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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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办法
1.1 目的
1.1.1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规范全体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2 适用范围
2.2.1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简称公司员工)。
3.1 职责分工
3.1.1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公司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全体员工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1 廉政行为准则
4.1.1 公务活动
4.1.1.1 在公务交往活动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4.1.1.2 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办理个人私事。
4.1.1.3 按程序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不准拉帮结派,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1.1.4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承包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接受供应商、承包商赠送的任何礼品、现金或其它变相财物,不得在供应商、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1.1.5 不准虚报各类费用,如浮报出差费、虚开多开发票、私用公报等。
4.1.2 招标采购活动
4.1.2.1 在甄选供应商、承包商时,应秉持诚信与公正原则,严把质量关、价格关,选择满足公司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有意刁难,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
4.1.2.2 公司招标采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4.1.3 工程施工及预结算
4.1.3.1 公司施工人员要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防采购不合规格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
4.1.3.2 公司施工人员在方案制定或变更过程中,不准制定不符现场现实、有意偏向协作队伍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方案。
4.1.3.3 公司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变更制度,对重大设计变更应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批,防止因工程变更产生腐败行为。
4.1.3.4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审批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签和刁难。若因虚签损害公司的利益,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查原因。
4.1.3.5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不得参加供应商、承包商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1.3.6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亲属进承包单位工作。
4.1.3.7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不得伙同承包人参与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相关人员公正履行合同的不正当行为。
4.1.3.8公司预结算人员不得伙同承包人采用虚假工作量和人工、高套定额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1.3.9 公司预结算人员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4.1.4 财务
4.1.4.1 公司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或故意延后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或延后支付,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有书面意见。
4.1.4.2 公司财务人员不准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违规担保或借贷。
4.1.5 日常办公
4.1.
5.1 不得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
4.1.
5.2 在工作活动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虚假瞒报侵吞公司的利益。
4.1.
5.3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4.1.
5.4 不准损坏公司仪器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任何价值物品。
4.1.
5.5 不准侵占或窃取公司资产、财物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图纸、软件程序等保密资料。
4.1.
5.6 遵守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2执行与监督
4.2.1 公司员工应熟知公司的廉政风险,明白公司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4.2.2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加强员工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
4.2.3 对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公司领导及时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4.2.4 公司员工廉政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2.5 对执行工程建设廉政规定的情况,应该每月进行阶段性的检查。
4.2.6 廉洁管理规定纳入新进人员培训中,定期对全体新进人员做宣导。
4.2.7 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4.2.8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详细求证以及对举报人落实奖励,也可匿名举报。对于举报人及其资料,均予以严格保密。
4.2.9 收到举报信息后,公司将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经核实无误,将依照制度给予检举人以奖励,给予被检举人相应惩处。被检举人不得打击举报人,一经发现,对被检举人一律开除并且扣除其工资。
4.2.10 举报人对检举的事实的真实性要负责任,不得随意诬陷他人,一经核实属诬陷他人,同样严惩诬陷人。
4.3 奖惩
4.3.1 奖励措施。公司员工、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社会人士检举公司员工在公司对外业务活动或内部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回扣、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腐败行为,经查证属实,公司将给予举报者高额现金奖励。
4.3.2 惩处措施。对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者,除勒令其退回各项不正当利益外,并依情节之大小予以不等之处分或合并处分,并在全公司通告。
4.3.2.1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督导不周或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知情不报、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4.3.2.2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罚款,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调离岗位(降工资级),降职、撤职、辞退等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3.2.3 公司员工违犯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4.3.3 自首处理。
4.3.3.1 公司员工有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行为事后自首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4.3.3.2 公司员工集体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者,对其第一位自首人员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4.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