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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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 (七)政府补助收入 •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 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 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 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视同销售收入
• 2.纳税调整与申报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
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 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 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 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填 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的“营业 成本”中,即“利润总额”不包括该部分内容。 该部分内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 额。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4)(一)业务概述 (4)(二)申请时限 (4)(三)审批工作流程 (4)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一)业务概述 (6)(二)备案时限 (6)(三)备案工作流程 (7)(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0)1、免税收入 (10)1.1 国债利息收入 (10)1.2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1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2)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2、减免所得额 (14)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4)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6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8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3、减计收入 (22)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2)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3)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4)4、加计扣除 (25)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5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8)6、抵免所得税额 (30)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07、加速折旧 (31)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1)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3)8、减免税 (34)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6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8)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0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1)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2)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3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4)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5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无保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无保留)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提示: 公司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 篇幅不宜太长, 一般应分段表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

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一段的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二段的格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 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有注册资本元。

法定代表人: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批准, 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总额元, 注册资本元。

经营期年。

于年月投产/营业。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住所: 。

税务登记证号: 。

二、会计利润差异说明提示: 描述企业提供的会计利润与审核后的会计利润的差异情况, 无差异的可不写。

三、纳税调整事项说明提示: 具体说明内容详见后附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参考文本, 实务中可根据公司具体适用情况分别选择添加至下列“纳税调增项目说明”或“纳税调减项目说明”中。

(一)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说明1.2.……(二)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说明1.2.……四、其他事项说明提示: 描述除前述差异和调整事项外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没有需要说明的可删除。

(一) 收入类1.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解读教学内容

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解读教学内容
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 资产合计额。 • 4、“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税法规定 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 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 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 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 的数据。
• ※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从2013年一季 (月)度起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2、“三因素” 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 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 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 酬” 。
•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 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 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 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 间的“三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
• ※克服了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 上上年度“三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 分摊缴税的问题。
•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 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 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 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 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 一般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 1日起执行。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出台, 但新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仍执行现行规定, 外企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值得关注。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借款利息。

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 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 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超出部分不得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 银行加收的罚息, 不属于行政性罚款, 可在税前列支。

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

企业注册资本在没有投足的情况下, 企业的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应付福利费的余额。

税法对企业福利费用的管理除了实行与职工工资相同的备案制度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规定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 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 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计提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的企业可根据年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 其余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

财产损失。

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不得税前列支。

预计负债。

税法规定, 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合法的原始单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可能存在白条、过期发票等不合法单据, 税法规定所有不合法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均不予税前列支。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2013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3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3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第一节所得税类政策解读一、企业所得税(一)时间节点不同,搬迁处理有异【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摘要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专家点评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

除第一种情况似乎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外,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二、账务调整前先分清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进行会计处理前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一)企业会计准则;(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要求必须勾选.如图:《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部分截图因此,在账务调整时要注意区分,包括看以下文章也要区分前提条件,千万不要张冠李戴,因为三种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甚至连会计科目都有差异.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为什么现在讲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因为它最简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对“5801所得税费用”有明确说明,且也没有“递延税款”或“所得税递延资产”、“所得税递延负债”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应该是:(一)账面上计提金额为大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二)账面上计提金额小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上年底结账的时候可以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少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⑥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 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B、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F、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 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 本外,准予扣除。

案例
• 某企业2015年3月末资产盘点时,盘盈一台 • 设备,其重置完全成本100万元,七成新。 • 企业所得税率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0%。
⑤违约金收入
—— 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 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所规定的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 要求:做出A企业的账务处理。
• ④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属于其他收入,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和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 额可在税前扣除。
•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应属于会计差错,应 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古 迹、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 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核算,不确认当期收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时间: 2014-03-11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可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一、“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政策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问: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做汇算清缴?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 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本文来自: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详细出处参考:/huisuan/ShowInfo.asp?InfoID=92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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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25%三、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1994-2001年底的的地方企业地税局管理,中央级企业归国税局管理;2002-2008年底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税局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五、企业所得税各项目介绍(一)申报表相关数据填报要求:各公司汇算填报的报表数据以会计中心会计报表管理部定稿的年报审定表为准,以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不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十三账期的调整,以十三账期数据为准填列。

