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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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基本特征

犯罪基本特征

犯罪基本特征
1、犯罪活动是故意的:犯罪者故意的操纵和改变社会的正当秩序,其行为是通过意图和能力的综合而达到目的。

2、犯罪活动有严重性:犯罪行为需要加以惩戒,同时也会有多种影响,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实体上,因此要以严肃的态度来对待。

3、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仅仅要犯罪者有意图,而且还要行为真实有效,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法定罪。

4、犯罪行为有其特殊的情节、性质、处罚:这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犯罪行为处罚从轻到重包括拘留、管制、拘役、监禁和死刑。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

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

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犯罪规律 犯罪形式 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 犯罪形式 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和犯罪特征是犯罪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

犯罪规律指的是犯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和变化规律,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犯罪特征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和个别特征。

犯罪规律的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例如,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和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布存在差异。

犯罪率通常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业率、教育水平、社会治安等因素密切相关。

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一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某些犯罪行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频率较高。

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犯罪行为可分为个体犯罪和团体犯罪两大类。

个体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而团体犯罪则包括恐怖主义、黑社会犯罪、组织犯罪等。

犯罪形式还可以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进行划分,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等。

犯罪特征是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和个别特征。

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例如追求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报复社会等。

犯罪行为还常常具有计划性和隐蔽性,犯罪者往往会制定一定的作案计划并采取隐蔽手段来规避监控和侦查。

此外,犯罪行为还常常伴随着暴力和危害,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和犯罪特征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律、形式和特征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预防和打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准则,犯罪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认定为犯罪。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这些威胁和危害可能表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利益损失等方面。

3.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的客观结果。

4.刑罚性:犯罪行为一旦被法律认定,通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5.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和社会伦理。

6.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它会导致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强,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公共财产和资源受到损失,社会道德与伦理风气受到破坏。

7.社会背景和原因: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体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贫困、失业、社会不公正、家庭破裂、教育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8.个体自由受限: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其个体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监禁、刑期缓释、社会服务等。

总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

它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刑罚性、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原因以及个体自由受限等方面。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我国犯罪状况发展迅速,其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日益加重,民众面临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在新形势下,我国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多元化。

以前,主要以暴力犯罪、贪私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为主,如今,电信诈骗、假币犯罪、枪支犯罪等新犯罪类型也开始出现,更加复杂了犯罪类型的结构。

二是犯罪势力背景越来越复杂。

传统的犯罪势力以买卖毒品、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为主,现在犯罪势力也可能包含赌博、洗黑钱、非法打手、网络诈骗等多种行为,极端活动和反政府渗透犯罪也开始有所增加。

三是犯罪的性质发展复杂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发展到团伙犯罪,从犯罪的有组织性发展到犯罪的蓄意性,犯罪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更有利于违法犯犯罪者逃避惩处。

四是犯罪成因越来越复杂。

犯罪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不再仅仅是贫穷和需要,也可能是社会变革、财富分配不平和心理压力造成的困境。

此外,网络的发展也使犯罪成因更加复杂,把天然的鸿沟扩大,把以前不可能的伦理行为变成可能。

五是犯罪对象多样化。

过去,犯罪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如妇女孩童等,而现在,多元族群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其中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社会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犯罪状况发展迅速,其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日益加重,民众面临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犯罪特征呈现出类型多元化、犯罪势力背景复杂、犯罪的性质发展复杂化、犯罪成因复杂化和犯罪对象多样化的特点。

只有在社会加强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制度的前提下,犯罪就能得到有效的镇压,并有效遏制犯罪的发展势头,最终使社会治安得以维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王东飞教学目标:1、能结合违法与犯罪的有关案例,正确判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2、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违法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3、教学难点、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教学过程:(投影一)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投影二)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

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投影三)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

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

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哪3个基本特征如下: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三、违法犯罪的危害有哪些犯罪由于侵害了公民重要的权益,因此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有利于打击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犯罪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犯罪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犯罪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犯罪的名词解释: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

