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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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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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当前社会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甚至导致身心受创和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其了解并加以防范更显必要。
本文拟通过研究诈骗罪行为的相关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选题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诈骗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量刑标准、危害后果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其法律性质、社会影响和预防措施,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理论指导,同时也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选题内容和方法1.研究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探讨其特点、分类和相关法律规定;2.对诈骗罪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剖析其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3.对诈骗罪的相关危害后果进行研究,分析其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影响;4.通过案例分析和现状调研,探究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方法,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诈骗罪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
四、论文结构和进度安排本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诈骗罪行为的现状和危害,阐述选题的研究意义、目的、价值和方法,并对本文的结构和进度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论文主体。
具体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
全面阐述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和分类,重点分析其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二章:诈骗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
从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探讨诈骗罪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并对刑罚的适用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诈骗罪的危害后果和防范措施。
首先对诈骗罪的危害后果进行深入研究,然后介绍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旨在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第三部分:总结与展望。
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结论进行总结,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浅析贷款诈骗罪
中圈 分 类 号 : 、3 . DI 8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 以骗取银 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信任 ; 所谓隐 瞒
真相 , 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 事实 . 使银行 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产
文章 编 号 :04—4 1 (0 6l5 6 10 94 20 0 —0 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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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 j)o6年第 5 经济t 2o ¥ 期
浅 析 贷 款 诈 骗 罪
银行贷款欺诈风险管理情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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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肖中华* 摘 要: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初衷,在于处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内容的贷款秩序。
实务中所认定的许多骗取贷款案,忽视骗取贷款行为自身应有的诈骗性质,对“欺骗手段”作扩大化理解,对骗取贷款行为缺乏实质危险考查,从而导致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过宽。
现行刑法对该罪的结果、情节双重入罪标准的特殊设计,为不当地处罚不具有可罚实质根据的行为提供了支撑。
基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上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范围,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素,是明智之举。
建议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基准,合理规范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在升格法定刑中基于行为已然造成重大损失,再考虑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安排法定刑。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法益 司法困境 立法建议*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司法实践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刑法理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性质、基本构造和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亦存在激烈争鸣。
司法实务的困惑和理论界的争论,既反映了骗取贷款罪在解释论上的立场分歧,也折射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领域及相关市场行为的影响,从而给该罪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参考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及法益性质、剖析该罪司法认定疑难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骗贷行为的可罚性实质依据,就该罪的未来立法抉择发表管见,以飨同仁。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以及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严密了我国的贷款类罪刑规范体系。
此前,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我国刑法典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分别从不同角度惩治借款方的诈骗、贷款发放方的违法操作以及借贷方改变贷款用途套利行为。
汽车金融产业贷款诈骗罪的风控问题探究
汽车金融产业贷款诈骗罪的风控问题探究近年来,国内汽车金融产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汽车贷款业务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不断扩张,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涌现,施行汽车金融产业诈骗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防范并规避汽车金融产业贷款诈骗罪的风险,成为了引起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汽车金融产业贷款诈骗罪主要是指以虚构的名义或者以伪造的证件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购车贷款上的信任,最终达到非法获得贷款款项的目的。
