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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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6011
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利息 收入。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在 “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下进行核算。
核算同业存单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111
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买卖同业存单差价的收益。
2
二、会计核算原则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列报。基金因买卖同 业存单产生的价差收入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 列报。基金因每日估值价格波动产生的浮动盈亏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债券投资”项目列报。
三、估值原则 (一)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摊余成本法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并采用上述估值价格 计算“影子定价”。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 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一、总则 (一)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交 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20 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 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 具。 (三)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需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同 业存单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 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五)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和披露 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账务处理。若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对同业存单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私募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考 本指引执行估值核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受到关注。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我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参考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概述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政策,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科目及其运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私募投资基金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损益类和费用类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运用。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及其操作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公允价值法和权益法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投资品种和交易特点,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顺序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与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披露报表。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披露还应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五、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与筹划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在合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主要包括:核算错误、数据泄露、内部舞弊等。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金融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ppt 62页)

金融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ppt 62页)

(1)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 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 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 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
(3)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 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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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 “股票投资” “配股权证” “应付佣金” “股票差价收入” “股利收入” “未实现利得”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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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股票成交日应分 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贷:股票投资(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
应付佣金(按应付券商佣金)
贷或借:股票差价收入
资金交收日:
借:结算备付金(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 款)
贷:证券清算款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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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包括 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 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 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 帐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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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
2020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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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 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配股权证 、投资估值增值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总则(⼀)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基⾦持有的⾦融资产和承担⾦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和⾦融负债。

(三)基⾦管理⼈和基⾦托管⼈对所管理、托管的基⾦应当以基⾦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划拨、账簿记录等⽅⾯应当相互独⽴。

(四)基⾦管理⼈和基⾦托管⼈进⾏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采⽤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管理⼈和基⾦托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会计科⽬编号。

(六)基⾦管理⼈和基⾦托管⼈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会计科⽬。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

对于明细科⽬,在不违反统⼀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管理⼈和基⾦托管⼈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七)基⾦的会计年度为1⽉1⽇起⾄12⽉31⽇⽌,基⾦⾸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合同⽣效⽇起⾄相关年度的12⽉31⽇⽌,基⾦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1⽇起⾄基⾦合同终⽌⽇⽌。

(⼋)基⾦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1)條的規定,於附表刊登《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以供備知。

該指引自2007年12月21日起實施。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及執行董事雷祺光2007年12月21日附表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1.引言1.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35(1)條賦予證監會訂立規則的權力,以便(i)訂明任何人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1或期權合約2的數目上限;及(ii)規定持有或控制某須申報的持倉量的人向認可交易所或證監會提交通知3。

1.2.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35(1)條訂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以便訂明適用於在認可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有關上限和須申報的持倉量。

1第35(1)(a)條2第35(1)(b)條3第35(1)(c)條1.3.本會希望透過發出本指引,協助市場參與者更深入地了解該規則的預期實際運作情況,並解釋該規則在法規遵守方面的規定。

1.4.本指引並沒有法律效力,旨在釐清證監會就業界提出的問題所持守的政策意向和立場。

證監會將於日後因應市場的發展修訂本指引,從而釐清其有關立場及配合相關的法例修改。

2.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訂明上限2.1.該規則第4(1)條限制任何人可以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的數目上限。

該規則的附表1和附表2分別指明期貨合約4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

2.2.除指數期貨及指數期權合約外,該規則附表1指明任何人在任何一個合約月或系列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的數目上限。

換言之,附表1的訂明上限適用於個別的合約月或期權系列。

例如,任何股票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是在任何一個合約月5,000份合約。

如某人持有3,000份在9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以及2,000份在10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則該人所持有的合約數目便未達到該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真实、公允地反映投资运作过程和结果,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原则为:以单个委托资产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主要包括:1、资产管理业务存款账户的支付及账户间的资金调拨;2、资产管理业务各种证券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3、资产管理业务各项收入、费用及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4、资产管理业务中参与、退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计算资产净值、资产份额净值,并对资产托管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三)编制资产管理业务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委托资产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实施必要的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合同中的各种规定,确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权益。

(五)复核并依法公开披露资产管理业务信息。

(六)整理、装订、保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资料。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必须规范,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地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信息。