犯罪的分类:一、重罪与轻罪在所有犯罪分类中,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分类法。

这种分类法不仅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认可。

在大陆法系国家,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来自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

除重罪与轻罪外,还有违警罪。

在英美法系国家,重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特定的含义,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

因此,同是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在两大法系具有不同的蕴涵。

重罪与轻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意义在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实体上来说,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在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例如,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就与重罪和轻罪有关,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处罚,而轻罪的未遂只是在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才予以处罚。

刑罚的适用与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更具有直接关联。

例如缓刑,一般来说只能适用于轻罪。

从程序上来说,重罪与犯罪的划分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管辖级别的确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例如,在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对于轻罪一般只能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在确定管辖级别的时候,重罪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轻罪由较低级别的法院管辖,这也是一般的原则。

中国刑法没有重罪与轻罪的明文规定,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较轻的”和“处刑较轻的”规定,相对于“犯罪较轻的”和“处刑较轻的”情形,当然就有“犯罪较重的”和“处刑较重的”情形。

这里的犯罪较轻与犯罪较重,并非指不同种犯罪之间的轻重之分,而是指同一种犯罪中的轻重之别。

例如,中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基本构成,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减轻构成,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轻罪。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六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七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六——第九章 修正的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质内涵之限制——但书
一切……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前提:实质上有危害,形式上违反刑法 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结论: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家长教育子女的打骂、伤害。 目的:刑法谦抑
犯罪定义的第二困惑:
具备实质危害性与形式 违法性的行为与刑法谦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本质属性 (思考、理解)
1.犯罪的阶级性。 2.犯罪的社会性。 3.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犯罪学历史上的不同学说: 违背正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违背理性;(康德、黑格尔、贝卡利亚) 违背神意; 遗传因素;(龙勃罗梭)
(二)实质定义
从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特征上给犯罪下 定义,而不涉及到犯罪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 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 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 和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以……受到威胁、受到危害为标准。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 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 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 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 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 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 以酌定,妥善把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 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 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 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 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与 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二节
一、概念
犯罪对象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 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 物。 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

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和研究对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的成立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叙述。

对于犯罪性质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叙述可以是比较概括和简略。

为了准确认定一种难以认定的犯罪,或者为了防止将一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混淆,刑法分则可以比较详细地叙述对该罪的构成要求。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违法性: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或社会法律规定的规范,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3.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要素,即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4.可能性:犯罪行为是指有可能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并非必然会导致犯罪结果。

5.社会评价的负面性: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普遍受到谴责和否定,其具有严重的负面评价。

6.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即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1.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杀人、盗窃等。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实际后果,例如死亡、财产损失等。

2.主观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后果。

3.法律要件: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是指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法律条文或规范。

例如,杀人罪的法律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具体的杀人方式。

4.构成要件: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实现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和要素。

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动产和未经许可。

总结起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法律要件和构成要件。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并为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定性提供了依据。

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犯罪具备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与应受惩罚性。

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法益侵害性,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

应受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二、刑事犯罪影响几代人刑事案底影响三代,子女和孙儿都会受影响。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

三、刑事犯罪的处理流程(一)侦查阶段1、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等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法律的界限和底线。

犯罪行为通常是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3. 主体性:犯罪行为是由有具体主体实施的,即犯罪行为必须由人来实施,而不能由自然力量或非人力量来完成。

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主观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4. 外部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行为在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可见性和可感知性。

外部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5. 可公开性:犯罪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的实施。

6. 可证明性: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即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定。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7. 社会背景:犯罪行为往往与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因素。

社会背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类型有一定的影响。

8. 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性。

总结起来,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主体性、外部行为、可公开性、可证明性、社会背景和民事侵权行为等。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为法律制裁和社会预防提供了依据。

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青少年犯罪特点有哪些

青少年犯罪特点有哪些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有哪些当前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特征:(一)纠合性当前青少年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

