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
第五章传媒与人格权利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第一节 传媒侵权法概论
法源:人格权
• 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 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 所谓“固有”,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过只有经 法律确认的权利,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救 济。
传媒侵权的含义 含义
广义
狭义
大众传播媒介在 传播信息过程中 发生的侵害他人 (自然人、法人 等)的人格权的
行为。
广义的包括传媒 侵犯名誉权、隐 私权、肖像权等;
狭义的仅仅指传 媒侵犯名誉权, 并将隐私权纳入
其中。
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播活动已经发生
传播活动具有侵害他 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具有特定的指向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传媒侵权的归责原则
Lorem ipsum
正当的 舆论监
督
Lorem ipsum
L公O益RE 事M业
Lorem ipsum
基于著 作权
四、摄制者与被摄制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场合
对象
目的
距离
发生在公共场合 的社会事件;
非自愿型公众人 物;
禁止猎奇拍摄;
禁止非法侵入私 人住宅(包括宿 舍、临时租用的 宾馆、办公室
等); 征得他人同意
公众人物;
普通公民(与新 闻相关);
正在或已经发生 的社会事件;
随机采访非公众 人物;
使用他人名义或 形象做广告
远距拍摄 (明确拒绝拍摄
的不可)
近距拍摄 (需征得同意)
五、我国保护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司法解释(《民法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私人生活 (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
《传播伦理与法规》课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 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 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 共卫生或道德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Article 10 (2)
其他与传播活动有关的法律
专门的媒体法律
中国传播法体系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 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 稿)》 1988、1 新闻出版署 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6 初稿 1988、2 上海市宣传部 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 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 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 《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 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 (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 (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案例与道德论据华夏出第一讲课程简介传播法体系结构言论自由第二讲对媒体的行政管理第三讲传播活动与国家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第四讲色情内容规管第五讲传播活动与名誉权第六讲传播活动与隐私肖像姓名名称权第七讲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第八讲传播活动与信息公开第九讲媒体与商业性言论第一讲伦理学基本理论以及波特图示potterbox第三讲商业利益职业忠诚社会责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诽谤法案信息公开法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法案广告法案著作权法等printingpressesactbroadcastingauthorityactfilmsact新闻法立法回顾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1985新闻法试拟稿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 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 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 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的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 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他人名誉权。”如某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如果传媒报道了一审判决结果,就 一定要连续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否则就构成侵权。
特许权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发
表诽谤性言论可不受诽谤指控或不承担诽谤责任。新 闻媒介享有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 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但 这种特许权是由条件的:与公共利益有关,公正、准 确,不具有恶意,可以成为有限特许权。新闻报道的 特许权实质上是给新闻媒介的核实留出空间:通常的 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属于特许权保 护的新闻报道只要求与新闻源(官方、公共团体等) 提供的材料相符。
一、隐私、隐私权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熟悉的秘密,主要包括
四部分: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 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 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 感部位 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剩余、避孕、堕胎、收养子 女 4.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尚文静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
权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 权利。
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
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 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 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 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 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肖像权和著作权 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表达者 新闻单位 重述者 新闻源 "内参" 内参" 印刷者、发行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 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大众传播法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 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 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 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 用法典的形式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 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 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 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限制表达自由的三种方式:subsequent punishment prior restraint 和混合模式。
基本概念和法律观念
法律与道德 法治与法制 权利和权力 自然人与法人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 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独立
无罪推定
媒介审判
合理人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与自由裁量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法律与道德
1.本质不同。法的本质是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外 部规范。道德的本质则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产 生的有关善恶、荣辱、正邪、尊卑等观念、信仰、 习惯和良知的总和,是产生于每个个体内心世界的 自我规范。 2.法律只能调整人们某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人们触 犯法律的外部行为,而不能调整人们的全部行为。 道德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更为深广的层面,特别是 人们的内心世界。法律可能网漏吞舟之鱼,而道德 若见成效,即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
为什么大众传播活动 需要法律来调节?
