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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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制度

养犬管理制度

养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公共卫生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城市居民养犬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宠物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统一的养犬信息平台和社区宠物登记制度,建立便于管理的档案。

第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爱护犬只,不得虐待犬只,提倡科学合理的养犬方式。

第五条对违反养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和暂扣养犬证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养犬登记和管理第七条养犬者应当在犬只满三个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犬只登记。

第八条养犬者在登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犬只品种、狂犬病预防接种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犬只登记信息将纳入城市统一的宠物登记信息平台,方便随时了解和管理犬只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养犬者应当遵守犬只登记管理规定,对犬只进行健康管理、行为训练和爱护。

第十一条犬只登记信息需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犬只行为管理第十二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严格遵守当地规定,遵循城市环卫标准,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管控,在户外放养犬只时应当使用牵引绳。

第十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避免犬只发出嘈杂吠叫,不得让犬只影响到他人休息和生活。

第十五条对于犬只攻击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犬只进行相应处罚和处理。

第四章犬只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第十七条犬只饲养者应当训练犬只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犬只的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发现犬只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邻近住户,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五章犬只活动空间管理第十九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活动空间,保障犬只的基本健康需求。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放养犬只,除特殊练习场地和指定放养区外,犬只需保持牵引绳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遵守社区有关犬只活动及放养的规定,定期参加宠物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活动,提高养犬知识和管理水平。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户限养一只犬;(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完善立法 理顺体制 破解当前养犬执法难题

完善立法 理顺体制 破解当前养犬执法难题

完善立法理顺体制破解当前养犬执法难题三大队二中队2007年4月1日,《厦门市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当时岛内有狗2万多只。

如今岛内的狗已经增长到5万只左右。

在养犬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厦门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畜牧等多个部门,联合公布了28类禁养犬只类型。

但6年后的今天,这些禁养犬依然在街头、小区露面,而且越来越多。

其中,最凶猛的藏獒不时惹祸,见诸报端。

而城乡结合部最常见的土狗,依然是“本土老大”。

“这两年来大狗伤人的事很多,主要是因为大型犬增加得太多了。

”一名养狗人士分析。

据统计,我市每年有上千人被狗咬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大医院每年用掉的狂犬病疫苗数量都在1万支左右,按每人要注射5支疫苗计算,这些医院平均每天接到被咬伤的患者,都在5人左右。

时下,随着城市的宠物犬和流浪犬的增加犬只伤人、吠声扰民、犬粪污染环境、传染病等问题时见报端。

养犬管理执法难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城市管理之痛。

这些都极大的影响着我市的文明形象,如何解决好养犬执法难,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作为我市养犬管理执法者,现就这一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养犬执法难折射出两大问题:(一)、现行的执法依据是否合理可行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天生的局限性,一是人制定的不能尽善尽美,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观的发展,法律就需要改变,法律是上层建筑,必须根据下层经济基础而改变才是最好的法律,而成文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势必要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脚步。

我市养犬管理依据的是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距今已经近7年,这期间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社会阶层、人员思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的条文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

如《办法》中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城市养犬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公共卫生,维护城市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养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市民养犬意识,加强犬只管理。

第四条从事执法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处理违反本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养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市民文明饲养犬只,文明养犬。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养犬者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养犬行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环境。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工作的督导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罚款、拘留或者其他刑事处罚。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九条凡在本城市境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接受养犬登记管理。

第十条养犬登记管理是指对犬只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养犬人信息登记和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管理实行实名制,养犬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并签署养犬承诺书。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养犬登记信息系统,对养犬人和犬只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明是养犬人合法养犬的凭证,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并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人和犬只进行检查,并对有违规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养犬人变更户籍、地址或犬只性质时,应当及时向养犬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依法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养犬登记管理义务、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犬只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障犬只的饮食、生活和卫生。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管理办法县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户限养一只犬;(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1、体重在30公斤,身高61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有38种:(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厦城执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尊敬的胡加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第6009号)收悉。

