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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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借款资金、物品安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制定、执行和管理。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借款是指公司部门或员工因特殊用途向公司临时性的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供应采购借款、备用金借款、个人因私借款、其他临时性借
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
1.借款时必须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一式两联(一联支付凭证、二联跟踪单)
公司借据,借据填写内容必须要清晰完整,不得划抹改动;
2.借款前,经办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估算借款金额,严禁无计划借款和超
预算借款;
3.借款金额在5000(含)元以下的由部门主管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可以支借,
5000元以上的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以支借;
4.相关审批人签字后,借款人持借据到财务部进行借支;
5.资金借据:签字手续完成后,借款人携借据到财务部支取借款,借据支
付凭证上交财务部留存,借据跟踪单由借款人自行保管以备还款时换取
借据支付凭证;因公借款的,必须在借款后2日内携带支付凭证(收
据、发票、汇单等证明)到财务部处进行确认,归还或结账后,借款人
携借据跟踪单到财务部核实确认。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进行收据和结算确
认的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负激励。
6.物品借据:签字手续完成后,借用人携借据到物品存放部门提取物品,
借据支付凭证由借出部门转到财务部,借据跟踪单由借用人自行保管以
备归还时换取借据支付凭证,物品抵达借用部门后,由借用部门接收人
验收合格后在借据签字确认,归还时,借用人携借出人签字接收的跟踪
单到财务部撤销支付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借款
1.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出差返回后2日内必须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5
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2.超过2日未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的,负激励10元/天;
3.超过5日未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且无说明者,不得再办理其他借款;
超过15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从第15日开始负激励20元/天;若超过30
日后,在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工资不足部分由部门主管偿还;
4.借款人失踪、蓄意逃脱偿还的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备用金借款
1.备用金借款分主管备用金借款和小车队司机备用金借款,备用金借款是
不需要进行支付确认,司机必须过实习期后才可以借最高不许超过1000
元备用金借款;
2.调岗或离职前,备用金使用人必须将备用金偿还,否则在借款人工资中
扣还借款,工资不足部分由部门主管偿还。
第八条采购借款
1.采购人员未提供支付凭证到财务部进行确认累计10万元以下的借款,
可由部门主管、财务经理共同审核后予以借支,累计10万元以上的必
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予以支借;
2.采购借款前必须先进行有效的市场咨询或调查,对采购物品进行相应的
价值估算,严禁超额借款行为;
3.采购人员借款后,3日内必须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否则不再对借款
人借款,并处以借款人50元/天负激励;
4.借款人失踪、蓄意逃脱偿还的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个人因私借款
1.个人借款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1个月工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
时必须有厂内有偿还能力职工为其担保;
2.员工个人借款在偿还之前不得再进行个人借款行为;
3.员工离职前必须偿还个人借款,否则在员工工资中扣还或由担保人承担
责任。
第十条其他临时性借款
1.工伤借款1万元以下,可由部门主管、财务经理共同审核后予以借支,
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
2.借款人对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付款后,需及时索取发票或收据,超过30
日未能撤销借款,需经总经理特批后延长借款期限;无法取得发票或收
据时,经总经理审批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3.临时性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后3日内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特殊情况无
法取得支付凭证的需携带经部门主管签字的证明书到财务经理处审核签
字,财务经理签字后,经办人凭证明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
第十一条物品外借
1.物品外借时借用人与物品存放部门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据,借用
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借用人携本部门主管签字的借据到物品存放部门进行借用,物品存放部
门相关权限负责人签字可以外借(外借物品价值超过1万元时必须经副
总以上领导签字);物品抵达借用单位后,由接收人签字确认;归还时
借用人携带借出方接收人签字确认后借据跟踪单到财务部撤销借据支付
凭证;
3.物品外借产生租借费用时,必须签订协议到财务部备案,否则负激励责
任人200元,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借用人出门盖章时将借据支付凭证转交财务部,借据跟踪单由借用人保
存以备归还时撤销借据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它用,否则处以借款人200元/次负激
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若遇总经理不在公司,由其授权人代为行使审批权,事后由财务人员补办有关手续。凡不按审批程序、资料不全、领导批示不明确等
情况,无论紧急与否,财务部一概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
办人自负。
第十五条对丢失单据的人员,负激励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如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权属于财务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署实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