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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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标 签】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告﹝1995﹞2号【发文日期】1995-09-15【实施时间】199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营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精神,现就专用发票在领购、开具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在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
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末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锁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钠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栗专用章。
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三、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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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深国税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2007年9月25日)各区、分局: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发票审批(一)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CTAIS系统将在其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商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以下简称加工发票)百元1本。
纳税人如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文书。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
(四)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
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五)如纳税人发票用量较大,根据“以税控票”规则核定的用量长期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而且可以同时在该文书中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用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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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1998﹞112号【发文日期】1998-05-18【实施时间】1998-05-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在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这些措施和办法,对加强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大案要案逐年减少,保证了我省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但是,偷税与反偷税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盗窃、伪造、倒卖发票仍然不断发生。
特别是大量伪造、变造的假专用发票的出现,不仅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仅去年下半年以来,省局受理鉴别的专用发票有100多宗3000多份,大多是伪造、变造的假专用发在这些变造的发票中,有的是对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进行涂改变造;有的是对发票代码和号码同时都涂改变造;伪造的假发票,水印图案与真的不同,它是用浇白色油墨从发票的正面或背面压印上去,其水印是浮在纸的表面,有些伪造的专用发票则根本没有水印。
这些假票的大量出现,一方面,表明犯罪分子猖厥,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不择手段,其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发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在管理工作中有不少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在供票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供票过多; 二、未加盖纳税人戳记出售专用发票; 三、不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 四、对纳税人已超过二个月使用期限的专用发票,不及时收回剪角作废; 五、抵扣环节把关不严,稽核工作不落实,给骗税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最近,还发现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用假公章、假发票领购手册,假冒税务分局经办人、假冒分局主管领导签名骗购专用发票的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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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电子信息审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出口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47号
【发文日期】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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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7]3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16
【实施日期】199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
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31号 1997年1月16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分局将1996年1-12月份漏报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于1997年1月23日前录入计算机,并由各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汇总上报总局。
补漏重点是:(1)防伪税控企业中没有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录入的
百万元以上抵扣联;(2)非防伪税控企业已抵扣的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个别非防伪税控企业非法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已在“认证系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认证机上得到数据(C:
\msfg下的数字文件名);如果已在金税工程中录入的,可以从金税工程中分离出百万元数据;如果既没有进防伪税控系统,也没有进认证系统和金税工程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以手工方式补录上报。
以后,百万元的存根联数据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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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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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2006年2月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通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对于销售额已达认定标准应申请未申请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一)纳税人继续适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
(二)“征收率”栏按征收品目适用税率改为13%或17%。
(三)纳税人在计算所属期的销售额,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后填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17%(或13%)当期销售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17(或1.13)<当期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额×1.04(或1.06)>(四)对于纳税人在所属期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在申报表内填列。
(五)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系统核定的税率有异议,或因特殊的征收品目不应按上述方式纳税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重新核定后再进行申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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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后如何填录汇总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汇总清单,使用后如何填录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1995﹞138号
【发文日期】1995-05-12
【实施时间】1995-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后如何填录汇总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到各下属企业。
各分局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发票管理处反映。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后如何填录汇总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80e7210b4c2e3f572763b3.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注意事项【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2-12-03【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一、混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申报问题 既有销售货物和劳务,又有应税服务(以下简称混营)小规模纳税人(含网上申报),在代开发票预录入时,应该根据发票项目内容正确地选择“发票用途”(即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代开发票时选择的“发票用途”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第2栏 “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申请代开发票记录仍无法清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查询。
二、免税服务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等属于增值税免税应税服务,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
如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放弃免税权(必须放弃所有免税项目的免税权),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免税优惠,放弃免税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对2012年11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属于免税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已经申请代开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无法追回的,已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从事国际货物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对2012年11月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纳税人,不适用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db87013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3c.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申报时,7月的销售额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8月、9月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3年第四季度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季度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填报,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栏填报;其余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填报。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9f4ec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1b.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12.11
•【字号】深国税发[1995]531号
•【施行日期】1995.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5]531号1995年12月1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百元版的具体工作,市局决定由东鹏厂统一负责。
各分局应将每季度需要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用量报市局发票处。
二、各分局每季度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用量,应到市局一次性领取运回分局库房存放。
领取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三、各分局必须及时派专车运载、专人押送、保证专用发票运输途中的安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c914f5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0.png)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粤国税发[2008]213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3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任务,形成思想共识。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在推进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切实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机多票)的管理制度,同时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普通发票)票种,实施集中统一印制,逐步加强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促进了征管基础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离形势任务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区域发展差异的问题。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领会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警惕思想误区,克服“两重两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视普通发票管理;重视查处结果,轻视管理过程)的片面和糊涂认识,确立“发票管理无小事”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继续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争取在2010年前实现“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辩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发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巩固集中印制成果,提高防伪科技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15号)精神,继续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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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5]36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9.13
【实施日期】1995.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5]368号1995年9月13日)
各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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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保税货物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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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保税货物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保税货物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516号1998年11月11日)各分局、区局:由于特区进口货物政策已发生变化,原保税货物税收征管政策已不能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市局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保税货物经营的性质和方式,现对经营保税货物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税行和经营保税货物的其他商业企业(简称保税货物经营单位)将保税货物按规定销售给持免税货物批文或海关核发的免税进口货物“小册子”的保税货物使用单位和其他海关准许的销售对象的,应作为进口行为的延伸,仍由海关征管,国税机关在上级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国税征收机关不再向保税货物经营单位供售原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保税行专用发票,销售保税货物所需的票据由经营单位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负责印制。
三、销售保税货物所开具的票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保税货物经营单位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或不按海关规定销售保税监管物资的,应按国内贸易的有关税收规定征管,并使用相应的发票。
五、保税货物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保税货物、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其保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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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
正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0〕12号2010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自2010年11月29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服务范围
凡是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二、关于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或“个税明细”缴款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关于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纳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特此通告。
——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版后汇总清单的填写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版后汇总清单的填写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9088b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8.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版后汇总
清单的填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10.25
•【字号】深国税发[1995]430号
•【施行日期】199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面额版专用
发票改版后汇总清单的填写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30号1995年10月25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版以后,其汇总清单发票类别一栏要求按改版前的类别填写,例如批次为零的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使用之后,其发票类别仍为“0142”,各分局应尽快将此规定传达到各业务科室,并通知纳税人,以避免因汇总清单的错填而影响金税工程正常运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8cddf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b.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1.14
•【字号】深国税发[2008]164号
•【施行日期】200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6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
四、对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属于红字发票认证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200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2006)](https://img.taocdn.com/s3/m/8753c078ad02de80d4d84044.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6]13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39号)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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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查验系统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查验系统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11b882d4c8d376eeaeaa31b3.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查验系统的通
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查验系统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发票在线查验平台,用于升级版发票一致性验证。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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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1995]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9.15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5]2号1995年9月15日)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精神,现就专用发票在领购、开具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在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经
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
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