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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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25%

三、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1994-2001年底的的地方企业地税局管理,中央级企业归国税局管理;

2002-2008年底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税局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五、企业所得税各项目介绍

(一)申报表相关数据填报要求:

各公司汇算填报的报表数据以会计中心会计报表管理部定稿的年报审定表为准,以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不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十三账期的调整,以十三账期数据为准填列。

(二)调整事项

1、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过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

我司按2013年计入业务招待费部分的40%进行纳税调增(一般不存在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新开办公司注意收入0.5%与招待费40%计算限额对比)。

2、广告费

集团广告费的调整分为:已提未付广告费、超额广告费。

(1)已提未付广告费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2012年度调增的已提未付广告费在2013年支付完的金额,在2013年度做调减处理。

当地税务如果要求调整此项,在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未支付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如果当地税务没有要求对此项的调整,则不需调整。

(2)超额广告费调整:

税法规定:本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超额广告费在附表八宣传费里调整,2012年超过限额调增的广告费,注意在2013年与扣除限额对比,如果与2013年发生广告费合计没有超过当年扣除限额,应将2012年调增的广告费做调减处理。

3、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我司从2012年9月开始超级旗舰店改为按5年摊销,其他门店按3年摊销。

(1)开办费等性质的费用未按五年摊销在以前年度因为税务检查进行纳税调增的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减。部分地区对开办费一次性税前扣除与否规定一定限额,如江苏苏国税函[2009]85号文规定,开办费低于5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因此,各公司应注意地方规定。(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2)如个别公司存在中途迁址或关闭店的情况,其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应一次性计入费用科目。如以前年度因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进行纳税调增的,应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3)以前年度摊销完毕并在做过纳税调增处理的,应在今年纳税调减。

(4)如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已明确要求装修费按剩余租赁期摊销,则应提供租赁期摊销台账给税务会计部。

4、广告位使用费

2012年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对租金的规定,多数公司已不调整该项目。但仍有个别

公司需要调整,2013年汇算调整,需2012年调增的广告位使用费金额要做调减,当年不建议再调整,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

5、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该调整项目没有统一的要求,依据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而异:

(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应确认为收入,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支付后,再调减支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账龄,将2013年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做纳税调增;2012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三年以上应付、预收账款金额本年支付的金额需做调减。目前江苏省规定两年以上应付未付部分应作纳税调增(条件:两年无贸易往来;或对方未要求归还证据)。

(2)如当地税务对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没有要求调整,则不需要调整。

6、工资薪金(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13年度已计提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进行纳税调增(如广州、河北、青岛地区需关注当地政策); 2012年度调增的部分进行调减处理。

(2)如当地税务机关对此项目无调整要求,企业年底(12月31日)已提未付的工资则不需要调整。

7、福利费

税法规定:福利费未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存在超过比例限额的,应查询福利费明细,与工商税务管理部沟通。

8、工会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可以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需要提供100%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各公司应在年底前清查工会经费支出和专用收据取得情况,如不能取得专用收据,应进行纳税调增。

(2)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国家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工会经费,在年底前冲回;

(3)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公司,严禁计提,已计提的要在年底全部冲回。

9、资产减值损失

(1)坏账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帐款坏账准备。如果存在转回以前年度坏账准备,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但累计纳税调减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累计纳税调增金额。

(2)坏账损失因证据不足,报批困难,在后期流程审批上应严格控制坏账的确认,必须要求起草人提交充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文规定:

①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③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财产损失

依据国税局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财产损失主要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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