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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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一种为了保护、传承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措施。

这样的措施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旨在保护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址和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质财富和文化品,并在社会中起到秩序和方向作用,为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旨在提供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修复、传承和利用的指导。

其目的是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本质和原始风貌,使它们能够继续为人们所利用,并且保持历史性、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应该明确指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定义和范围。

只有明确了保护的对象,才能进一步制定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估和审核标准,以确定哪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有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

其次,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应该包含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的技术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物的材料、结构、色彩和装饰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保护、修复和传承的方法和技术。

此外,该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合作和沟通。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和修复资金的筹集机制,以确保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权益和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明确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地区和社会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护对象、建立科学保护原则和方法、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锡政发[2008]30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1【实施日期】2008.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30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江南古城,2007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组成部分。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的保护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无锡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市文化品牌的需要,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作为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立“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无锡地域优秀传统文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以下统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住保房管、市政园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组织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地址:无锡市永和路8号(邮编214023)2009年8月31日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含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和庆典、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以及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Wuxi historical district protection measures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八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专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保护和改造。

第十条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锡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复和更新利用应当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消防技术措施的,应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做好历史文化传承,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安全和修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绿化及古树名木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已经 2010 年 11月 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2010年11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过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规章8件、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18件,修改市政府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3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57件。

具体清单如下: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l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无锡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市政府令第1号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废止3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14日市政府令第4号;1998年4月1 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替代4无锡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1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5无锡市城镇流浪人员教育遣送暂行办法1996年7月市政府令第27号;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61号修订原上位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6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月市政府令第34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替代7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9月市政府令第4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已被《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替代8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9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锡政发(1990〕51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0无锡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锡政发〔1990〕136号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替代1l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锡政办发〔1995〕15号已被国宗局第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替代12关于依法规范我市房产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锡政发〔1996〕23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7〕108号已被锡政发〔2008〕103号文替代14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锡政发〔1998〕19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0〕167号已被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替代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9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7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已被市政府第114号令《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替代18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5〕35号已被《无锡市公路条例》替代19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5〕48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96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05〕125号已被锡政发〔2006〕111号文替代22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5〕23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3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6〕192号省实施办法已废止2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5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63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6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1无锡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5号;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2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3市政府批转市信息办制订的“数字无锡”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政锡发〔2002〕161号适用期已过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5〕405号适用期已过5无锡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锡政办发〔2006〕34号适用期已过6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锡政办发〔2006〕193号适用期已过7市政府关于整合无锡市市区供水资源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267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8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488号适用期已过9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6〕491号适用期已过10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7〕490号适用期已过11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7〕491号适用期已过12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年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87号适用期已过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5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1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05号适用期已过1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8〕355号适用期已过16市政府关于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锡政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8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王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9〕58号适用期已过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23号适用期已过三、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1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2月市政府令第50号: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5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在初检和年度检验中,必须按照排放标准参加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

保护历史街区的政策和方法

保护历史街区的政策和方法

保护历史街区的政策和方法作者:王景慧编辑:谭丁日期:2003-03-28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经济复苏发展时期,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

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环境却恶化了。

推土机随意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筑可能被保存,但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

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

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

最早立法保护的是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

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

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

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

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l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l6世纪到l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

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二十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

对老城区的交通,他们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

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建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国在l967年颁发《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锡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名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锡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名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锡历史文化村镇保
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310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锡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名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古运河)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市文化遗产局审核上报的第一批无锡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名录(共计10个)已经市政府核准,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村镇是江南水乡传统村落和文化特征的历史载体,保存着民间传统文化的精髓,记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是人类社会宝贵的文化遗产。

保护历史文化村镇,对于彰显江南水乡地域特色,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
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历史文化村镇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形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遗迹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关系,尊重历史文化村镇的文化脉络,实现自然与文化、物质与非物质、历史与现实的多样性整体保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第一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名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锡政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3〕1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促进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大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包括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具体范围为:(一)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

遗产区边界西至黄埠墩以西,东至下甸桥止,长约14公里,沿线向运河岸线两侧各扩张5米;缓冲区边界为遗产区边界外扩30米。

(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

遗产区边界西至跨塘桥,东至南水仙庙,北至祝大椿故居,南至金钩桥,面积约18.78公顷;缓冲区边界以《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划定范围为准,面积约44公顷。