具体而言,这种诈骗行为既可能是由车主自己实施,也可能是由中介机构代为操作。
从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虚假信息:犯罪分子利用虚假信息,例如伪造身份证、驾驶证、购车人信息等,来申请贷款,从而骗取贷款资金。
2.涉及面广: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涉及到被骗取贷款的车主以及整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合法权益。
3.偷梁换柱:部分犯罪分子曾经使用执行工具逼迫车主把车债务清偿,但其实车主并未违背还款义务,这就需要立案调查。
在防范和规避此类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完善监管机制我们应该加强行业监管,对汽车金融产业进一步标准化,要求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合规流程,完善客户管理流程,避免犯罪分子趁漏洞作案。
2.优化业务流程在执行购车贷款业务时,应该建立全面的客户审核制度,进行严密的身份、购车人信息的核实,避免因为审核不严,而被犯罪分子骗取信任,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3.提高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诈骗技巧的认知水平,对银行内部的贷款流程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检查,提高业务处理的能力。
4.加强信息共享各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数据库,联合以往的客户行为,以前的贷款信息、法律案件等多项因素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掌握刑事犯罪信息,从而杜绝犯罪行为。
五、结语总之,汽车金融产业贷款诈骗罪的风控问题既需要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贷款流程,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防范和规避此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的贷 款 , 额较 大 的行 为 。 当前 , 金融 犯 罪 中 , 数 在 贷 款诈 骗罪 的 发 案 率 有 逐 渐 上 升 的趋 势 。 由 于 《 刑 法 》 13条 对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范 围和行 为 人 主 第 9
20 0 9年 7 月
山 西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1 l h nX Oi c d n 0 ma 0 S a i IeA a e P c
J I .o 9 u. 2 0
V . 7 NO. 0I1 3
1 7卷
第3
【 法学研究】
贷 款 诈 骗 罪 司 法 认 定 若 干 问题 探 析
次 , 其他 方法 ” 对“ 的理解 应 当贯 穿于贷款合 同的 签订和履 行 的全过程 。
关键词 :贷款诈骗 罪 ; 法 占有 ; 非 司法认 定
中 图分 类号 :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5 2 0 ) 3— 0 8— 4 1 7 — 8 X( 0 9 0 0 4 0
张秋芳 : 贷款诈骗 罪 司法认 定若干 问题探 析 诈骗罪定 罪处罚 , 背罪 刑 法定 原则 。在 刑法 没 有 违
条 明确规定 , 承担 刑 事责 任 以法 律规 定某 种 犯 单位 罪是单 位犯罪 为前 提 , 而刑 法第 l3条所 规定 的贷 9 款诈 骗罪的犯罪 主体是 自然 人而不是单 位 , 因此 , 如 果单 位实施 了贷 款诈 骗行 为 , 则对 该 行为 以合 同诈
观非法 占有 目的的 规定 不 够 明确 , 致 在 司法 实 践 导 中难 以把 握 , 出现 了立 法现状 与 司法实践 上 的偏 差 。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讲, 所有权具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 非法 占有是
一
种没有法律依据 的对贷款的管领 、 控制 和支配 , 这种 占有是
规范 , 及时 、 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 的滋 生蔓 延 。 国人 大常 全
对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的实质性侵犯 。 因此 , 被认为从 以下三 个方 面去把握 : 一是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 , 要看行为人在
二、 贷款诈 骗罪 的 司法认定 处理
当前 , 司法实践部 门在具体认定 贷款诈骗罪时 , 必须注意
以下几个 问题 。
( ) 法 占有 为 目的之 认 定 一 非
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 制转 型期 ,金融领域 的犯 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 的犯罪一样 , 出现 了许多新 的特点 。 就信
摘
要: 随着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 融活动越 来越活跃 , 金 然而 , 受现 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一些金融领域 出现 了
“ 空地带”金 融犯 罪 日益严重。从某种程度 上讲 , 真 , 贷款 诈骗 等金融犯罪 已成为诱发 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 阻
碍我 国经济 市场化进程 的重要 因素。由于司法 实践部门对贷款诈骗等金 融犯 罪的认定存在不 同认识 , 为准确打击犯
积极偿还 。总之 , 要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 通过多方位客 观行为全面考虑行 为人主观心态 ,从 而得 出是否有非法 占有 贷款之 目的 。就司法实践而言 , 对上述 观点很难把握 : 一是无
21 00年第 2 6期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S ARCH C C RE E GUI DE
No26, 01 . 2 0
S r l .0 ei No 1 0 a
贷款诈骗罪的中止形态研究
致, 因而其停顿行为具有被迫性 ; 而贷款 诈骗 预备阶 段 的中止形 态 之所 以在着手实行贷款诈骗之前停 顿下来 , 是行 为人基 于 自己的意 愿所 致 , 因而 其停 止行 为具有主 动性 。( ) 为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同。对贷 款 诈 2行 骗 罪的预 备而 言 , 犯罪的故意 自始至终 在支配 着行 为人 , 对贷款 诈骗 而 预备阶段 的中止而言 , 为人后来基于悔悟等原 因彻底放弃了原 来 的犯 行 罪意图 。因此预备犯 其主观 恶性 以及人 身危险 性要 比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犯大 。( ) 3 法律后果不 同。预备 阶段 的 中止犯 其人 身危 险性 和社 会危 害性要小于预备犯 , 以 , 所 我国刑法 第 2 4条 第 2款规 定 : 对 于 中止犯 。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当免 除处 罚 ; 应 造成 损害 的 , 当减轻 处罚 ” 应 。而 预 备 犯虽然客观上也尚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 为 , 但这却是 因行 为人意志 以外的 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 , 因而其主观 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并 没有改变 , 以 , 所 我国刑法第 2 2条第 2款规定 : 对于预备犯 ,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 减轻 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 , 者虽然都属于 法定从 宽处 罚情节 , 其从 ” 二 但 宽 处罚的依 据和幅度不同 。
( ) 者发生的时空范围相 同 。二 者均 存 在于 开 始实 行 贷款 诈骗 1二 实行行为后犯罪既遂结果 发生 前这一时 空范 围. 2) 者客 观上均 是未 ( 二 造成犯罪既遂结果 。从客观表现 形式来看 , 无论是贷款 诈骗 罪的未 遂犯 还是贷款诈骗未实行终了的 中止犯 , 虽然都己经在 自己主观 犯意支 配下 开 始着手实行贷款诈骗 , 但最终还 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 于某 种原因 停顿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江伟林辛建孙燕2012-09-13 09:44:24 来源:《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诈骗类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