1.大众传播催生了言论自由表达的理念并使之法律化。这一权 利的实施必然与个人的人格权、国家安全等有冲突。 2.大众传播的社会影响巨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以保证 其对社会的有益。 3.大众传播产生的规模化信息传播,需要规范有序。 4.大众传播使传播行为专业化,这也需要法律来界定。 5.大众传播使人类的文化成果成为可以无限复制的产品,传播 作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需要法律来调整。 6.大众传播活动本身的矛盾身份需要调整,即作为一种市场经 济主体的产业与作为社会公器的言论空间。
传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成为新兴的传播媒介。
然而,网络直播行业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虚假信息等。
本文将以某网络直播平台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为例,分析传播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网络直播平台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该平台上的主播通过直播方式进行色情表演,吸引了大量观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平台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款,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该条款,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煽动区域仇恨、地域歧视,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危害网络安全,扰乱网络秩序的;(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根据该条款,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者播放)作 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依据。 言论性侵权与新闻侵权之不同。 新闻侵权作品发表后产生的后果:
首先,作品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人们 对受害人疏远、排斥、蔑视或者引起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表现, 是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引发的直接后果。 其次,由于公众贬损性的反映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再次,可能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对法人而言,因侵权新闻作 品的发表而遭受经济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法人
•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 法人 • 自然人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的不同:
内容上,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精神性的,有时也连带性地会有财 产性的内容;而法人的名誉权在实质上则是财产性。 侵权方式上,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就 构成侵害,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造成损失”。对自然 人的名誉侵害不必是出于故意,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求 必须出于故意。且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见88年《意见》和98年《解释》) 侵害结果上,自然的有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精神痛苦、 连带有财产损失,而法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财产 损失。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 法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基本概念
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personality)语源于拉丁语(Persona)。在罗 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 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 根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 狭义上仅指自由人。 人格的具体含义有:
2022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旳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旳专业原则(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旳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旳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旳理性抉择原则。
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旳核心,是决定新闻应当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旳行为准则。
二、可运用旳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旳中庸之道、康德旳绝对命令、英国旳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旳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旳评价原则1、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规定。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进一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旳终极原则: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她、为己利她、单纯利己、纯正害己、损人利己、纯正害她。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解决政事获取新闻;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
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5、不能变化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暗访旳出发点和目旳应当是大多数人旳利益。
如¡“地沟油”旳采访2、别无她法原则。
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理解事件旳真相时。
例如《华氏911》3、场合旳公共性原则。
暗访旳场合有规定性,非公共场合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记者暗访也许要承当成为不法行为旳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旳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某些细节,将潜在旳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旳品德构造1、新闻品德旳三种成分:新闻传播伦理结识、新闻传播旳伦理感情、新闻传播旳伦理意志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旳基本要素涉及两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5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 二、身体权的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
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否 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认身体 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肯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 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自然人 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包括姓名 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 二、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