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背景情况目前,我市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门,具体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包括犬只登记办证及法规宣传等)。

2007年4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局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全面开展养犬执法工作,加强对违法养犬、不规范养犬、不文明养犬等行为的查处,通过强化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了养犬执法的长效机制,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

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故该《办法》的执法范围目前仅限于思明区和湖里区。

二、我局犬只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广泛开展法规宣传,提高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办法》、开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等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以及日常的执法宣传等方式,营造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氛围。

(二)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治理涉犬问题。

一是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加强与公安、农业等犬只主管部门的定期工作联络、沟通,建立了例会与通报机制。

二是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家庭养犬情况调查摸底,健全养犬管理信息资料。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法规简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共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07年1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2007年1月23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经济特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

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第七条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

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第八条申请养犬,应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许可监管单位
后置许可
6
娱乐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水利部门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注: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类别
序号
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禁止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活动除外)。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3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13
畜禽养殖
在厦门本岛和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住建、市场监管、宣传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区域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犬只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活动机构进行监管;(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病人处置,患者救治、人用狂犬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预防、疫情监测及宣传教育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七)发改、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晚报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晚报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细则。

养犬一般管理区应当遵守本细则犬只免疫有关规定。

2. 管理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严格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 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
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
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5.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无主
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6. 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安机
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7. 具体管理措施:
-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免疫,并携带相关证明;
-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束犬链管理,防止犬只伤人;
-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如需进入,应遵守相关规定;
-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 养犬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

8. 处罚措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衡水市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厦农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1〕3号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相关单位:为满足我市犬类免疫办证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好我市思明区和湖里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工作,全面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岛内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发明电﹝2020﹞36号)等规定,切实做好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经研究决定,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利用社会动物诊疗资源,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全面实施委托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理念,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中彰显担当作为,在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中践行初心使命,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全力维护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为满足我市犬类免疫办证的现实需求,充分利用社会动物诊疗资源,推进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工作,解决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服务点设置单一问题。

通过服务网点和服务时间双提升,实现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就近办”“马上办”的工作目标。

养犬管理办法(摘要)Microsoft Word 文档

养犬管理办法(摘要)Microsoft Word 文档

***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摘要)一、犬类的饲养实行种类控制,每户居民限养一只,限制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

二、实行养犬许可登记制度,饲养犬只应当取得《嘉峪关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

三、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准养犬颈部佩戴市公安局发放的犬牌;2、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挂以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3、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景区、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机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4、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养犬者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5、禁止携犬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等公共交通工具;6、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者应当立即清除;7、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8、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9、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禁止在城市区域内设办犬只养殖场。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并根据过错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区域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市环卫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七、未按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八、对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不佩带有效犬牌的户外犬只,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九、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责令携犬人当场所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十、因违法被暂扣的犬只,由市公安局在犬类留验所予以寄养,养犬者应交纳犬只寄养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依法核定。

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扣七日内携带犬只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犬类留验所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由市公安局犬类留验所依法予以处理。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销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厦门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五条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市监察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犬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疫病的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的经营活动;(五)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负责组织捕捉和处理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公安部门应予配合。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杏林区、集美区和同安区的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20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20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20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厦城执函〔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20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厦城执函〔2018〕120号陈世真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的建议》(第20182019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城市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水平的标杆。

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养犬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给我市犬只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您在提案中提出“修订《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养犬监督执法、降低犬只收费标准”等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对此,市城管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立即与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研究,认真剖析职责所在,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确保提案建议意见得到落实。

二、措施与成效(一)积极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近11年,《办法》规定与现实生活需求存在严重不符、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沟通研究,明确由市公安局负责尽快启动《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建议修订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修订第三条,建议从结构上进行调整,细化公安、行政执法、农业、卫生、工商、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养犬管理实际问题。

2.修订第七条,建议将岛内家庭限养一只犬,改为两只以下。

调查显示,养宠家庭相对高学历,文化和职业层次较高,一方面能够主动通过管理登记部门审核,另一方面有助于消化城市流浪犬。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23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07年1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经济特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

