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申报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申报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成立年限、营业收入或促成技术交易额、服务业绩、行业认知度和知名度等。
2.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
申报书是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附件则是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3.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好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科技厅(委、局)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4. 审核与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估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5. 公示与认定:经过审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将被公示并最终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综合效益,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和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是企业内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企业内外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适当设置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组织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评估部门、业务拓展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
领导班子由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机构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发展规划、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协调各部门协作等。
技术评估部门主要负责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市场潜力。
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技术转移业务的对外协调和合作。
信息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技术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人员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人员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业务流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申报、技术评估、合作洽谈、合同签订、技术转移和应用推广等环节。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行。
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成果的推介和宣传,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技术转移工作。
六、质量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规范进行。
机构应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信息化建设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信息的共享化。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开展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技部研究制订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研发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平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创新平台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旨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协同创新。
各类别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
努力把创新平台打造成创新人才与团队的摇篮,引领创新未来的先导,科技自主创新的源泉,成果转移转化的枢纽,国际化发展的前沿阵地。
第四条创新平台设立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因需设立原则。
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有计划、有重点地谋划建设。
创新平台的设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防止盲目建设。
(二)质量优先、规模适度原则。
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条件保障能力为约束,科学规划每一类别平台的数量、规模,禁止盲目扩张数量、忽视质量。
根据各类别平台实际建设发展情况,限定数量规模,突出重点,加大对优秀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强化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分类管理、“一体一牌”原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加强对省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能力,引导其向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国科火字〔2016〕12号)和《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吉科市字〔201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注册的,经科技部或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评定的,为实现和加速这一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定期对省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条考核评价遵循“引导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适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考核评价对象分为企业法人性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A类机构)和除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 类机构)两类。
共设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和社会信誉5个一级指标,A类机构设19个二级指标,B类机构设16个二级指标。
1.基础条件。
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
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以及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4个二级指标。
2.服务绩效。
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机构自身运营情况。
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
A类机构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和服务企业数。
B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企业数。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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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明显提升产 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实施后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 新资金项目支持市场潜力大、能够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企 业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能够提升产品工艺技术水平、提高 产品性能、开发形成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建设。
4
开展应用性及探索研究;支持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型 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要支 持公共研发、成果转化、创新服务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 发展。
第三章 立项方式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 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 创新能力的团队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 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省科技厅对受理项目 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择优列入计划。
第十条 科技引导计划。包括市县科技进步推进项目、国际科技合 作项目、专利转化与推进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扶 贫项目、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技 术转移示范项目等。主要支持引领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展,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 团队项目、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资金项目。支 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学术思想新颖、创新点突出的省内青年科技工作者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评价科技成果多元价值(一)基础研究成果评价。
坚持科学价值为主,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兼顾基础研究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其他价值,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支撑国家战略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指标。
引导基础研究成果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应用研究成果评价。
坚持技术价值为主,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兼顾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专利发明运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效益的评价指标,高价值发明专利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保障应用研究成果的后续开发适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技术开发成果评价。
坚持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主,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兼顾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保障技术开发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损害自然生态、不损害人民健康、不损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
(四)产业化成果评价。
坚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主,重点评价在推动产业发展、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兼顾文化价值、伦理价值等方面因素,重视产业化成果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的反馈。
(五)成果评价实施“一票否决制”。
违背人类伦理的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和产业化成果要执行“一票否决”,对人类伦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要“谨慎推进”。
二、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价值(一)科学价值。
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机构名称:(盖章)推荐单位:科学技术厅二○二四年三月一、基本信息—1 —单位:人、家、项、万元、平方米—2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本情况(一)机构简介。
(二)团队状况(从业人员、管理队伍、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骨干人员介绍等)。
(三)经营理念(机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团队创新理念、实践经验、拓展业务的方案、管理方式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重点举措)。
(四)主营业务。
商业模式、特色服务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包括获利方式或技术转移营销策略)。
(五)制度建设情况。
包括机构章程、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三、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一)机构基础条件(包括机构的行业背景及优势、经营场所、基础设施、硬件设施、信息条件、资金保障,以及能够得到的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技术转移业绩及工作现状。
1.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情况,包括:上年度收支状况,现有客户数量。
2.技术转移的效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3.详细描述近年来具体的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模式和手段,达到的效果;并举出能够反映机构技术转移业务的商业模式、特色服务项目或核心竞争力的典型案例(2-3个)。
(三)地区或行业技术转移发展现状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地区或行业技术转移特点、存在的共性问题、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实施目标)。
四、机构未来发展和工作计划(一)提高技术转移绩效的方法和计划。
—3 —(二)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的方法和计划。
(三)拓展用户的方案和计划。
(四)经费预算及来源。
(五)运行目标及考核指标。
五、附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硬件设施、信息条件等证明。
(三)申报机构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决算报告;申报机构若为法人内设机构,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反映内设机构收支等经营状况证明;需缴纳社保的机构,提供机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要求列明缴费人员名)。
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规范技术转移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技术转移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组织机构1. 技术转移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
2. 技术转移中心下设以下部门:(1)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2)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
(3)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转让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工作。
(5)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文档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主任职责:(1)负责中心整体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2)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 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分管项目管理部、市场拓展部。
3. 各部门职责:(1)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2)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
(3)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转让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工作。
(5)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文档管理等工作。
四、技术转移项目管理制度1. 项目立项:(1)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心主任审批立项。
2. 项目实施:(1)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2)项目管理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3. 项目验收:(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中心主任批准结项。
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专利申请:(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申请专利。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在当今世界高速发展的科技领域,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技术转移服务质量,国家设立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为了评价这些机构的绩效,制定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能力是其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包括技术需求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方面。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技术需求与技术供给的匹配,要求机构具备深入了解企业技术需求的能力,能够对技术需求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和规划,提供专业有效的技术转移服务。
二、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成果直接反映了其转移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估机构应重点关注技术转移成功案例和经济效益。
技术转移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通过技术转移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评估示范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
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人才队伍是技术转移服务的关键所在,要求机构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创新人才,并且能够不断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
评估机构应对示范机构的人才队伍进行评价,包括人才配置水平、人才管理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
四、管理运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是保障其稳定发展和技术转移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评估机构应针对示范机构的管理水平、运营效率、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指导意见。
总体来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了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管理运行等方面,是非常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指标体系。
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根据机构的定位和特点进行具体的评价,为示范机构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评估和指导。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8.10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首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吉林省促进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部署和《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各市、州科技局及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吉林大学工业技术研究总院等10家机构为首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以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要服务内容,在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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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吉林省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省科技厅及各市(州)科技局负责对省内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
(五)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应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和省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过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的省级技术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转移和转化。
第十条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
激励和惩处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评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评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经评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2月末,根据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省科技厅报送当年度的工作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构成。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将定期对评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
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鼓励与扶持
第十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十七条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作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科技计划的安排中,扶持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并对开展的技术转移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各市(州)科技局和有关单位要将技术
转移机构的管理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