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如今,我国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与此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以加强对这方面行为的监控。
另外,最高法和最高检也针对此罪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那究竟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反洗钱法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反洗钱法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化,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
其中,洗钱和信用卡诈骗被认为是当前金融犯罪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了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洗钱法。
本文将探讨反洗钱法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一、反洗钱法的定义和目的反洗钱法即反洗黑钱法,是各国为了打击洗钱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使其变得合法和难以追踪。
反洗钱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声誉,防范洗钱活动对经济的恶劣影响。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特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或变造信用卡交易信息,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信用卡诈骗中,犯罪分子利用盗刷信用卡、套现等手段从中获取利益。
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是迅速、隐蔽和跨境性强,给金融机构和持卡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三、反洗钱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影响1. 信息共享: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和交易监控制度,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加强与执法机构的信息共享。
这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识别和预防信用卡诈骗行为,并及时向执法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有利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2. 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背景、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等信息。
通过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能够更准确地辨别可疑交易和信用卡诈骗行为,提高诈骗犯罪的识别率和防范能力。
3. 资金追踪和冻结:反洗钱法赋予相关部门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和追踪资金来源的权力,并在必要时冻结涉案资金。
这对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阻止违法资金的流动和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 国际合作:反洗钱法促进了各国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更加紧密,打击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效果更加显著。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拾得银行卡千万莫取款
拾得银行卡千万莫取款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3年第7期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即“冒用他人用卡”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种。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数额
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
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提醒市民:切勿因“无知”而犯罪,拾得银行卡,千万莫取款。
陶家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43000。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目录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1)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1)(一)犯罪主体 (1)(二)犯罪主观要件 (1)(三)犯罪客体要件 (2)(四)犯罪客观要件 (2)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原因 (3)(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 (3)(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4)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对策 (7)(一)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 (7)(二)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 (8)(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8)(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8)(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立法 (9)参考文献 (11)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内容摘要】信用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
在信用卡功能不断发展以及信用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不断渗透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断泛滥起来。
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都频繁的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
犯罪涉及的地域不仅局限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而且广泛的牵涉到各个国家和区域,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
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预防监管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犯罪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屡屡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档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且罪行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某人借助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2.恶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3.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手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非常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诈骗手法:1. 冒充银行客服诈骗诈骗者通过冒充银行客服的身份,向持卡人骗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完成非法消费。
2.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卡号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卡号,比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网站等,随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3. 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使用一种叫做插卡器的设备植入到ATM机内部,用于窃取银行卡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
随后,诈骗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4. 社交网络诈骗诈骗者通过社交网络的方式,透过各类诱人的诈骗信息,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想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随意泄漏;2.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等信息,并保持警惕;3.不在ATM机等公共场所借他人的银行卡;4.定期更新密码,以防密码被盗用;5.注意身边人员的举动,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除了每个人应该注意的防范措施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安全措施,比如完善安全机制、提高员工识别诈骗能力等措施,以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摘要]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且日益严重,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都是重点研究对象。
以刑法规定为基本出发点,试从更深程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司法认定,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简单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司法认定;恶意透支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四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五是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例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
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且此处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制成伪卡进行消费或提现。
〔1〕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或者销售,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则构成伪造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行为模式下的“使用”和上述方式相同,但使用的对象不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包括用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
仅仅骗领而无其他行为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到信用卡后又使用这些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该两种罪,数罪并罚。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本文将介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几个实际案例。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情况冒用他人姓名、账号、信用卡等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即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1.江苏扬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11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涉及13个省份的特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通过特定的通道获取信用卡授权码,并用于在各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
该案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其中包括境外受害人。