大运河遗产应当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依法及时予以增补并重新划定范围。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五条市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正文:----------------------------------------------------------------------------------------------------------------------------------------------------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第三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市、市(县)、区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制定保护规划、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确定业态布局等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市、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 2006 年 12 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3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3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313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批<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请示》(锡规〔2008〕32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西到新生路,东到小娄巷横街,南到公安局,北到福田巷、佚园。

小娄巷两侧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密集的区域,面积约1.19公顷。

二、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

保护目标:整体保护,修旧如故;改善环境、重现风貌;延续文脉、激发活力;突显价值,永续利用。

保护原则:真实性、完整性、地方性、合理性。

三、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重要保护对象、功能发展定位和保护规划体系。

四、在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和管理中,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挖掘街区的内涵和特点,进一步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注重历史真实遗存及传统风貌的保护,明确对周边环境的协调控制要求。

(二)加强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合理衔接与交通组织,优化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及道路横断面设计。

(三)深化建筑处置的设计导则,明确高度控制要求,体现地方建筑的特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深化规划实施步骤与政策建议。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结束——。

历史街区保护解决方法

历史街区保护解决方法

历史街区保护解决方法历史街区保护解决方法2008年以来,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下,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已联合主办了4届“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先后评选出包括江苏无锡清名桥古运河街区在内的40条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历史文化名街的评选有效促进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各类文化遗存和整体环境风貌的保护,维护了街区功能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

一大批优秀的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了妥善保护,成为城市亮丽的文化名片。

建立管理保护体系成新兴课题国家文物局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近年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中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考古和遗址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历史名街内的'开发与保护、商业利用与文物、原住民与新居民等关系。

虽然无锡清名桥在街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包括历史文化名街的管理保护思路、保护理念等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名街管理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完善,相应保护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执法监督力度仍显薄弱,商业利用中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等,影响到了作为城市肌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

历史街区保护面临的挑战首先,历史文化名街不同于单个文物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它是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历史文化保护的新举措,需要街区管理班子既要懂文物保护和街区、物业管理,还要能协调城管、工商、税务、公安等单位,确保从组织上使历史文化名街能在管理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对历史街区周边建筑的保护重视程度有待加强,有的历史建筑被不恰当地改造。

比如,出于商业开发目的,一些历史建筑除临街立面外,其余主体结构全部被拆除、改造,街区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对历史街区更多地注重商业开发,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过度整治问题,“景点打造”式的商业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另外,有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上悬挂有大幅的广告招贴画,严重遮挡建筑立面,破坏了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o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锡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锡政发〔2009〕7号)无锡市惠山古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请示》(锡惠建〔2009〕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同意你工公司利用该项目和公司自身资源尽快完成债务融资。

二、本项目将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

市政府委托无锡市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你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根据该合同使用拨付资金。

三、为确保惠山古镇修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每年安排300亩左右经营性用地计划给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土地补偿政策的批复》(锡政发〔2008〕336号)有关规定,划归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使用,如果补偿区的967.9亩土地出让收益不能平衡项目建设资金,市政府将追加补偿土地,以保证你公司建设和偿债需要。

四、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安排区财政资金(包括上述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经由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划入你公司账户,确保该项目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本息及时足额到位。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加强财务管理等手段,降低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和财务费用。

六、你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性投资不抽回、不要求返还,在建设周期内用于项目建设,在还贷期内用于偿还债务,严禁挪作他用。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

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

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 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

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

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

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

正确的做法是由*** 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

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 *** 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 *** 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

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

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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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Wuxi historical district protection measures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
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八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专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保护和改造。

第十条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为改善历史街区的居住环境,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保留房屋及其他设施而必须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不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也不需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只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的,该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统一修缮义务。

产权人拒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后组织统一修缮。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的,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外,列入保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对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搬迁中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原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构件。

第十二条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把关,保证延续其原状及风貌。

第十三条实行自行保护和改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第十四条拆除或迁移历史街区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发现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鼓励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产权人将其建筑物出卖或捐赠给国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适当奖励;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属于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历史街区内非国有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
建筑发生损毁危险,产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产权人负担。

第十八条历史街区内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除
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活动的,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历史街区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
表性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
(四)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
(五)擅自侵占历史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
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运输、盗卖、哄抢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的构件和附属物。

拆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件必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买卖。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擅自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拆除或迁移历史街区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发现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拆迁实施单位仍进行施工不保护好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
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件未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擅自买卖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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