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亦有广义、狭义 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 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格特 征的文字符号。本名之外的别号,在某些活动中有 比本名更为重要的意义。
权,而是政府机关是否有权支配个人的人格权。原因在于,姚明作为 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但是,可口可乐公司 使用姚明的形象作商品宣传,确实是经过国家政府机关授权的,因为 该机关曾经发过文件,宣称国家级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 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因此,它有权决定将姚明的肖像 交给可口可乐公司使用。 • 从人格权的以上特征和权能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 本人享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除此之外,任 何人都没有理由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任何人强制支配自 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都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侵犯。 • 本案的国家机关,尽管是国家级的政府机关,但也无权支配和处分自 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出于公共利 益的考虑而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有所限制,例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作出的适当限制。
大众传播学第五章
三、社会责任理论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20世纪40年代提出,代表性著
作1947年《自由与负责的报刊》。 自由主义理论受到修正的原因: 传播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观点的公开 市场”与社会现状的尖锐矛盾。
只强调传播者的权利,未涉及受传者的权利。
媒介受到资本与商业的控制,人们对自由主义产生 怀疑。
社会责任理论的原则
广播、电视
——广播只作用于人的一种感官——听觉,清晰而 深刻地提供了大量高清晰度的听觉信息,不需要 更多的联想,要求的参与程度低。属热媒介。 ——电视给耳朵提供的信息量少得可怜,大量的信 息还得靠听话人自己去填补。它作用于人多种感 官,需要丰富的联想。是一种冷媒介。
无声电影、有声电影
——无声电影,像广播一样,只作用于人的一 种感官,不需要更多的联想。属热媒介。 ——有声电影作用于人多种感官,需要丰富的 联想。属冷媒介。
媒介即讯息
影响人类生活,决定历史发展的,不是传播
媒介所传递的讯息内容,而是传播媒介的运作形
式。媒介本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讯息。
媒介即是讯息的含义:
其一,一种媒介的产生会在社会中产生新的 行为标准和方式;媒介(技术)创造了新的环境 而环境又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 其二,媒介之间是互相关联的,一种媒介注 定是另一种媒介的内容。媒介即是讯息的理论在 指导大众传媒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4.内部控制
① 通过制定媒介编辑方针和报道方针控制传播媒介。 ② 通过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调控实现传播者和媒介组织的 自律。
第三节 媒介规范理论 传播制度的类型 英国学者D〃麦奎尔将关于传播制度和媒介 制度的“规范理论”归纳为六种主要类型:
集权主义媒介规范理论;源自自由主义媒介规范理论;社会责任的理论; 民主参与理论;
从人格权的保护来解析媒体的侵权行为
鼠年伊始,艺人不雅照片风波如鼠疫大爆发。
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急速流传两张疑被人移花接木的艺人床上照,大胆程度令人咋舌。
事件震惊娱乐界,这两张先后曝光的床上照片分别看似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媛。
2008年1月29日网上流传出一张看似张柏芝床上艳照。
2008年2月6号即大年三十网上一下传出两百多张新的“艳照”,包括疑似钟欣桐,张柏芝,陈文媛,颜疑思,前歌星陈思慧及落选华裔小姐陈育嬬等六人照片被曝光;停顿了两天后,网上新一批200余张照片在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漫天飞舞”,其中又增加了疑似陈冠希正牌女友杨永晴以及MaggieQ。
几百张极尽淫亵的疑似张柏芝、钟欣桐等八位女艺人的“艳照”大曝光。
涉及9位明星496百张艺人不雅照曝光给明星个人的生活工作几社会带来极度不良的影响,这事件前后被媒体称为“艳照门”事件,这是一件性丑闻。
为什么“艳照门”事件能迅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在社会中产生如此大的轰动。
本文试图从传播学的角度从这一事件的形成原因入手,站在人格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进行解读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艳照门”事件扩散原因分析2008年1月28号,艺人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淫移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至今,传播速度之快,涉及人数之多,实在惊人。
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闻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受众人的心理角度);二是新闻产品者的欲求(市场角度)。
(一)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受众,又称新闻产品消费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在这么短事件形成了轰动效应,就是因为它满足了受众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公众人物(PubilcFiguve)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
由于公众人物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受关注的人物,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艳照门”事件前后涉及陈冠希、张柏芝等人是娱乐圈及受关注的明星,且涉及到的又是隐私权利中最隐私的性话题,如此一来极大满足受众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第五章传媒与人格权利
移花接木(商业或色情 目的);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擅自创制他人肖像
三、传媒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
具有新 闻价值
特定场 合,特 定活动
执行 公务
本人 利益
正当的 舆论监 督
LORE 公益 M 事业
Lorem ipsum
Lorem ipsum
Lorem ipsum
Lorem ipsum
Lorem ipsum
第五章 传媒与人格权利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第一节 传媒侵权法概论
法源:人格权
• 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 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 所谓“固有”,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过只有经 法律确认的权利,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救 济。
传媒侵权的含义
含义 广义 狭义
远距拍摄 (明确拒绝拍摄 的不可) 近距拍摄 (需征得同意)
五、我国保护肖像权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Nhomakorabea民 法通则》
司法解释(《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节 传媒与姓名权
一、姓名、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 和非法使用的一项人格权
