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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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
知(2017)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7]18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8
【实施日期】201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及《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按审计工作要求,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接受审计调查,配合审计工作。

相关单位及人员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审计提供证据支持。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设立的专职投资审计机构依照法定的职
权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局对市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且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在市本级的、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专项安排的、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也可根据需要对县(市、区)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计划、招标投标、资金筹措及拨付等文件资料应当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若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有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条款的,应当先审计,后办理结算。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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