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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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1995]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9.15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5]2号1995年9月15日)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精神,现就专用发票在领购、开具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在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经

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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