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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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 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3条)

❖ (新法与旧法相比有三点变化: ❖ 一是提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旧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
同条款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成立,而新法把合同成立提前到“保险人同意承保”; ❖ 二是明确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旧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 三是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 新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禁止反言制 度)
❖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12条)
❖ 修订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48条)
关于保险利益
❖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投资方面] 国家正式批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包 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等;
❖ [维权方面] 保险法修订剑指“理赔难”顽疾;

增加不可抗辩条款;

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
❖ 维护知情权,强化保险企业的说明义务;

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

规范保Leabharlann Baidu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老保险法第103条、104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 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 保险分入业务。
❖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便受到了质疑,同时 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所以新法将该条规定予以取消)。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 新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加强、改善保险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 [监管方面] 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资金运 作受限,另外可限制其业务范围; 赋予保监会更多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股东及高管任职资格监管;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保监会将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保险法将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关于保险利益
❖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强调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
❖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 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 (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主要是保护劳动者 的利益,避免单位把受益人写为对劳动者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如写为用人单位,从而使保 单对劳动者没有利益,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
❖ 新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删除了“并就合同的条款达 成协议”的表述)。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 议通过《保险法》。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保险法》修订。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保险法》再次修订。(二次修订巧合均相差7年时间)。
❖ 本次修订,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 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新法。
❖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新法将人身保险放到首要位置,
更强调以人为本、维护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 精神)。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 原保险法共158条 ❖ 新保险法共187条
❖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 (新法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就可以直接把单位作为投保人, 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是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一 种鼓励和认可)。
❖ 新保险法中: ❖ 增加条文49个 ❖ 删除条文20个 ❖ 修改条文123个 ❖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 总体来看,变化较大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法亮点)
❖ 新法: ❖ 亮点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 亮点2: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 亮点3:加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 ❖ 亮点4: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 。弃权和禁止
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派生的原则,体现了新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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