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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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经济法律相关案例(3篇)

经济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时,通过广告、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对项目的配套设施、绿化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了虚假宣传。

具体如下:1. 宣传册中宣称该项目距离地铁站仅500米,实际距离超过1000米;2. 宣传册中展示的绿化景观照片与实际绿化环境严重不符;3. 宣传册中宣称项目周边设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距离较远;4. 宣传册中宣称项目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建材,实际使用的并非宣传中所称品牌。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处理结果消费者在购买该项目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经调查核实,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罚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虚假宣传的认定:本案中,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距离、绿化环境、配套设施、建材等。

消费者协会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方式,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认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项目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协会积极介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本案中,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房屋品质、隐瞒真实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地产广告法律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拥有“顶级景观”、“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优势。

消费者小王看到广告后,认为该住宅项目非常适合自己,便购买了其中一套住宅。

然而,入住后,小王发现该住宅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只有30%,景观也与广告宣传不符。

于是,小王将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的“顶级景观”和“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信息均未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来源。

2. 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时,未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3. 小王购买住宅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但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项目应具备广告中宣称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条件。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数量、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方法等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 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出现大小相同的四幅 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其中 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 片的左上角写着奥巴马的介绍:1993年毕业 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在图片的右方印 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中英文对 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 盖茨、李 政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方式出 现在广告牌上。
违规之处
• 经证实该楼盘与美国常春藤联盟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广告语“我 来自常春藤”误导、欺骗了消费者,违法了广告法第三条:房地 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公众人物肖 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 使用国外领导人肖像,但是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房地产广告
——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江西省南昌市 紫金城在媒体 上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
最引人注目的
违规之处
•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 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 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 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该广告中的“10年124%的委托经营收益”显然违反 了这两个条例。
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不能 只笼统说“经评估”等。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 期,如“××银行×成×年按揭”。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 诺,因为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 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 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 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能使用“豪门”、“豪宅”、 “有别于一般老百姓的小区”等用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 迷信内容。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①开发企 业名称;②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③预售或 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李嫘 广告0901
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 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 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政 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上。 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这 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人。 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来这 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纷纷采用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楼盘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交通便利。

在广告的吸引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住宅。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首先,该楼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其次,周边配套设施匮乏,绿化率低。

张先生遂向房地产企业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称楼盘位于市中心,实际距离市中心较远;2. 宣称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实际周边配套设施匮乏;3. 宣称绿化率高,实际绿化率低。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张先生退还购房款。

(三)案件结果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房地产企业承认虚假宣传行为,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青岛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青岛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青岛市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2017年以来,青岛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现将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通报如下:一、青岛荣胜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宣传册发布含有“‘爱福家’旗下的杭州满城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批准设置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018年3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80万元。

二、青岛先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金融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其官网发布含有“最佳”“政府认证-安全有保障”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2017年7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3万元。

三、青岛中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广告彩页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买批发铺让财富飙升…零风险高收益政府主导一铺两店独立产权50%自持10年托管…”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2018年1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4.8万元。

四、市北区博士医院发布违法医疗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医院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及保证”等用语,并对该网站进行推广。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018年5月,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地产广告吹破“牛皮”要付钱

房地产广告吹破“牛皮”要付钱
商 宣传广 告夸 大纠纷 案名列其 中。
8 ‰ 0I
附 晰:

门, “ 该 升学加 分” 广告纯属 杜撰 。

房产广告视为合 同。 给开发商上 道 “ 紧箍咒”
目前 商 品房 销 售9 % 上都 是 以广 告形 式 向社 会 公开 出 0以 售 的 , 内人士 分 析, 果 宣传 内容 如果 用语 含 糊 , 业 如 也没有 在
等8 名业 主不服 , 向江苏省高 级法院 提起 上诉。 终 , 最 法院认 定
宣传 资料 中对具体 设施 的描述 是具体 确定 的 , 赵某 等人也 陈 且
述 这些配套 设 施和 设计也 是影 响他们购 房的重要 因素, 宣传 该
却道 “ 回归 自然 生活 , 享受 田园风 光 ” 去年 3 以来 , 。 月 江苏 泗
也 可想 而知。 “ 度 抗震 , 九 安全 无 忧一 一 四季华 廷 , 安全 论 以 别墅 !, 于正处 地 震带上 的宿 迁购 房户 , 疑具 有极 大 的 吸 I 对 无 引力。 工商机 关 展 开 调查 证实 , 工程 图纸 系按 照 8 但 该 度标 准 进 行抗震 设计 , 工程核准 设防烈 度也 是8 。 度 开发商辩 称 , 因工 程 图纸 系按9 “ 造 ” 所 以 宣称 “ 震级 别达 到 九度 ” 度 构 , 抗 。 各 类媒体 上 , 房地 产广告 占据 相当篇 幅 , 分广告 夸夸 其 部 谈 之 中也 藏有猫 腻 。 如与 商家 刚有合作 意 向 , 例 即被 附近一 些 楼盘 吹嘘 为 “ 邻 中央商务 区” 最 具升 值 潜力 ” 本 来 地 势 紧 、“ ;
偏远, 却称 “ 远离 喧嚣 闹市, 尽享静 谧 人生 ” 本 系郊 区乡镇 , ;