Lorem ipsum
基于著 作权
四、摄制者与被摄制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场合 对象 目的 距离
发生在公共场合 的社会事件; 非自愿型公众人 物; 禁止猎奇拍摄; 禁止非法侵入私 人住宅(包括宿 舍、临时租用的 宾馆、办公室 等); 征得他人同意
公众人物; 普通公民(与新 闻相关);
正在或已经发生 的社会事件; 随机采访非公众 人物; 使用他人名义或 形象做广告
第五讲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包括: 8.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的姓名、私生活肖像、电 话号码、储蓄和财产情况、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朋友关系、个人档案材料以及其他不愿向社会公开 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情况等。许多女性对自己的年龄、 身材状况(体重、三围等)、身体状况、怀孕、分娩等都严 加保密,不愿为他人所知悉。 9.披露共同隐私。根据“自己的隐私自己支配”的原则,当事 人向他人公开本人的隐私信息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自己的 隐私每个人都享有隐私公开权和隐私利用权。但如果所公开 的信息既包含自己的隐私,又包含他人的隐私,在处理上就 必须慎重。如果仅有其中一人的同意,传播行为人不得因此 而免责。即便传播行为人本人就是上述隐私的主体之一,也 不例外。于此场合,传播者最稳妥的办法就是隐去其他人的 姓名使其他人不可抗辩,或者征得所有隐私主体的同意。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侵入私生活区域 3.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通信是又一项重要的私生 活区域。按照《宪法》的规定,除非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单位 和媒体记者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比如蓄意偷窥私人通信,侵入个人 文档、邮箱,获取数据资料,或者进行篡改、增删等骚扰活 动,皆属侵害隐私权行为。 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 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 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 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隐私权。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 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 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第五章+传播者
第二节 传播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 益。
一般权利
一、传播者的权利
角色权利(思考:你认为传播者应享受
哪些角色权利?)
角色权利包括:
(1)采访权(知察权):传播者通过访问、观察和 实地调查的方法采集新闻材料的权利。
(2)传播权:传播者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将从各方 面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 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
(3)监督评论权:传播者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有 对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人和事发表评论、展开批 评的权利。
(4)信息来源保护权(秘匿权):传播者有保护信 息来源,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 的权利。
(5)著作权: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防止被他人随便利用 的权利。
(6)人身安全权:新闻传播者享有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权。
1、守门人的三重角色 作为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守门人,他实际是一个
三重角色。 首先,他是一位接受者。 其次,他是一位守门者。 再次,他是一位传播者。
2、守门人的特征
(1)隐形性。所谓隐形性,是因为他总是置身 幕后,很少抛头露面 。
(2)依附性。是指他的劳动成果总是依附在传 播者的劳动成果上。
然而,在巴斯看来,在麦克内利的理论中每个把关 人都处于等量齐观的地位,没有角色差异,没有任何东 西表明哪一个环节是最有意义的选择点。
4、1969年,美国学者巴斯又进一步完善了怀特 和麦克内利的把关人理论。他在《使守门人概念 更趋完善》(1969)一文(周本P154)中对以 前的守门人研究提出了批评。经过分析,他把媒段,这里的把关人主要是新闻记者。他 们接近信源,从事采集活动;第二阶段是新闻加 工阶段,这里的把关人主要以编辑为代表,他们 担负修改、制作的任务,把信息传播给受传者。 如下图:
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_right_与权力_power_的冲突
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冲突■ 张 恒【内容摘要】 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权是源自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委托权。
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下的冲突实质是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关键词】 大众传播;言论自由;媒介权力;公民权利;冲突 有一个概念指导着我们大众传播业从业者的业务实践。
这个概念是《宪法》赋予了大众传播媒介言论自由的权力。
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与大众传播言论自由的基本理念相冲突。
一、媒介言论自由权力的来源大众传播媒介有言论自由的权力这个命题,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如此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观念的传播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也有类似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九条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观点,从通常可接近的信息来源自由获知的权利,保障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影视进行新闻报道的自由。
禁止审查。
”《日本国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所有其他表达的自由。
不得设立审查制度,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我们再参考一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社会大众传播第五章 传播类型PPT课件
开放区域
盲目区域
个人资料,如名字、 缺乏自知之明的那 相貌、身份、职业 一部分 等
秘密区域
隐私,或者尚未公 之于众的东西
未知区域
潜质、潜能
非诚勿扰
六、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
1、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等其他传播形式共同构成了社会信息 的交互网络。大众传播是人际传播的规模化延伸,人际传播 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补充。并不能简单判定谁的效力更大,只 能说两者各有所长。
信息输入与输出 输入:销售/服务数据系统 输出:广告、公关宣传
四、组织传播的手段
1、文字。包括文件、报告、信件等。 2、会议。 3、电话。 4、组织内部的公共媒体,如内部报刊、电台、电视
台等。 5、内部网络。
五、组织传播的功能
1、内部协调,形成整体。 2、控制环境,决策应变。 3、形成共识,进行情感交流。 4、鼓舞士气。
2、大众传播主要传递基本信息,而人际传播的劝服能力更强。 3、人际传播是大众传播获取信息和反馈信息的重要手段。 4、在大众媒介上呈现人际传播和人际关系,丰富了大众传播
的制作手段和节目样式。
III、组织传播
组织传播就是各种相互依赖关系结成的网络为 了应付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创造和交流信息的 过程。
具体而言,组织传播就是组织内部成员间、组 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
传播效果研究的发展历程
枪弹论(皮下注射)
