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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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97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11.15
【实施日期】200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1号2002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
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附件:
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
2002年度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23种。对2002年税收年报表的审核,将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重点审核报表中各项数据的政策性以及各税种收入在项目填列、企业类型划分、行业归类等指标上的准确性。同时,对本表平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衔接,各种年报
应报项目指标的完整,各项提退是否按政策执行,按规定上报的报表和软盘是否齐全、一致,打印报表有无反复涂改、漏项(如缺签章、日期)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现将具体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审核的报表种类和基本要求
(一)报表种类
1.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2.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3.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
5.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
6.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
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
9.滞纳金明细年报表
10.代征代扣税款明细年报表
11.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12.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
13.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4.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5.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6.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7.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18.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19.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0.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2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23.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二)基本要求及扣分办法
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相同,23种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均要参照基本审核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扣分记录。
二、税收会计报表的审核标准
表一:《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本表是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它对各种税收会计报表进行总括控制和核对。主要审核:
1.资金来源类、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期末余额”栏的合计数须对应一致。2.资金占用类的“减免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无数;“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科目在年终清理后,原则上应无数,如有数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表其他各科目在“年初余额”栏一般有数。
3.本表“应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应等于《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待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
5.本表“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减免退税”两
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6.本表“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目之和;“入库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7.本表“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退税”和“其他退税”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表二:《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根据《200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主要审核各项目预算级次填列的准确性。
(一)政策性审核:
1.表内“一般增值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增值税、集体企业增值税、股份制企业增值税、联营企业增值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私营企业增值税、其他企业增值税以及国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75%为中央级,25%为地方级。
由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退库的“菜篮子”、废旧物资回收、三线搬迁、民贸企业、宣传文化单位等增值税退税,一律不在本项目反映和抵减。2.表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
3.表内“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栏、25%反映在“地方”栏;“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数额的100%反映在“中央”栏。且两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
4.表内“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