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书(空白)-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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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协议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
租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___ 月___日北京签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人民币开户行:帐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传真:
人民币开户行:建设银行------支行帐号:
鉴于:
1.就承租人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设备,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通过出租人以融资租赁
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租赁(以下简称“本项目”)。
2.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通过以下步骤完成本项目:
(1) 根据本协议由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选定的设备,向承租人所选定的供货方支付购
买设备所需的全部价款;
(2) 根据本协议,出租人向承租人租赁上述设备。
为此,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的用语的定义如下。
“本协议”
---是指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其附件和附录(所有文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及按本协议规定随时进行的修订、修改或补充,以及按本协议规定随时进行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或转移的协议。
“设备”
---是指出租人根据购销合同为承租人购买的本协议第21条的协议附表No.1规定的设备。“工作日”
---是指北京的银行的工作日。
“违约事件”
---是指本协议第15.1条和第15.5条所规定的事项。
“设备损坏”
---是指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设备的毁坏、无法修复的损坏、灭失、失窃、遗失及其它没收、征用、强制征购等。
“第三方”
---是指除本协议中的承租人、承租人的分公司及出租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现状交付”
---是指不需要对设备实施整备、升级、整理、修理等任何措施,以交付设备时的既存状态进行设备交付。
“担保权”
---是指限制本协议及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留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设定,以及出于此目的的合同的签订。
“供货方”
------------------------------------------------ 。
“规定的损失金额”
---是指在租赁期间的任意日,承租人应支付的剩余租金本金及利息。
“留购价格”
---是指承租人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的同时,从出租人处购回设备所有权的价格。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和目录仅是为便于查阅而设立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
---本协议中提到的“书面”应包括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第2条购买设备
2.1 承租人根据需要调查供货方的资信情况,并自主选定设备和供货方。承租人享有对
设备的名称、规格、价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和服务内容及质量、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的一切决定权并直接与供货方商谈后决定。承租人对自己的决定和选择负全部责任。
2.2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同时承担向供货方支付设
备货款(以下称“设备货款”)的责任。
2.3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购销合同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之后,出租人应在购销合同上签
字。
2.4 即使购销合同是以出租人作为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出租人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
规定向供货方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以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承租人承担并履行。
2.5 出租人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出租人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承租人与供货方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而不得牵涉出租人。
第3条支付设备货款的先决条件
出租人按购销合同规定支付设备货款时,承租人应在设备货款支付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满足从(a)到(e)的条件并得到出租人的认可。
(a) 承租人就签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承担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所
规定的义务,已获得相关政府的批准和同意。
(b) 出租人应收领以下文件:
(i) 对签署本协议的承租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ii) 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给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iii) 市财政局(企业上级主管的财务公司)或银行签发给承租人的付款承诺函。
(c) 供货方已出具与设备相关的金额为出租人在设备货款支付日应支付的设备货款
的付款通知。
(d) 本协议规定的承租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和准确的。
(e) 设备没有发生损坏。
第4条设备的所有权
4.1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承租人尚未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时,自购销合同的供货方依据购
销合同规定向购货方转让设备所有权之日起,设备的所有权即属于出租人。
4.2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承租人已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时,承租人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
出租人转让该设备的所有权。出租人按“现状交付”的原则,将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4.3 承租人根据本协议规定通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取得设备的
使用权以及基于使用而获得的收益权,但并不享有设备的处分权。
4.4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出租人对设备的所有权。例如,承租人不得实施向第三
方销售、转让、转租设备,或以设备提供抵押等处分行为。
4.5 设备应在本协议第21条的协议附表No.2规定的设备安装地点使用。改变其安装地
点,或拆除设备的重要零部件,添加重要的新零部件或重大改变设备的外观、性能、品质等时,承租人应届时向出租人及时汇报。
4.6 承租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4.7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支付完全部租金后,应按第21条协议附表No.3的规定支付留购
价格购买设备。出租人在收到留购款项后,应即时向承租人发出《设备转让证书》(见附件4),将设备的所有权按照现状交付的原则转让给承租人,自该日起视为租赁终止。
第5条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5.1 设备由供货方按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期内向承租人交付。
5.2 设备交付给承租人后由承租人承担保管责任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手续和标
准组织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和安装测试最终验收报告。
5.3 如果供货方迟延交货或承租人在验收时发现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
制造厂家和外观等与购销合同规定不符,或设备有不良、瑕疵,或供货方有其他违反购销合同行为,或设备在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最迟不得晚于索赔期限届满15日前,向供货商发出书面通知,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该事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该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协助承租人办理有关索赔事宜,但承租人不能拒收设备。索赔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并享受其利益。因供货方违反购销合同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4 如果承租人违反本协议5.2的规定,未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手续和标准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