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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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工程项目招投标;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城乡规划建议、运用建设中存在问题不能准确定性,需要集体决策决定的;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处罚;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

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应在在班子成员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习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得大问题。

2、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望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局党组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8、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说教育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职责

1、执行局委会的决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2、负责规划监察法律法规宣传;

3、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查处违法建议;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规划违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负责本股室社会综合治理及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监察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使之为了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工作服务,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所有规划监察的文书档案一律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立卷归档,编目登记,分类入柜存放便于查阅,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做好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严格借阅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摘录或者提供复印,否则追究责任。

3、做好档案存放室、柜的清洁卫生和防腐、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系统工作人员发和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均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2、下列规划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进行追究:

①在办理规划批审、登记发证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的;

②在规划行政执法办案时,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③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⑤私自篡改或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的;

⑥对建议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的,以权谋私的;

⑦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①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②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③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很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④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XX县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违法案件

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预防城乡规划建设的发生,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一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移送,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风需移送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不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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