房地产违法广告经典案例分析

房地产违法广告经典案例分析

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很多消费者都有被房地产开发商打的诱⼈的⼴告所诱惑导致后来发⽣很多购房纠纷,现在新版《⼴告法》的施⾏将有效杜绝房地产⼴告中夸⼤其词、混淆概念、许空头⽀票等问题,⼀⽅⾯可以净化房地产⼴告市场,另⼀⽅⾯可以减少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案例⼀: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开始,在未取得⼟地使⽤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报夹式擅⾃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xx的主⾓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告3000份。

xx⼯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为违反了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第四条第(⼀)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第⼆⼗⼀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发布;2、罚款8000元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05年11⽉开始,通过报夹式或专业⼈员在禁甸区擅⾃发布“某某地产,美商独资”房地产印刷品⼴告9万份,⼴告制作费⽤为7950元,发布“中空玻璃,顶级的居住品质”房地产印刷品⼴告6万份,⼴告制作费⽤为4950元。

经⽴案调查现查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为两个⾃然⼈投资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为《企业法⼈营业执照》,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美商投资。

xx⼯商分局认为上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为违反了《⼴告法》第四条⼴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并且⼴告内容违反了《⼴告法》第七条第三款不得使⽤绝对化⽤语的规定。

据此,蔡甸⼯商分局根据《⼴告法》第三⼗七条、第三⼗九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告;2、罚款25800元。

案情评析这是两起典型的房地产⼴告违法案件。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告⽇益增多。

房地产⼴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为⽅便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

虚假广告案例分析

虚假广告案例分析

虚假广告案例分析虚假广告是指通过夸大、误导或隐瞒事实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广告。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虚假广告案例分析:1. 保健品夸大功效案例某品牌保健品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多种疾病,包括心脏病、糖尿病等。

然而,该产品实际上只是普通的营养补充剂,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

这种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对产品产生了不切实际的期望。

2. 投资产品虚假承诺案例一家投资公司在其广告中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并且风险极低。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的投资项目存在极高的风险,且回报率远低于广告中所宣称的。

这种虚假承诺的广告使许多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3. 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案例某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宣称其拥有顶级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能够保证学员通过各种考试。

然而,实际上该机构的师资并不如广告中所描述的那样优秀,许多学员在参加培训后并未能通过考试。

这种虚假宣传的广告损害了学员的权益。

4. 化妆品虚假成分案例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声称含有多种天然成分,对皮肤有益。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含有一些有害的化学成分。

这种虚假成分的广告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对产品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5. 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宣传其楼盘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然而,实际上该楼盘的位置并不如广告中所描述的那样好,配套设施也远未完善。

这种虚假宣传的广告误导了购房者,使他们做出了错误的购房决策。

总结来说,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消费者在面对广告时应保持警惕,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避免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法规典型案例(3篇)

法律法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房地产市场火爆,许多房地产公司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购买。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为“市中心绝版豪宅”,拥有“市中心绝版景观”,并承诺“开盘即售罄”。

然而,消费者在实地考察后发现,该小区并非市中心,景观也并非绝版,且开盘后并未售罄。

消费者认为某公司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遂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二、案件经过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某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宣传小区位置。

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但实际上该小区位于市区边缘,距离市中心有较远距离。

2. 虚假宣传景观。

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该小区拥有市中心绝版景观,但实际上该景观已被周边其他小区所共有,并非某公司独有。

3. 虚假承诺开盘即售罄。

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开盘即售罄,但实际上开盘当天并未售出大部分房源。

在调查过程中,某公司承认其广告宣传存在虚假成分,并表示愿意改正错误。

然而,由于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某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 对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 责令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要求某公司在今后的广告宣传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发布虚假广告。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虚假宣传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小区位置、景观、销售情况等。

2. 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严重性,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案的处理具有以下意义:1. 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范文(3篇)

