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预备⽴宪与宪政改⾰ ★(⼀)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 《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 《⼗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 ★★★(⼀)《⼤清现⾏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预备⽴宪” 1908年《钦定宪法⼤纲》,中国近代第⼀个宪法性⽂件。
但它不是⽴即⽣效的宪法⽂件,⽽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预备⽴宪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宪法的准则。
1911年《宪法重⼤信条⼗九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宪法。
它采⽤了英国式的君主⽴宪制政体和责任内阁制。
但未规定⼈民的权利。
资政院,1910年正式建⽴,是“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咨询机构,清政府宣布在国会召开前,由资政院代⾏国会的权⼒。
但这个机构完全是秉旨办事的御⽤机构,没有⾃由议事的权⼒。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清现⾏刑律》和《⼤清新刑律》:前者颁⾏于1910年5⽉,是过渡性法典,是在《⼤清律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成的。
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未及实施,是中国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清商律草案》:1904年1⽉颁⾏《商⼈通例》和《公司律》,合称为《钦定⼤清商律》;190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商部起草了《改订⼤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颁⾏。
《⼤清民律草案》:1911年8⽉完成,未正式颁⾏,中国历第⼀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草案。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颁⾏,仿⾃德、⽇诉讼法典。
《⼤理寺编制法》,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的仿⾃⽇本的法院组织法,未能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法体制改⾰: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审级变化。
(⼆)领事裁判权。
⾸次见于1843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
简单地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权过问,⽽由该国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理;如果这些国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国司法机关审理时,其领事也有权出席观审,如认为审判过程或者判决有不妥之处,可提出新的证据。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构。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清末社会,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动荡,各种政治学说和社会运动正不断产生着。
此时的政府,也决定推行变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
遂于1910年,宣布修改《刑法》,实施新的清末修律政策。
清末修律以社会稳定为主旨,开除了改良性的特律,加强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的惩处力度,采取了全面严厉的管控措施:其一,将多种犯罪合并,以此减少案件的发生;其二,改变熟知犯罪而抗拒无情的定罪,改为责令重校改正,有效加强了对重罪的惩处;其三,改善死刑的管理,积极推行改判宽恕的惩罚措施,��极减轻当时的重刑环境,倡导劳动者人性化的改造。
此外,针对乱混抗拒政府规章的洪积案件,及广义上的“割据”,修改了《刑法》以加强对任何政治活动威胁与推翻政权的行为都以叛乱罪定罪,取缔了“公报”等新闻媒介,以此来生效地限制了散播反清观念;另外,他们还建立警察体系,以行政管理手段禁止民众示威,并进行社会审查,防治散居的流动人口,以达到恢复社会稳定的目的。
清末修律改革,对于时代的发展格外重要,它对中国法律形成、传统文化形成与旧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法律体系和传统文化形成,比如《刑法》已更为完善;另一方面,清末修律改革也使许多落后的文化信仰渐渐减少,具有有利的社会效果。
此外,清末修律是贯彻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发展影响甚大,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大大的改进了旧时的刑法体系,从而改变了当时的政治形态,给中国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总之,清末修律政策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利的社会效果,从中可见清末修律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清末修律改革开始了洋务运动,从而为中国保垒近代化、走向近代,摆脱传统思想意识一举扫除障碍,是清末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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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三)《大清商律草案》1.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 清末.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 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的、被 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 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 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 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 变化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 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 近代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修律 三、清末司法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社会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是指清政府在20世 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 治欺骗活动。 其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 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 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 固清朝的专制统治。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 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的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 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起 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 的色彩。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修律相关史料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后期)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原则 3.颁布“仿行宪政”上谕
“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 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 “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 俟数年后规模粗具,参用各国成法, 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 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与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设立咨议局与资政院 3.改革官制与改组内阁 4.宣统二年新立宪方案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东印度公司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 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 各国事务衙门 2. 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 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 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 国的司法主权
法观念的更新
1. 2. 3. 4. 5. 6. 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 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作业
《大清现行刑律》
第一,取消吏、户、礼、兵、刑、 工六篇律目,从“名例”到“河防” 分为30门; 第二,把旧律中纯属民事内容的条 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第三,刑罚改革。
刑罚改革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 等酷刑; 改充军为安置,军、流、徒为工艺, 笞、杖为罚金,虚拟死罪为徒、流; 满汉同一刑制,例缓人犯免于秋审, 禁止刑讯,废除奴婢,变通枷号; 废止站笼刑罚,将笞、杖、徒、流、 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遣刑、流刑、 死刑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端方、戴鸿慈、 载泽、尚其享、 李盛铎。 光绪皇帝
清末五大臣出国考察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期以五年改行 立宪政体”、 “保邦致治,非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引导语: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大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脏,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脏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三)《大清商律草案》1.清末的商事立法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清末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光绪皇帝慈禧太后像慈禧秀女李鸿章李鸿章鸦片烟具被英人占据的香港被葡萄牙人占据的澳门1908年清朝疆域晚清士子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进入紫禁城中法战争上海租界的市政机关——工部局工部局大楼旧址工部局大楼旧址二、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律的制定(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固有的:“祖宗之法不可变”不得不提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模范列强”的立法宗旨,有了变更古法的主张(二)法律的制定1.旧律如《大清律例》的修改乾隆五年之后,一直未做改动。
鸦片战争之后,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咸丰二年(1852年),同治九年(1870年)修改四次,修改不大2.新律的制定1900之后,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下诏修改旧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庭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的制订。
沈家本伍庭芳完成工作:1.修改《大清律例》,从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条文四个方面着手2.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典、法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负责修订宪法3.翻译外国的法典、法规。
如德、法、日等国刑、民、诉讼法等三十余部,并派人考察外国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参与立法4.完成的法律: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重大信条十九条》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完成,1911年颁《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法院编制法》清末修律有着重要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2.《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仍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资政院、咨议局(二)行政法律制度官制改革内容:(1)军机处、内阁仍然保留,照旧制办事,不得改动(2)改组中央各部,六部扩建为十一部吏部不变;户部改名为度支部;礼部与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合并;兵部改名为陆军部;刑部改名为法部;工部改名为农工商部增加:邮传部、理藩部、民政部、学部、外务部(3)大理寺改称为大理院(4)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为皇族事务服务的机构不得改动(三)刑事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体例:取消了六部分目内容:(1)民事的内容不再科刑。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的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3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法律敎育网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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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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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
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敎育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
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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