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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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国税函[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2011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税务部门代征各种基金、费的相关征缴方式、票证使用和会统核算等问题。

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一、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款征缴、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票证管理和会统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各项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票证和会统核算工作,确保各项会统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税务机关应当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种基金、费。

税务机关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代征基金、费的项目内容,在同一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纳业务,实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的一体化管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税务事项告知书

税务事项告知书

税务事项告知书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你(单位)已在原州区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税务事宜告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银行帐等。

(2)适用会计制度: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这类中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下列小企业除外:包括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纳税申报自办证之日起每月或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原州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并报送如下报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损益表(4)企业所得税季报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月、季申报,每月终了15日前申报,税率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月、季申报,每月终了15日前申报,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就其年度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率是25%。

(1)按季度申报: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报表,预缴税款,(2)每年1月15日之内,就其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报送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税率是25%。

(3)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四)、除上述主体税种外,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税率3%)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21号【发文日期】2008-03-07【实施时间】2008-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税务总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

(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为中央收入、40%为地方收入。

(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

社保-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社保-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1999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2000年全国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不再作其他修订调整,其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一)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增值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和“2.消费税”下的“一般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退税”项目。

国内消费税下的明细项目取消后,其“(1)国内消费税”项目的填报口径及入库级次与原“一般消费税”项目完全相同。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国内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下增设“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反映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

(三)在《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其他”改为“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CTAIS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CTAIS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CTAIS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英文China Tex Admin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缩写为CTAIS),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和《国家税务总局CTAIS开发要求概要》为基准开发的,它是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统一的、大型的应用软件。

CTAIS系统集分析、管理、监控于一身,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收执行、市局管理监控共七个系统,涵盖了国税部门目前所有的征管业务,并兼顾了地税业务的需求。

CTAIS不仅能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对税源实行全方位控管,而且可以支持省局和总局的分析决策。

通过CATIS的推广、扩展及其与税务系统内外部各信息系统的连接,将最终构成严密的全国性税收监控体系,为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CTAIS是集操作、管理和决策为一体,以全国四级税收广域网络及大型关系数据库SYBASE为平台依托的统一规范的大型应用软件,其一期工程(以下简称CTAIS V1.0)完成了市局级和基层业务,将在今年完成全国20个试点城市推广运行,待运行趋于稳定后,将延伸开发完成省局级、总局级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从而最终完成涵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能够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高度共享的统一软件。

在国家税务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的组织协调下,CTAIS在总体设计阶段和开发阶段统筹考虑了与总局现有各单项软件的衔接;考虑到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先期购置不同平台数据库的实际,CTAIS软件充分考虑了不同数据库平台间的可移植性,待软件进入平稳应用阶段后将把CTAIS 移植到ORACLE等数据库平台;考虑到不同税务机关规模及网络通信条件的差异性,CTAIS软件能够支持完全集中、完全分布、集中+分布、部分集中+分布等各种数据分布模式。

•推广应用CTAIS目标推广应用CTAIS目标是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全面的、严密的涵盖三个应用层次,四级网络的大型应用系统。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颁布时间:2002-1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会统报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统报表编报时间2003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

考虑2003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且编报1月份报表起各地将使用新的报表软件,故将2003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一)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共有23种,其中:会计表10种、统计报表13种具体表式附后)。

(二)报表项目修订及有关口径调整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删除“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并将原“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陈欠入库”和“其中:呆帐税金入库”两栏,以进一步满足税源分析工作的需要。

(2)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以反映2003年全部中央固定收入(预算科目)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国有和股份制及港澳台外商投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等。

(3)在“6.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目。

“利息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将原“10.房产税”、“14.车船使用税”改为“10.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地方税务局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但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为地方固定收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06•【文号】国税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1996年12月6日)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

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未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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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7日国税发[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

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升会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升会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III
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实习报告
1 实习目的或研究目的
1.1 实习目的
会计是对会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 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 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 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 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随着会计制度的日臻完善,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高度 重视和严格要求,我们作为未来社会的会计专业人员,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加强社 会竞争力,也应该培养较强的会计工作的操作能力。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 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 结合起来,本人于 2011 年 5 月 9 日至 20 日在淄博中升机械有限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 期两周的专业实习。以期通过实习,运用所学习的于实践,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 决问题的能力,学以致用,为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
关 键 词:会计;实习;成本核算;存货计价;经验
I
目录
目录
摘 要 ......................................................................................................................................... I 1 实习目的或研究目的 ..........................................................................................................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财税[2002]7号

财税[2002]7号

财税[2002]7号第一篇: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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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97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11.15【实施日期】200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71号2002年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

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

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附件: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2002年度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23种。

对2002年税收年报表的审核,将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重点审核报表中各项数据的政策性以及各税种收入在项目填列、企业类型划分、行业归类等指标上的准确性。

同时,对本表平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衔接,各种年报应报项目指标的完整,各项提退是否按政策执行,按规定上报的报表和软盘是否齐全、一致,打印报表有无反复涂改、漏项(如缺签章、日期)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现将具体审核标准明确如下:一、审核的报表种类和基本要求(一)报表种类1.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2.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3.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5.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6.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8.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9.滞纳金明细年报表10.代征代扣税款明细年报表11.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12.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13.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14.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15.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16.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17.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18.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19.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20.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2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2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23.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二)基本要求及扣分办法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相同,23种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均要参照基本审核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扣分记录。

二、税收会计报表的审核标准表一:《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本表是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它对各种税收会计报表进行总括控制和核对。

主要审核:1.资金来源类、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期末余额”栏的合计数须对应一致。

2.资金占用类的“减免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无数;“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科目在年终清理后,原则上应无数,如有数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

本表其他各科目在“年初余额”栏一般有数。

3.本表“应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应等于《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待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

5.本表“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减免退税”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6.本表“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目之和;“入库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7.本表“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退税”和“其他退税”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表二:《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根据《200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主要审核各项目预算级次填列的准确性。

(一)政策性审核:1.表内“一般增值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增值税、集体企业增值税、股份制企业增值税、联营企业增值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私营企业增值税、其他企业增值税以及国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75%为中央级,25%为地方级。

由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退库的“菜篮子”、废旧物资回收、三线搬迁、民贸企业、宣传文化单位等增值税退税,一律不在本项目反映和抵减。

2.表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

3.表内“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栏、25%反映在“地方”栏;“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数额的100%反映在“中央”栏。

且两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

4.表内“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和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5.表内“一般消费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消费税、集体企业消费税、股份制企业消费税、联营企业消费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私营企业消费税、其他企业消费税和国内消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6.表内“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消费税和进口消费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7.表内“铁道营业税”项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

8.表内“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对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地方”栏反映对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地方固定收入。

9.表内“其他营业税”项目反映对除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般营业税以及全部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表内“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国内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项目下:(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和“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收入;(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享50%。

11.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项目下:(1)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以及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收入;(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2.表内“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3.表内“资源税”项目下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

由于海上石油资源税暂未开征,故本表的“资源税”为地方级收入。

14.表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中缴库部分为中央级收入)、“房产税”、“其他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项目均为地方级收入。

15.表内“证券交易印花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16.表内“燃油税”项目暂无数(以下各表同)。

17.表内“车辆购置税”项目各地暂不反映(以下各表同)。

18.表内“二、出口退税合计”及其下项目,反映由国家税务局审批退库的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均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

19.表内“三、其他收入”项目下:(1)“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对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栏反映除上述以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②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③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3)“海洋石油矿区使用费收入”项目为中央级收入。

(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没收入。

国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5)“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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