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三来一补转三资(精)
广东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为帮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应对金融危机等影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料件全部保税进口,成品全部保税出口。
然而,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等方面享有海关税收以及其他行政收费优惠,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内销,在当前海外市场和需求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三来一补”企业经营面临很大困难,亟待转型升级。
截至今年6月末,广东省登记在册的“三来一补”企业近1.5万户,主要集中在深圳、东莞、惠州等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拓宽其取得法人资格的途径。
“三来一补”企业除可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外,允许其转型登记为内资公司(企业)法人,并享受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二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先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办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原已提交住所证明,且企业转型登记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免予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开设“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提供的“一站式”服务,选派业务骨干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是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不中断经营,允许其转型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与原“三来一补”企业相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时,可先行确认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
待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
3、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原件4份,1份提交商务部门,3份由商务部门盖章,其中1份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原审批机关同意转内资的批准(决定)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转内资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转内资变更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7、批准证书(原件,提交商务部门)8、《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工商部门)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变更(备案),填写二份,一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2、只需对发生变动的事项,填写“项目”、“原记载事项”和“申请变更(备案)记载事项”栏目;3、变更(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96)汇资函字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3.完税证明;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资转内资
浅述外转内企业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及案例分析一、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涉及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由企业出资人出具。
1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全民企业或者集体财产中的国有资产转让。
13、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由开户银行出具并经人民银行确认,适用于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
14、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两份(发照时退还一份),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其他文件、证件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或者新增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持批准文件申请登记。逾期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确认效力或另行报批。(2)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提交使用许可文件或协议复印件等。(3)自然人股东属于夫妻的,应提交财产分割协议和公证书复印件。(4)改制时涉及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12、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指定文件。
13、企业住所证明
(涉及变更住所时提供)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属于租、借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外经贸委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复印件。
5、原股东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原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应提交转让生效的协议)。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
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
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③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③《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⑥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参考式样30: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后的股东会决议
参考式样30: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后的股东会决议第一篇:参考式样30: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后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0:××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后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选举×××、×××、×××为公司本届董事(或选举×××为公司本届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选举×××为公司本届监事。
3、上一届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免去。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详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5、本企业因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原在海关办理的开户证明目前已销户(或:本企业自成立至今,未在海关办理过开户手续)。
如与事实不符,变更后的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会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该决议由新一届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若没有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的,则①盖章或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应当大于或等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②登记机关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会议召开的程序)。
2、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二篇:6、外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成员应到人,实到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成员一致通过。
决议如下:(或:设股东的则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山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作出决定如下:)一、.二、.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订章程/重签签订章程,替代原章程执行/终止章程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
而与此不同的是,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
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
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拟进行交易事项进行初步确定;2.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获得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3.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4.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过渡期管理协议等;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管理事务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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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
所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
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结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 .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 161 8.13担保费收付 .........................................................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 .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 187 十一、数据报送 ........................................................................... ...............................................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 (21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集团公司分立相互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一、相关规定1、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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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7.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不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计报告;
5.受让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7.属于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注册资本认缴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中方投资人的,中方投资人应为企业法人。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依《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建议函》,同时,将《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档案移交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建议函》和有关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九条内资企业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原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9.属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10.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省工商局登记。
第十一条跨管辖区域移交的,由转出局派专人到接收局交付企业登记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后,其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变。
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自本次变更登记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为方便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已变更企业类别的企业应在领取新的企业类别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类别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属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互转企业类别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得再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及发布广告,违者将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港澳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