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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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精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精要

刑法修正案(⼗⼀)内容精要通过:12⽉26⽇⼗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施⾏:2021年3⽉1⽇起内容精要:●12⾄14周岁未成年⼈⼊罪(《刑法》第17条)条件(须同时具备):1、涉及罪名:故意杀⼈、故意伤害罪。

2、危害结果: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综合评价:情节恶劣。

4、法定程序: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罪(《刑法》第133条)要点:1、场合:正在⾏驶的公共交通⼯具。

2、⾏为:对驾驶员使⽤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3、危害:⼲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危及公共安全的4、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5、同罪: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互殴或者殴打他⼈。

6、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危害安全⽣产⼊罪(《刑法》第134条)要点:1、⾏为: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种情形)。

2、危害: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加⼤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打击⼒度(《刑法》141、142条)1、完善⽣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新增:药品使⽤单位的⼈员明知是假药、劣药⽽提供给他⼈使⽤的情形。

2、危害药品安全⼊罪要点:①⾏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4种情形)。

②危害:⾜以严重危害⼈体健康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量刑:危险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实害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④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完善欺诈发⾏股票、债券罪(《刑法》160条)1、新增法定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原最⾼刑期⾄多五年有期徒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罪。

3、修改罚⾦⽐例⾮法募集资⾦⾦额的20%以上1倍以下(原为1%-5%)。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立法建议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立法建议

名_I3BI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规定的解读与反思【主题导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既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有适应国内外形势 变化和法律衔接的需要,同时还有回应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需求。

也正是因为其中一些条款是为回应 部分社会热点事件的需求而修订,所以在征求意见与审议过程中均引发了激辩与热议。

虽然“法律不是 嘲笑的对象”,我们本不应再对已经生效的修正案进行过多的指摘与评判,但为促进司法的准确与统一,同时也为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仍有必要对修正案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与反思。

一个完整的刑法条文应当包含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但我国刑法立法较为特殊,在制定条文时仅设 置了罪状和法定刑,罪名则在立法之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

这不免是“不免是立法技术上的 遗憾”。

因为,“罪名的明确化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不仅要公布条文的表述,阐明 拟修改的罪状与法定刑的内容;也要公布拟增加的罪名,进一步凝练立法原意以便学习、适用。

这比由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法定罪名的方式更直接、更权威、乃至合法”。

尽管如此,鉴于修正案的顺利 通过以及即将全面实施,孙道萃教授及时、准确地对新增设或修订的16个罪刑条文所涉及的罪名问题 作出了学理分析与回答,拟定了 16个罪名,既可以供“两高”确定罪名时参考使用,也可以凸显立法原意 与机理进而指导司法实践。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反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的呼声也由此愈发强烈。

为回应呼声与要求,本次修正案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此调整,刘宪权 教授等指出,修正案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也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更不契合我国不具备责任能 力实质判断条件的现实状况。

因此,我们仍然应当支持我国维持原有的“一刀切”形式规定最低刑事责 任年龄,排除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个案实质判断。

基于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立法思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

基于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立法思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

基于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立法思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治建设面临着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变革,需要立法机关积极应对新形势,探索符合国情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路径。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也正是针对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立法思考和实践。

一、新时代法治发展的要求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遵循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保障、依法治国。

其中,强化法治保障是重中之重。

法治保障是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为、捍卫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证。

在刑法修法的过程中,必须深刻理解新时代的法治精神,着力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打击黑恶势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两个方面。

它是依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强烈推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法治的高度要求,符合前述基本要求。

它的重点如下:1.加强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

新刑法增加了拘禁、管制等处罚措施,扩大了涉黑涉恶犯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于“软暴力”实行了明确界定,对行为人实施轻率、贪婪、霸道、不讲信用等行为进行打击,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不良风气的不容忍态度。

龙化虎案的审判判决和赵世兰案的2审判决都被确定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法律文件。

这体现了新时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即加强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2.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刑法修订除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压力度增强之外,还增加了对于感化、矫正等执行方式的调整。

其中,加强对假释的管理,可以有效保障群众的权益,避免因为犯罪人员的假释而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此外,对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对消费者欺诈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信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

2020年第5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高铭暄 孙道萃*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我国刑法立法教义学的发达提供了新的场域和动能。

本次修改合理遵从了刑事立法日益活跃的趋势,专注刑法分则的“大修”,以期迈进更理性与正当的立法活性化时代;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构建刑事治理的有组织反应效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充分统筹实现当代刑法保障功能;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刑法立法价值回归,及时回应好六类社会重大议题,竭力形塑“以人民为中心”引领立法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的赋能模式;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原则,孕育轻罪立法的扩容、预防性刑法理念的积极实践、法定犯的立法增量等动向,彰显新时代立法有效性的多元取向。

这注定了本次修法恰逢其时。

以此为契机,应加强理论指导立法的自循环路径养成,始终抓好立法质量的“牛鼻子”,注重立法技术的进一步凝练,走向更加现代化的刑法立法新纪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立法教义学 立法亮点 刑法保障功能 完善思考*作者简介: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 参见荆龙、姜佩杉:《直面社会热点 回应群众关切 维护公平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1日。

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成为重大战略行动。

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要编制好“十四五”规划,为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擘画蓝图,尤其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并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高效科学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经济严重衰退等全球性挑战等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很高兴能够为您撰写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安全生产法条的解读文章。