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下简称“我庭”)处理的案件中,诈骗犯罪也是出现疑难问题频率最高的犯罪类型。
近年来,我庭在审理诈骗类案件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
这些刑民交叉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存在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于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
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虽然进行过个案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尚未系统地进行过研究和总结,因此,本调研希望能够对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诈骗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2005年至2007年我庭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数分别为916、1017、1030件,其中诈骗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38、148、174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15%、14.6%、16.9%。
月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增长了26%,而我庭所有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为14%,诈骗类案件数量的增幅远远高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另外,诈骗类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牵涉的受害人等社会因素众多,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从我庭近3年的数据看,诈骗类案件案值的平均数都超过了5亿元。
部分案件如集资诈骗、车贷诈骗等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动辄上千人,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
如此重要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些诈骗类案件的客观原因。
浅议“套路贷”犯罪打防的难点与对策
浅议“套路贷”犯罪打防的难点与对策“套路贷”最初起源于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成为不以获取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害性极大。
一、“套路贷”犯罪的主要情形及特点(一)二手车贷“套路贷”犯罪。
“车贷”类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购车贷款合同或者购车担保合同,购车后故意制造违约或在被害人违约时,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
(二)校园网贷“套路贷”犯罪。
校园网贷类“套路贷”,也就是不良“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多为互联网、APP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非法、违规的贷款业务,主要危害在于不需要学生“面签”、无担保人、没有控制贷款用途、相关费用过高,并极易衍生恐吓、威胁、敲诈、殴打、性侵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套路贷”犯罪。
除以上常见类型的“套路贷”犯罪外,又变换花样,在其他领域衍生出新的“套路贷”犯罪形式,如美容贷、手机贷等消费贷等其他类型“套路贷”。
除了归纳的三种主要类型之外,还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合法借贷之“壳”,从事违法犯罪之“实”。
“套路贷”犯罪往往假借“民间借贷”的外壳,制造所谓的“经济纠纷”,其放贷的目的并不单纯,为获取最大利益,不惜动用威胁、凌辱、殴打、拘禁等非法暴力手段,令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侵害。
在“硬暴力”之外,如堵门、泼油漆、网上发帖抹黑、短信轰炸骚扰等“软暴力”非法手段的施加也更为隐蔽和频繁,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通过协商解决经济纠纷”无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以手段套路之“深”,堆砌诈骗陷阱之“真”。
“套路贷”犯罪所谓的“套路”,顾名思义就是诈骗手段花样繁多、环环相扣。
犯罪嫌疑人以“小贷”公司(有的并不具备从业资质)或个人名义招揽借贷业务,以“砍头息、违约金、保证金、手续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各种名目设置合同条款,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合同、资产抵押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合同公证,后通过转账制造银行流水,或让被害人手持现金拍照等方式,固定双方借贷“事实”,再以各种理由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根据合同条款,恶意垒高债款,使被害人无力偿还。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篇一: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xx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
贷款诈骗罪中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分析
贷款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分析摘要:本文以吴某合同诈骗案为切入点,提出厘清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危害结果对于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对贷款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欺骗行为危害结果被告人吴某骗取出卖人王某信任后,签订相关合同,将房屋产权变更为被告人吴某之后,以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按揭贷款,在获得贷款后侵吞该笔本应交给出卖人王某的购房贷款。
检察机关以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亦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本案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害人王某失去了房屋产权却未获得购房款,银行无法收回贷款但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从起诉和判决来看,我们保护的对象明显倾斜于房屋出卖人,但对于行为人向银行获取并侵吞贷款的行为并没有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评价。
但问题在于,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形式,因此而取得贷款并占有潜逃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金融诈骗罪系列罪之一的贷款诈骗罪也应当具备这一完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对贷款诈骗罪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尤其是对贷款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规定得比较具体。
理论和实践上的关注往往专注于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与推定之上,但由于不能仅仅凭法官自由心证直接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这就必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及危害结果进行客观推定。
尽管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与结果等要素列举了相对完善的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可研究之处,厘清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危害结果对于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真实担保”下的欺骗行为1、关于”真实担保”的观点对于文中开篇案例,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向银行贷款只是其套现的方式,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真实抵押或他人担保发放贷款,符合贷款发放的一般规则,其不具有被骗的心理状态和过失。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开展的今天,金融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金融业务中,信贷又是支持在市场经济洪流中激昂前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个有效助力。