资产管理业务会计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二章主要资产会计政策第五条会计报表编制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如会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集合资产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

中信银⾏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中信银⾏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信银⾏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权证及其他资产进⾏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营运分部、分⾏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职责如下:(⼀)负责全⾏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常营运进⾏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制定全⾏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作。

第⼋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负责所在分⾏及总⾏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承担第⼋条第⼆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业务⽀持岗。

第⼗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兼任。

第⼗⼀条核算经办岗职责(⼀)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作,确保与合同⼀致;(⼆)维护公⽤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情数据、国债利息⽂件、第三⽅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情等公共数据⽂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致性;(五)⽇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终对账负责与管理⼈的⽇终对账⼯作,确保账账相符。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部函〔2013〕45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步规范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加强证券公司年报披露监管,持续提升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2012年以来,证券⾏业创新发展速度⼤幅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

证券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分析交易实质,通过对主要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准确把握新业务、新产品有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证券公司在售出证券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回购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证券的,证券公司不应终⽌确认所出售的证券,应基于回购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负债。

其中,对于报价回购业务,其实质是质押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卖出回购⾦融资产款”科⽬下设置“报价回购融⼊资⾦”明细科⽬核算,产⽣的费⽤在“利息⽀出”下设置“报价回购利息⽀出”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报价回购融⼊资⾦剩余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出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购⼊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买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将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证券售回给对⽅的,证券公司不应确认所购⼊的证券,应基于售回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资产。

其中,对于约定购回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买断式逆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买⼊返售⾦融资产”科⽬下设置“约定购回融出资⾦”明细科⽬核算,产⽣的利息收⼊在“利息收⼊”科⽬下设置“约定购回利息收⼊”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约定购回融出资⾦剩佘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收⼊等信息。

(三)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融⼊资⾦或证券的,对融⼊的资⾦,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资产,同时确认⼀项对出借⽅的负债,在“拆⼊资⾦”科⽬下设“转融通融⼊资⾦”明细科⽬核算,同时应在“利息⽀出”科⽬下设“转融通利息⽀出”明细科⽬核算转融通业务产⽣的利息费⽤;对融⼊的证券,由于其主要收益或风险不由证券公司享有或承担,证券公司不应将其计⼊资产负债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转融通融⼊的证券期末市值和转融通融⼊后拆借给客户的证券期末市值,未融出证券期末市值等。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财会[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发布,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会[2012]2号)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国
债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投资分类和核算
(1)对冲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对冲的,按照对冲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分类,核算在
对冲项目的相关科目中。

(2)套利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套利的,按照套利策略和操作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在套利策略的相关科目中。

(3)投机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投机的,按照投机策略进行分类,核算在投机策略
的相关科目中。

2.会计处理
(1)对冲
对冲投资按照国债期货的市值变动进行调整。

当国债期货价值上涨时,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国债期货价值下跌时,应计入其相关投资损益。

(2)套利
套利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投机
投机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会计报告
4.内部控制
四、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有。

