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本文概述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在追求公平、公正、高效的过程中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分析其内涵、外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阐述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禁止反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分析其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本文还将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
2、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帝王条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将这一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信,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方式损害对方或法院的利益,以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尊重对方的诉讼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诚信原则对于诉讼的效率也是必要的。
诉讼效率要求诉讼过程在确保公平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拖延,有助于减少诉讼的复杂性和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延伸、程序公平的要求和诉讼效率的需要。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代表了社会对当事人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道德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的含义、作用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本着真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行为,包括提供真实的事实、证据和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其诉讼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正义和诉讼公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 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庭审环境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庭审秩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真实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在真实情况下,法院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2. 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事实和意见,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从而节省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和信用行为还可以减少争议和审理成本,并有利于案件的速裁。
3. 增强社会道德意识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社会对公民等法律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鼓励人们在处理争议和冲突时遵守诚实原则。
通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和社会可以不断增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信用环境和法治建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1. 真实陈述和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和证据,包括个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证人作证的真实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循真实和主动配合的原则,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 诚信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包括出庭参加庭审、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庭审程序。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供伪造证据,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
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
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
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诉讼时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
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 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每一部法律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整部法律的灵魂。
了解▲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对于我们参加诉讼是很有帮助的。
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一大原则的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3、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也变得日益完善和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其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的正确运用对于维护公正、高效和稳定的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准则,它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提供完整、准确的诉讼材料,并忠实履行诉讼义务,不得制造虚假诉讼材料或隐藏证据。
其核心原则在于维护公正,保证诉讼的真实性和真实的诉讼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公正、公平和公正的基础。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诉讼参与人以不诚实的行为干扰司法判断和影响裁判的正确执行,就会破坏公正和合法性的基础,进而导致司法实施的偏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可以减少案件的争议,缩短诉讼周期,加快案件解决进度。
只有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推动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并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促进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
通过倡导诚实信用,鼓励人们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规则,使得参与诉讼的各方都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共信誉,从而构建一个公正、规范和可靠的社会环境。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真实的案件材料和证据提供诉讼参与人在起诉和答辩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真实的案件材料和证据。
对于起诉方来说,需要提交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材料,如合同、协议、发票等。
对于答辩方来说,需要如实描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提交相应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任何制作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将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对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应当基于证据的真实性原则,确保公正和客观。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摘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追求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公正。
但是,程序法的内容和特征与实体法不同。
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异同。
此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合理性。
通过这些分析和思考,我们希望可以充分了解,学习和总结关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1诚信原则的含义提及“诚信”二字,一般人最先想到的是其道德领之中的含义。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它现在不仅被引入法律领域,而且逐渐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范畴。
这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相关,主要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深层次的道德追求”两方面。
虽然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影响最深远的是其“皇帝条款”作为民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的定义主要来自其本质。
梁彗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还要求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些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含义的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为基础;另一方面,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的权威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探究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发现,不同观点之间具有相同之处,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上并不存在本质分歧,只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了不同的角度并专注于不同的方向。
其中,作者比较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做到诚实、公平和善意。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提出虚假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诉讼秩序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维护诚实守信、诚信守法的社会秩序。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保持真实、客观、合法的行为,在诉讼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不正当手段。
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司法环境,促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实践。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不得提出虚假证据。
当事人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以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二是不得捏造事实。
当事人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的案情,不得通过编造、渲染事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误导法庭、误导公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得隐瞒真相。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全面、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匿关键性证据,不得刻意回避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出毫无根据的主张,不得恶意起诉、恶意阻碍诉讼程序,不得通过滥诉达到诉讼目的。
五是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不得对法官、律师、证人等进行辱骂、攻击等行为。
六是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
当事人不得恶意阻碍对方的正当诉讼权利,不得制造妨碍、阻挠诉讼进程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使其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标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给予更多的倾斜,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西北政法大学姚廷廷71006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国家接轨。
因此,本文试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原则的认识,以期促进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①。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然而,随着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与增多,因此,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即通过调整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诉讼可以在诚实、协同的氛围中进行,进而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②。