通过信贷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不受现有资金的约束,克制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
但是,在银行信贷业开展的同时,一些针对信贷业的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
其中,贷款诈骗罪就是这些金融犯罪中比拟多发的一种。
信贷业中的贷款诈骗,使信贷业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
不法借贷人,尤其是市场经济商业领域的诸多不法商人,企图千方百计从金融机构中非法获取贷款,作为其创业的“第一桶金〞或者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而金融机构经历了数次贷款有去无回,造成诸多死账坏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一再严格贷款条件。
而对于贷款人严格的贷款条件无法满足,他们转而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这便造成了一个借贷行业的恶性循环。
为了保证金融信贷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必须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罪。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认真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本文共分为四个局部,大约3万字,主要内容为:第一局部:贷款诈骗罪根本概况。
该局部总结了我国刑法设立贷款诈骗罪的经过以及我国刑法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同时分析了国外行为犯立法模式与我国结果犯立法模式的利弊。
最后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程序规那么进展了介绍和分析。
第二局部:“以非法占有为〞的认定。
该局部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非法占有为这一贷款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的认定进展了分析。
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对这一主观要件进展认定,并提出认定这一要件所要考察的具体方面。
最后重点分析事后产生非法占有为的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人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不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数额和情节作为普通的贷款纠纷或者侵占罪论处。
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界定问题研究
徒 刑 。随着各 种新 的犯罪 形 式 和犯 罪 手 段 的 出现 ,
兑、 信用证 、 保函等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
重大损 失或 者其 他严 重 情 节 的行 为 。犯 本 罪 的 ,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 役 , 并 处或 者单处 罚金 , 给 银 行或 者其 他金融 机构造 成特别 重大 损失或 者有 其
作者简介 : 樊奕君( 1 9 8 2一) , 男, 山 东胶 南人 , 法 学硕士 , 山东省 临沂 市罗庄 区人 民检 察 院, 负责 法律 政 策研 究室
工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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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第 4期
樊 奕君 : 骗 取 贷款 与贷款 诈骗犯 罪界 定 问题研 究
同。前 罪责 任 形 式 为 故 意 , 不 要 求 具 有 特 定 目的 。 后 罪责 任要 素 除故 意 外 , 还 要 求 具有 非 法 占有 的 目
定 。其 中骗取贷款 、 票据 承兑 、 金融票证罪 , 是指 以
欺骗 手段取得 银行 或 者 其 他金 融 机 构 贷款 、 票 据 承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1 0
在形 式上 , 两罪 的区别 主要有 三点 :
首先 , 在 主观上 , 责任要 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3 ) 0 4— 0 0 4 2— 0 3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更在于破坏信用体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认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诈骗意图。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想要借款买车,但因征信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王某在不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提交贷款申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手段骗取多家贷款平台的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在判定骗取贷款罪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也应有所考虑。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与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组成骗子团伙。
团伙利用张某所掌握的警察技能,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除了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之外,还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
最后,与骗取贷款罪有关的案例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审理。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假冒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获得了1500万元的贷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发现被害人徐某也存在一定责任,因其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而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仅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要慎重考虑徐某的责任所占比重,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诈骗意图、被害人损失情况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案例1:某公司员工骗取贷款案某公司员工赵某为了筹集资金,为公司达成销售业绩奖励,利用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骗取200万元。
后被发现,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0年。
案例2: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案某某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上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公司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5年。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展开全文作者:金道刑事法律团队(王晓辉、袁昕炜、郭越鸣律师),来源于:金道律师事务所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号]2011年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
