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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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张云云
(首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2008级,七年临床一班,0801035)
【摘要】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样的现象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对医疗卫生体系的质疑等等,应当引起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医患关系; 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 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需求得到较好满足的前提下,逐渐开始更多的关注精神文明、法律道德方面的建设,比如,人们要求社会身份,地位,自身权益的保护。这其中很突出的一项权益保护就是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样的现象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应当引起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足够重视。
一、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和研究
(一)何谓“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事,不是所有的个人的隐私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隐私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由此可见,法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自然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内涵与外延要小得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和隐私权是同一个概念。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家庭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第三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电话等具私人信息的内容。
(二)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界定
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密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者对病员的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
1、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于诊疗的需要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作为一名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他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治疗患者的疾病,根据我国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医生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
2、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进行支配,即公民对自已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的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也可以准许他人利用自已的隐私。如患者在医院诊疗的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的经历、生活习性等实际上是患者为了使自已早日康复,自愿的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这也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一种形式。
基于以上有关隐私权在医患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性,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有关隐私权的冲突
时,更要多方面的考虑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影响等等。尤其是患者,作为一定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我们更要注重他们权益上的尊重和保护。
二、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必要性
(一)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在日常的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了解一些有关患者的隐私。通常,患者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和治愈自己疾病的它财产状况。通常,患者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和治愈自己疾病的需要,愿意把自己躯体的内心的秘密告诉医生,同时,医生为了准确地诊治疾病,也必须了解患者的一些秘密,如为便于检查,需要患者暴露身体的某些隐秘部位;为准确诊断,需要了解患者的既往史、婚姻生育史与性有关的一些情况。因此,如何对待临床工作中涉及到的患者的隐私,就成为摆在每一位医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从古代的《希波克拉底誓词》到现代的《医学日内瓦宣言》都把为病人保守秘密视为医务人员的一条重要道德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中提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表明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为患者保守秘密,维护患者隐私权,不仅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所要求,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明文规定医务人员应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这表明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为患者保守秘密,维护患者隐私权,不仅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所要求,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二)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
但是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对由于职业的原因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由于隐私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他的内容非常广,因此要具体的阐述医患关系病人拥有哪些具体的隐私权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必须让与的隐私权的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定义务。因此,医护人员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又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超出诊治患者犯患者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第一,将患者充当“活体教具”。疾病诊断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医学生不进行必要的观摩实习及临床学习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因此,大多数较好的医院都承担了一定的医学教学任务,以给实习的医学生提供观摩和实习的场所和机会。例如,在一些医院里时常看到经验丰富的资深医生身后跟着三、五成群的实习医学生,资深医生指着患者的某一疾病部位进行讲解,有时还要求实习生进行触摸检查等。这种教学行为显然超出了疾病诊治的需要了。当然,如果是疑难病症,请多名医生参与会诊,这由于是诊治疾病需要,自然不是侵犯隐私权行为。第二,在问诊或者检查中有与疾病诊断无关的人在场,泄露患者隐私。我国现在许多医院门诊量很大,门诊用房比较紧张,候诊区域狭小,有时医生对一个患者问诊、检查时周围围上了许多候诊的患者,致使候诊的患者也有意或者无意地知道了被问诊、检查患者的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隐私被泄露,当然不能认为诊病的医生有什么过错。但因此就认为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不是泄露患者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无论是医生的过错还是医院的过错,在侵犯患者隐私权问题上是一体的行为,是不能分开的。第三,以书面形式公布患者的隐私:有的医务人员在撰写医学专著、科研论文时,未经患者同意,采用患者的病容照片,或公开患者自然身份特征的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精神负担,严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家庭生活。如,上海市眼病中心防治所的老中医,在其撰写的《重症肌无力症的中医治疗和调养》一书中,配发了两张其早年为一女患者治疗此病的病容照片而被患者推上被告席,因为该照片公示了女患者宿疾,使其产生了不安之感。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后果
在临床实践中,医生诊治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就是对病人的隐私的深了解。但是,我们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