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共计1200字。

八种资管类型

八种资管类型

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三券商资管券商集合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券商定向资管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四银行理财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的理财产品;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此外银行理财投资,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五保险资管计划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六私募基金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新三板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而已;七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本文后面更详细介绍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后面具体介绍约束比例;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在2012年时,证监会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次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随后在2014年年底时,中期协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终于将期货资管业务开放至一对多;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期货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基金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期货资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和一个行业自律规则,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期货资管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号;其中,期货公司办法和私募基金办法是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上位法;就具体规则,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期货资管试点办法;就投资范围,一对一、一对多业务没有差异,其范围都是: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种;上述投资范围从整体来看,虽然上位法是私募基金办法,但期货资管的投资范围明显更加窄;对于投资范围兜底条款的表述是“中国证监会认可”,而不是私募基金办法中所表述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结合实践来看,其可以投资的范围应当与券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相近,但比券商定向和私募资管的投资范围要窄;实际上,除直接债权和不动产无法投资外,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类种;期货资管目前主要偏向自主或外聘投顾的衍生品投资,或者以结构化产品的方式作为其他资管类型的通道业务;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2.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银证合作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如果是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央行也明确在,禁止管理人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或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不过现实中多数通过第三方过手解决此类问题;三信托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信托计划;同时限制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银监会其他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例如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通常认为,除中国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少许明确限制外,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跨越和打通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实践中,信托计划投向大多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因此,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如TOT;四保险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首先需要注意,这里谈及的是保险自有资金的运用,而不是保险资管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因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管计划比较谨慎;五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银监会法规体系看,并没有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只是有几个要求,一是银信合作需要规范操作,真实风险转移,融资类信托不超过银信合作总额的30%等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39号文要求,如果最终投资标的为非标,则需要穿透识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计算4%和35%比例,但并没有法规提及是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从而违反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普通银行理财不能投资境内上市股权或未上市股权的规定;目前,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但按照2014年12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所有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被穿透识别相应的风险计提和会计核算,如果实施,简单通过理财嵌套券商或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权将违反2009年65号文要求;当然未来政策是否会取消65号文相应要求,允许有条件的直接投资股权尚不得而知;六期货资管计划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作为资管最新类型,相比其他资管类型,已经出台的限制除了之前说的几个上位法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已经与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相互投资;对于期货资管是否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或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可行的;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包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从上面引述的条款来看,只要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资管计划,都是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私募投资基金中;而券商、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从广义上都属于是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这些“私募产品”之间的互投是没有障碍的;但对于非证监系统的资管产品,只能看是否落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范围内来判断;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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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编号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核算内容1021 结算备付金1[1]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 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 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一)存入保证金借:结算备付金贷:银行存款(二)提取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贷:结算备付金(三)开仓2[2]1 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3[3]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4[4]、金额5[5]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2 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6[6]、金额7[7](四)平仓或到期交割1 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8[8]。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①9[9]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0[10]、金额①)2 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11[11]。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2[12]、金额②13[1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②)(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14[14]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六)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15[1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16[16])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3 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⑥17[17]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金额⑥)4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⑦18[18])贷:证券清算款(金额⑦)(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借:存出保证金(金额⑧19[19])贷:结算备付金(金额⑧)附件:参考范例20[20]A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买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21[21]投机/套保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4//12,000.0022[22]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二)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61.82贷:结算备付金 61.82(三)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23[23])2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200.00(金额⑦24[24])贷:证券清算款 2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IF1005 买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25[25]投机/套保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26[26]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二)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27[27]=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28[28]/12,250.00(金额①29[29])(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127.7730[30]贷:结算备付金 127.77(四)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350.00(金额③31[31])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2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50.00(金额⑥32[32])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50.00(金额⑥)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350.00(金额⑦33[33])贷:证券清算款 350.00(金额⑦)B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34[34]投机/套保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35[35]//6,000.0036[36](二)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30.91贷:结算备付金 30.91(三)日终结算1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37[37])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2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38[38])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IF1005 买套保 3,125.00 2 6,050.00 平 30.17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39[39]投机/套保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40[40](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即先计算结转比例q41[41]=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42[42]//6,075.00(金额②43[4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61.8544[44]贷:结算备付金 62.85(四)日终结算1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45[4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2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 25.00(金额⑥46[46])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25.00(金额⑥)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225.00(金额⑦47[47])贷:证券清算款 -225.00(金额⑦)C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买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IF1005 卖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48[48]投机/套保IF1005 4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49[49]//12,000.0050[50]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51[51]//6,000.0052[52](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92.7353[53]贷:结算备付金 92.73(四)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54[54])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55[5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56[56])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IF1005 买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IF1005 卖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IF1005 买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57[57]投机/套保IF1005 4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58[58](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59[59] =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250.00(金额①60[60])(四)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61[61]=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075.00(金额②62[62])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189.6263[63]贷:结算备付金 189.62(六)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64[64])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65[6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3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 75.00(金额⑥66[66])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75.00(金额⑥)4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25.00(金额⑦67[67])贷:证券清算款 125.00(金额⑦)C组合资产负债表68[68]资产负债表会证基01表单位名称:C组合日期:2010-4-30 单位:元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结算备付金 17.65 交易性金融负债存出保证金衍生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其中:股票投资应付证券清算款债券投资应付赎回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赎回费衍生金融资产 注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托管费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销售服务费应收利息应付交易费用应收红利应交税费应收申购款应付利息其他资产应付利润其他负债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5资产总计 17.6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7.65编制人:审核人:注: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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