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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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原则、科学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检查、消防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消防设施规划等。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应颁发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章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测试,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过程。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验收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合格后,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消防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认其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消防问题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复检。
第五章消防培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培训是指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消防培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器使用演示、应急逃生演练等。
第十七条消防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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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须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和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备与建筑结构的布置要合理协调;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满足疏散需求。
2. 消防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施工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消防工程施工前,需经过消防审查,获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消防施工应严格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3. 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竣工前,需经过消防验收,取得合格验收意见;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完好有效,并能保证正常运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畅通无阻;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应齐全。
三、办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需要采取以下办法:1. 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总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需求,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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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管理、重点防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办案,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安宁稳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消防部门是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工作;(二)制定和修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文件,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三)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建设工程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四)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建造物的用途、结构、材料、高度、容积、功能等因素,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确保建造物内外消防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并具有良好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殊性质物品存放和使用措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明确以下问题:(一)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等级;(二)消防设施及其数量、类型、布置和防火间距;(三)消防水源及其容量、引水管道和泵房;(四)消防通道和疏散照明;(五)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数目、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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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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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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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考虑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等因素,合理布置消防设施;(三)采用可靠的消防设备和材料,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二)保持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状态;(三)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隐患的行为和事故进行监督,及时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与保养,并留存相应的记录;(二)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效能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其正常运行;(三)对出现的故障和损坏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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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含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消防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建筑物用途、结构和高度等特点确定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和验收。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应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义务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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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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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主管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消防审查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消防审查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施工期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确定的消防设施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操作性能的正常。
第五章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消防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
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申请表
2:消防竣工验收申请表
3:消防演练记录表
4:消防备案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消防安全通道:指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供人
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
2: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火灾、发现火灾、报警和进行灭火、疏散等消防工作的设备、器材和建筑物构件。
3:消防预案:指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措施。
4:灭火器:指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便携式灭火设备。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8c9273c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4d.png)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布置、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室内装修等方面。
(二)消防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三)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报告、验收图纸等。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1eb15cc4ce2f0066f53322ca.png)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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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消防安全的有效防控。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合理组织消防设施的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功能正常。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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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合理配置;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布置、疏散、灭火、报警、排烟、防排烟设备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内容;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安装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工程验收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修监督管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维修情况,并将维修记录和维修结果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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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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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利高效、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安消防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包括: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程、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技术服务、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管理和约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布置图、防火分区图、疏散通道设计、消防水源保障等。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消防施工,并组织好相关的消防技术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消防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交付使用,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五章建设工程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经过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初步验收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灭火器材等进行检验和测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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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持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的内容及办法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消防责任及部门设置1.建设工程消防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消防责任由项目业主、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项目业主应当制定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2.消防部门设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消防监督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消防标准、监督工程消防验收、开展消防巡查等工作,以确保项目的消防安全达到法定要求。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消防设计要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灭火设施:确定消防设备的种类、数量、布局和使用要求,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灭火器具等。
(2)疏散通道: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3)防烟控制:设置有效的防烟系统,将烟气排出建筑物以外,保护人员的安全。
2.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查并合格后方可施工。
审查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高度、消防设备设置等。
只有满足相关要求的设计方案才能获得消防设计审查通过。
三、建设工程消防施工1.施工准备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消防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设备安装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备的安装工作。
包括消防水源的建设、灭火器械的配备、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是确保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验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材料: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向消防部门递交消防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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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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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1/ 22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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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利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Z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考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考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考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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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xx大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1(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end#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