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第七条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

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闽财综[2007]12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闽财综[2007]12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
项目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闽财综〔2007〕12号)
厦门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厦门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请示》(厦价服[2007]13号)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行政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为厦门市公安局,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上述收费项目试行期两年,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服务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厦城执函〔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厦城执函〔2021〕73号尊敬的吕韶风代表:市人大转来的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72号《关于推进厦门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养犬管理的建议》收悉。

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近年来,我局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协调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大力开展养犬执法管理工作,特别是市人大养犬管理执法检查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精神,针对养犬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6580人/次,出动车辆2780车/次,开展养犬执法巡查1380余次,走访排查宠物店、宠物医院535家/次,分发各类宣传单15000余份,劝导纠正违规携犬外出、不文明养犬行为1740起,收容流浪犬、无主犬只965只。

一、代表指出问题整改情况(一)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法制宣传不够到位问题,我局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利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厦门城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开展养犬知识宣传。

通过“送法入社区、送法入户”,努力提升市民群众文明养犬意识。

二是围绕提升全社会文明养犬意识,组织执法人员在公园、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区域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养犬宣传。

同时结合执法活动开展面对面的宣传,从文明养犬、法规解读、执法行动等方面深入宣传,引导居民规范养犬,努力营造全社会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邻里和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养犬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养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牵头,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

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合力齐抓共管。

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福建省中亚犬-福建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中亚犬-福建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中亚犬-福建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中亚牧羊犬中文名中亚牧羊犬别名中亚;土库曼狼狗;土库曼牧羊犬价格1000-5000元原产地俄罗斯及中亚诸共和国毛长长毛体型大型身高60-71cm体重31-50kg寿命9-11年智商排名中牧的品种介绍中亚牧羊犬,是一种拥有4000多年历史的古老品种。

由于它们适应了游牧的生活方式,同时通过训练它们成为了优秀的工作犬。

中亚是非常优秀的护卫犬种,在家庭里它们也很友善,对待正在成长的们,甚至对待家庭中的其他动物也同样友善。

中亚牧羊犬可能是亚洲獒的后代。

这种勇猛无畏的牧羊犬几百年或是几千年来一直被用作羊群的守卫犬。

当地牧民认为它是最古老的的獒犬之一。

中牧的物种分布中牧的发展起源几千年前,亚洲的游牧用一种身高、体大、裁耳、断尾的猛犬来驱逐害兽、护卫他们的牲畜。

这一犬种是经过自然残酷的选择而形成的。

中亚牧羊犬犬种形成的年代的气候从夏天的酷热干燥到冬天的严寒大风。

只有最顽强的幼犬才可以在这种气候下成活下来,而且这些幼犬中有天生护卫牲畜的幼犬才能真正有机会留存下来。

中亚牧羊犬是工作犬种,还可以在阿富汗、伊朗、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Kazakhstan,Kirgyzstan,Takistan,发现它们的踪迹。

这是一个以多种名称为人所知的品种,就好像它那多种多样的类型和种类支系。

由于它庞大的发源地,每个地域对它都有不同的称呼。

有些人认为土库曼的名字--Alabai才是这个品种正确的命名。

百年来,这个品种的庞大的发源地延伸至西面的里海和东面的帕米尔高原,从伊朗的北面和阿富汗的东面至南西伯利亚的北面。

这个发源地覆盖了如下几个现代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克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阿富汗,伊朗和俄罗斯。

如果我们计算一下和这几个国家有关系的一些品种,类似MongloianOvtcharaka(直译:蒙古牧羊犬),都非常的庞大。

中亚是非常优秀的护卫犬种,在家庭里它们也很友善,对待正在成长的们,甚至对待家庭中的其他动物也同样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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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23日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经济特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

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第七条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

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第八条申请养犬,应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

第九条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的复印件,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等材料;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第十条养犬人应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一条养犬应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

导盲犬、助残犬,经过认定后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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