2.山东泰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0年3月,山东泰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冒用银行电话诈骗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的银行客服电话,以冒用银行客服的方式,向受害人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卡升级”等操作。
在得到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再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等操作。
3.广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住宅楼盘信息,骗取受害人购买假房产的方式,获取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再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网购等消费,损失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总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把个人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免受到经济损失的侵害。
三、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个人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能力,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将个人敏感信息留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机构。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信用卡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用卡欺诈罪也随之而来。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活动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破坏了信用体系,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惩治这类犯罪,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一、信用卡欺诈罪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欺诈罪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1. 信用卡盗窃罪: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者交付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直接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根据数额大小和手段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程度的诈骗罪。
3. 信用卡伪造罪:指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伪造罪。
4. 信用卡倒卖罪: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信用卡或者提供信用卡倒卖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倒卖信用卡罪。
这些罪名都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法律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有信用卡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伪造罪的,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刑处罚,并处罚金;同时,犯有信用卡倒卖罪的,也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欺诈的受害者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 追究犯罪责任:当信用卡用户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或发生其他欺诈行为时,应立即报案。
警方将会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犯罪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 退还损失:如果受害人在信用卡被盗用后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退还损失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受盗用信用卡的用户进行赔偿,并追偿从犯罪分子那里追回损失。
3. 防止二次被侵害:当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盗用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立即封锁该卡,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使用该卡。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信用安全,银行还会协助用户更换新的信用卡。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刑法论文(1)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刑法论文(1)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刑法论文(1)内容简介: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它的主要犯罪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它的主要犯罪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信用卡去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的涵义和范围则是依据相关金融法来确定的。
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
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
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从法益扩张的角度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
从法益扩张的角度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利用其进行非法交易或套现行为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不断完善。
下面从法益扩张的角度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并列举三个案例来更好地阐释。
一、利益的扩张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先谋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信息或诈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或套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涉及仅仅是单纯的金钱问题,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其影响已经超出经济方面,还涉及到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等多个方面。
因此,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不仅是对正当社会利益的维护,还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个人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
目前,大多数银行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极大方便。
因此,解决信用卡诈骗这一复杂问题,需要政府、银行等相关单位积极认真处理,同时采用综合措施,包括提升警方侦查技能等方面的措施,提高立法的切实可行性。
三、案例分析1、2019年,广东某市因信用卡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当地警方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打击行动,逮捕了2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大量假证件和黑卡等处理信用卡的工具。
2、2018年,网络诈骗以化妆品购买为被害对象的案例屡见不鲜。
广西某市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追破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的“化妆品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并查获假证件、银行口令、多部手机、银行卡等大量作案工具。
3、近期,青岛市警方成功破案一起值得注意的信用卡诈骗案,一名在家中打着零工的男子竟然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将他人的信用卡账户内的逾2万元资金套现。
经调查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在网上购买前辈卖家的注册账号名单,钓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套现神器为手段,违法套现他人信用卡账户内资金。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三.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由刘某诈骗案分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案 情 简 介
120 年 1 份 , . 0 8 O月 被告人 刘某 与 赵某 ( 在逃 ) 曾预谋利 用 信用 卡
实 施 诈 骗 。2 0 0 8年 1 2月 9 日, 某 伙 同 小 刘 ( 逃 ) 刘 某 已 透 支 近 赵 在 持
四万元 的 民生 银行信 用卡 , 到被害 人马某 , 找 约定 让其 代 为偿还 民生 银 行 卡 39万 元 的欠 款 ,还 款后再 透支 该信 用卡 将 钱转 回给 被 害人 . 马某并 给其还 款总 额 2 %的手 续费 . 当被 害人 马某将钱 通过 网上 银行 转到赵 某所持 的刘 某 的民生银 行信用 卡后 ,赵某 电话 通知 刘某 冻结
该 卡后 , 某 、 刘二 人趁机 逃离 现场 。 赵 小 2 20 . 0 8年 1 2月 1 日 ,被 告 人 刘 某 由 于 信 用 卡 欠 款 到 期 遂 向 秦 9
诈 骗罪 的客体 仅是公 私财 产所 有权 。 结合 本案 , 被告人 刘某 和 赵某 曾商 谈过利 用信 用 卡骗 钱的 事 , 后
某 催要 两万元欠 款 , 某 由于手头 紧暂 时无法 还清 , 告人刘 某遂 要 秦 被 求 秦某找 人帮 其还信 用卡 中的到 期欠 款 ,经秦 某介 绍找 到其 朋友 荆 某, 与其 约定代 为偿还 招商银 行信 用卡 2万元 的欠 款 , 款后 再透 支 还 该 信用卡 将钱转 回给 被害人 荆某并 给其 还款 总额 4 %的手续 费 , 害 被 人 荆某通 过 A M 机将 2万元钱 转到 刘某 的招 商银 行卡后 , 据约 定 T 根 被 害人荆 某欲通 过刷 卡机再 刷 回时 , 发现 信用 卡 出现 异 常无 法使用 ,
度 , 体 来 讲 是 信 用 卡 的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侵 害 , 时 也 给 银 行 以 及 信 用 卡 的 相 关 关 系人 的 公 私 财 物 所 有 权 产 生 损 害 具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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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其实就是在问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知识,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马上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
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
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
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
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破坏信用卡市场管理的犯罪,其主观表现为故意,犯罪手法是小编在上文中介绍的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了解。
对于刑事犯罪,小编建议最好是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这样能省去自己不少麻烦的同时还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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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是怎样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