该主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紧迫的议题,正是我们社会亟需深入了解和探讨的内容。

在撰写文章过程中,我会尽力按照您的要求,从简到繁地讨论该主题,并在文章中多次提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条。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条解读1. 安全生产的法条背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法条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而制定的。

这些法条包括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监管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

2.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安全生产法条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安全生产的法条主要包括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法条的制定是为了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3.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安全生产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安全生产法条的出台,意味着社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保障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的稳步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课后测试1. 安全生产法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安全生产法条的法律依据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而制定的。

2. 请简要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严惩不贷。

3. 你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安全生产法条如何影响当前社会?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安全生产法条意味着社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 含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 含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 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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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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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决定
修正

刑法 罪
外汇
版含
刑法
原则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目录分析
第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刑罚
内容摘要
本书特邀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我国刑法于1979年制定,经 过了多次修改。本书此次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适应了我国刑法发展现状。本书详细讲解我国 刑法对总则和分则及附则进行的规定,总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 用,其他规定;分则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此 书并附有该法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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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禁毒法 (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修正案(⼗⼀)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修正案(⼗⼀)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刑法法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修正案(⼗⼀)主要进⾏了两处修改:⼀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的“销售⾦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是提⾼了本罪的量刑,将第⼀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将最⾼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年有期徒刑。

增加了犯罪成本,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度。

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法利益。

⾏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罪的重要界限。

适⽤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可从以下⼏个⽅⾯判断⾏为⼈是否明知:(1)根据⾏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常⼈的经验和知识是否应当知道;(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是否明显低于应当的市场价格和质量;(3)⾏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有过被投诉与⾏政处罚经历。

2.⾏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这⾥的“销售”应是⼴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3.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罪的重要界限。

这⾥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额较⼤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额数额较⼤,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等⽅⾯较⼤的损失等。

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将⼊罪标准由“销售⾦额数额较⼤”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额本⾝的⼤⼩仍然应当属于衡量⾏为⼈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且实践当中违法所得数额不易界定与计算,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额数额较⼤”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为⼈犯罪⾏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

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系统性解读课件(79页)

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系统性解读课件(79页)
2016年2月3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委宣传部获悉,昆山“8·2”爆炸事故3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 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分别在中荣4号厂房除尘系统、生产工艺和布局及安 全防护等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 其严重。此3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的。
4
原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
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 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 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 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

课后测试•1、下列哪个选项主要负责人不用负刑事责任()(10 分)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B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行业标准的C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D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正确答案:B•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分)A50B100C200500.0正确答案:B•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10 分)A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C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D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答案:A B C D•2、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10 分)A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B无照施工经营者C个体经营者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正确答案:A B C D•3、下列选项中属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10 分)A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B直接从事管理安全事务的人员C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员工D事故现场的过路人、参观者正确答案:A B•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 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组织”应理解为三人以上。

(10 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指的是过失导致的事故,不包括意外造成的事故。

(10 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4、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10 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安全事故”不限于造成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事故,还应包括造成工程本身的安全事故(以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具有危险为前提),如导致工程本身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摘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条背景1.修正案(十一)的提出2.安全生产法条修订的重要性二、安全生产法条的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4.强化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实施三、法条解读1.安全生产责任认定的明确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加强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提高4.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的强化四、课后测试1.测试题目2.测试答案及解析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条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条。

二、安全生产法条的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了加强,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3.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提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强化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实施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强化,规定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的意义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意外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了刑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对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对应的刑罚幅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预防和惩罚的双重作用,有效地震慑了一些潜在违法者的触碰法红线的决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修正案规定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负有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于一些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明确的责任界定。

这对于从源头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自觉性。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构建了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

通过修正刑法,将安全生产纳入法治轨道,建立了科学、合理、严密的刑事法律体系,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有序、连续开展。

修正案的出台,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引领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方向,倡导安全生产的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的意义不可忽视。

修正案的出台,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原创版)目录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修正案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为了逃避监管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

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如果拒不整改,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条件。

如果擅自从事这些活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

这意味着这些人员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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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危害安全生产
犯罪条文的解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增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项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修改前相比,增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一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比【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的罪名。

修改以后,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情形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剥离出来,放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之所以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情形列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因为这不是一般性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是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近年重特大事故产生原因看,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屡屡发生,需要严加惩治,这是在深刻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规定。

三是,无论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结果犯”,即造成的结果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未造成这些后果的,不构成既遂犯罪。

二、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多发易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项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
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一是,本条规定改变了传统上对于安全生产仅进行事后规制的观念,将注重事前风险防范的理念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刑法立法表现出来。

二是,与前一条“结果犯”不同,本条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属于“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仅仅只需要危险状态,不需要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中典型的“危险犯”,将“危险犯”理论引入安全生产刑事立法,有利于震慑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是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利剑”。

三是,最值得关注的是将“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一危险犯的设置,是信息时代刑法主动且适度地对危险行为进行提前规制,是刑法处罚早期化的具体体现,强化了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制度的刚性,充分考虑了工业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物联网技术发达、信息安全成为工业领域关注重点等问题,从注重功能安全的理念转向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并重,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本修正案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刑事立法方面的新探索,从立法效果来看,必将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积极而长远的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者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刑法的指引、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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