强大效果论
还原
议程设置理论
到历
适度效果论
史情
境中
加以
考量
有限效果论
卡茨的使用与满足、拉扎斯菲尔德二 级传播、罗杰斯创新扩展
1940年
பைடு நூலகம்
1970年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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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自然人享有的 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专有 的人格权法。
它的特点是:
➢ 第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第二,肖像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 第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
有基层性。
三、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制作权 (二)肖像使用权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四、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 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 地使用其肖像。
第五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
一、更正与答辩
这里说的更正和答辩包括两种情况: 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 闻的补救措施;经法院判决后责令一方必 须发表的更正与答辩内容。
➢ 1.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 2.大众媒介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 3.如何对大众传播活动侵害名誉权进行认
定和抗辩? ➢ 4.大众传播活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 5.说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 6.大众传播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
些?
二、行为人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 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 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 为本身。
➢ (一)故意的过错 ➢ (二)过失的过错 ➢ (三)过失的推定
三、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
➢ (一)名誉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三)财产损失
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
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 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 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 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肖像有以下特点:
第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第二,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第三,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 特有的人格利益。
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 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 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 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 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 2.侵入私生活区域。
三、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1.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 2.当事人同意。 3.使不可辨认。
隐私权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权。 2.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 3.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4.公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有司法保护请 求权。
一、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中国,公民的主要私人事项一贯受 法律保护,“隐私”这个概念进入法律比 人格尊严、名誉等还要早一些,但是法律 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 加以规定。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指二者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它 是媒介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 件之一。
第二节 大众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 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 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 (一)真实 ➢ (二)公正评论 ➢ (三)特许权
第三节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 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 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 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 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等具有决定权。
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 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 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 权利。
第一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 任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 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 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一)诽谤 1.陈述虚假事实。 2.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 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 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 (insult)。侮辱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 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 方式和书面方式。
二、精神抚慰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赔礼道歉
第六节 案例及分析
案例5—1
湖北京山县电视台新闻失实被判侵犯名誉权
案例5—2
张永琛诉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 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5—3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首次认定公众人物概 念
案例5—4
奥运冠军刘翔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
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