论贷款诈骗罪
1 导 言
全 国人 大常委会在 《 关于惩治 破坏金 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中规 定 了 贷款诈 骗罪 , 继之 在 1 9 9 7年新编 订的刑 法中加以吸 收 , 这对 遏制 此类犯 罪发挥 了积极作用 。笔者建议 , 贷款 诈欺 罪可 设计 两个 法定 刑幅 度 。 对 希冀这 有助于今后 在贷款诈骗 罪立法上 的不 断完善 , 对今后 的司 法起抛 砖 引玉的作用 。 贷款诈 骗罪的历 史改 革 对于普通 诈骗罪 , 在各 国刑 法基本上 都有明确规 定 。但在 此之 外 现 再对 贷款诈骗予 以规定的 , 只有少数 几个 国家 和地 区 ( 却 如大 陆法 系 的 德 国、 俄罗斯和 英美法系的美 国 、 国 、 英 香港等 ) 。
2我 国 立法
我 国的 17 9 9年刑 法只规定 了诈 骗 罪 , 没有 专设 贷 款诈 骗 罪 。第 而 八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于 19 9 5年 6月 3 日 0 通过 并公布了 《 关于 惩治破坏 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该决定 第十 条规 定了 自然人犯贷款 诈骗罪应承担 刑事责 任 , 而未规 定单位能 够成 为贷款 诈骗 罪的主体 。 19 9 7年 修订的刑法把 《 关于惩 治破坏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 定的 规 犯罪吸收进 去 , 且将 破坏金融 管理 秩序和 金融诈骗犯 罪分别规 定为 独立 的两节 , 纳入 1 9 9 7年刑 法分则第三 章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亭罪 中。 19 9 7年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和 第 二 百 条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诈骗罪 、 票 金融凭证诈骗 罪 、 用 证诈 骗罪 、 险诈骗 罪 五种 罪的 信 保 犯罪主 体 , 并没有将 单位纳入 贷款诈骗 罪的主体 。 3 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 , 采 取捏造事实 , 隐瞒真相的手段 ,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数额较大的 行为。本罪也是从普通诈骗罪重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 , 因其既侵犯公私财 产所有权, 又破坏金融秩序, 而具有更大的危害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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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金融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金融业务中,信贷又是支持在市场经济洪流中激昂前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个有效助力。
通过信贷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不受现有资金的约束,克服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
但是,在银行信贷业发展的同时,一些针对信贷业的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
其中,贷款诈骗罪就是这些金融犯罪中比较多发的一种。
信贷业中的贷款诈骗,使信贷业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
不法借贷人,尤其是市场经济商业领域的诸多不法商人,企图千方百计从金融机构中非法获取贷款,作为其创业的“第一桶金”或者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而金融机构经历了数次贷款有去无回,造成诸多死账坏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一再严格贷款条件。
而对于贷款人严格的贷款条件无法满足,他们转而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这便造成了一个借贷行业的恶性循环。
为了保证金融信贷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罪。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认真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万字,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贷款诈骗罪基本概况。
该部分总结了我国刑法设立贷款诈骗罪的经过以及我国刑法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同时分析了国外行为犯立法模式与我国结果犯立法模式的利弊。
最后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程序规则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第二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的认定。
该部分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非法占有为这一贷款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的认定进行了分析。
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这一主观要件进行认定,并提出认定这一要件所要考察的具体方面。
最后重点分析事后产生非法占有为的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人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不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数额和情节作为普通的贷款纠纷或者侵占罪论处。
第三部分: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
该部分对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分为外部人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和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两个部分进行分析。
外部人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较容易认定,只要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基本就可确定。
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的定性要具体分析内部人在贷款中的作用,以及具体分析金融机构是否被骗。
据此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定性为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还是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第四部分: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界限。
该部分从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两个部分进行分析。
在罪与非罪中具体解决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有担保的贷款诈骗的行为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解决了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冒名贷款行为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等等。
