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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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荒漠化是我国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长期制约我国中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到我国荒漠化地区的可待续发展。荒漠化不仅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人民生存的条件,还造成农牧业减产,导致人、地矛盾激化,毁坏了大量生产生活设施和建设工程,诱导和加剧了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阻碍了经济的腾飞。本文分析了荒漠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工作的现状,旨在阐述我国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荒漠、生态补偿、构建
引言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自然环境的恶劣,我国荒漠化现象一直比较严重。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较大、分布较广、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治理荒漠化已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防沙治沙,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荒漠化、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北方沙化土地多属于风蚀荒漠化类型。根据最新沙化监测结果,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3.97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12%,30个省(区、市)的889个县(旗、区)均有沙化土地,但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等省区,其中尤以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5省区最为严重,5省(区)沙化土地面积162.49万km2,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3.4%。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呈扩展趋势,如三江源头五年扩展23.8%,黄河首曲地区5年扩展17.38%,甘肃民勤五年扩展1%。土地沙化导致生态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可利用土地资源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营,导致沙尘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肆虐,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强有力措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批准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相继启动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四期工程等一批以防沙治沙为主攻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产生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治理沙化土地2050万公顷,有12%的沙化土地得到了治理,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据统计,京津工程区有1600多万人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受益,与工程启动前的1999年相比,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近1100元;工程区产业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发展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1]
二、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从自然属性角度,生态补偿也可称为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其内涵被界定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2]。可以看到,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具有“调节、还原和维持系统平衡”之意,是一种自然生态系统内在的“压力-状态-响应”机制。对于社会属性的生态补偿概念,尽管国内有多种被学者或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或认可的表述,但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或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定义。
[1]孙佑海、陈根长、翟勇、王炜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用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中国环境科学大词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1.
根据现有认识可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调整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将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本或生态服务功能增殖的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实质是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调整和改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相关生产关系,最终促进自然资源环境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态补偿机制,是指生态补偿系统中和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和规律。生态补偿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推行,可以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逐渐减少水土流失,增进沙漠化防治;增强国民的生态意识,逐步修正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1、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荒漠生态系统平衡的需要。荒漠生态系统脆弱,植被稀少,群落稳定性较差,抗逆能力小,生态区位十分重要,荒漠植被遭到破坏后将成为沙尘暴策源地。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既可以加大投入力度,对适宜治理的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又能加大对现有荒漠植被保护力度,避免土地沙化有利于荒漠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维护西部地区荒漠生态系统平衡和国家生态安全。
2、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是突出保护荒漠植被的需要。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植被稀少的地方往往生态区位凸显重要,加大荒漠植被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有利于加大荒漠植被保护力度,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发生,对稳步推进防沙治沙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是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的需要。《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国家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划定和建设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并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通过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即国家除了承担生态治理者实际成本外,还弥补治理者不能利用林草资源所丧失的机会成本,有利于推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有利于保护荒漠植被。
4、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对荒漠化地区农牧民保护生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利于支持沙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减轻沙区为保护生态所承受的压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是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的需要。通过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加防沙治沙的自觉性,激励人们重建荒漠生态系统信心和决心,维护荒漠生态系统的平衡;有利于改变过去单纯以植被多少来衡量生态效益的大小看法及生态无价值的错误认识,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四、构建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1、全面保护荒漠植被,防止“绿色荒漠”问题的出现
当今社会所关心的“绿色荒漠”问题,即大量营造人工纯林,造成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系统功能减弱,是另一个层面上的“好心办坏事”。“绿色荒漠”造成群落结构的单一化,生态功能难以实现。我国十分重视造林绿化祖国在许多场合下是等同于树化祖国的,实际上,中国的版图大部分是被草原覆盖的,草原覆盖率占41%,森林只有14%。我国这一生态背景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适合种树。西北的干草原、荒漠草原和荒漠区占总面积的90%以上,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地区适于旱生草、灌生长,乔木只能生长在高海拔、低蒸发量的局部山地。[3]在没有人工补水的地方造林,成功的可能几乎是没有的,而为了保证人工林的存活,还得大量开采地下水。单一树种占据本地生态系统,将对生物的多样性构成难以想象的严峻挑战,而且很容易导致土地贫瘠、森林质量严重下降、原生植物种衰减等生态危机。
[3]蒋高明:“警惕绿色荒漠”,环境经济,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