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缴滞纳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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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于缴纳税收滞纳金的申请

洛龙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例征期内)申报2012年第二季度房产税38003.32元,第二季度土地使用税483515.80元,合计税款521519.12元,此税款于2012年7月13日从我公司基本帐户—洛阳银行洛南支行代扣代缴成功。由于申报扣款系统与洛阳银行洛南支行衔接出现故障等原因,上述521519.12元税款于2012年7月16日被退回洛阳银行洛南支行我公司帐户(银行未通知我司),产生税收滞纳金2607.60元。在上述税款被退回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属无过错方,特恳请贵局批准本公司免于缴纳税收滞纳金。

当否?请批示!

洛阳天久铝业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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