(二)调整事项1、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过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

我司按2013年计入业务招待费部分的40%进行纳税调增(一般不存在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新开办公司注意收入0.5%与招待费40%计算限额对比)。

2、广告费集团广告费的调整分为:已提未付广告费、超额广告费。

(1)已提未付广告费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2012年度调增的已提未付广告费在2013年支付完的金额,在2013年度做调减处理。

当地税务如果要求调整此项,在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未支付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如果当地税务没有要求对此项的调整,则不需调整。

(2)超额广告费调整:税法规定:本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超额广告费在附表八宣传费里调整,2012年超过限额调增的广告费,注意在2013年与扣除限额对比,如果与2013年发生广告费合计没有超过当年扣除限额,应将2012年调增的广告费做调减处理。

3、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我司从2012年9月开始超级旗舰店改为按5年摊销,其他门店按3年摊销。

(1)开办费等性质的费用未按五年摊销在以前年度因为税务检查进行纳税调增的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减。

部分地区对开办费一次性税前扣除与否规定一定限额,如江苏苏国税函[2009]85号文规定,开办费低于5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因此,各公司应注意地方规定。

(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2)如个别公司存在中途迁址或关闭店的情况,其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应一次性计入费用科目。

如以前年度因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进行纳税调增的,应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3)以前年度摊销完毕并在做过纳税调增处理的,应在今年纳税调减。

(4)如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已明确要求装修费按剩余租赁期摊销,则应提供租赁期摊销台账给税务会计部。

4、广告位使用费2012年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对租金的规定,多数公司已不调整该项目。

但仍有个别公司需要调整,2013年汇算调整,需2012年调增的广告位使用费金额要做调减,当年不建议再调整,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

5、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该调整项目没有统一的要求,依据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而异:(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应确认为收入,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支付后,再调减支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则按照账龄,将2013年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做纳税调增;2012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三年以上应付、预收账款金额本年支付的金额需做调减。

目前江苏省规定两年以上应付未付部分应作纳税调增(条件:两年无贸易往来;或对方未要求归还证据)。

(2)如当地税务对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没有要求调整,则不需要调整。

6、工资薪金(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13年度已计提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进行纳税调增(如广州、河北、青岛地区需关注当地政策); 2012年度调增的部分进行调减处理。

(2)如当地税务机关对此项目无调整要求,企业年底(12月31日)已提未付的工资则不需要调整。

7、福利费税法规定:福利费未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存在超过比例限额的,应查询福利费明细,与工商税务管理部沟通。

8、工会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可以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需要提供100%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各公司应在年底前清查工会经费支出和专用收据取得情况,如不能取得专用收据,应进行纳税调增。

(2)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国家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工会经费,在年底前冲回;(3)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公司,严禁计提,已计提的要在年底全部冲回。

9、资产减值损失(1)坏账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帐款坏账准备。

如果存在转回以前年度坏账准备,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但累计纳税调减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累计纳税调增金额。

(2)坏账损失因证据不足,报批困难,在后期流程审批上应严格控制坏账的确认,必须要求起草人提交充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文规定:①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③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财产损失依据国税局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财产损失主要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财产损失均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前期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明细发至各公司申报,未取得批复或不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做调增处理。

(4)各项损失金额确认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A、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B、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C、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10、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规定: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股权转让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报批,没有批准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1、加计扣除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工资按100%加计扣除,研发支出按50%加计扣除。

前提必须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前期已通知涉及残疾人员工资的公司是进行备案,各公司注意跟进批复进度,并将批复结果及时反馈工商税务部。

研发支出只涉及股份公司,已由总部税务会计部跟进立项、备案。

12、弥补亏损(1)弥补亏损数据按照上年度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数)准确填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核心规定:五年延续补亏;不能内补外。

13、免税收入(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确认股息、红利投资收益,该明细金额应填列附表十一,做纳税调减。

注意与账面金额核对,及时去主管税务局报备。

(2)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14、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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