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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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歌谷创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歌谷创编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欧阳歌谷(2021.02.01)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企业基站选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订立本规章制度,明确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基站选址的决策和实施。

二、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是指基站与四周敏感区域或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公司规定以下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标准:1.基站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2.基站与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3.基站与高压电线、铁路、高速道路等高电磁辐射源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站选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电信管理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设立基站的电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站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基站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应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 环境保护法规基站选址过程中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电磁辐射的相关规定。

依据《电磁辐射防护管理方法》,以下规定对基站选址具有紧要意义:•基站选址应遵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确保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基站选址应避开对水源保护区、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基站选址应与敏感区域保持肯定的安全距离;3. 建筑规划与安全法规基站选址涉及建筑规划和建设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规定应得到遵守:•基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周边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基站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四、基站选址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基站选址的合规性和高效性,我公司订立了以下管理标准:1.确定特地的基站选址委员会,负责基站选址的评审和决策;2.基站选址前应开展认真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电磁辐射标准;3.基站选址决策应形成书面决议,包含选址依据和相应的安全距离;4.基站选址决策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证;5.基站选址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公示,接受监督和审查;五、基站选址考核标准为了评估基站选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公司订立了以下考核标准:1.基站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的要求;2.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3.基站选址是否及时报备并接受监督和审查;4.基站选址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电磁辐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5.基站选址决策是否经过合理程序,依据充分;六、违规处理对于基站选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细小违规:责令整改、通报批判;2.一般违规:予以警告、罚款或降低绩效评级;3.严重违规:限制晋升、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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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 年 )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 )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8 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 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 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基站选址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

基站选址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

基站选址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基站选址满足覆盖要求的同时,还要满足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

1、基站选址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外的国道安全距离:参照2010年7月份湖北省移动下发的《基站规划及选址指导意见》,至少在距铁路、高速公路防护区域之外和1.3倍塔高距离之外建站。

2、基站选址位于市政道路管辖区内时:遵照《湖北省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相关市政道路管理条例、安全施工规范等执行。

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城市管理、工商、环卫等部门分别核实后才可施工建设;严禁损坏市政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

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3、基站选址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管辖区内时:遵照《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等相关市政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安全施工规范等执行。

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报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4、输送电线路、变电站与铁塔的安全距离: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输送电线路、变电站设施塔桅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同时满足在塔桅倒伏距离之外。

通信机房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5、水利工程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利、河道相关规定执行。

经水利、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相关手续程序执行。

6、加油加气站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小于50米。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00米。

7、民航导航台、定向台及短波站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以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半径500 m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m以内不得有铁路、电气化铁路、架空金属线缆、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半径120m以内不得有高于8m的建筑物;半径50 m 以内不得有高于3 m的建筑物(不合机房)、单棵大树和成片树林。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引擎创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引擎创编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欧阳引擎(2021.01.01)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理创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之欧阳理创编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与顺利进行,规范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基站选址活动,包含新建、改建、迁移基站等。

第三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从安全、环保、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认定第四条企业进行基站选址时应审慎选择地理位置,避开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行逆的风险。

第五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考虑电磁辐射对公众、员工和环境的潜在影响。

第六条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基站选址进行电磁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实现安全标准。

第七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基站功率、天线高度、天线方向、周边环境、建筑物和人口分布等。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企业应确保基站电磁辐射强度在安全限值以下,有效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章基站选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基站选址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电信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十条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情况,并严格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站选址责任。

第十一条基站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

第十二条基站选址必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基站选址档案,包含选址依据、电磁辐射监测记录、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与核实。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四条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认定,确保选址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基站选址活动进行抽查与监督,企业应乐观搭配并供应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站选址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信号塔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法规

信号塔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法规

信号塔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法规
2. 国际非电离辐射保护委员会(ICNIRP):ICNIRP是一个独立的科学机构,制定了关于 非电离辐射的保护指南。其指南建议在住宅区域内限制电磁辐射水平,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3. 欧盟:欧盟成员国通常遵循欧洲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方针,以确保电磁辐射水平在安全范 围内。这些指导方针通常包括限制信号塔与住宅之间的最小距离。
信号塔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法规
信号塔(也称为移动通信基站)是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通常安装在高塔或建筑物上。由 于信号塔可能产生电磁辐射,人们关注它们与住宅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 不同的法规和指导方针来规定信号塔与住宅之间的安全距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和国家级的指导方针和法规:
1. 国际电信联盟(ITU):ITU发布了一些指导方针,建议信号塔与住宅之间的最小安全 距离。这些指导方针基于频率、功率密度和辐射限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4. 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定了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限值。根据FCC的 规定,信号塔必须遵守这些限值,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安全距离法规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信号塔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务必遵从国家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务必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有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很多于20米、省道很多于15米、县道很多于10米、乡道很多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者征得高速公路或者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很多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很多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很多于12米;(四)其他地区,很多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与销售易燃、易爆或者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通信基站选址地安全系统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地安全系统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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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四)。

(略)(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相关摘要: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内,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内。

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

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

天线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

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

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中央法规)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地方法规)第十二条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

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中央法规)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地方法规)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具体划分为:(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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