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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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防雹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防雹,是指利用地面高炮破坏雹云生成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行为。
第四条 人工防雹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联网防御、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工防雹纳入农业发展规划。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防雹气象服务和科学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指导工作。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60111(颁布时间)
19960111(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雹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工防雹管理的日常工作。
计划、农业、财政、公安、交通、电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人工防雹有关的管理工作。
驻本地军事部门应当配合与支持人工防雹工作。
第二)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防雹作业时,高炮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防雹作业后,防雹站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效果调查,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六章 防雹经费
第三十一条 人工防雹经费,采取国家、集体投资和受益者出资的办法筹措。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应当把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业务经费和炮弹补贴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购置人工防雹高炮、高频电话等技术装备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列支。
(三)未经批准使用作业空域的,处以直接责任者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哈政发〔2021〕28 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21〕28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成立 70 周年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哈尔滨气象现代化水平与防灾减灾能力,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助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21〕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方法智能、供给均等、保障有力的智慧气象服务新格局。

暴雨、暴雪预警信号准确率达到92%以上,24 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达到 90%以上,气象服务公众覆盖率达到 95%以上,人工增雨影响范围覆盖主要农林区与江河水库集水区,人工防雹防护面积覆盖主要冰雹易发区,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 90 分以上;气象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整体实力达到全国省会城市先进水平,在冰雪旅游、供暖节能、生态农业和大城市运行气象服务保障领域保持领先优势。

到2035年,实现预报精准、功能先进、服务优良、公众满意的气象现代化发展新格局,立体化、多要素的气象监测站网覆盖城乡和灾害易发区,气象业务服务深入融合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整体实力达到副省级城市前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哈尔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提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能力。

1. 聚焦监测精密,推动气象站网信息化协同发展。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哈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业经第十三届91次市委常委会和第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科技创新,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服务XX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组织完善、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人工影响天气监测、指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科研等六大能力明显提升,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到2035年,我县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科技、服务综合能力进入全市前列。

二、明确任务,扎实做好重点领域服务保障(三)强化农业生产服务。

以XX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围绕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完成编制全县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服务作战图,加大常态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力度。

建立全县干旱区、冰雹带区域联合联防作业服务模式,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四)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服务。

针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求,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库蓄水、空气质量改善等方面的作用。

(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五)做好重大应急保障服务。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会商,共享灾害风险、灾情和灾害预测信息,完善应对森林火灾、高温干旱、污染天气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工作机制,适时启动针对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根据重大活动需要,完成人工增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

(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三、创新机制,稳步提升基础业务能力(六)提升云水资源监测能力。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9•【字号】哈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哈办发〔2014〕1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大风雪和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

对今冬即将出现的较大降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迅速将近期天气预报通报到基层、通报到每一名干部群众,并深入动员部署,调集足够力量,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最大程度减轻大风雪和寒潮天气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协调联动,妥善应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特别要做好科学清雪、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市场供应等工作,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落实责任,强化值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应对大风雪、寒潮天气和清冰雪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现场指挥。

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和影响,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上报。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大风雪和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14〕60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据省气象台预报,11月30日—12月3日我省将有一次强降雪、大风寒潮天气,降温幅度可达10—15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2.3 应急指挥场所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信息公布4.8 应急终止或解除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多种灾害预警6 恢复与重建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6.2 调查评估6.3 征用补偿6.4 灾害保险7 应急保障8 奖励与责任8.1 奖励8.2 责任追究9 预案管理9.1 演练与培训9.2 预案修订与施行10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3]2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搞好作业服务
各区、县(市)政府要制订有地域特色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重点做好关键农事季节、作物需水期的作业,增强作业服务的针对性。

适时在江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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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哈政办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二、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气象意见】哈尔滨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气象意见】哈尔滨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气象意见】哈尔滨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12号),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更好地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及时解决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要健全军队、公安、安监、气象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作业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责任性事故。

气象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对作业装备、弹药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及技术能力。

二、落实职责分工(一)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

提出需研究协调解决的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指挥及有关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人员、装备维修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立项申请工作。

协助本级政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人工降雨防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农委。

负责将人工影响天气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对人工影响天气及为农发展等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根据全市农业生产工作需要,提供人工影响天气需求计划,提供农田受旱受灾信息。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作业站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第三章发射装置和弹药管理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区(以下称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

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黑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7〕6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

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动植物病虫(鼠)害、城市火灾、森林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由恶劣气象条件和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也较为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省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

省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地市县要依据全省总体建设方案,制定和完善本地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方案并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哈政办综〔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针对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能够快速、有效组织起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等,特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气象灾害除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按《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1.协调联动。

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整体合力。

2.快速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气象部门应快速响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和当地政府应对处置等情况快速报送市气象局。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设立市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哈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大力提升天气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气象在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救灾、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3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哈政综〔2014〕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学管理、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智慧气象,进一步强化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用,以保障粮食安全、城市运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重大工程建设为抓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需求牵引,突出特色。

明确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内在需求,最大限度发挥气象现代化效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哈政办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7日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分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天气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针对气象系统进行干预,以达到改变天气现象或控制天气过程的目的。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优先;(二)科学和技术手段合理、可行;(三)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五)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分工。

第五条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评估程序,确保操作风险最低化。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且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阶段,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二)实施阶段,应当根据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三)评估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结果;(四)总结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操作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二)安全指导制度,对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五)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重视信息安全,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工影响天气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3]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6
【实施日期】2003.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自去年3月份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将以人工影响天气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在我市防灾抗灾、保障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已成为我市防灾抗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但是,我市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管理
工作不到位、人工影响天气经费尚未全部落到实处、高炮和炮弹的管理及作业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做好以人工影响天气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8
•【字号】黑政办明传[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6.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6]2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极端天气多发,降水频繁,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明显偏多,部分地区遭受暴雨袭击,部分县(市)发生了洪涝灾害,一些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和部署,各地市主要负责同志亲临一线,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目前,我省已进入防汛关键时期,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份局部暴雨仍然偏多,防汛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台风对我省东南部地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6〕3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防
灾减灾的各项工作,努力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7月28日。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急工作,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二、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 1 -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根据污染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一)监测与会商1.监测。

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

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 2 -对未来5天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报,逐步实现对未来10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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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
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6]3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意
见》(黑政办发〔2016〕12号),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更好地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及时解决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要健全军队、公安、安监、气象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作业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责任性事故。

气象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对作业装备、弹药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及技术能力。

二、落实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

提出需研究协调解决的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指挥及有关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人员、装备维修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立项申请工作。

协助本级政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人工降雨防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农委。

负责将人工影响天气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对人
工影响天气及为农发展等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根据全市农业生产工作需要,提供人工影响天气需求计划,提供农田受旱受灾信息。

反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益。

(三)市发改委。

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根据经济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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