与财产赠与是 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 , 各具独立性 ,婚外 同居当
事人之间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人 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 , 均应受到法律 的同等保护 # 如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在 2( 5 年审理的富商妻子要求女大学生 二奶 返还 2 万财产案 ) X 1 件的裁决 , 就是持赠与 有效说 的观点 # 有学者在评论该案件时表示 , 此案结果与 不法原因 (
不 翻 节 山 如 力 翎 下 支 不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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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 全 索 查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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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 同居 当事人 的赠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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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 一方系单身 , 不知道对方已婚在先而与之 同居生活并接受赠与的 # 该类赠与不能因为具 − 有婚外同居的烙印而被全盘否定效力 #按照此观点 ,对于第一类赠与主张其无效 ;而对于第二类 赠与则倾 向于承认其效力 #
三∀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效力的考. 对于婚外同居当事人 的赠与 ,应 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笔者倾向于折中的立场 , 较
与 已婚者同居之行为的违法性 #如果认可或允许这种行为 , 显然违反 了基本法理价值观 #数起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婚外同居引发的赠与案例 ,相关法院的司法裁判多采 无效说 立场, 尽管 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差异 # 如 四川省沪州 市纳溪 区人 民法院审结 的张学英 诉蒋伦芳遗赠 纠纷 案 , ) 法 院最终以遗嘱违反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为 由, 驳 回原告张学英 的诉讼请求 # ∗广西北流 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 ;甘 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 款共计 5 万元 # + 三是附条件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 , 有必要对涉及婚外性 的行为进行甄别和分类 #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 并不能导致有配偶者与其同居者之间所为的其他民事行为当然无 效 , 不能直接依据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和 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 这两条规定 就认定这类赠与
3. 以接受财物者的身份为标准 #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是接受财产者为婚外同居 当事人 ;二
是接受财产者为同居者的亲属 #前者是最常见的婚外 同居者赠与财产的情形 ;后者如 同居当事 人一方(通常是已婚男)将财产赠与同居另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亲属的 # 4 . 以赠与人与受赠人相互关系为标准 #既有婚外同居当事人相互之 间的赠 与, 也有一方 向 另一方的赠与;既有 已婚者向未婚者的赠与 , 也有未婚的同居一方向与之同居的已婚者赠与财物
公布 了∃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 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
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 以此为契机 , 本刊特邀请 了一些在 我国婚 姻法研 究领域较有影响的专 家 ∀学者 , 就征求意见稿 中若干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学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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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无关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草案拟规定的相关条款仅涉及侵犯夫妻共 同财 产权 的情
形 ,暂拟不调整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关其他人重大利益的行为 #例如 , 当事人将个人财产大 部分赠与不法同居者, 以致没有能力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或者无力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 的, 这些权利人是否有资格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甚至赠与人的债权人 , 因为该赠与的生效可能 损害其债权安全的 ,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或宣告该赠与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草案 似乎有意避开了这些问题 #
的情形等 #
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草案第 2 条仅涉及 已婚者向同居另一方当事人的赠与 , 未涉及同
居另一方向已婚 当事人的赠与 ;也没有涉及同居当事人向另一方 当事人的亲属的赠与 , 显然未能 涵盖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全部可能情形 , 不够全面 #根据契约之要素, 除 了必须符合所有契约 要件外 ,更不能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 #无论婚外 同居者赠 与财产是 以既有抑或将来建立婚外同居关系为基础的;或者当事人的财产往来是 以彼此之间存在或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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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法关系为条件的 , 这种建立在非法关系基础上的赠与 , 其内容和 目的都违反了法律的明文 规定 , 有损公序良俗 , 原则上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二 ∀相关观点的论争及评说 关 于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是否有效 , 目前在学界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
一是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 , 当事人双方 自 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 同, 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 人财产 , 应当认为有效 #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行为违法, 但不必然导致同居当事人处分财产的
作者单位 :厦 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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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以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 由起诉主张返还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引起了 学界的关注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赠与是否应当有效? 又该如何判断这类赠与才合乎法 律和社会道德的基本价值呢? 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
法 学 20 10 年第 12 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草案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编者按 ! 近二十年来, 我国的社会发展变化非常大, 基本上完成了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 ;与此同时 , 国人在政治 ∀思想 ∀文化 ∀ 社会管理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 此导致人的观念也有 了很大的变化 #婚姻法应该如何适应这 些变化 , 司法实践 又应该如何处理 变化 中存在的问题 , 就成为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大问题 #前不久,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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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见∃富商妻子要求大学生二奶返还 财产 法院驳 回要求 %, h t :刀n~ tP
同上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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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 日访 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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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彬与 蒋伦芳于 1% 3 年结婚 # 1望 玉 润 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 同居 #2( X 年 9 月, 黄永彬与蒋伦芳将后 者继承所得的 X)
2田 l 年 4 月 22 日, 黄 永彬去世 #
∗ 四川省沪州市纳澳区人 民法院(2( l 纳澳民初 字第 56 号 民事判决 书和 四川省沪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2( 1 沪民一终 ) X ) 1 ) X) 第 6 1 号 民事判决 书# 参见 ht :刀一 .l e .n C a /C a 一 n a . ? I D 二 6 6 , Z r 年 1 月 2 日访问 # 2 P t y w a e e s e s 肠s y 呷 U l 5 21 D 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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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 自 金锦 萍:∃蜡与 (遗赠 )遭遇婚外 同居 :公序 良俗与制度协调 %, ht :刀 ~ P t
t ~1璐歇 .卜 2 1 年 1 月 l 日访 问 # ent 拓5 如,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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