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市房地产公司案由:虚假宣传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22年3月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一系列房地产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广告内容主要包括:1. 小区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小区绿化率达到40%,环境优美;3. 小区户型设计合理,空间宽敞;4. 小区物业服务优质,收费标准合理。

消费者王某在看到广告后,认为该小区符合其购房需求,遂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住宅。

然而,王某在入住后发现,广告中宣传的市中心、绿化率、户型设计、物业服务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1. 小区地处市中心边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2. 小区绿化率实际仅为20%,与广告宣传不符;3. 小区户型设计不合理,空间狭小;4. 小区物业服务较差,收费标准过高。

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理由1. 被告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被告的广告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被告的广告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判决结果某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典型虚假违法⼴告案例⼭西兴宇奔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原来的门头⼂店堂⼴告和物价签“APPLESMAN”更换为知名品牌“苹果”,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3万元;⼭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其项⽬“巴黎站前”房地产⼴告中,不仅含有法规禁⽌宣传的房地产项⽬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且其宣传的“买⼀层,送⼀层”经调查取证,并没有真正兑现,⼯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6万元;⼭西省第⼆⼈民医院于6⽉27⽇以《健康教育专栏》的形式在某报7版发布了“⽤科学的疗法战胜病毒湿疣⼂疱疹”的医疗⼴告。

⼴告内容严重超出《医疗⼴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告成品表》所批准的范围,⼯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2万元;武汉⼀元堂⽣物科技有限公司今年1⽉在某报发布的“巢之安牌”原素胶囊特殊营养⾷品⼴告中,⼤量使⽤消费者的形象为其产品作证明,违反了《⾷品⼴告发布暂⾏规定》相关规定,⼯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西安⼀枝刘制药有限公司在康维药店散发了“银阳⾍草胶囊”印刷品⼴告,其内容超出药品⼴告审批范围,宣传能改善男性性功能,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要求,⼯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武汉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市发布的“傲勃胶囊(OPPO)”电视和印刷品⼴告,其内容渲染性⽣活⼂性体会,内容污秽不堪,严重损害⼈民群众的⾝⼼健康,当即被⼯商部门责令停⽌⼴告发布,罚款1万元;太原烟草实业总公司九州烟⾏总店未经⼯商部门批准,擅⾃在商店门头发布“红⾦龙”店堂烟草⼴告,⼯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内贡7号”在某台发布⼴告时,产品是保健⽤品,发布者却使⽤专家和消费者名义为其产品作证明,并且宣传其有治疗作⽤,⼯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西新阳光妇科医院在某台发布的医疗⼴告,以医疗资讯类专题栏⽬的形式进⾏宣传。

⼴告内容含有疾病名称⼂隐含保证治愈⼂绝对化⽤语等内容,超出卫⽣厅核发的《医疗⼴告审查证明》,⼯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2万元;。

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4篇

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4篇

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4篇篇一: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去年10月初,冯女士看中了洋湖片区的蓝光COCO蜜城小区,由于地段环境不错,户型冯女士也比较满意,而且置业顾问一再向冯女士强调,这是蓝光集团来到长沙的第一个项目所以是以最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并且还赠送博才小学的学位,这让冯女士非常满意,于是在11月份,COCO蜜城开盘当天,冯女士就一共缴付了2万4千元的定金。

可到了签合同的时候,冯女士发现合同上的交房时间比原来推迟了半年,承诺的防盗门也变成了防火门,合同书上的种种改变,让冯女士犹豫了,提出要退还定金,遭到了置业顾问的拒绝。

可是在2月13号,冯女士突然接到了置业顾问打来的电话。

电话中置业顾问声称蓝光COCO蜜城即将涨价,让冯女士赶紧过来缴付房款。

于是,当时还在外地出差的冯女士,赶紧请了假赶回长沙。

可是,上午签完合同,购置新房的喜悦心情还没来的及庆祝,下午蓝光的一则直降2000的广告宣传就让她傻了眼,冯女士一天内直亏10万。

而与冯女士有着类似经历的还有COCO蜜城的百余户业主,他们当初都听信了置业顾问最低价的说辞,不曾想到,购房合同签了不到两个月,自己所买的房子就大幅降价。

于是,蓝光COCO蜜城的百余名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在沟通过程中,从蓝光公司熊姓负责人的口中可以听出,关于降价风波,他们并不觉得有丝毫过错,都是以市场销售手段为由答复业主,如果说大幅降价是因为市场销售手段,那么像冯女士遇到的情况又是怎么回事呢?为此我们也联系到了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屋产权监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冯女士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蓝光公司的行为是涉嫌诈骗的。