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象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

这样,可以互相壮胆,在“人多势众”的心理支配下,犯罪过程中反映出胆大妄为,不顾一切,理智无法控制行为,其犯罪一旦得逞,便紧接着再干。

为何会出现这种纠合性呢?主要是由于青少年正处在成长时期,喜欢交际,乐于结群,一旦受坏人和外界不良因素引诱,在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情况下,作起案来胆大妄为。

(二)偶发性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

他们的犯罪,一般来说,较少预谋、策划,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犯罪的偶发性还表现在有的青少年平时表现还比较好,会在某种情况下,突然犯罪。

青少年这种偶发性犯罪现象与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青少年发育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性的生理冲击力强,但是,他们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容易干出意料之外的犯罪行为。

(三)野蛮性野蛮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

青少年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的去行动。

如果这种特点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表扬,则是一种上进的动力,但如果用在违法犯罪上,则又成为一种破坏力。

有一些青少年年龄虽小,但作恶犯罪却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动不动就以“是不是给你放放血”,“不要喊,否则就要你一只耳朵”等相恐吓,以拳打脚踢、刀戳、捆绑等手段,侵犯人权,抢劫钱财。

(四)反复性由于青少年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一方面,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经过帮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归正,表现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反复性,有些青少年改了又犯,犯了又改,成了多次“进宫”的老手。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概念的类型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

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

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

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基本特征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1.试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2018法学论述第35题)【考察知识点】犯罪的基本特征【重要程度】★★★【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然后围绕这三点展开论述。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作为犯罪。

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或组成社会的成员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

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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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

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

[2]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

[3]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

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

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

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

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

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

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

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

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

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

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

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

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

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

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

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因此,作为学术研究,在这一问题上,最重要的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从看似矛盾的表述中找出其内在联系,并进行合乎我国刑法目的的解释,这便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任务。

笔者认为,现行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并没有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上述有关犯罪的本质的描述即犯罪的实质概念,实际上是为犯罪的形式概念的得出提供着判断依据或判断材料。

换句话说,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形式概念,实际上是在进行了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之后,才作出的结论。

其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刑法犯罪论的体系来看,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是统一的,即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之中必然包含有实质判断的内容。

大家知道,我国所说的刑事违法性和国外所说的违法性完全不是一回事。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

这和国外将犯罪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和有责任的情况不一样。

在国外,通说认为,符合构成要件仅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即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也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只是在违法性的阶段上,属于具备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所以,不将它们看作为犯罪而已,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完全分开的。

但是,在我国,由于独特的犯罪构成体系,所以犯罪的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是合为一体的。

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的犯罪构成论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区别之所在。

因此,在我国,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明,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乎该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在实质上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必然是经过了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因此,那种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割裂开来,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虑犯罪的实质性内容的见解,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其次,从国外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将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战。

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近年来出现了排除从中性的、无价值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构成要件,而从合目的的、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倾向。

如,盗窃一盆花的行为或者盗窃他人一个苹果的行为,在过去的观点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在违法性的分析阶段上,考虑到一朵花或一个苹果的价值太小,没有用刑罚来进行处罚的必要,所以,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胁,并且达到应当用刑罚进行惩罚程度的行为。

[4]也就是说,考量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价值判断。

因此,在现在看来,一盆花或一个苹果,本身就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所保护的对象,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外,当然就没有必要对盗窃该种物品的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了。

之所以这么考虑,是因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来惩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观念;而且这样考虑也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盗窃价值微小的财物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应该进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之内。

在这种思考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在违法性的阶段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现在提到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内容中来了;过去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是中性、客观、无价值的,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按照现在的看法,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中,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在内。

在这种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形式概念)和实质判断(实质概念)不能分开,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判断,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在内,而这种实质性的判断的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

最后,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过程来看,也是采用了经过实质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违反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的行为的形式上的结论的。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首先是看有没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再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罪过。

经过上述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判断之后,才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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