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的新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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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与刑罚改革

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与刑罚改革

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与刑罚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人们对公正与人权的更高要求,刑法修正案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对刑罚的改革。

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护社会稳定与公民利益,并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和刑罚改革进行探讨。

一、新罪名的引入1. 非法行贿罪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引入了非法行贿罪。

该罪名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非法行贿罪的引入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电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

为了加强对电信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电信诈骗罪。

该罪名是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通过电信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侵权罪随着网络化社会的到来,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为了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网络侵权罪。

该罪名是指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刑罚改革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和刑罚改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通过引入新罪名,打击了腐败、电信诈骗和网络侵权等新型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2. 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刑罚改革旨在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针对既有罪名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对其进行了细化和改善,确保了刑期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符。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也采取了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和教育改造措施。

三、实施刑罚改革的挑战与建议1. 法律宣传与教育为了更好地实施刑罚改革,必须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通过向公众普及新罪名和刑罚改革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和支持度。

2. 健全刑法执行机制刑罚改革需要与完善刑法执行机制相结合。

要加强对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人道化管理。

3. 探索刑法改革的路径刑罚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法条分析1】《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概念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中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一次修正案。

•新增罪名是指在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些违法行为的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增罪名内容1.电信网络诈骗罪–概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所骗取的财物金额大小,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网络赌博罪–概述: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平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处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经营罪–概述:未经依法批准,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行贿、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受贿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罪–概述: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上,因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处治安拘留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非法放贷罪–概述: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放高利贷为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处罚:根据放贷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结语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修正,我国刑法更加完善,进一步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些新增罪名的出现,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密切相关,也彰显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之一,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中新增的罪名和变动的刑罚,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最新发展,提高对刑法的理解。

一、新增罪名1. 侵害个人信息罪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增了侵害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刑罚措施。

这一罪名的设立将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诈骗罪中的网络诈骗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将网络诈骗纳入诈骗罪的范围,并对其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非法经营罪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增了非法经营罪。

该罪名对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罪名的设立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二、刑罚变动1. 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加重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了加重。

例如,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贩卖人体器官和组织介绍、介绍妇女、儿童出境卖淫等犯罪行为,草案提出了更严厉的刑罚措施。

这一举措旨在加大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安全。

2. 刑罚减轻与改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也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了减轻与改判。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中,如果犯罪分子能够取得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

这一变动体现了对社会罪行的个案救济原则,保障司法的公正与人权的平等。

3. 引入缓刑、取保候审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运用刑法手段,减少对被告人与家庭的不必要伤害,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引入了缓刑、取保候审等措施。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

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新增)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新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新增)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新增)遗弃罪五、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新增)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新增)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新增)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增)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七、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八、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法硕(非法学)大纲刑法学新增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法硕(非法学)大纲刑法学新增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法硕(非法学)大纲刑法学新增知识点:危险驾驶罪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已经出来了,今年的这个大纲的变化不是特别大。

在刑法方面,它做了一个修改是比较重要的,增加了一个罪名,就是我们所讲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以下是中国刑法分则的部分罪名: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3.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

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 过失致人死亡罪。

7. 故意伤害罪。

8. 强奸罪。

9. 强制猥亵、侮辱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绑架罪。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

13.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4. 侮辱罪、诽谤罪。

15.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 遗弃罪。

17.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8.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9. 劫持航空器罪。

20. 劫持船只、汽车罪。

2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3. 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以上是部分中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独特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定刑罚。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
刑法第368条第2款
367
刑法第369条
368
刑法第369条第2款
369
刑法第370条第1款
370
刑法第370条第2款
371
刑法第371条第1款
372
刑法第371条第2款
373
刑法第372条
374
刑法第373条
375
刑法第373条
376
刑法第374条
377
刑法第375条第1款
378
刑法第375条第1款
63
刑法第139条
64
刑法第139条之一
(108)
(9)
65
刑法第140条
66
刑法第141条
67
刑法第142条
68
刑法第143条
69
刑法第144条
70
刑法第145条
71
刑法第146条
72
刑法第147条
73
刑法第148条
(10)
74
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
同上
76
同上
77
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
同上
79
172
刑法第230条
(42)
173
刑法第232条
174
刑法第233条
175
刑法第234条
176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177
刑法第235条
178
刑法第236条
179
刑法第237条第1款
180
刑法第237条第3款
181
刑法第238条
182
刑法第239条
183
刑法第240条
18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新增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新增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新增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2017新增)(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1.食品监管渎职罪与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食品监管失职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2408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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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概念•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3月11日审议通过的,将于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修正案。

•新增罪名指的是该修正案中新增加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内容1.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罪•针对盗取、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2. 违法获取、提供信用信息罪•针对违法获取、倒卖信用信息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3. 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罪•针对操纵金融市场,干扰金融监管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4. 非法集资罪•针对非法组织、开展集资活动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5.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针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6. 非法经营教育机构罪•针对非法设立、经营教育机构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7. 非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罪•针对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8. 非法组织生育罪•针对非法组织他人生育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9. 非法采集、提供、运用个人信息罪•针对非法采集、提供、运用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10. 缺席审判罪•针对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拒不出庭参加审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重罚。

总结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新增罪名的明确设定和严格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些罪名的设定,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教育行业、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罪名来了!共计25个!今起施行

新罪名来了!共计25个!今起施行

新罪名来了!共计25个!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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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两高”发布文件,对刑法罪名进行补充修改,共新增了25个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今后哪些行为将入刑?。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包括以下几个:
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网络暴力罪:指在互联网上使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恐吓、敲诈勒索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妨害英烈、红军长征精神、抗美援朝英雄等纪念设施罪:指有意毁坏、损毁、破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妨害国家英烈、红军长征精神、抗美援朝英雄等纪念设施的行为。

4. 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罪:指监护人对其扶养、抚养、教育的未成年被监护人实施残忍、虐待、侵害行为的行为。

5. 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罪:指以欺骗、虚假宣传、混淆视听等手段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严重妨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

以上罪名的新增,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重点罪名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重点罪名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重点罪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其中,部分曾经不触犯刑法的行为,现在已经进入到刑法的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刑法新增加了不少的新罪名。

中公教育今天就要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新增加的罪名。

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公解读】未成年人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生理上也无法与身体健壮的成年人相比,因此性权利极其容易受到侵犯。

本次修正围绕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增设了性侵罪,意在防止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前,在现实中也有恶性的性侵案件发生,因此,可成为考试的重点罪名之一。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公解读】本次增设的暴力抢控驾驶装置和驾驶人擅离职守的行为,正是因为此前的重庆公交车坠江这一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全社会对于这两种恶性行为模式的关注,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因此增设这一新条文。

在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依旧属于热点范围内,考试复习中应当注意该罪名。

三、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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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
的新增罪名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7新增)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7新增)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1.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二者之的区别是:(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

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法定刑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2017新增)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1.食品监管渎职罪与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食品监管失职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2408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017新增)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主要包括:(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安、监察、法院等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处罚。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41条之一规定:对生产、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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