【英文摘要】Today, the market econom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financial industr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business, the creditbusiness is an effective support to the market economy in the passionate torrent of various types of market players. Through credit business, all types of market players can overe the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nd expand business scale.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a number of financial crimes against the credit industry have appeared. In these kinds of financial crime, Loan Fraud is a mon one. Loan Fraud has made the credit industry in a vicious circle. Unscrupulous lenders, especially many unscrupulous business trader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economy, will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get illegal loans as “pot of gold” or to solve the funding problem appeared in their operations. Suffering from many dead debts and huge losses,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repeatedly strict loan conditions. And for the lender, it is not easy to meet the strict loan conditions, so they turned to obtain loans through illegal means. Then credit industry has been brought into a vicious cycle. To ensur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market economy, we must try our best to crack down on Loan Frauds. In order to identify Loan Fraud in the right way, we need to incorporate foreign legislation on loan fraud,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n Loan Fraud.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about 3 million words, mainly as follows:PartⅠ:Basic overview of Loan Fraud. This section summarizes the establishment of Loan Fraud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Loan Fraud in Criminal Law. Then analyz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Chinese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Finally, introduce and analyze procedure rules of loa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PartⅡ:Identify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This part analyzes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we believe tha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t with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nd analyze specific facts. Then focus on analysis of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after access to credit, and consider that this situation can only be identified as ordinary disputes of loans or embezzlement based on the amount and circumstances, but not a Loan Fraud.PartⅢ:mon Crime of loan fraud. This par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One part is talking about the mon crime of non-bank staff, and the other part is talking about the mon crime of non-bank staff and bank staff bined. The first part is easy to identify, for the basic theory on mon crime. The other part must be based on the specific role of people in the loan. And we should also analyze i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deceived. After that we could identify the mon crime as a mon crime of Loan Fraud or a mon crime of Corruption or related crimes.PartⅣ:Boundaries in identifying the crime of Loan Fraud. The boundaries to identify if the crime is Loan Fraud or not and the boundaries to discriminate Loan Fraud and other related crimes. The first part analyze the boundary of Loan Fraud and loan disput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secured lending behavior of fraud, identification of the amount of Loan Fraud. The first part analyze the boundaries of Loan Fraud, Fraud and Contract Fraud,Loan Fraud and lending practices by the name of another person, and Loan Fraud and Corruption or related crimes.【关键词】贷款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犯罪认定【英文关键词】Loan Fraud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mon Crime of loan fraud Identification【目录】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内容摘要4-6Abstract6-7引言10-12一、贷款诈骗罪基本概况12-15(一) 我国贷款诈骗罪立法情况12-13(二) 行为犯与结果犯立法模式比较分析13-15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15-21(一) 实践中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15-18(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的时间18-21三、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21-25(一) 外部人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21-22(二) 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22-251. 贷款诈骗罪共犯说22-232. 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共犯说233. 折衷说23-25四、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界限25-38(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26-321.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线26-292. 有担保的贷款行为的定性29-313. 贷款诈骗罪的数额认定31-32(二)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2-381.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2-332.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33-343.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34-354. 贷款诈骗罪与冒名贷款行为的界限35-365.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36-38结语38-39致谢39-40参考文献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