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
在起诉、答辩等诉讼行为中应当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提供有效证据,不得编造事实、
偷换概念,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
规则。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如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裁判机关的权威,不得干扰、阻挠诉讼的进行。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审判。
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原则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
定的要求,也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一定的要求,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维护法庭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该秉持诚实、善意、公正和合理的态度,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
这一原则强调在法律关系中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以及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障法庭的公正性。
当事人应该真实陈述事实,不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证据。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影响法庭的公正裁判,导致法庭的判决不公。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庭的要求,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法庭的判决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提高法庭的效率。
当事人应该按时提交证据和法律文件,不进行无意义的拖延或故意制造障碍。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庭审理过程的不必要的延误和浪费司法资源。
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更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知识,使人们更加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遵守这一原则。
加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不遵守法律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人,应该依法予以严惩,让他们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庭的监督和审查。
通过对法庭裁判过程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确保法庭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合法性。
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法官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不当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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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民事诉讼效益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均能很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十分有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
首先,在不存在权利滥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节约审判时间和节省各种费用;其次,审判过程及判决尤其是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将对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及社会公众有着良好的宣传作用;再次,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及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法官在审判过程和判决时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使民众因信赖而生尊敬,从而加强了法院的权威,同时还能降低判决履行以及执行环节的成本和费用。
(二)有助于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包含诉讼过程公正(即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结果公正(实体公正)两方面,只有两方面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民事诉讼公正。
尽管人们进行民事诉讼的最原始动机常常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难以实现的。
程序公正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1)裁判者应当中立;(2)纠纷解决者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给予公平的建议,对纠纷进行劝导;(3)裁决依据证据、实事求是。
诚实信用原则中对诉讼主体的诚信、善意的制约就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一致。
如果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故意虚伪陈述,法院滥用裁量权,一方面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降低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这显然违背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实践的需要诉权的扩张与保障权利相伴随,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不诚信行为。
其中常见的有: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无中生有之诉)、调解中虚构事实达到非法目的、阻碍对方当人举证、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作证等等。
甚至出现更严重的就是司法腐败,法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等现象。
这些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挑衅,甚至是侮辱。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对于维护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常秩序,提高诉讼效率都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现象的存在不仅会导致本身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使司法蒙羞,成为“司法之耻”。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国诉讼制度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既包括当事人之间,又包括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问题,各国学者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即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应否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判断是否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范围加以界定的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进行自由裁量。
从诉讼的审判层面来看,由于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权限属于法院,加之滥用诉讼权利也包括当事人滥用其与法院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
因此,在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作为主体之一的法院自在其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中并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结构是由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组成。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等)。
所以,下面就分别针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分析。
1.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1)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地位。
是指当事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
例如,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得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所获取的有利的诉讼地位,将视为无效。
在今年民诉的修改中,对恶意诉讼作了以下规定:关于恶意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在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
例如证据突袭,即“一审不举二审举、二审不举再审举”,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讼被动,轻则增加时间,重则有理也会败诉。
这种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这种行为,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举证时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履行真实义务,禁止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真实判断。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有所隐瞒和虚构。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还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
对此应当予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虚假陈述认定的话,必然会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2.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禁止突袭性裁判。
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尊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充分攻击和防御机会,以防止裁判给当事人造成突袭。
突袭性裁判将剥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预测的可能性,不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严重损害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应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
在民事诉讼中不过多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
实事求是,一视同仁,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三,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决定。
不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或者故意规避法律法规。
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排除。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我国法律对这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也有一些要求。
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作出虚假鉴定等等。
这些要求都间接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二)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授权性规范是对当事人自主权和自治权的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当事人自主权、自治权的限制,属于义务性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
首先,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第112条和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以及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最后,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措施加以控制和预防。
四、结语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判案同样根据的是事实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判明事实的依据主要来自当事人。
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当事人基于恶意目的,故意弄虚作假,混淆事实,故意做虚假陈述,以延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