篇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2011年3月初,李某某前往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东湖湖畔的楼盘营销中心看房,售楼员向其作了关于楼盘优势的介绍,重点说明23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同时向李某某赠送了楼盘宣传单及室内平面图。

李某经反复权衡后,于同年3月7日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购买23栋2单元16B室。

法律漏洞的案例(3篇)

法律漏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宣传成为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房地产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XX花园”的住宅项目。

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宣称:“XX花园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绿化率高,是你居家生活的理想选择。

”此外,该公司还承诺:“购房即可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付款更可享受额外优惠。

”消费者张某在看到该广告后,认为XX花园符合自己的购房需求,于是购买了该项目的住宅。

然而,张某入住后发现,XX花园周边配套设施并不齐全,交通便利程度也并不如广告中所说。

此外,张某还发现,政府并未出台购房补贴政策,一次性付款也没有额外优惠。

张某遂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发现,某市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于是,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公开道歉、退还消费者购房款。

三、法律漏洞分析本案中,某市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在房地产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

1. 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产地、用途、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导致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监管。

然而,在房地产广告监管方面,涉及多个部门,如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监管力度不足。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在房地产广告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主要依靠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线索。

房地产价格欺诈案例

房地产价格欺诈案例

房地产价格欺诈案例【基本案情】上海某房地产在2006年10月12日《新闻晨报》A24版、《新民晚报》B31版上发布“上海康城四期海之皇庭”商品房广告上,按室号对20套商品房逐一标示了“原单价6765元/m2”、“原总价713708元”等的内容。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房产商品具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该房地产公司有虚构原价之嫌。

通过调查取证又进一步确认,报纸广告中的房产未以原价成交过,故该公司广告中标示的“原单价”、“原总价”是虚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焦点问题】1、处罚对象如何确定?2、是否存在“虚构原价”?【法律分析】1、应以某房地产公司为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中,主体确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上海康城四期A块楼盘的开发、销售、广告宣传分属三家不同公司负责,因此仅从报纸广告看,无法确定其中涉及的价格应由哪家公司认可并负责,而这直接关系到本案当事人的确定。

因此,在调查中,上海市物价局着重对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责任情况展开调查取证。

从调查情况看,该房地产公司委托上海置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上海康城四期A块住宅物业的策划销售代理工作,同时委托上海山英企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宣传。

经调查确认,该楼盘的定价是由上海置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销售价格,由某房地产公司最终确定。

报纸广告由上海山英企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发布,但需经该房地产公司确认。

也就是说,在上海康城四期A块的房产销售中,所有涉及到的价格问题均由该房地产公司最终确定。

上述事实有《销售策划合同书》、《广告代理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因此,本案将该房地产公司确定为当事人。

2、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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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

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

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

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

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

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篇二: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那些房地产做起广告来,也是大手笔,弄了一个专题,左边的是题封页,就占据了整整一个版面。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

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

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

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

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

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

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

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打回原形(最新)新广告法解读: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过,所谓的“x x分钟”、“零距离”、“无缝”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进行时间计算,是乘公交、步行,还是开车,抑或开飞机?购房者往往一无所知。

而且,这个时间走的哪条路线,是否已囊括发生交通拥堵、遇到突发情况等不确定因素所耗费的部分,开发商通常“遮遮掩掩”,购房者则如雾里看花。

本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几分钟生活圈、几分钟到中心区等措辞,以后只能挥手saygoodbye了。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

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

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

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

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

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

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

、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

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

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

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

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

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

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

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

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

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

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

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

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

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

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

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

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

篇四: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北京玫瑰园是一个卖了十几年的别墅项目,实际上它的规模并不大,除了几经易手,地理位置不佳和公司管理混乱外,营销失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产营销人员总是容易犯一个大错,拿玫瑰园来说:为了达到明确目标群体的要求,就把自己定位在了一个过于拥挤和客群过少的市场,这就是过分定位,形象窄众化的表现。

玫瑰园所有的报广都给人感觉玫瑰园像是北京最贵的、北京最奢华的、北京最别墅的,以至于“别墅还是玫瑰园”,这句话都蹦出来了,而他们自己还沾沾自喜,以为报广多么成功似的。

结果富豪本来圈子人就少,去看的只有一小部分,不满意的又居多,真正购买的富豪自然就少了,而想步入富豪阶层的中产阶级又被吓着了不敢去看,实际上这部分中产阶级才是玫瑰园真正的居住者和购买客户。

正成功的营销定位,应该是象ipod那样的:“for young people of all ages(为所有年轻人准备)”。

实际上真正能买得起ipod那么黑那么贵的产品的年轻人又有几个?或者象阿玛尼一样就定位的“为有品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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